农地功能视角下兼业农户承包权退出行为分析
2021-03-05陈文静张朝阳许帅张冬平
陈文静,张朝阳,许帅,张冬平
(1.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河南 南阳 473000)
伴随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人地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方面,面对城乡预期收入差距,农户兼业行为随着劳动力转移规模的扩大而日益普遍化[1],兼业程度也日趋加深,甚至部分农户拥有城镇住房和稳定的非农收入,成为“准城市居民”,与原农业生产逐渐脱节;另一方面,法律层面明确承包地的用益物权性质后,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权能内涵不断充实,使部分兼业农户不愿无偿放弃对承包地的占有关系,人动地不动的矛盾愈发严重[2]。其中,矛盾的实质是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渐弱、土地对农户发挥的功能由生产和保障功能向财产功能转变,这必然导致本就稀缺的农地资源不能物尽其用,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撂荒的现象。经营权的流转部分解决了上述问题,但仅退出经营权、保留承包权不可避免地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3],且其自身陷入“内卷化困境”[4],并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的人地矛盾,亟须新的解决路径。在此背景下,探索和研究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014年底,农业部将土地承包权退出列为14个改革试验任务之一,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正式进入政策实施准备阶段。一些地区也积极开展了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工作,如重庆梁平、宁夏平罗、四川内江等地。由于承包地对于部分农户的生产生活乃至社会的稳定仍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政策的冒进和潜在的风险,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家“十三五”规划、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2019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等都着重强调了承包权退出要以农户自愿为前提条件,充分保护农户的土地权益。因此,分析农户承包权退出的意愿选择,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对深入推进承包权退出实践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
现有文献基于不同视角对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杨婷等[5]从理性选择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农户是否退出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家庭利益最大化综合考虑的,农户家庭特征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影响农户退出承包权的重要因素;刘同山等[6]从农户分化的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农户分化后的异质性使其对承包地有不同的退出选择;邢敏慧等[7]强调处于家庭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农户退出承包地的影响因素存在很大差异;还有学者从政策认同程度视角进行了分析,提出政策认同度对农户的退地行为有着一定的激励作用[8]。总体来说,既有文献从多元的视角对农户退地行为进行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户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解释了影响农户退地行为的相关因素,但对新型人地关系下的农户退地行为研究仍需要进一步推进。而在当前新型人地关系背景下,承包地所承载的功能对农户的退地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基于此,本研究尝试从承包地功能的视角去研究农户承包权退出行为,分别细化研究对象及农地功能,在明晰承包地对不同类型兼业农户所发挥的主导功能的基础之上,探究农户承包权退出的行为机理,以期从理论上丰富农村承包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内容。
1 农地功能及兼业农户分类
1.1 承包地功能的分类
伴随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内涵不断丰富。对农户而言,承包地承载着多重的功能。在当前法律、政策不要求土地承包权退出与城镇落户挂钩的背景下,本研究将承包地功能分类为2类。
(1)经济功能。经济功能是承包地给农户带来可用价值衡量的经济收益的性能,可细分为农业生产功能、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
农业生产功能的价值是农户因在承包地上进行经济活动,获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性总收益减去农业生产经营性总成本的净额。农业生产经营性总收益是指农户因从事农业生产收获农产品所得的直接生产收益和惠农政策补贴收益等,其中,与承包地相关的惠农政策补贴包含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是国家对种田农户的补贴,而并非对有田农户的补贴,故将惠农政策补贴收益归为承包地生产功能所得收益的范畴。农业生产经营性总成本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中所投入各种生产要素的支出,如土地、劳动力、机械化相关作业、化肥、农药等。特别指出的是,在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户承包土地的成本几乎为零,农户兼业成本更低。
保障功能的价值是指农户因持有土地承包权所享有的养老保障、非农劳动失业保障等非生产性收益净额。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9]。与城镇相比,农村相应保障体系的水平较低,承包地成为了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的替代品,发挥着一定的保障功能。兼业农户如遇非农劳动失业、年老等情况,无法继续进行非农劳动,丧失非农劳动收入时,可以在承包地上进行生产,解决生计和养老问题。在当前背景下,承包地对部分兼业农户起到了“退可谋生”的底线保障作用[10]。
财产功能的价值是农户因持有土地承包权所享有的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权退地补贴收益、征地补偿收益和财产性增值收益等。其中,财产性增值收益是指:对于有意愿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而言,承包地的财产属性类似于城市商品房用地,有增值的空间,部分农户确实会考虑财产性质的效益增值[11],本研究将这部分增值预期称为财产性增值收益。
(2)非经济功能。非经济功能是承包地给农户带来的除经济效益外,无法用价值衡量的部分,主要为心理功能,包括心理安全、乡土情怀等,是深藏在农户内心中对承包地的占有、依恋等情感[12]。
1.2 兼业农户的现状及分类
兼业农户是指既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也从事非农生产活动的农户家庭,其本质是在拥有既定资源禀赋下,追求家庭利益最大化的群体[13]。当前,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大部分农户的发展需求,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中国农户普遍走向兼业化,且兼业程度也日趋加深,如表1所示。2018年,中国兼业农户中的主要群体——农民工的总量达28 836万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发现,91%的新生代农民工愿意定居城市,而2018年中国80后新生代农民工已超半数,部分农户终将退出农业农村[14]。
城镇化进程伴随着农户的不断分化[15],收入来源结构是农户分化的重要衡量指标。因此,根据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α,将兼业农户划分为:纯农户,即农户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80%≤α<100%;Ⅰ 兼农户,即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第一产业为主,50%≤α<80%;Ⅱ 兼农户,即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非农产业为主,20%≤α<50%;非农户,即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非农劳动为主,0<α<20%。
表1 中国农村兼业农户数量占比情况
1.3 兼业农户的承包地功能差序
兼业行为不可避免会造成农户的分化。中国农户的逐步分化,具体表现为由纯农户向兼业农户、非农户转变[16]。对不同兼业程度的农户家庭而言,承包地所承载的功能也会不同,有的功能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而另一些可能会弱化。
对于纯农户与Ⅰ兼农户,承包地的主导功能是农业生产功能,其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主要的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农户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既有要素在农业和非农行业的配置最优,达到综合收益最大化。无论是纯农户,还是Ⅰ兼农户,他们的非农收入获取能力弱于农业生产报酬获取能力,既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农业生产是更有效的配置方式。这2类农户持有承包地主要为了农业生产,依靠农业收入生存,非农收入获取能力弱,在离开承包地后家庭收入会下降,生活会受到一定影响,甚至窘迫,风险较大。
对于Ⅱ兼农户与非农户,承包地的主导功能是保障功能或财产功能,其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非农劳动为主,主要的收入来源于非农生产。Ⅱ兼农户兼顾农业与非农业生产,虽持续进行农业生产,但多为粗放型经营,农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副业;而非农户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非常小,会更希望进一步增加非农收入,投入更多的生产要素到非农生产之中。其中,对于非农收入获取能力较强、在城镇拥有稳定工作、已享受现代基金式社会保障的农户,会更加注重承包地的财产功能,退地面临的风险很小;而对于非农收入获取能力稍弱、非农工作不稳定、仅享有以土地为载体的实物保障的农户,承包地的主导功能是保障功能,虽然更看好非农务工的回报,当离开承包地时,其主要家庭收入及生活没有影响,但一旦遇上重大疾病、失业等状况,承包地依旧是其乡城迁移失败的“兜底”保障。
综上,农户兼业降低了退地的风险,Ⅱ兼农户和非农户退地的风险较小。在不考虑承包地对农户发挥的非经济功能时,对于纯农户与Ⅰ兼农户,承包地的主导功能是农业生产功能,退出承包地会面临生活、甚至生存等方面的较大风险;而对于Ⅱ兼农户和非农户,在当前法律政策不要求承包权退出与城镇落户挂钩的情况下,他们迁移城镇的成本更低,承包地主要承载的是保障功能或财产功能,退地面临的风险较小。
2 理论分析:兼业农户退地行为机理
农户分化伴随其对承包地生计依赖程度的变化,表现为对承包地功能的需求有差异,进而影响农户面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时的行为选择[17]。现行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因而本研究秉承农户自愿、退出有偿的原则,基于托达罗人口迁移模型,结合农户行为理论和农地功能进行修正,构建家庭收益策略函数,对兼业农户承包权退出行为机理进行分析。通过构建农户持有承包权当期收益函数,回答“支持和引导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对象是哪些农户”;通过构建农户持有承包权的预期收益函数与退出承包权的预期收益函数并进行比较,具体分析农户退出行为的影响因素。
2.1 理论假设
(1)农户退出当期可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2)农业生产中只使用劳动力和土地这2种生产要素,农业产出净收益记为f(l,s),生产函数为f(l,s)=Alαsβ形式;(3)不存在剩余农业劳动;(4)一定时间内,农产品价格水平与具体非农行业工资水平维持稳定;(5)农户是“风险规避者”和“理性经济人”,只有当退地风险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且退地预期收益大于持地预期收益时,农户才会将退地意愿转化为退地行为。
2.2 农户持有土地承包权当期收益函数
农户将在农业生产和非农务工之间配置劳动力要素,在农业生产和经营权流转之间配置土地要素,农户当期收益主要为农业生产收益、惠农政策补贴收益、农地流转收益和非农劳动收益。农户持有土地承包权当期收益函数可表示为:
(1)
式中:VR(l,s)是指农户持有土地承包权当期总收益,L是指农户家庭劳动力全年劳动时间,l是指农户家庭全年投入到农业生产的劳动时间,S是指农户持有的土地禀赋,s是指投入到农业生产的土地数量,农户共生产n种农作物,fj(l,s)是第j种农产品的年产出净收益,w是指非农业的工资报酬,w(L-l)是非农业的工资收入,r是指土地流转的租金,r(S-s)是土地流转的地租收益或成本,O为农户耕种每单位耕地所获得的政府对农户的惠农政策补贴。
农业的生产函数为f(l,s)=Alαsβ,当α+β≥1时,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将在f(L,S)处为最优配置,此时,若ALαSβ+SO≥wL+rS,理性的农户会将已有资源全部投入到农业生产中;而随着非农收入水平w的增加,一旦ALαSβ+SO 农户在选择是否退出土地承包权时,会考虑承包地承载的各种功能,进而对承包地有一种预期的价值考虑。故在此结合承包地对农户发挥的多重功能,建立农户持有承包权的预期收益函数。在此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更有条件退地的Ⅱ兼农户与非农户,影响Ⅱ兼农户与非农户退出行为的因素具有较大的相似性[20],故本文下部分将这2类对象都简称为农户。 以农户持有土地承包权当期收益函数为基础,建立农户持有农地t期所获收益的函数,记做IK,贴现率记为γ。 (2) 对照承包地对农户发挥的功能,当期收益函数已考虑生产功能价值及财产功能价值中的流转收益,农户持有承包权的预期收益无需考虑财产功能价值中的退地收益与征地收益,除此之外,承包地还会给农户带来保障功能价值和财产功能价值中的承包地财产性增值收益,在此分别记作Dsn和Dso,将Dsn和Dso分摊至农户未来可持有承包地期间,每期的保障功能价值量化为dsn,每期的财产性增值收益量化为dso,Dsn与Dso之和记做ID。 (3) 当农户非农收入较低,迁移城镇的能力较弱,处于流动未迁移状态时,由于未享有城镇社会保障,那么在考虑持有土地承包权预期收益时,农户会更加重视承包地的保障功能,即重视Dsn的价值;随着农户获取非农劳动报酬的能力增强,整体收入水平提高,承包地发挥的保障功能减弱,农户更加注重对承包地财产价值的诉求。 农户对承包地的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会受当地是否有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的影响。根据假设(1):农户退出当期可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记作G。其中,在土地承包权退出试点地区,当地政府对承包权退出的补偿有明确的标准,此时补偿G为确定的常数,当地农户对承包地的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会逐渐得到稳定[11],Dso=0。而在缺乏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的一般地区,由于退地补偿标准未明晰,难以获得相应的补偿,G=0,那么农户不会选择退出,此时农户对承包地的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Dso不再为零,更看重承包地财产功能的农户就会更重视Dso,Dso值会随着农户自身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加[19],即∂Dso/∂w>0,当农户收入水平高到一定程度后,土地承包权退出收益的边际效用会降低,农户对Dso的期望将会更大,尽管当前承包地的经济价值并不大,但将承包地作为一种资产长期持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价值。 农户持有土地承包权总的预期收益函数便是上述式(2)和式(3)之和,记做I。 I(t)=IK+ID (4) 当农户退出承包权时,当期可以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G,本研究将G分摊至农户未来可持有土地承包权期间,设摊至每一期的补偿量化为g。兼业农户退出承包权后,原本投入在农业的劳动力需再就业至非农劳动岗位,会消耗一定的经济成本,在此不考虑就业概率,将再就业成本记为CU,农户退地当期收益记为VU。 VU(l,s)=wL-CU+G (5) 将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预期总收益,记为ZF。 (6) 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的预期收益函数应根据“承包地对农户发挥的主导功能是什么”分情况讨论:对于承包地发挥的主导功能为心理功能的农户,由于对承包地的独特情怀,资金不是农户的需求,即使存在很高的补偿,这类农户也不会退出土地承包权,此时农户退地的预期收益为0;当承包地发挥的主导功能为经济功能时,农户退出承包权的预期收益则为ZF(t)。故在此记“承包地对农户发挥的主导功能为非经济功能”为“M=0”,记“承包地对农户发挥的主导功能为经济功能”为“M=1”,完整的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预期收益函数为: (7) 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的行为将取决于式(4)与式(7)的比较,记“农户退出承包权的预期收益与持有承包权的预期收益之差”为N。 (8) 理论上而言,只有当N>0的时候,农户才会选择退出土地承包权。为了方便理论分析,在此仅研究分摊后单期的农户退出与持有土地承包权的预期收益之差,令: (9) 由该式可得,∂N/∂w>0,∂N/∂CU<0,∂N/∂dsn<0,∂N/∂dso<0。在其他条件都相对稳定的情况下,w值越大,农户对农地依赖越弱,所对应的N值越大,即非农收入获取能力越强,农户退出承包权的条件越易达成;CU值越大,对应的N值越小,即退地后农业劳动力再就业成本越高,农户退出承包权的条件越难达成;D值越大,所对应的N值越小,即对承包地的保障功能价值和财产性增值收益的期望越高,农户退出承包权的条件越难达成。从农地功能视角而言,补偿若能够满足农户对承包地的保障功能价值和财产功能价值期望,农户退出承包权的条件越易达成,换言之,农户的承包权退出,是退地补偿对承包地功能的替代问题,不同农户在对承包地功能的诉求方面存在差异,对承包地退出补偿的需求也存在差异:对于承包地发挥的主导功能为财产功能的农户,若补偿是能够替代承包地财产功能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且退地预期收益大于持地预期收益,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条件越易达成;对于承包地发挥的主导功能为保障功能的农户,一次性经济补偿未能替代承包地所承载的保障功能,则农户不会选择退出土地承包权。 在退地补偿标准未明晰的非土地承包权退出试点地区,受农户对承包地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的影响,农户收入水平与承包权退出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呈“倒U型”关系。一方面,∂N/∂w>0,从这个层面来讲,农户收入水平越高,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条件越易达成;另一方面,∂dso/∂w>0且∂N/∂dso<0,在严格凹的效用函数下,收入水平高的农户对G相对更不敏感,进而对Dso的期望将会变更大,反而不会退出承包权,因而,农户收入水平与承包权退出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呈“倒U型”关系。这便解释了为何既有研究中产生了“农户经济分化促进了土地承包权退出倾向[20]”和“家庭收入高到一定程度的农户反而倾向继续持有承包地[21]”这样看似矛盾的结论,本研究的理论分析与这些文献的调研结果一致,故对于“在退地补偿标准未明晰的条件下,受农户对承包地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的影响,农户收入水平与承包权退出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呈倒U型关系”这一结论,下文不再进行分析;这也一定程度从理论上解释了:在非土地承包权退出试点地区,既有文献有关农户退出意愿的调研结果是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已有一定的意愿基础,而“人动地不动”才是非试点地区农户行为上的选择,虽然部分农户具有退地意愿,但当地尚未建立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农户难以获得应得的补偿,G=0,理性的农户不会选择退出土地承包权。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可知,在土地承包权退出过程中,Ⅱ兼农户和非农户是支持和引导退地的主要对象;土地承包权退出中的农户是“理性经济人”、“风险规避者”和“社会人”的复合体,其行为对家庭利益的关心不容置疑,还受心理等因素影响;在面对是否退出土地承包权的选择时,其必然会评价承包地发挥的主导功能,估算土地承包权退出的风险,进而权衡各种处置方式的预期收益,当不存在对承包地心理需求、退地风险在可承受范围之内、退地预期收益大于持地预期收益、退地补偿实现对承包地功能的替代时,农户才会选择退出土地承包权。 重庆市梁平县作为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着农民土地承包权退出试点任务。2016年,川西村被选定为试点,开展农户承包地退出工作。“整体退出,集中使用”是川西村农户承包地退出的主要模式,要求退地农户必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彻底地放弃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再通过“小并大、零拼整”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将农户退出的承包地集中连片和整治,进而统一对外出租或重新发包。这种模式一方面促进了承包地的优化利用,推动了当地现代农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使农村人口更稳、更快地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可在大范围内推广[23-24]。因此本研究基于对重庆梁平川西村土地承包权退出试点的调研,选择川西村部分农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深入了解农户面对承包权退出时的一般行为。 川西村地处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腹心地带,距县城15 km,占地2.73 km2。当地农作物种植以水稻为主,因此,当地土地流转价格以水稻产量为衡量标准。近年来,当地农户兼业现象普遍,收入来源显著多元化,外出打工者有务工收入,留守者可在当地豆筋厂务工亦可自主包干进而获利。试点初期阶段,村集体积极宣传当地的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政策,充分考虑农户需求,1 180户中有300户农户有退出承包权的意愿,且该300户农户均为进城务工的兼业农户。该试点的土地承包权退出的具体模式已有多位学者作过阐述与分析[24-25],本研究主要强调:川西村秉承农户自愿、退出有偿的原则;退地以户为单位,整户退出;承包权的退出不影响农户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退地补偿标准为21万元·hm-2。为避免引发社会问题,梁平县对土地承包权退出设置了严格的前置条件,凡是申请整体退地的农户,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户主本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有固定住所,或户主子女有城镇住房且家庭关系和睦;二是除农业经营外,家庭劳动力有稳定的职业或收入来源;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老年家庭成员参加重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 川西村整体均为退出试点,其中村九组是试点的重点。当地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政策施行后,九组的70多户农户中有21户提交了退出土地承包权的申请,最终15户通过审核。经实地调研,这15户均为家庭全部劳动力或全部成员离开农村,非农就业稳定,承包地对这些退地农户发挥的主导功能为财产功能,退地的风险相对较小。 3.2.1 案例陈述 案例一:川西村村民吴某家庭,属于非农户。吴某常年在镇上做家具生意,非农收入稳定,在镇上购有住房,由于既不会种地也不愿种地,已约12 a不参与务农。家中有承包地0.304 hm2,以由亲戚代耕的方式流出。吴某认为从事农业生产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因此不愿务农,更多地把农地资源作为自己的财产。在非农兼业程度较高且非农收入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对有偿退出承包权政策需求很高。吴某家庭选择退出土地承包权,获得6.384万元的经济补偿。在此之前,由于退出承包地无收益,不考虑退出。 案例二:川西村村民王某家庭,属于非农户。王某在外地做木工已20余年,其非农收入所获报酬达到了每月1万元以上,非农收入获取能力强。王某家庭持有承包地数量为0.478 hm2,此前将承包地流转出去时,租金低且违约行为时常发生,自身务农的意愿很低,对承包地收益期望低。他认为不如退出土地实现土地的财产价值,将退地补偿投入非农行业,进而增加其非农劳动报酬,从而做出了退出土地承包权的选择,获得10.038万元的经济补偿。 案例三:川西村村民冯某家庭,属于Ⅱ兼农户。冯某家庭持有承包地数量为0.428 hm2,常年在外打工,已20余年不种地。因后代都在城镇有稳定的非农收入及住房,他表示自己和老伴年龄大了到城镇与后代共同生活,安享晚年。冯某表示自身土地利用率很低,效益差,从而做出了退出土地承包权的选择,获得近9万元的经济补偿。 3.2.2 退地农户家庭收益测算 由于篇幅限制,在此仅选择案例二代入家庭收益策略函数进行测算(单位:元): (1)农户持有土地承包权的预期收益。该农户属非农户范畴,承包地利用方式为流转获得租金收益,无农业生产性收入,所以该农户家庭持有承包权当期收益为: (10) 2016年试点退地距第二轮土地承包期2027年到期,还有11 a的时间,按照这个标准对未来11 a的收益值进行贴现,将农户总收益的贴现率设定为4%。因为在财务管理中,贴现率一般用最低报酬率,或加权平均收益率,或无风险利率,一般选择即期长期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设定贴现率为4%,经计算得: (11) 该农户非农收入水平较高且稳定,有能力迁移城镇,承包地发挥的主导功能为财产功能。在梁平县,承包地退出的补偿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所以考虑对该农户而言,承包地的保障功能价值与财产性增值收益都非常低,因此: I=IK=1 100 253.97 (12) (2)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的预期收益。该农户没有在农业上投入劳动力,不存在农业劳动力再就业成本,CU=0,当地土地承包权退出的补偿标准为21万元·hm-2,因而Z值为: Z=120 000×8.760 5+100 380=1 151 640 (13) 此时,N=Z-I>0。 该农户属于非农户范畴,非农工作稳定,承包地主要发挥着财产功能。土地承包权退出风险较小,无恋土情结,非农收入获取能力强,不存在农业劳动力再就业成本,当地已有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标准,农户对农地财产性增值收益低,退出承包权预期收益大于持有承包权的预期收益,且退地补偿实现了对承包地功能的替代,该农户做出了退出土地承包权的选择。 案例四:川西村某家庭,受访者为女性,属于Ⅱ兼农户。家庭总人口数为4人,劳动力人口数为2人。家中有承包地0.213 3 hm2,由家中老人耕种。非农忙季节时,受访者和丈夫外出务工,由于受教育水平不高,所从事的非农劳动收入水平较低,2人每年约有5万元的收入。受访者认为,农业生产收益低,虽已不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但家人均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所在工厂不提供),承包地主要发挥保障功能。在当地土地承包权退出政策背景下,未选择退出的主要原因是自身非农收入获取能力较差,承包地是其基本底线保障,退地补偿未实现对承包地保障功能的替代,但受访者表示,如果能够在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基础上给予社会保障,会考虑退出土地承包权。 案例五:川西村某家庭,受访者为男性,属于非农户。家庭总人口数为5人,劳动力人口数为2人。家中有承包地0.186 7 hm2,由家中老人耕种,承包地一年只种一季水稻。受访者常年在外务工,每年的非农收入为6~7万元,他认为务农收入低,只是用来作为补贴。在当地土地承包权退出政策背景下,未选择退出承包权的原因是受访者认为农村的人居环境更好,以后不考虑迁移城市,更愿意回农村定居,承包地主要发挥非经济功能,具有恋土情结。 案例六:川西村某家庭,受访者为男性,属于非农户。家庭总人口数为5人,劳动力人口数为2人。家中有承包地0.186 7 hm2,自行耕种,受访者常年在外务工,每年的非农收入达到了10万元以上。在当地土地承包权退出政策背景下,受访者有较高的退出意愿,但父母有强烈的乡土情结,由于川西村的土地退出要求整户退出,所以该家庭未退出土地承包权。 基于对重庆市梁平县川西村的调研以及部分已退地农户案例和未退地农户案例的详细分析可知,农户兼业程度越深,对承包地生计依赖程度越弱,退出承包权的意愿会越强烈。排除对土地和农村有心理依恋的农户,多数Ⅱ兼农户和非农户有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意愿。而退出意愿是农户处于理想状态下的选择,退出行为是农户处于现实状态下的选择[26],在面对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作出是否退出的决定时,农户会进行成本、收益、风险和心理评估,非农收入获取能力越强,农户会越倾向于退出承包权,而较高的农业劳动力再就业成本会抑制农户退出承包权。在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地区,退地补偿标准的明晰,的确会使得农户对承包地的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逐渐降低至零。农户的承包权退出,是一个心理问题,少数农户虽然离农,但仍恋农,不会选择退出土地承包权,如案例五。农户的承包权退出,是一个预期收益的权衡问题,理性农户的目标是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获得预期收益贴现值最大,农户追求最优化决策已成为多种农户理论的共同点[27],农户兼业的本质即是追求家庭利益最大化,只有在退出承包权预期收益大于持有承包权预期收益时,农户才会考虑退出土地承包权,如案例二。农户的承包权退出,是补偿对农地功能替代的问题,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承包地发挥着多重功能,对于承包地主要发挥着财产功能的农户而言,退地补偿如实现对土地的财产诉求的替代,农户才会作出退出承包权的选择,如案例一、案例二和案例三。对于承包地主要发挥着保障功能的农户而言,川西村承包权退出仅有一次性经济补偿,无论退地预期收益与持地预期收益孰高,补偿未实现对承包地保障功能的替代,农户便不会作出退出土地承包权的选择,如案例四。川西村党支部书记何继龙曾表示:农民永久退地后,能直接变现为进城资本金,又不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他们当然愿意退地,如果退地能换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90%的农户都愿意退地。 人地关系的变化为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实践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通过分析不同类型兼业农户与承包地的关系可知:对于纯农户与Ⅰ兼农户而言,承包地的主导功能是农业生产功能,退地面临的风险较大;对于Ⅱ兼农户和非农户而言,承包地的主导功能是保障功能或财产功能,退地面临的风险较小。生计是影响农户退地的关键因素,在不考虑承包地对农户发挥的心理功能时,农户兼业降低了承包权退出的风险,故Ⅱ兼农户和非农户是支持和引导退地的主要对象。土地承包权退出中的农户是“理性经济人”、“风险规避者”和“社会人”的复合体,农户的承包权退出,是农户的心理问题、退地预期收益与持地预期收益的权衡问题,还是补偿对承包地功能的替代问题。农户非农收入获取能力与土地承包权退出倾向呈正向影响,农业劳动力再就业成本、对承包地的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与退出倾向呈负向影响。在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标准未明晰时,受农户对土地财产性增值收益的影响,农户收入水平与承包权退出倾向呈“倒U型”关系;而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标准的明晰,确会稳定农户对承包权退出补偿收益期望,进而使得农户对承包地的财产性增值收益期望逐渐降低至零。 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为建立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提供了以下参考建议:第一,设立严格的退地门槛,引导进行土地承包权退出的对象应是Ⅱ兼农户与非农户。土地制度改革不是单纯地为提升效率,更要兼顾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要根据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状况和退地的风险大小进行甄别,进而引导有条件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同时要支持有现代农业经营能力和意愿的农户承接更多的承包地,从而培育新时代的职业农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第二,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户承包权退出的补偿方式,明晰补偿标准,稳定农户预期,创新多元补偿机制,实现补偿对农地功能的替代。一次性退地经济补偿带来的农户福利改进空间有限,补偿既应考虑到农户对承包地财产权利的诉求,还要兼顾对承包地保障功能的替代,从社会保障着手解决农户退地的后顾之忧,进而引导有条件的农户理性退出承包权;第三,加大兼业农户职业技能培训,有效增强农户非农收入获取能力、降低农户再就业成本。多种方式拓宽农户就业渠道,增加非农收入,弱化承包地对于部分农户的生产经营效用,从而推进农户分化,提高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能力和降低退出风险。2.3 农户持有土地承包权的预期收益函数
2.4 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的预期收益
2.5 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行为分析
3 案例分析:重庆市梁平县川西村的农户退地行为
3.1 川西村概况
3.2 已退出土地承包权农户案例
3.3 未退出土地承包权农户案例
3.4 结果分析
4 结论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