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问题探讨
2021-03-03廖静静
廖静静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成为一项备受关注的产业,国家颁布“营改增”政策后,旅游业于2016年也实施了“营改增”政策。“营改增”对旅游企业的税收产生了较大影响,并在一些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何做好“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以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挑战对旅游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现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探究“营改增”后旅游企业的税收筹划对策,推动旅游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 旅游业 税收筹划
一、引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的追求達到一个新高度,更加注重对生活的享受。旅游业是一项绿色、低耗能、无污染的综合性生活服务产业,该行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交通、观光游览、文娱、购物、酒店、餐饮等方面,目前受到人们的喜爱,在国内得以迅速发展。在我国税制改革的形势下,旅游业于2016年被纳入“营改增”范围。“营改增”是一种将“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营业税转化成“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增值税的税收方式,该税制改革的目的在于避免以往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营改增”政策对旅游企业的影响不断加深,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对旅游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将决定旅游企业能否充分利用此次改革的优势、获取更多利益。旅游企业应根据自身企业特点以及“营改增”政策对其产生的影响,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策略,最大程度的防止不合理纳税现象的出现,以推动旅游企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营改增”政策对旅游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旅游企业受到影响,并存在一定的问题,对其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具体的影响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确立方面
增值税的纳税人通常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和规模分为两种: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旅游企业开始缴纳增值税,对旅游企业来说首先应确立纳税人身份,旅游企业的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通常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达不到500万元以上的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旅游企业的税率和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旅游企业的税率变化不一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旅游企业的税率下降空间非常大,由5%的税率下降至3%的征收率,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即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可知,“营改增”后税率的降低可使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旅游业的应纳税额减少,税负降低。
但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旅游企业的税率却由5%上升到6%,单从税率方面看,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旅游企业的税负好似增加了,其实不能就此下结论,由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可抵扣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旅游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从公式可以看出,不能直接根据利率判定税负较“营改增”前增加还是减少,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旅游企业的税负上升还是下降,主要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下面举例来说明:假如某一旅游企业的月收入200万元,支付交通费为30万元、住宿费 40万元、门票费10万元、餐饮费20万元。“营改增”前,该旅游企业应纳营业税额=(200-30-40-10-20)×5%=5万元;“营改增”后,该旅游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200-30-40-10-20)×6%=6万元,如果该旅游企业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或者进项税额小于1万元,那么“营改增”后该旅游企业的税负比“营改增”前高;如果该旅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1万元,假如是1.5万元,那么“营改增”后该旅游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为6-1.5=4.5小于“营改增”前的税额,税负降低。
经调查发现:一些旅游企业盲目确立纳税人身份,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增加的这些旅游企业的税负。
(二)抵扣范围方面
“营改增”前,旅游企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允许抵扣费用支出对应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税负受进行抵扣税额多少的影响,旅游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会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旅游企业的中间投入主要包括外购材料、接受人工服务等,对于外购材料的供应商大都是小规模企业,难以取得能够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要特别注意购进农产品时,虽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依据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买价计算出进项税额进项抵扣,计算公式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但有些旅游企业在考虑进项的时候忽略了该项;对于人工等服务成本在旅游企业的中间投入环节所占比重较大,也难以进行进项抵扣。这就导致一些旅游企业在中间投入环节的减税效果降低;其次,旅游企业购置固定资产也是重要的一项投入,如果固定资产购置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长,更新速度慢,如果固定资产对应的上游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减税效果降低。最后,水电费、房租费、办公费、装修费等,尤其是建筑装修部分的费用,因为旅游业中的景区、餐饮和酒店等时常需要建筑装修,这些费用是旅游企业的一项较大支出,其支出如果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经调查可知,很多旅游企业在进行进项扣除时忽略了此部分。由此可见,旅游企业在抵扣进项方面,尤其是采购环节,存在诸多漏洞,这就需要旅游企业在“营改增”后应该做好投入环节的税收筹划工作,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旅游企业应尽可能的获取相应支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以此降低旅游企业的税负,促进旅游企业的发展。
(三)发票管理方面
“营改增”之后,旅游企业要高度重视发票的管理问题,尤其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旅游业来说作用非常大。但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类是不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旅游企业要从开具发票和取得发票两个过程对发票进行管理,尤其是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现在一般采用网络认证方式(目前新文件规定也可以选择不进行认证),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越多越能降低旅游企业的税负。对旅游企业来说要逐步完善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经过调查研究发现:部分旅游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存在一些问题,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遗漏一些必要的要素,这样会导致所开发票不正确、产生发票的浪费,另外,也加大了旅游企业财务人员的抄税报税工作;一些旅游企业在对增值税发票使用不当,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对于一些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项目仍然进行了抵扣处理,从而导致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额错误,增加了旅游企业的纳税工作量,不利于旅游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针对发票管理问题进行税收筹划对旅游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四)会计核算方面
旅游企业“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为满足会计核算的需求,则需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以及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二级科目,将应纳的营业税借计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营改增”之后,旅游企业需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的核算过程中,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多个二级明细科目,并且在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还需要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多个三级明细科目。常见的会计核算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旅游业在提供服务或者销售某些货物确认收入时涉及三级明细“销项税额”,将应该缴纳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二是旅游业在购进货物、接受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进农产品时,涉及三级明细“进项税额”,将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三是月末计算出应交增值税,将应交未交增值税结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的借方。四是在本月缴纳上月应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由此可知旅游业实施“营改增”后,在税务会计核算方面增加了难度,也变得比较繁琐,做好“营改增”后的税务会计核算工作对旅游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是一种挑战。通过调查发现:不少旅游企业难以在有限时间内拥有掌握相关技能的专业财务人员,一些财务人员不能透彻理解“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变化,在处理税务时依然受传统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方法的影响,对“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不够准确,对涉及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减免政策不能很好的应用,甚至有些财务人员直接忽略了一些优惠政策,使得旅游企业的税务核算存在一定风险,影响了旅游企业的经济发展。
(五)税务风险方面
“营改增”政策颁布之后,由于旅游企业的相关人员对该政策的理解不够到位,并且税务部门对于税务征收管理的一些规章体系尚未健全,对一些旅游企业发生的事项会出现争议,这就需要旅游企业要多与税务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出最恰当的处理方式,这样才能免受违规违法的税务风险。另外,常与税务部门沟通还可以找到避税的突破口,合理的避税。但有些旅游企业在此方面做得不到位,缺乏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于一些模糊的事项自认为是合法且可靠的,但税务相关部门未必给予认可,从而导致一些旅游企业面临税务风险,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而且很多旅游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做得不够充分,不能有效地降低税负。
三、旅游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税收筹划对策
综上所述,旅游企业实行“营改增”后纳税环节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存在各种不足,这需要引起旅游企业的高度重视,为使旅游企业能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改善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尤为重要,现对旅游企业提出以下税收筹划对策:
(一)慎重确立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不同纳税人类型对旅游企业的影响不同,通过上述内容可知:“营改增”能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较大。旅游企业在决定是否要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本公司的销售额是否可以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水平、是否可以获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在满足条件之后可以转换成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虽然也能转换成小规模纳税人,但不是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在不确定情况下,旅游企业最好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等完全满足一般纳税人的要求以及各方面比较成熟之后再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税负较“营改增”前降低的程度取决于进项税抵扣的力度,而进项税额的大小又取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旅游企业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和管理。旅游企业应根据发票管理的政策与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管理好发票的事项,比如发票的认证要及时、申报时间要合理等。此外,旅游企业要改善合作方式,尽量与正规的供应商合作,在选择时优先考虑经营稳定、信誉较好、财务核算健全,并且是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而且还要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材料的供应方式,这样可以从供应商那里获取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获取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而降低旅游企业的税负,争取旅游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能力
旅游业实施“营改增”后,各项财税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旅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财务人员的能力尤为重要,因此,旅游企业应该定期组织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各种方式的培训,比如聘请税务方面专家或者税务机关专业人员对“营改增”进行重点培训,让旅游企业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营改增”政策的内涵和相关规定,使财务人员能够增强税务意识,提高税务处理能力,重视各个环节发生的费用,明确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及时获取发票并做好发票管理。另外,通过培训和学习,把握“营改增”对旅游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制定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优化账务和税务。因此,旅游企业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非常重要,可以降低旅游企业的税务风险,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并且还可以降低旅游企业的税负。
(四)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营改增”后,各项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在利用政策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明晰政策的规定,在对某项政策不确定时一定要与税务部门沟通,避免产生较大的纳税错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合理避税是旅游企业在纳税时非常关注的问题,避税可以使旅游企业减少税收负担。避税需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不能盲目进行,避税必须合法,即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科学的避税。旅游企业若要达到合法避税必须熟悉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营改增”后的政策变化,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可以使旅游企业更加理解税务法律相关的规定,有利于旅游企业找到避税的切入点,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降低旅游企业的税负。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营改增”政策对旅游企业的影响深远,旅游企业自实施“营改增”后,其税收、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發生了一系列变化,在这些变化中旅游企业存在着诸多不足。旅游企业要想在激烈竞争的旅游业内取得更好发展,就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以适应“营改增”所带来的变化、改善目前存在的不足,尽最大努力降低税负、改善税务会计核算工作,从而促进旅游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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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外事职业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