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2021-03-01李文茹
李文茹
法的价值从两方面讲,首先是表征范畴,即法律的制定和运行能发挥出最大效益,实现最大的社会价值;然后是关系范畴,所谓关系是指,人类社会中所存在的一切与人类自身相关联的事物或关系,即人与外界的一切关系。人们的生存目的和生活理想都蕴藏并体现在法的价值之中,即一切可以实现人们目的行为或事物,包括愿望、兴趣等都是具有价值的。刑事诉讼价值就是法律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有人类社会就会有权利义务,原始社会的人们就已经产生了权利意识,具有了习俗意义上的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由道德或习俗的约束,转而由法律加以维护。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环境、政治制度等不同,对权利概念的的理解,众说纷纭。
一、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之安全与自由
(一)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的概述
安全价值,即法律力求实现的保障社会的安定状态和保护社会的大多数成员人身、财产等安全不受不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安全。安全价值属于目的价值的一种,主要表现为社会一般利益。安全价值的实现也有不同的层次需求,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对于安全价值的需求不在一成不变,人类的需求从简单的基本生存逐步扩展到个人理想的实现,因此法律需要保护的范围也在不断变化。
自由价值,一方面是保障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有按照自己的意图从事某些法律允许的活动的自由,并且不受他人干涉或侵犯的权利,法律确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但同时对自由的行使也做出了必要的限制,如宪法、民法等对自由超过一定界限做出了处罚规定等。自由价值的另一方面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被告人在被确定有罪之前,其基本的自由权利应当受到保护,采取必要措施时也要注意使用的手段和适用的对象。
(二)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
刑事诉讼制度最早产生于人们之间相互纷争情形中,目的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这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一个文明机制的产生,人们在早些年间为了摆脱自然社会的风雨飘摇和来自人类社会的攻击和掠夺,为了获取更大的安全人们集结到一起,自愿牺牲掉自己的部分自由的权利,由首领代替个人来行使权力,同时保证了团体最大利益,首领行使的便是当今政府的职能,从而以缔结社会契约的形式,出现了最早的国家的雏形。
既要保护社会公共和普通公民安全,同时又要维护公民最大的自由空间,至此,人们设立了刑事诉讼机制来平衡自由与安全,根据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人文、历史等情况,在构建刑事诉讼框架时,对自由与安全的价值选择倾向性或者说比重会有所不同,下面从两个方面分析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的相处模式。
在静态上讲,现代国家中的自由与安全是两者兼顾,不分彼此的,从根本上说,二者的利益相同,有共同的出发点和目的地,且理论上归于一致。从动态上讲,刑事司法的过程,在整个执法过程中,自由与安全又是相互对立的,从侦查到审判终结,在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二者性质各不相同,一方面,想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就要赋予国家机关更多权力,权力过多必然会导致公民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想要保障更多自由,就要对权力多加限制,权力的限制必然会导致犯罪成本低,又会威胁到社会安全。其次,查明案件真相是一个由结果推导原因的过程,在必要时候为了还原真相,会对犯罪人的自由作出侵犯,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强大到在既不损害公民自由的情形下,又能快速查明真相。最后,人类本身的行为及观念中交杂着各种矛盾,在保障人权和保护安全的夹缝中,过于注重人权保障必定会对真正的犯罪分子有所放纵,若是过于注重对社会和公民安全的保护,则必定会侵犯某些涉罪的无辜者的合法利益。
二、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之公正与效率
就刑事诉讼整体来看,无论是任何时期,任何社会发展阶段,任何人群,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应本着公正第一的原则,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能妨碍正义的实现,与此同时要以效率促公正,效率是保证公正实现的一大重要因素,二者关系主次分明。由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在运行中有着不同的特点,根据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对公正与效率的适用又有不同的侧重,例如,审理阶段,要同时保护安全与保障权益,所以更加注重公正的指导理念,而在侦查阶段,效率则显得更加重要。
(一)公正价值
人类经历苦难,从原始社会发展至今,在一次次推翻政权与建立政权的经验与教训之中,就是不断的与不公正作斗争。在社会制度结构的构建过程中,法律与公正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诉讼法律制度能够使得正义的目的得以具体落实和实现,使得理论上的公正通过法律制度的合理运作得以转化为现实的公正。
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刑事诉讼观,即过程公正观和结果公正观。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就是以过程公正为主进行刑事诉讼,即对比于追求裁判结果的公正,诉讼过程的公正要更重要。他们相信只要过程是公正的,那么裁判结果也就必然公正。人类的认识能力具有局限性的特点,不可能将所有事物一网打尽,同时诉讼也是受期间的限制的,这也就说明了在规定时间内把握事实真相是具有非常大的挑戰的,然而若是每个案件都遵循一个公正的程序,那么它在节省了时间、精力成本的同时,会尽可能的做出最大公正性的裁判结果。
有过程公正观,那么相应也存在着结果公正观,顾名思义,即认为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的诉讼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在追究、打击犯罪人的同时,做到结果公正,以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刑事诉讼程序也主要是根据这一目的的实现而设置的。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是围绕着结果公正观展开刑事诉讼,他们认为刑事程序只是一种使得刑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手段。
(二)效率价值
在科学社会中,人们经常把效率和公正拿来辨析或评价,其实,二者是相互排斥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刑事诉讼领域,效率主要受以下两方面的影响。
刑事司法资源具有高消耗的特点,科技的进步在增加侦查方式,提高侦查效率的同时,犯罪人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进化,反侦查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与此同时,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去性的特点,随着时间的流逝,侦查难度也随之增大,此外,犯罪人隐藏犯罪行为和犯罪地点,转移犯罪视线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要想侦破案件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所以在刑事过程中耗费的国家资源也在不断增多。人类社会是一个冲突的集合体,对于冲突的解决需要有不涉及冲突利益的第三者居中调和,人类本身不断扩张的欲望使得冲突产生越来越频发,当然冲突的产生不仅仅有人类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因素的影响,权利的分配、财富的不均、威望的变异等这都是冲突产生的原因,因此,法律的产生是就是用来专门消除冲突。人类从起源到发展至今,不同的文化积累使得法的适用有着不同的价值侧重。各种价值观念在不断变化中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衡量一种制度的价值,要通过多种途径的综合反映,还要经历时间的考验和历史的沉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