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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执法检查制度的独特性

2021-02-28

人民与权力 2021年10期
关键词:监督权依法行政国家机关

执法检查是人大对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一种独特的监督形式。作为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检查在推动宪法法律实施、推动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律完善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制度优势,形成了区别于西方法治“以司法为中心”的制度特色,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制度内容的独特性。监督权是各国议会普遍具有的一项权力,议会监督权总体而言可以分为调查质询权、人事监督权、立法否决权、预算批准权等。在人大制度安排中,监督权主要包括立法监督、法律实施监督、工作监督、计划和预算监督、人事监督等。从方式上可以分为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并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中西比较而言,其他监督形式功能类似,只有以执法检查方式呈现的法律实施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特有的监督形式,充分体现人大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议会制度的独特优势。

二是制度运行的独特性。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既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又涉及到国家机关之间即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执法检查突破传统“立法、执法、司法”的法律运行理论,以独特方式有机嵌入立法、执法、司法的法律实施链条,较好地处理了“支持”与“监督”的关系,显著区分于“三权分立”的政治窠臼,契合我国国家机关权力分工的宪法安排,体现了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体现了民主与效率、权力分工与权力制衡相统一的制度优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巨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

三是制度功能的独特性。在推动依法行政上,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侧重于评判“合法性”不同,执法检查既及时督促纠正违法行为,又通过分析制约执法的制度障碍和配套政策,优化行政资源在不同领域的分配,督促建立更加有效的执法体制。在推动法律完善上,区别于判例法国家通过司法个案推动法律进化,执法检查通过发现法律漏洞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在立法程序之外创设推动法律进化的制度途径。在维护法制统一上,通过开展委托执法检查,有利于遏制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积极回应地方个性化诉求、推广地方有效执法经验,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推动公正司法上,通过开展司法改革领域重要议题的监督,从人员、编制、财政以及工作机制等方面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创造更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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