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护航乡村振兴之路
2021-02-27赵金成
■ 赵金成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黑龙江是农业大省,乡村振兴责任重大,任务艰巨。2020年10月22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黑龙江省司法厅职能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各环节,在保障乡村振兴中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从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推进乡村振兴,是摆在每一位司法行政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黑龙江省司法厅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紧密联系黑龙江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强制戒毒、刑事执行的服务保障作用,持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2018年10月,司法厅与省农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黑龙江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导各地全面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畅通农民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依法有序发展,为黑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一)实施法律援助工程,兜住乡村群众民生底线。建立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司法所法律援助站、村法律援助联系点。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百度法律援助地图”作用,方便求助人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不断加强对农民工、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力度,设立了全国首家省级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对涉农法律援助对象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开辟绿色通道,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持续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活动,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和冬季攻坚行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共受理农民工讨薪案件1007件,讨薪金额1988万元。
(二)强化乡村法律服务,满足乡村群众法治需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跨越发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建设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打造集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职能于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为乡村群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截至目前,全省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由312个上升为1221个;加快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室的建设,村居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深入各地乡村,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达到2548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对子”,依托黑龙江法律服务网,为乡村和村民提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
(三)创新普法宣传教育,促进法治文化化风成俗。利用重要节点开展“送法下乡”等系列普法活动,深入宣传疫情防控和精准脱贫、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生态保护等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让村民亲身触摸宪法、感悟宪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推动法治文化与黑土文化、抗联文化、垦荒文化、移民文化的融合发展,创作了许多具有龙江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乡村法治文化优秀作品。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打造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广场、公园、长廊等阵地,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弘扬法治精神深度结合。
(四)弘扬发展“枫桥经验”,全力维护乡村社会稳定。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成立市、县两级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团和工作队,聚焦乡村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加大涉农等矛盾纠纷化解力度。通过加强以司法所为依托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加大与编制、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力度,解决好司法所编制、人员、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以满足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等工作需要。同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各地将刑满释放人员特别是农村户籍人员作为重点对象,扩大“必接必送”范围。稳步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实行“日听声、周见面、月汇报”制度,对重点人员建立了联管联控工作机制,实行包人、包管、包教、包扶“四包”责任制。
二、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任务与思考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复杂系统的民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进一步提高站位,主动在农村产业、生态、环境、文化、社会治理等方面积极作为,贡献力量。
(一)乡村的振兴,离不开法治保障的不断完善。法律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产物和手段,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涉及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中,法律手段是其中之关键。乡村生产生活改善、乡风引导规范、农民权益保障、社会综合治理,都需要法治的保障,没有法治保障的乡村振兴必然不可持续。我们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立足实际,从健全法律法规、提升执法能力、强化司法保障、加大法治教育、推进依法治理等方面统筹推进,助力乡村振兴的高质量实施。
(二)农民的幸福,离不开法治获得感的稳步提升。随着乡村产业的发展,环境的优化,生活的富裕,农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更加突出。我们必须在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方面,要有更大作为。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准绳,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幸福尊严,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乡村的治理,离不开法治措施的有效支撑。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速度、幅度、力度和深度。而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路径是法治。必须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根据乡村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结构、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为乡村工作打牢基础,实现乡村长治久安。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黑龙江省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构建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发挥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推动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黑龙江样板,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三、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思路与展望
《黑龙江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2年,涉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保障措施基本完备,乡村司法保障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治氛围基本形成,“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成效明显,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化,全省法治乡村基本建成。这为黑龙江省法治乡村建设列出了时间表,画出了路线图,也为我们推进黑龙江乡村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法治乡村顶层制度设计。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省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必须坚持整体谋划,系统推进。一是完善涉农领域立法。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涉农地方性法规规章。重点围绕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生态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推进乡村振兴、粮食安全保障、黑土地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步伐,确保强农、惠农、富农等措施落地落实。二是加强涉农政策制度研究,结合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施行情况,制定和完善涉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配套制度措施。三是坚持立改废释并重,清理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涉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推进乡村普法宣传教育。一是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推广法治宣传“进乡村”活动,结合乡村实际,突出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统媒体的公益法治优势,不断创新法治宣传形式,注重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宣传与乡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利用省内高校的法学教育资源优势,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依托乡镇司法所培养并吸收农村法律明白人,建设普法志愿者队伍。二是深化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深入推进农村法德教育融合,引导村民依法自治,积极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逐步提高乡村法治文明程度。
(三)拓宽乡村法律服务渠道。一是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黑龙江公共法律服务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的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综合性、一站式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深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健全完善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服务机制和相关考核制度,实现乡村法律顾问全覆盖。二是关注重点人群,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困难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维护好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发展壮大农村法律服务力量。在律师服务资源严重不足的县,特别是无律师事务所的地区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同时吸引和鼓励管理较为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分所。引导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研究农村法律事务,尽快形成一批擅长办理涉农法律事务的品牌律师事务所。
(四)加大乡村人民调解力度。一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中的作用,积极调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同时,重点做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城镇化进程和基层政权建设中出现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税费改革等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工作。与信访、综治、公安、法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筑牢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定纷止争,维护秩序,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二是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发展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五)深化平安乡村建设。一是深化平安村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大力推进乡村“雪亮工程”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全省村屯出入口、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基本实现全覆盖并逐步联网共享。二是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加强农村和社区警务建设,开展农村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落实排查预警、防范化解、依法处置机制,有效净化社会环境。三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等重点人群的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推进“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六)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范乡村干部群众的行为,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习惯和自觉。一是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治理架构,坚持以基层党建为引领,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二是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强化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完善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备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三是依法依规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开展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形成多方联网监督体系,依法依纪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