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同事出意外,车主该担何责
2021-02-26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1月4日,南京“好意同乘”第一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官释明民法典最新规定后,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2019年初夏,50多岁的江某(化名)开越野车,带着刘某(化名)等三名同事去安徽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的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刘某的家属向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計110万元。庭审中,江某家人的代理律师提出,江某是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四人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其中另外三人以江某买了新车为由,劝说江某开车自驾。江某碍于情面无法拒绝大家,所以开车带大家出去游玩。”因为江某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所以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江某家人提出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但是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这起案件在2020年曾两次开庭,双方争议都较大。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小娣介绍:“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规定,对非营运机动车在同乘中发生事故的,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驾驶人是可以免责的。”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王小娣介绍,“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无偿性,之前的《侵权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民法典》这么规定是为了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她同时提醒,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扬子晚报》2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