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三种情形返还彩礼”
2021-02-26柳宇霆
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近年来,因为彩礼引发的突发恶性事件并不少。去年5月15日,江苏常州高新北区消防队接到跳河警情,现场救下一名15岁女孩。女孩称,她因被家人逼着相亲,服用了8颗安眠药想跳河。而父亲逼她相亲则是为了拿到一笔彩礼。另外,她16岁的姐姐已经结婚生子。
其实,因彩礼而引起的诉讼纠纷,也是让各级法庭挠头的难事。
上述返还彩礼的“三大指导原则”没有出台前,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以看出,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是索要“彩礼”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应当无条件返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并没有刻意索取,却给付、收受彩礼的行为。对于这部分彩礼,一旦产生争议和纠纷,其归属问题便会凸显出来。由此,还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彩礼返还的指导原则。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三大指导原则”,不难看出最高司法机关对彩礼的否定性看法,对“返还彩礼”的基本支持态度。客观而言,这一司法解释秉承了上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為上位法)保护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这“三大指导原则”与之前的司法解释并无区别,没有什么实际作用。问题在于,民法典已经施行,原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已经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最新立法而重新制定。借助民法典这一最大的法律平台,新司法解释重申返还彩礼的“三大指导原则”也更富有权威性,便于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参照执行。更重要的是,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释放出更强烈的化俗入法、革故鼎新讯号,有利于倡导新风正气、公序良俗。
(《成都商报》 柳宇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