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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幸福生活远离赌博之害

2021-02-25

农村百事通 2021年2期
关键词:营利赌局吴某

“辛苦挣钱一整年,春节输光就几天”……近年来,一些农村过年返乡人员聚众赌博现象时有发生,且呈现出参赌方式多种多样、向网络甚至更隐蔽的空间转移等特点。赌博之风如不及时遏制,不仅会影响家庭和谐、败坏乡风文明,还会影响社会稳定,成为乡村振兴的绊脚石,必须严厉打击和整治。因此,人们一定要增强法治观念,做到远离赌博祸害,珍惜美好人生。

嗜赌不改,妻离子散

【案例】10年前,刘某与邻村女青年夏某结为连理,并先后育有一女一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夏某才发现刘某有赌博恶习。对此,她多次劝说其夫戒赌,但屡屡遭到对方的打骂。时间久了,刘某将家中的积蓄和财产全部输光了。一气之下,夏某搬到娘家居住了3年多。其间,她依然通过多种渠道劝说丈夫戒赌,但均未奏效。在这种情况下,夏某认为她与丈夫刘某两人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基础。夏某遂先后两次将丈夫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两人婚姻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一步错,步步错,一个美满的家庭,因为赌博,幸福戛然而止。在一些农村地区,不少村民染上赌博恶习甚至以赌为业,从而导致妻离子散、倾家荡产的悲剧并不鲜见。事实上,赌博不仅损害个人身心健康,而且会带来诸多家庭和社会问题。本案中,被告刘某素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致使其家庭一贫如洗,这是造成其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法官在综合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被告夏某与原告刘某的情况显然符合上述情形,故作出了以上判决。

开设赌场,害人害己

【案例】陈某在村头经营着一家餐馆。2019年春节期间,本村在外打工的人员陆续回到村里,并经常聚在一起打牌聊天,但苦于没有一个固定的场所。看到这一情况,陈某内心打起了“小算盘”:如果将这些邻居们请到自己的饭店里,不仅可以设赌局挣“提成”,还可以提供饭菜服务增加利润。计划实施后,陈某的饭馆就成了村民们聚众赌博的固定场所,赌徒越聚越多,赌局也越来越大。谁料“好景”不长,经群众举报,陈某经营的赌博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自家开设的饭店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通过提成或其他方式变相盈利达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点评】赌博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俗称“赌头”,但其本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俗称“赌棍”。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此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以营利为目的,都是为赌徒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家饭馆开设赌场营业,并为参赌者提供赌具,完全具备开设赌场罪的特征。

参与网赌,没有赢家

【案例】村民吴某在冬闲季节想出一条发财“捷径”,在其手机上用他本人和亲友的身份信息登录微信客户端,建立名称为“散财童子”“步步为营”等4个微信群,其本人担任群主,负责拉人进群参与赌博,并指定他人担任管理员、“发包员”等协助维护群内秩序,还制订了包括每个红包额度、赔付率等内容的赌博规则。之后,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案发后,这4个微信群的赌资数额累计达7万多元,吴某本人通过“抽头”获利4600元。法院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吴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近年来,网络赌博案件主要涉及抢微信红包赌博和参与网络平台游戏赌博两大类。其显著特征:一是参与者多。以抢微信红包赌博为例,庄家多以微商、代购、同学、校友等为幌子拉人建群。由于网络赌博操作简单方便,赌局开设门槛低、速度快且频次高,参与者往往难以意识到此类行为潜在的赌博性质。二是隐蔽性强。赌场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可以组织人员参赌,不受时空限制,办案人员很难迅速查明犯罪事实,难以有效查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三是职业化趋势明显。网络赌博案件均由多人共同出资合股,根据参股份额进行分红牟利。合伙人分工明确,有专人担任群主、管理员、“代包手”等角色,并制定严格的赌博游戏规则,呈现“一条龙”服务的职业化特征。四是易衍生其他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本案中,吴某专门建立了多个微信群用来拉人参与赌博,这就相当于开设了赌博场所;制订了抢红包赌博规则,这就相当于确定了赌博方式;通过维护微信赌博群秩序“抽头”获利,说明其建微信群不是纯娱乐行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吴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山东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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