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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期京城轿夫聚赌之治理

2021-02-24方玉权赵令志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21年2期

方玉权 赵令志

摘 要 清中期京城轿夫以获利为主要目的猖狂聚赌,形成群体效应,许多轿夫与旗民合伙开场聚赌,成为大型赌场的掌控者。轿夫聚赌对京城社会治安和旗人生计等造成巨大冲击。清廷因之对王公大臣的乘轿礼制进行调整,对京城轿夫管理及聚赌订立新法并制度化,体现了清中期禁赌制度向精细化发展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清廷以常规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方式对轿夫聚赌进行巡查,缉捕审办由步军统领衙门、都察院和刑部分工分步实施。清廷治理京城轿夫聚赌的成效有限,主要系基层吏治腐败、立法缺陷、轿夫狡猾应对等阻力所致。这些阻力严重妨碍了禁赌制度的落实,也折射出清代官方禁赌在制度设计与实际成效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

关键词 清中期,京城轿夫,聚赌,禁赌制度

中图分类号 K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457-6241(2021)04-0044-09

清代京城系皇室王公、满汉大臣和富商巨贾聚居之地,出行以轿代步者甚多,由此聚集了众多抬轿之人——轿夫。清中期,京城轿夫群体以组织者身份大肆聚众赌博,影响恶劣,清廷采取多项举措予以治理。该史事因涉及轿夫、普通旗民、基层官吏兵役、王公大臣、中层主管衙门和朝廷等不同层面的主体,且各主体在京城这一特殊历史场域中就聚赌展开互动和制约,从而使治理举措在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变得复杂而微妙。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既能加深对清代轿夫群体的多面相、京城基层社会人际网络的复杂性及赌博具体样态等社会史微观内容的了解,又能从不同维度管窥清中期国家禁赌制度发展和吏治状况等政治史宏观内容,学术价值不容小觑。目前学界关于清代赌博问题的研究成果丰硕,其中尤以赌徒为视角对清代社会赌博情况和以国家为主体对禁赌法令的发展演变等进行通论性的研究居多,①亦不乏以某一户籍群体②或局部地域③等为研究对象的学术成果,但实鲜有学者从组织者角度对基层社会赌博进行探讨,以清代首善之区的京城作为赌博研究地域的成果亦不多见,相关研究都略显不足。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及新近公布的档案为主要史料,以满汉王公大臣所用轿夫群体为中心,对清中期京城轿夫聚赌及其治理进行研究,并由此对清中期禁赌制度运行、阻力与成效之关系进行探讨,希望对推进清代赌博和京城社会等相关研究有所助益。

一、轿夫之聚赌

清入关后,严禁赌博,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治理,社会上的赌博风气得到一定遏制。雍正七年(1729年)上谕明言“从前屡降谕旨禁止赌博,京城内外稽察甚严”,“而好赌之人随潜匿于四乡”。①可见,此时京城禁赌成效显著,赌博之人纷纷敛迹潜匿。但至乾隆朝,京城赌博之风复起,这为轿夫聚众赌博提供了社会土壤。

(一)聚赌的多面相

京城轿夫作为社会底层的仆役群体之一,主要由离乡赴京谋生的游民构成。乾隆朝以后,轿夫群体利用京城赌博盛行的社会环境,大肆聚赌,尤以王公大臣之轿夫最显猖獗。这些轿夫倚靠家主权势,引诱旗民赌博,蔚然成风。如乾隆十二年(1747年)御史舒昌奏报“凡赌博俱干犯法纪,从前并未见昭然不法、任意开场赌博之举。今访询之,众臣之轿夫倚仗大臣之威名,另赁房屋,开设赌场,捏名轿子房,每日聚众,大肆抽头,掷骰押宝赌博”,“日渐蔓延,城内开设有似此轿子房近百,竟然成风”。②嘉庆四年(1799年),步军统领绵恩亦奏“满大臣一品以上,汉大臣三品以上例准乘轿,其雇用轿夫等往往藉放轿为名,赁屋招赌,聚众抽头,引诱良人连宵赌博”。③可见,当时京城轿夫聚赌现象普遍,人数众多,已然成为群体共性行为。

于职业而言,京城轿夫有一定的聚赌优势。第一,轿夫多为群居,便于组织。轿夫在京多无家室,同一雇主常佣募4人以上,往往同住一處,形成关系紧密的小团体。若有人起意聚赌,容易一拍即合。第二,轿夫较为清闲,有时间聚赌。轿夫平日差务不多,夜晚则更少,遇家主短期离京,轿夫多赋闲在家,业余时间较多。第三,轿夫的居所比较隐蔽,聚赌不易被发现。轿夫的住所称“轿子房”或“轿屋”等,主要分布在京城五城以内,有的置于家主寓所内的闲房或寓所外的马圈等处,亦有轿夫在外租赁,但皆非显眼之地。第四,轿夫的工钱可观,有聚赌的本钱。以步军统领禄康的轿夫为例,其“每月发给轿夫工食银五十两,米两石”,④8名轿夫均分,按当时稻米每石银2.65两折算,⑤轿夫每人每月约可得工钱6.9两。清中期禁旅八旗每名步甲每月钱粮约6.8两,⑥两相对比,轿夫的工钱颇为可观。

京城轿夫聚赌按规模可分为临时性小赌局和赌场。临时性小赌局多发生在同主的轿夫之间,偶有外人加入,但规模不大,以娱乐为主要目的,地点多在轿子房,轿夫既是聚赌的组织者又是赌徒,如轿夫康三“起意纠邀同伴轿夫赌博”,“当在轿屋内与轿夫翟三、刘三等赌过一二次”。⑦聚赌的规模大者则为轿夫所开设的赌场,在此,轿夫不再是赌徒,而是赌场的掌控者,主要目的为营利,且通常与其他旗民合伙开设。如轿夫赵大“在报房胡同租赁房屋,与同伙轿夫王四等并旗人吴三即官宝、陈五十儿,民人李老儿、宋大及在逃之柏四伙开押宝赌局”。⑧此类的规模较大赌场并不鲜见,如“大学士庆桂之轿夫夏三、张七在宝泉局地方租钱库官房十二间,搭棚聚赌”。⑨

京城轿夫所开赌场通常雇佣多人照管,以城市无业民人为主,亦有旗人兵丁。如轿夫徐四等所开赌场“并有王三、王大在局拦场,洪六写账,陈四、潘二、胡二打杂,尚有在逃之朱四、孙四、温三、王大、王四、刘大、刘二、刘四、刘奇、齐大、张大、胡三小、刘五、杨胖子、刘老赵、张五等犯分管打盒、抱碗及照场各名色”,“每日分得京钱一二百文不等”。⑩可见该赌场规模较大,民人佣工甚多,分工明确,赌场按期付酬为众人提供谋生途径。因此,很多游民无赖聚集于此,该类赌场成为京城藏污纳垢之地。旗人进入轿夫赌场佣工者亦不乏其人,如轿夫刘二等开场聚赌,即“邀素识之披甲旗人玉五在局帮同照应管账目、做宝、打杂等事”。①原本社会地位较高的旗人给地位低下的轿夫充当佣工,显然是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了这种社会等级的局部错置,这同时也是清中期京城旗民交往加深的反映。

抽头取利是京城轿夫聚赌的共性特征。清人记载,“召集博徒于家而饮食之,伺其既胜,或二十取一,或十五取一焉,谓之抽头”,②即聚赌者以提供场地和服务等向赌客中之赢家索取的提成。抽头相较赌博,获利稳定,折本风险低。在轿夫聚赌中,无论是临时性小赌局还是赌场,抽头皆为惯例,成为获利的主要途径。以轿夫蓝二聚赌案为例,“有民人刘禄、温三、张三、刘大四人商量要在蓝二轿子房内开场局赌抽头,议定每日给蓝二钱七百五十文。刘禄等四人各出本钱五千文,蓝二出有牌骰等物,又许伊轿夫伙计每人每月各给钱一千文”。③若按当时银钱比价1∶950折算,④连续聚赌一个月,蓝二即可得银约23.7两,远高于每月抬轿所得。抽头取利的收益丰厚,是清中期京城轿夫聚赌风行的重要原因。

京城轿夫聚赌的赌客身份复杂,旗民皆有,职业多样。京城旗民参与轿夫聚赌者众多,且彼此之间并无此界彼疆,共同参与同一赌局的现象甚为常见,如步军尉德宝“拿获局赌抽头之轿夫头目赵七等四人,并在场赌钱之马甲国义等四人,民人祁二等九人”。⑤就职业而言,轿夫聚赌的赌客有兵丁、小商贩、店铺伙计、官衙书吏、太监和无业游民等,人员构成十分复杂且流动性很强。如“轿夫张姓、胡姓、李姓、王姓勾引铺户油盐铺卢姓、茶酒馆王二,并不识姓名四五人掷骰赌钱”。⑥

(二)聚赌的影响

京城轿夫在利益驱动下,恣意聚赌,参与者众多,利益关系盘根错节。这使聚赌的影响远超出轿夫群体范畴,波及整个京城。

其一,轿夫聚赌扰乱了京城的社会治安和风气。由京城轿夫聚赌引发的社会纷争层出不穷,其中有赌局组织者与赌徒之间的争殴,⑦有赌徒因赌债而自伤肢体的,⑧也有赌局组织者之间因利益纠纷而互殴的。⑨有朝臣奏报轿夫聚赌造成很多京城旗民“一经输去钱文非窃物变卖图返本,即争多较寡酿成人命,实开偷盗之门,并起殴杀之渐”。⑩可见轿夫聚赌使京城盗窃和命案激增,加剧了社会治安和风气之恶化。

其二,轿夫聚赌加重了京城旗人的生计问题。“旗人是清朝的国本,其生计由国家包办。随着天下的稳定,他们不事生产,游手好闲”。?輥?輯?訛清中期,很多京城旗人沉溺于赌博,成为轿夫聚赌的常客,这使得“无知之徒入套倾家荡产者众”,?輥?輰?訛“旗人多受其累”。?輥?輱?訛乾隆帝直言京城“王公大臣之轿夫开聚赌场者甚多,不独将旗人引诱以失生理,殊为可悯,致令旗人流于匪僻,无所底止,关系尤重”。?輥?輲?訛可见其对京城轿夫聚赌现象非常关注,不但觉察到这对旗人生计的影响甚重,还担心旗人之风习会因之败坏。嘉庆帝鉴于京城轿夫聚赌案频发,且旗人参赌者众多,亦曾训谕“最可恨者无如聚赌。盖开局之恶棍,其意总在敛钱,受其愚弄,昏迷不觉,诚可哀也”。①清中期八旗生计问题日渐突出,成为统治者的心理痛点,而京城轿夫聚赌有碍旗人生计,亦成为朝廷对之严查重惩的主要原因。

二、清廷之惩治举措

随着京城轿夫聚赌愈益猖獗,消极影响日益加重,清廷出台诸多针对性举措予以惩治。

(一)制定专项法令

首先,清廷重新调整王公大臣的乘轿礼制,严令王公大臣对轿夫加强管理、步军统领等衙门加强稽查,相关惩罚规定逐渐制度化。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上谕申明“前降旨王等及头品文职大臣并年岁已到之文职大臣准其坐轿,余俱不准乘坐,特令娴习骑马,并为旗人生计、禁止轿夫开赌之意。今年少职分未到之人俱皆乘轿,又不严行管束,任听轿夫开赌,殊属不成事体。嗣后惟亲王、郡王、大学士、尚书准其坐轿,贝勒、贝子、公、都统及二品文职大臣俱不准坐轿,仍饬令坐轿之王大臣等各将轿夫管束,倘仍违例乘轿及轿夫开场聚赌,著步军统领衙门、该查旗御史参奏,严加议处”。②显然,此上谕是在乾隆帝力推“国语骑射”背景下所颁,但却带有“娴习骑马”与“禁止轿夫开赌”双重目的,是对之前朝廷乘轿礼制的局部调整,进一步缩小王公大臣的乘轿范围,客观上有限制京城轿夫人数之意,对遏制轿夫聚赌有积极作用。另外,为督促王公大臣等对轿夫严加約束和相关衙门加强稽查,乾隆帝“著交坐轿王大臣等,将抬轿人等令其于各家左近居住,易于管辖,如令遥远居住,私设赌场,将该王公大臣一并议处。此次降旨后,抬轿人等若仍私设赌场,著步军统领衙门、查旗御史查参,从重议处。如不严查,仍蹈前辙,将失察衙门官员,一并治罪,断不宽恕”。③此谕旨较之前规定更为具体,一方面要求王大臣令自家轿夫近府邸而居,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再次明确步军统领衙门和都察院④在查办轿夫聚赌中的主导作用,而一旦发生轿夫聚赌,家主及相关衙门皆要从重受罚,连坐性质明显。嘉庆五年(1800年)清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谕旨的处罚力度,规定“坐轿王大臣等令抬轿人等遥远居住,私设赌场,照家人犯赌例罚俸两月,步军统领、查旗御史照失察赌博例罚俸一月”。⑤

其次,清廷针对京城聚赌轿夫另立惩戒法规,并参照之前律例酌情施行。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廷规定“在京轿夫,有借名依附、潜匿别处开场诱赌经旬累月者,将为首开场及放赌抽头之犯发边远充军,同赌之人俱枷号三月,杖一百,递回原籍拘束”。⑥此法系专门针对长期开场聚赌的京城轿夫新定,在量刑上重于同类案件。⑦有学者认为“既是轿夫,即是贱人,所以处罚比民人、旗人均重”。⑧但除身份原因外,京城轿夫开场聚赌之所以量刑较重,实则与其恶劣影响远超同类案件有直接关系。对京城偶发性、规模较小的轿夫聚赌案件,清廷则参照以前律例,酌情定罪,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轿夫“康三偶然聚赌抽头无多”,在量刑时即“照偶然窝赌抽头无多例,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定罪。⑨

再次,清廷不断完善对容留轿夫聚赌之房主的惩处规定。乾隆《大清律例》规定:旗人容留赌博“初犯发边远充军,再犯发极边烟瘴充军,俱照名例折枷月日发落”;民人容留赌博“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二百,徒三年”。①嘉庆十六年(1811年),步军统领衙门查获多起轿夫聚赌案件,但此前对处置相关容留房屋并无明文。就此清廷规定“京城内外拿获赌博,除讯系偶然聚赌窝赌存留之人照例治罪、房屋免其入官外,如开场聚赌经旬累月,其租给房屋棚座之房主铺户,均照容留旗民开场聚赌定例,分别治罪。邻右亦按律定拟,房屋棚座概行入官。如业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经手,有赁给聚赌,伊主实不知情者,罪坐经手之人。傥系官房,即将知情租给经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②此法条显然系由处理轿夫聚赌司法问题而起,并推及京城其他聚赌人群和相关人员,对容留聚赌之人员的认定和处置规定更为详尽、严厉,以罪坐当事人和没收房屋等惩处方式来遏制轿夫等聚赌行为。

清中期朝廷围绕京城轿夫聚赌,针对轿夫、家主、司法机构及其官员、容留者等主体,制定了完备严密的法令,成为清代禁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自康熙到雍正,清代禁赌法规不断完善,形成了历史上最完整、全面和严厉的禁赌法规”。③而禁止轿夫聚赌的法令成形于乾隆朝,嘉庆朝得到进一步发展,并最终定型,延续至清末。禁止轿夫聚赌的制度规定,在定型初期适用范围局限于京城,后在其他地域同类案件中被引用推广。④这些规定是对清前期禁赌法令体系的补充,也是清中期禁赌制度走向精细化的表征。

(二)司法分工与实践

清廷除完善相关法令外,还在司法实践中以之为准则对京城轿夫聚赌进行了查处和惩办。清廷的查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巡查和突击性清查。常规性巡查主要由步军统领衙门和都察院负责。步军统领衙门是清康熙朝以后负责京城治安的主要机构,“以缉捕盗贼、赌博为专责”,⑤“管辖范围遍及京城内外”,⑥但巡查范围主要在内城,其所属官吏兵役在日常当差时,遇有轿夫聚赌可直接抓捕。如乾隆五年(1740年),步军统领衙门番役张文德等接到举报,获悉礼部侍郎吴家骐轿夫在府邸勾结外人聚赌,该捕役等随即潜入吴府抓赌。⑦都察院是巡查轿夫聚赌的另一机构,“凡缉贼捕逃,禁约赌博,驱逐匪类……皆令该司坊等时加巡察”。⑧但因步军统领衙门在内城“设有兵役巡查,专责不在五城”,⑨故都察院巡查的范围主要在外城。在都察院中,除查旗御史等可参奏京城轿夫聚赌外,其所属五城巡防御史及兵马司官吏兵役亦可查办相关事宜。如乾隆三十年(1765年),都察院南城给事中觉明善等拿送的赌博案中,查出信郡王如松府内轿夫王亮等聚赌之事,并禀行该兵马司将王亮拘审。⑩可见,都察院对京城轿夫聚赌不但负有参奏之责,还具有缉捕和审办之权。

突击性清查是指清朝皇帝通过言路等渠道获得京城轿夫聚赌的相关情报后,拣派朝臣所进行的突击性查办。这属于制度之外的非常规措施,是对常规巡查制度的补充。如嘉庆十六年,御史韩鼎晋奏报“臣近闻京城轿子房赌风渐炽”,“若不早为严禁,恐积久弥甚”。?輥?輯?訛嘉庆帝遂命内务府大臣英和等秘密查办,究出兵部尚书明亮和步军统领禄康轿夫聚赌等多起案件。?輥?輰?訛此案中英和等直接受命于皇帝,自上而下越过步军统领衙门等各基层官兵进行密查,带有突击性质,打击力度较大。

无论是常规性巡查还是突击性清查,其聚赌案件所获轿夫人犯等在经过承办衙门审录口供之后,皆要送交刑部再次审明定拟。如道光十九年(1839年),轿夫王添直等聚赌,被步军统领衙门抓获,经过该衙门初审后,即送刑部再审定拟。①这主要是由清代京城轿夫聚赌的量刑标准和司法制度所决定,②但客观上使缉捕和审断分属不同机构,有利于案件的司法公正。

三、禁赌成效及其原因

自乾隆至道光朝,清廷在治理京城轿夫聚赌过程中,破获案件众多。表1系笔者根据相关档案梳理的26起轿夫聚赌案件。清中期朝廷实际查获的京城轿夫聚赌案件应远大于表1举要之总数,而当时轿夫聚赌的实际情况应更甚于此。从表1可看出,清廷相应之惩治举措的确在实践中得到施行,多有朝廷王公大臣因轿夫聚赌受到罚俸、降级甚至是革职处分,轿夫等主犯亦受到严厉惩办,但相关当事人所获惩处差异明显。这主要是因为许多轿夫聚赌案叠加了其他违犯律例的情形,数罪并罚,故与上文相关制度规定有较大差别。

清廷对京城轿夫聚赌的严肃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如乾隆朝傅恒任步军统领时,曾言“从前京师城内轿夫大开赌场赌博者甚多,经奴才饬交该管官兵番役查拿甚严,而轿夫等畏法开场赌博者渐至稀少”。③但总体而言,其成效有限,且并不持久,这在上文各朝御史等条奏中可窥其端倪,亦有更复杂的制度阻力因素。

第一,清中期京城基层吏治日趋腐败,查办轿夫聚赌的朝廷政令难以切实执行,这是导致禁赌效果有限的首要原因。清中期,尤其嘉庆朝以后,京城街道管理废弛,基层官兵腐败成风,“各处栅栏之设,并不按时启闭,虽有若无,夜间铃铎无闻,更鼓不应,遇有酗酒斗殴之人,官兵不甚过问,窃物者破案寥寥”,“而番役之养奸滋事者更不知凡几”。④令人错愕的是,有的基层官员兵役竟成为一些赌场的幕后股东,对赌场极尽包庇之能事,如道光初年朝阳门外“粪厂地方、财盛会馆以及五条胡同等大小十余处公然搭盖席棚聚集多人大肆赌博,询诸局头竟系该地方坊役张姓以及刑部皂役曹李等从中包庇”,“该坊役赌局近在该坊官衙署不远”。⑤官兵在常规性巡查中收受轿夫贿赂、为其聚赌开“方便之门”更是常事,如轿夫夏三租房聚赌“每日许给看街兵贵子、领催得京钱各一百文,容隐开设”。⑥还有些基层官兵贪利与聚赌轿夫沆瀣一气,在突击性清查中为后者通风报信,如嘉庆十六年突击清查中“先后拿获赌局一十六起,内有八起于五月二十八、二十九两日散局,显系得信逃匿”,⑦其报信者多是看街兵役。基层官兵与聚赌轿夫同流合污,不但使常规性巡查制度形同虚设,也使突击性清查的效果大打折扣。很多轿夫在朝廷严查时暂闭赌局,过后又聚赌如初,如仆役王福供称同主轿夫“今年二月间他们因提督衙门查拿得紧急,停了十几天,我们没有分钱,开局后仍旧分钱”。⑧轿夫常常从基层官兵处获得官方禁赌信息,从而避开严查,以开闭反复的方式与朝廷禁赌相周旋,从而消解了禁赌制度在基层执行中的应有效力。

第二,禁赌法令规定过严,结果适得其反。有学者认为清代禁赌律例是“迄今所知中国历代王朝对赌博行为所采取的最为严厉的处罚立法”。⑨但其却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清代律例将人们的游〔娱〕乐活动与危害社会的大规模赌博不加区分”,⑩一概严禁,这使禁赌的行政成本极高;二是惩戒赌博行为连坐严重,这使得官方在禁赌中被孤立。这两点在整个清代禁赌制度中具有一贯性,治理京城轿夫聚赌亦如此。前者可以上文临时性小赌局等相关论述为证。后者以轿夫徐四聚赌案为例,在该案中,不但主犯徐四等轿夫、合伙人旗人胡一子、家主禄康、受贿的看街官兵、代为包庇的同主仆役、赌场之佣工等受到重处,①就连胡一子隶属之正白旗相应领催、族长、佐领、骁骑校、副参领、参领、副都统和都统都受到了处分,②足见牵连之广。很多王公大臣等出于个人得失之考量,对朝廷禁赌也并不配合。如乾隆朝信郡王如松的轿夫聚赌事发,为规避处分,“该王府长史安图不即交出,并捏称该犯脱逃”,如松“于刑部传唤赌犯,复隐匿不即交出”。③正如清人所言“轿夫无不赌博者,而办罪者絕少,以坐轿之人不免处分故也。定例不可过严,严则不办者反多”。④立法过严使很多本可以倚赖的禁赌力量走到朝廷的对立面,进而影响了制度运行的效果。

第三,京城轿夫通过贿赂等方式建立起共同利益群体,狡猾应对官方查禁和家主阻挠。除贿赂基层官兵外,轿夫还常常贿赂同主仆役,以防家主自仆役处获悉聚赌后横加阻挠。如轿夫赵大聚赌与“家人孙大议定每赚一千许给钱五十文,代为隐瞒”。⑤有时轿夫将家主的重要家仆买通后,利用其为开场聚赌疏通关系,如步甲领催存儿供称“有素识明宅内管事堂刘向我说要在后鼓楼苑儿胡同租房搁轿,并偷设赌局赚钱,托我照应,许分钱文,我贪利应允”。⑥此管事堂刘即上文明亮府邸之管家,轿夫将其买通后,令其以管家之威望行贿街兵。如此,同主家仆和看街官兵等与轿夫以聚赌收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的共同利益体,将封锁聚赌信息、互通朝廷禁赌风声作为捍卫共同利益的手段,从而降低了聚赌被禁的可能性。

第四,家主身份的特殊性成为清廷治理京城轿夫聚赌的重要障碍。王公大臣之轿夫是清中期京城轿夫聚赌的重要主体,这给朝廷禁赌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清代社会等级森严,王公大臣等府第多为深宅大院,若轿夫在府内或所属别院聚赌,未有皇帝特旨,少有官吏兵役敢擅自闯入搜捕,正如乾隆帝所言:“王府甚深,如有此等赌博之事,谁能进其角门拿缉耶?”⑦另一方面,王公大臣等位高权重,许多主管官吏兵役不敢也不愿以缉拿轿夫聚赌与之结怨。如步军校明安图说“我们这甲喇……共十三员,都知道轿子胡同开赌局的事,因是提督的轿夫,不敢去拿”。⑧這些都给禁赌制度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阻力。

四、结 语

在以往的历史认知中,轿夫作为底层仆役,社会能量微弱,地位低下,属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但通过本文研究可发现,清中期轿夫在社会控制最为严密、全国政治核心区的京城,利用自身职业优势和社会关系网络大肆聚赌,竟成为很多大型赌场的实际掌控者,对京城之治安及旗人生计造成强大冲击,并以非常手段在“天子脚下”与朝廷禁赌相周旋。这种别样的群体面相与以往对轿夫的认知反差巨大,使清代轿夫的历史形象更为丰满和多元,也为清中期社会赌博盛行做了很好的注脚。清廷为此在法令体系层面立定新法,将其自一般旗民赌博律例中独立出来,以从严和灵活为主要原则,逐渐形成详备的惩戒规范并制度化,体现了清中期禁赌制度向精细化发展的趋势;在实践操作层面,其在京城原有司法制度的框架下,以常规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查处方式,由步军统领衙门、都察院和刑部来分工分步实施惩办,权责分工较为明确、司法流程相对清晰。可以说,清廷治理京城轿夫聚赌在制度构建上是比较完备合理的,并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基层吏治腐败、立法缺陷、轿夫狡猾应对及其家主身份障碍等阻力,导致治理效果有限。这些阻力并非治理京城轿夫聚赌所独有,①对制度效力的消解作用甚巨,折射出清代官方禁赌在制度设计与实际成效之间存在巨大反差。其中,尤以基层吏治腐败影响最大,因基层官吏兵役是查禁赌博的主力,直接关系到禁赌制度的落实。清中期有御史奏报,各地在查禁赌博时普遍存在“衙役勾串瓜分包揽护庇小民,乃公然违禁。官即清查,先令躲避,稽查愈严愈得借端勒索,是上而阻挠功令之弊也”。②显然,许多基层官吏兵役以受贿、索贿为目的,将禁赌作为非正常收入的途径。如此即便禁赌法令颇为完备,在基层社会也很难得到切实执行并取得应有的效果。基层吏治腐败是清中后期官僚体系腐朽没落的表征,也是该时期出现国家禁赌制度相对健全与社会赌博风气盛行之矛盾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学者认为禁赌需“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其中,尤其基层的组织,诸如家庭、家族、民间团体等等,逐渐地形成机制、民风”,③其观点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禁赌主要是官方主导、以政权强制力为保障的政府行为,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的禁赌则是以官方政策为导向的辅助性行为。社会禁赌取得成效虽是多种力量(包括政府和其他组织、团体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官方禁赌制度的有效运行无疑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如何克服禁赌制度运行中的现实阻力又是制度本身被落实和优化的关键。

【作者简介】方玉权,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清史。

赵令志,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清史和满族史。

【责任编辑:豆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