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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尽扶助义务,法院多次判决“不准离婚”

2021-02-23李德勇何磊

妇女生活 2021年1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精神疾病义务

李德勇 何磊

发现妻子婚内出轨,儿子非亲生,他提出离婚,被妻子拒绝。不久,妻子患了精神分裂症,跳楼自杀未遂导致双腿截瘫,他以妻子婚内出轨、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被冷落的妻子有了婚外情

2011年初,家住江苏省盐城市郊的胡大海与韩小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到半年后结婚。婚后,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胡大海外出打工,韩小琴在家留守。为了多挣钱,胡大海很少回家,春节才有机会与妻子团聚。聚少离多的生活,让夫妻俩感情渐渐淡漠,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胡大海脾气倔,韩小琴也不服输,发生矛盾后两人互不相让,更没有考虑过努力修复夫妻感情,反而经常发生冷战。就这样,结婚仅两年多,两人就变成了同一屋檐下的“陌生人”。

2014年1月底,在外打工近一年的胡大海回家过春节。按说,与妻子久别重逢,又临近春节,胡大海应该高兴才对,可妻子对他态度冷淡,让他心情黯淡。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他发现妻子可能有婚外情。

一天,他外出走亲戚,本计划在亲戚家住两天,后因故提前回家,发现妻子不在家,而且去向不明,彻夜未归。后经多次暗中观察,胡大海发现妻子背着他与异性交往暧昧。两人的矛盾因此进一步激化,由争吵、冷战发展到厮打。

过罢春节不久,已到外地打工的胡大海得知妻子怀孕,心里却没有一丝即将做爸爸的喜悦,因为他怀疑孩子不是他的。

2014年12月,韩小琴生下儿子胡一博。胡大海怎么看儿子长得都不像自己,更加怀疑儿子不是他亲生的。

2016年5月中旬,胡大海委托南京市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他不是胡一博的生物学父亲。

怀疑变成了现实,胡大海难以接受,向妻子提出离婚。

韩小琴不但不同意离婚,还指责胡大海不关心家庭,长期冷落她,她因为得不到关爱、精神压力大才做了错事。她认为胡大海对她婚内出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两人大闹一场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妻子自杀未遂落下残疾,丈夫心怀怨恨对妻子不闻不问

2016年6月中旬,韩小琴在夫妻关系不和、精神备受煎熬的情况下,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她没有收入,胡大海也不支付她和孩子的生活费,因此她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加之独自带孩子承受着巨大的体力、心理压力,她一直心情郁闷,情绪极不正常,精神渐渐出了问题。

8月5日,父亲带韩小琴到盐城市某医院精神科检查。医生诊断后认为,韩小琴患了比较严重的精神分裂症。

8月7日,韩小琴病情发作,在娘家跳楼。经抢救,韩小琴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双下肢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其间,高额的医药费全由韩小琴娘家承担,胡大海未承担一分一文,也没有前往探望过韩小琴。

韩小琴的父母认为,女儿出现精神问题并跳楼致残,胡大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今胡大海不但不出一分钱医药费,还对韩小琴和孩子不闻不问,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9月初,他们将韩小琴送回胡家,要求胡大海负起一个丈夫对妻子应尽的责任。但在看了韩小琴的身体状况后,胡大海一口回绝了岳父母的要求,拒绝让韩小琴进门。双方随即发生激烈冲突。后经当地社区居委会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和解。在韩小琴父母要求下,当地居委会于10月8日出具了一份证明:韩小琴患有精神疾病,2016年9月7日下午5时准备回家,丈夫胡大海不准其进门,韩小琴母亲打电话给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居委会主任、派出所警官到场调解、劝说,但胡大海仍不同意妻子进门。韩小琴只好回娘家居住,由父母照顾其生活起居并承担其医疗费用。

对患病妻子未尽扶助义务,丈夫多次起诉离婚均败诉

本来胡大海就对韩小琴婚内出轨、儿子非自己亲生心怀怨恨,提出过离婚,如今韩小琴不但身患精神疾病,而且双腿截瘫,完全成了累赘,他更加坚定了离婚的决心。

2016年12月初,胡大海以韩小琴婚内出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胡大海与韩小琴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被告韩小琴有明显过错,对此应负较大责任。但胡大海在被告患病后未对其进行照顾、看护,未尽到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对夫妻感情不睦亦负有一定责任。但只要夫妻双方以后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互谅互让,加强沟通,胡大海对韩小琴进行照顾帮助,夫妻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收到一审判决后,胡大海不服,于2017年10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大海与被上诉人韩小琴系合法夫妻关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共同建立家庭、抚养孩子,作为夫妻理应为创建和谐幸福家庭共同努力。目前被上诉人韩小琴患有精神疾病,上诉人应主动关心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加强沟通,配合被上诉人的治疗。在夫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作为被上诉人的韩小琴存在过错,但被上诉人身患精神疾病与上诉人的所作所为不无关系。希望双方打开心结,增进互信。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一审法院给予离婚冷静期,判决不准予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胡大海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应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下达后,胡大海仍不服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理由是:早在他发现儿子非他亲生之后,他与韩小琴矛盾激化,开始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准予离婚的条件,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胡大海、韩小琴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韩小琴存在明显过错,对双方感情不和应负较大责任。据胡大海再審申请中所言,虽然他与韩小琴患病及自杀导致双腿截瘫并无关联,但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之责不能因此免除。鉴于韩小琴一、二审审理期间患精神疾病,且胡大海再审申请中称当初起诉离婚的根本原因是婚生子非其亲生,一、二审法院为促使双方打开彼此心结、增进互信,为妥善化解矛盾给予冷静期,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妥。若胡大海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可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综上,胡大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之情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胡大海的再审申请。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采用了化名)

律师说法: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简单来说,当夫妻一方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应进行照顾、看护,不能逃避义务,否则法院将慎重考虑判决离婚的问题。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尽管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妻子出轨明显有过错,而且夫妻分居多年,感情早已破裂,但由于妻子患精神疾病并双腿截瘫,丈夫未尽到扶助义务,法院多次判决不准离婚,理由充分。

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离婚,对胡大海来说确实是一种煎熬。但抛开道德层面的因素不谈,单从法律层面分析,胡大海在本案中的做法存在明显不当。首先,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上诉及申请再审都很难改变判决结果,正确做法是,等一审判决生效后隔半年再次起诉。其次,他完全无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扶助义务,在妻子患病后对妻子不闻不问,不仅违法,也很不道德,加重了法官的反感,导致离婚困难。正确做法是,支付妻子必要的生活费用,对妻子进行必要的照顾与看护。最后,考虑到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他应当向法院申请追加妻子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参加诉讼,并积极寻求调解,给予妻子必要的经济补偿,以达成调解离婚,而不是一味寻求法院判决。

归根结底,未尽到对妻子的扶助义务,是这起案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原因。只要丈夫承担起对妻子应尽的责任,获得法官理解,判决离婚也有法可依。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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