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2021-02-21陈晓梅
陈晓梅
经济法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与价值,避免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尤其是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持续深入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公共利益的重视程度明显提升,如何利用经济法较好的实现公共利益保护,成为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今后开展的相关工作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下,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如何借由法律,保护公共利益,成为现下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维护公共、经济秩序有着重要意义。经济法的出现,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且直接的参考依据,但由于其在法律层面的保护存在一定限度,难以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共利益,影响法治社会与公共经济秩序建设。因此,联系实际分析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并提出具体的突破策略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护概念
公共利益主要是指,社会公众都享有的,非独占、属于社会生存必须获取的权益类型,也可以被理解为是“社会福祉”,是社会发展所必备的,主要包含合理合法、公共受益、公平补偿三方面内容。目前我国宪法、刑法、行政法等,都有关于“公共利益”相关的保护条例与法规。虽然公共利益并不会直接作用于、属于任何一个独立个体,但却会影响社会不特定人利益,公共性、社会性特征尤为明显。在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内容,而在建立之初,经济法主要是以保护若是群体利益为目标、核心,在实行目标上,尽可能营造公平环境。然而,就现下社会发展而言,并没有绝对的公平,从这一层面进行考虑,经济法的本质,其实就是以整体利益公平为前提,维持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使之能够以一种平衡状态发展。针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实际上也是对市场环境的一种保护,以保证市场秩序稳定为前提,推动市场经济稳步发展。
三、经济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方向
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来看,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绝对提供者与守护者,具有较强的公共管理职能,只有切实的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才能进一步保护公民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完全履行政府职责。经济法的存在,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参考,而保护方向往往集中在弱势群体与经济秩序两个方面,完全是基于经济法自身特点做作出的延伸。首先,弱势群体保护,目前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最为直观的表现就是税收,即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收入的人群,往往有着不用的税收标准,即使在面对强势人群时,也能结合经济法中的法律内容,提出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依据,强化保护功效。其次,经济秩序保护,从法律层面出发,经济法是给予了我国市场经济一定的限制,从而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受到人口基数的影响,我国社会建设、社会生活等,都会消耗较多资源,而为了应对可能带来的资源枯竭现状,国家也提出要进行可持续发展,为市场经济制约,带来极大便利,也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一个具有公平性、均衡性的社会经济发展氛围,减少社会潜在的负面产物。
四、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分析
新时期下我国已经基本步入了法治社会,针对社会生产、生活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用法律来进行约束,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性。公共利益保护作为一项关乎社会生存的重大工作项目,不管是宪法、刑法、行政法,还是经济法中,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法律自身来看,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仍然具有法律限度,作用无法全面发挥。
(一)经济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从现下经济法自身角度出发来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自身成熟与否和经济发展自身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而目前社会又是正好处于降级高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市场与经济制度之间也存在着密切联系,若是出台全新的经济法,不光无法较好解决现下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甚至还会与当下市场环境形成相互冲击态势,无法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再加上经济法本身就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在市场层面缺少独立性,难以较好实现公共利益保护,局限性特征十分鲜明。另外,现下个人主义的蓬勃兴起,也与当前经济法立法基础产生一定冲突,进一步增加了经济法的局限性,作用难以适应市场并较好发挥。
(二)经济法缺少可操作性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日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导致各类经济问题市场发生,公共利益保护作为一项市场内部的重要活动形式,本身也会受到影响。尤其是现行的经济法,本身可操作性、可行性较差,存在两方面问题:(1)公共利益保护划分标准不明确;(2)问题處理措施缺少具体的参考依据,导致公共利益保护难以获得理解与信服。若是想要较好实现公共利益保护,只能充分了解公共利益特点、内涵以后,再初步采取措施,整体难度较大,而采取措施更多的则是偏向于理论、形式,难以有效落实。
(三)未较好利用经济法进行经济调控
根据经济法现阶段的实行情况来看,理论与实践往往存在冲突,审视是相悖,一方面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则等手段偏重,另一方面则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较大差异,地方政府更多的是以自身利益为主,而中央政府则是以整体利益为主,在制定政策,且调制主体的优势大于调制受体,为降低政策因素、市场因素等对自身的影响,调制受体可能会主动规避法律和政策,以维自身的利益,最终形成与调制主体相抗衡的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环境、秩序等会更加复杂,很难以长期稳定的状态发展,增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不可控性。
五、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突破策略
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即使在经济法视野下,我国的公共利益保护也存在较大限度,难以较好维护社会公众权利,间接性影响公众个人利益,必须要在今后从法律层次上突破这一现状,提升公共利益保护强度。
(一)法律实体化
目前,公认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公共利益保护观念,大致来自于三方面:(1)权力机关,以“一事一议”的方式,针对此类事物进行探讨并给出具体结果;(2)以公共利益界定与划分为参考,由司法机关针对这一方面的法律予以明确并规定;(3)法院结合相关法律体系,针对具体问题加以合理化解决。若是从经济法角度进行分析,上述三种方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都较为贴近,而当前社会群众自身的法律意识明显提升,再加上互联网普及,为人们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供了较大便利,因此以上三种方式,都能够将法律实体化,使更多人接触、掌握法律知识,为保护公共利益提供必要支撑。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健全、完善,针对经济法以及相关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会根据现下社会的普遍现象、真实发生的案例,进行公平、客观且综合的分析以后,逐渐细化,实现生活经验与法律法规的相互融合与借鉴,在保证弱势群体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的进展。
(二)程序实体化
若是想要在今后,全方位突破公共利益保护的诸多法律限制,政府就必须发挥自身的职能与作用,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对应措施、策略,规范公民自身权利路径,切实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一方面,政府部门在制定措施、政策之前,需要组织专门队伍,开展相应的调研、调查、论证工作,要以满足人们生活实际需求为目标,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核心,制定政策法规,避免影响到公众的参与积极性,规范群众的权利行使权利与路径。另一方面,为了使所有公众都能了解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相关内容,在保护过程中,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既能够保证公众的参与率,还可借此为人们普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人们规避自身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全方位提高群众的个人法律意识,使公共利益保护从法律层面开始,贯穿于人们生活的各方各面。
(三)稳定经济秩序
从经济法的本质与最根本的目的来看,维护经济市场为重中之重,若是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秩序混乱、不稳定等情况,政府就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经济法中的部分相关指导,扭转市场经济形势与状态,为市场稳步发展提供保障。比如,当物价出现不正常虚高时,国家就会采取有效手段,以市场猪肉涨价为例,在2019年猪肉价格明显增加,最高可达到40块钱一斤,为商户、个人生活都带来了较大压力。这时,国家就会根据市场形势、实际需求等,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控制猪肉价格,避免物价持续走高,影响市场问题。因此,在今后若是想要较好的利用经济法来维护公共利益安全,就需要结合经济法的自身作用来稳定市场,规范市场整体的经济秩序。为了保证这一突破策略具有可操作性,在经济法体系内,还需要结合现阶段市场需求,完善经济法,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使得经济法能够较好的满足市场运转,同时相关行为、工作条例制度,也需要进行较大调整,保证整个经济体系能够较好运作,避免行为问题,为公共利益带来较大损害。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进步下,法制化逐渐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公共利益维护关系到社会上每一个独立个体,而人们对自身权益、利益的保护观念逐渐强化,如何加强公共利益保護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虽然经济法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较为具体的参考,但实际上仍然存在局限性、可操作性不强、经济调控较差等法律限度。因此,在今后需要通过法律实体化、程序实体化、稳定经济秩序等有效方式,构建完善的公共利益保护体系,为其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维护有着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商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