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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域下文旅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问题

2021-02-13王厚业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标志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王厚业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30)

文化资源是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旅游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推动力,生态旅游和文化产业的融合是顺应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方向的应然选择。2019年我国旅游总收入达6.63万亿元,同比增长11.1%,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86624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长7.0%。2020年度国内旅游人数28.79亿人次,旅游收入2.23万亿元,①尽管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国内旅游收入受到较大波动,但是从旅游业占国内GDP的比值来看,文化旅游业仍有巨大的潜力。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强势的发展劲头、巨大的发展空间。生态文化旅游融合进程中,既要看到创新经济发展方式的可观效益,又要重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法治化保障。以知识产权法保护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有利于营造协调可持续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文化资源的创新传承,有利于合理布局旅游产业的生产要素。

一、知识产权法护航生态文化旅游建设的重要性

(一)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基本内容,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时代命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要注重生态治理法治化建设。践行生态法治,就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法治发展理念,就要打造有法治保障的生态文化,就要营造有法律规范的生态旅游环境。在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强调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是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要求,是兼顾文化繁荣和精神需求相统一的需求,是兼顾旅游发展和生态保护相统一的要求,是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生态文旅,法治先行。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刚性约束作用。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法的保驾护航。首先,从知识产权法的工具性价值来看,知识产权法将智力成果融入生态文旅的生产函数[1],促进文化行业创新,催生生态文化旅游融合的发展,通过权利存续期限、合理使用等制度增进生活福祉。其次,从知识产权法的客体内容来看,生态文化旅游融合难以避免文化旅游的商业化利用,由此衍生的文化产品必然会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制,例如:生态文化景区的名称能否申请注册商标、生态景区内文化创意产品的著作权收益如何分配、民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等问题都需要借助知识产权法解决。最后,从权利的救济手段来看,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事前预防,对生态文旅中的地理标志、商标等进行权利确权,进行知识产权权利布局,同样也可以在事后救济中依据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寻求到更好的权利救济,这与十九大报告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目的具有一致性,都能规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

(二)文旅产业结构生态化的客观要求

文旅产业结构生态化是文化产业生态化的下位概念。文化产业生态化即指文化产业的发展以生态学理论为基础,借鉴自然生态系统的互利共生思想,通过物质的循环和流动达到平衡的状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2]。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从产业导向的定位来看,就是要优化文化旅游产业结构,丰富文化旅游产业内涵,提升文化旅游产业竞争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的文化旅游产业,其发展模式受市场要素的制约,容易忽略文化内涵的开发和生态利益的维护。注重知识产权法对文化旅游产业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文旅产业结构生态化的要求。文化旅游产业结构生态化,一方面要借助知识产权法保护文化智力成果,充分激发文化创意和文化创新,打造文化旅游业中文化集群型、知识密集型、人才创新型的文化景观,另一方面要借助知识产权法保护生态景区商业标识,促进生态旅游与文化信息的物质交换,营造集群生态协调能力好、自然景观文化价值高、区域环境持续能力强的旅游景观。

文化旅游产业的结构生态化,就是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实现自然价值、人文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局面。具体而言,第一,依托商业标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目录,借鉴知识产权法提供的二元保护模式,打造文旅产业资源生态化。例如,依托嵩山少林文化、洛阳牡丹文化、安阳殷墟文化等,提升内在核心文化的品牌影响力和区域文化价值。第二,依托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手段,打造文旅产业市场生态化。文化旅游面向市场的定位决定了文化消费的内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第三,依托著作权、专利权保护等手段,打造文旅产业技术生态化。搭建数字化信息技术平台,创新文旅产业营销手段和模式,推进文化产品形态的革新,拓宽文化市场需求[3]。

(三)知识经济发展可持续的重要保证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进行生产、分配、使用的经济形态[4]。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抓住知识产权法的把手,以生态文化旅游为着力点,是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生态文化旅游既是绿水青山的重要组成,又是经济发展的新的培育点。在生态文化旅游融合进程中,注重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就是强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发展以生态保护为基础,以文化繁荣为目标,以旅游兴盛为动力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注重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就是强调科学、高效、综合地利用生态文化资源,发展生态文化品牌影响力大、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强、文化遗产转化利用率高的经济。

以知识产权法为把手,通过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带动知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通过知识产权法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生态景区的建设要依托数字信息等高新技术,创新产品应用服务和景区文化宣传方式,赋予专利权人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权,促进生态旅游景区的信息技术升级。有利于通过知识产权法发挥协调利益平衡的作用,适度把握文学艺术的权利人与文化资源开发的权利边界。有利于通过知识产权法发挥生态保护的作用,在生态文化旅游区内积极探索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文化旅游中商标权保护意识不足

商标不仅能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更能标示商业信誉,积累品牌文化。在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和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商标权的保护能够赋予文化旅游品牌价值,商标建设是品牌建设的关键环节,旅游文化景观的商标权保护能够有效赋予品牌文化附加值,提升文化旅游资源的知名度,增强生态文化旅游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商标权的保护能够开拓文化旅游产品的市场,通过塑造具有影响力生态文化旅游商标,提升旅游文化产品的文化内涵,创新文化旅游特色,可以打造多重衍生产品,拓宽生态文化旅游市场,助推文化旅游产业升级。

但是,在品牌价值越来越在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凸显作用的背景下,文化旅游商标权的保护意识却出现脱节的情况。首先,文化旅游景点经营管理人商标注册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是由于当地政府在文化旅游方面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重视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景点经营管理人只注重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而缺乏商标经营意识。以“白马寺”商标为例,共计检索到相关商标80件②,但是几乎所有商标都与白马寺景区缺乏直接相关性。其次,与文化旅游景区无实质性关联的自然人或企业抢注商标的现象增多。抢注的动机无非是趋于市场牟利,利用文化旅游景观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以“牡丹之乡”为例,根据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2020年10月6日申请人为某自然人的“牡丹之乡”商标注册已初审公告,若该商标被注册在无实质相关性的商品或服务上,则会对其社会信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后,文化旅游商标布局单一。若文化旅游景区商标仅覆盖景观游览一类,难免会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给不正当竞争人留有搭便车的方便。

(二)地理标志利用程度不够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③。地理标志与注册商标具有本质区别,地理标志与特定区域内自然资源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而注册商标具有识别性,用以标识该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管理主要分为三类,包括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与地理标志的内涵完美契合,以地理标志标示的产品与生态文化旅游地区相关联,可以有效提高该产品的知名度和文化旅游景区的内涵,同时由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人文因素相关联,推广地理标志产品也是推广生态文化旅游产地的优秀文化[5]。可以说,地理标志就是生态文化旅游业的重要景观。但是,生态文化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对地理标志的利用程度仍有欠缺。

首先,地理标志“注而不用”。地理标志产品开发力度太低,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未对地理标志产品进一步建设宣传,没有发挥应有的文化旅游的品牌优势。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弱,以自然生态和人文文化为实质性标志的相关产品,虽然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但是缺乏实际的法治保障,假冒和盗用仍然频发,应当注重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模式。以河南省的地理标志产品为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有116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有139个,但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数量仅有60个④,地理标志商标转化率偏低。其次,地理标志“用而不管”。地理标志产品与生态文化旅游景区的联系宣传淡化,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后,部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影响生态文化旅游业品牌形象。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机制欠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实践的、民族的文化智力成果,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节庆仪式、民间实践、手工技能等。以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为例,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计48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25项⑤,涵盖美术、音乐、舞蹈、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医药和民俗等众多类别。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出众多旅游景观,如依托愚公移山传说,河南省济源市的王屋山风景区;依托帝舜文化,河南省濮阳县的帝舜故里风景区等,其中贯穿豫剧、舞狮、木板年画、打铁花等众多艺术观赏项目,为生态旅游业注入文化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旅融合提供了新的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作为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集合体,有必要基于其双重属性在公权的保护方式之外给予私权保护[6],但是目前仍存在开发与保护欠缺的问题。

具体来说,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协调性保护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是地方政府欠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相关立法,政策保护缺乏实质操作性,另一方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手段有待提升质量,各级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错位、失位、漏位的现象频发。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不协调。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应该与旅游产业发展速度相匹配,不能过分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价值,不能因文化旅游创新的需要而丧失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的表现形式和价值传递,不能因追求生态旅游景色的美观而改造传统建筑群的质朴性。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应当明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反映的是创作者和传播者的思想和表达,生态旅游建设中容易出现忽视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地位、传承人的权利内容不明确、传承人的表演利益无法保障等问题。

三、生态文化旅游融合的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

(一)加大商标权的保护与运用

首先,要完善商标政策支持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的推动作用,出台相应的文化旅游类商标激励政策,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加大对商标的投入和研发成本,支持商标权人打造文化产品增加旅游品牌文化内涵,引导相关主体积极进行文化旅游类商标申请,组织生态文化旅游品牌建设培训,增强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的商标意识。

其次,要加强文化旅游中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大对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利用近似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惩戒力度,加强对旅游服务商标的侵权打击,搭建商标专用权保护举报投诉平台,完善行政救济途径,健全文化旅游企业涉外商标服务的交流机制,积极推进文化旅游融合中品牌的境外推广和商标保护;畅通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沟通,完善商标执法协调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区域配合、统一协作的高效执法模式。

最后,构建生态文化旅游景观商标护城河。生态文化旅游景点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普遍的品牌认同效应,相应的注册商标不能仅布局在一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以“龙门石窟”商标为例,龙门石窟研究院就将该商标注册在34类商品上,⑥涵盖工业品、颜料、玩具、药品、金属、服装等类别。通过文化旅游景点商标护城河的搭建,能有效提升品牌价值,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品牌聚合,扩大生态文化旅游景点的影响力。

(二)依托地理标志产品促进生态文化旅游融合

地理标志产品市场地位的确立过程,融合了民族历史传统、民俗文化积淀和生态自然景观,是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新型旅游资源[7]。依托地理标志产品促进生态文化旅游融合,既能够彰显区域生态环境特色,又能够突出历史文化底蕴,促进文化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首先,要加强对地理标志相关的旅游资源的整合。做好生态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与规划,对地区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特色美食产品的生产情况等形成完善的调查数据,增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工作,扩大生态旅游景区内地理标志的影响力。其次,要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条延伸工作,重视地理标志产品使用的影响力。要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在推动生态文化旅游融合、文旅产业结构生态化、地区旅游特色开发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政府要将地理标志产品纳入本地文化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培育地理标志产品,培育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增长点,积极开展对地理标志申报培训工作,提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的服务能力和热情,丰富地理标志产品服务类别。最后,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打造生态文化旅游业特色品牌。大力推广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的地理标志产品自主品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提升品质标准化水平,营造以地理标志产品带动生态文化旅游持续发展的生产环境。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首先,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对生态保护、文化传承、旅游发展有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治保护政策。从权利主体和内容、财产权行使方式等角度,综合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特点,适宜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进行规范保护的,可以通过这些法律来防止它们受到在生态文化旅游业发展中的不正当竞争的消极影响[8]。此外,各部门通过权责划分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建立档案、收藏、修复等制度,提高保存质量。其次,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的协调性。通过政府合理规划、企业规范参与的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通过开办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馆、民俗艺术表演节、手工技艺产品展示等活动,强调旅游中的原生态精神文化价值,突出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的生态性。最后,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传承人的权利。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的具体内涵,包括创造、传承、使用的特定集体、个人或组织。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还要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使用、收益的权利,尊重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地位。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态文化旅游融合中助推产业升级、凸显文化特色、增强文化附加值的作用。

结 语

从政策要求、产业革新和经济发展的角度讲,以知识产权法保障生态文化旅游融合的发展具有必然性。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体系,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激励知识经济的创新升级,就要依托知识产权的内核赋予生态文化旅游业法治外衣。首先要发挥商标在生态文旅业的战略意义,加强商标政策支持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其次要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在推动生态文化旅游融合、文旅产业结构生态化、地区旅游特色开发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后从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主体权利和精神利益。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文化和旅游发展统计公报》。

②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综合查询系统,检索商标名称以“白马寺”为关键词,检索日期为2021年6月12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条,关于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

④数据来源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服务中心。

⑤参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截至2021年6月12日共计公布五批次。

⑥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综合查询系统,检索商标名称以“龙门石窟”为关键词,检索日期为2021年6月12日。

⑦参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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