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性情境主义”与转型中国
2021-02-06丁轶
丁轶
在当代中国如何做政治哲学?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又很难回答的问题:一方面,政治哲学是对于现实世界政治事务的抽象思考,无法混同于那些经验性的社会科学研究;另一方面,政治哲学要关注现实就会带有很强的价值取向,预设大量西方式的研究范式,会在不经意间引导研究者关注某些问题并遮蔽掉另一些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孙国东的《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简称《公共法哲学》)一书为我们做出了良好的示范。虽然该书在标题上以“公共法哲学”自居,但从总体上看,作者的思想抱负远非法哲学所能承载,而是在深层次上蕴含了一种“转型政治哲学”的关怀,并试图以此为凭借来深入探讨转型中国的诸多法政议题。
一
为了克服政治哲学研究中常见的“主体缺失”现象,作者采取了一种价值理想与实践约束条件(结构化情境)交互比勘的方式,试图在“反思性情境主义”的进路下实现对邓正来意义上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介入性学理分析”和“实体性理论建构”。这种做法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价值理想与结构化情境的“反思性平衡”,实现政治哲学建构与社会—历史分析的深度结合。循此思路,作者需要在如下两方面同时用力:
首先是在价值理想的选取方面, 作者提出了一种“( 中国式)永续国家”理论,试图为转型中国相关的价值元素构建出一个相匹配的政体背景。所谓“永续国家”, 就是一个不存在政体危机(政权统治危机)、只存在政府危机(政府治理危机)的国家,其核心构成要素有四,即法治、国家能力、民主制度和社会正义。相应地,所谓的“中国式永续国家”,就是一种基于转型中国的政治与社会—历史条件,使有助于实现国家能力和社会正义的民主制度法律化的政体模式。一方面,作者认识到诸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等现代性价值“之组合所形成的价值结构以及实现这一价值结构的秩序模式”是任何一个旨在实现现代转型的国家都无法回避的价值坐标;另一方面,作者也清醒地认识到“政治价值”与“政治价值观”之间的重大差别,并将注意力聚焦后者,亦即在转型中国的实践约束条件之下,这些价值的具体规范性要求和相应的制度实践模式到底应该是什么。
其次是在实践约束条件的选取方面,作者也精心设定了某些“元结构化情境”,即那些经由历史积淀、社会演化和政治博弈所形成的、能够对今人的行动策略和行为选择构成整全性影响的相对固化的情境。对此,作者给出了两类划分:一是“历时性的元结构化情境”,这主要包括了“文明型国家” 的文化/ 历史遗产、超大规模型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党—国家的政治架构,这又意味着在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会受到中华文明遗留下来的诸多历史遗产(比如差序格局)的不确定影响,同时又面临着较大的政治整合压力( 必须保证“ 政治统一”),更需要依靠强大的国家能力为支撑方能实现现代转型。二是“共时性的元结构化情境”,这主要是指“中国现代性问题的共时性与整体性”。实际上,多数研究“后发—外源型现代化”转型国家的论著,都会强调在这些国家中多种现代性问题的共时性存在与相互关联,以及由此引发的巨大转型负担。在这方面,《公共法哲学》显然也借鉴了上述思路。
进而,当上述中国式永续国家的价值理想“遭遇”到这些历时性、共时性的“元结构化情境”时,“反思性情境主义”的政治哲学分析也就成为可能。
一方面,对于中国式永续国家的价值理想,《公共法哲學》进行了全面的“反思”。比如,“法治”价值的中国式理解便是“功能主义法治观”,它既不同于西方流行的那种强调法律的至上性、自主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形式主义法治观”,又不同于那种强调法律的工具性、非自主性和工具合理性的“工具主义法治观”,而是一种具有“不可随意支配性”、认知开放但运行闭合、重视政治理想但又运行自主、兼顾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等一系列特性的法治观念;与之类似,转型中国的“社会正义观”也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正义理论,而是一种在反思中国人常见的“反正义的公平观”之基础上,追求依经济(分配)正义原则、实质性机会平等原则、商谈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呈“词典式序列”的“底线正义”理论;而且,正义也不再是一个“单向度”观念,而是具有复杂的“关联性”属性,这又要求在当代中国须以国家权力为关切对象,坚持一种人际关联、代际关联、国际关联、横纵向运行关联以及诸领域间关联并行的“多重关联性正义”观念。可以说,《公共法哲学》全书都贯穿了对于西方价值理想的必要敏感和警醒,它并不追求那些“普世化”的规范性结论,而是通过引入中国情境来实现价值的“再情境化”处理,最终力图“使规范性结论更具有中国情境的切己性、相关性和介入性”。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历时性、共时性的“元结构化情境”,作者也没有给予盲目批判和否定,而是在合理修正原初实践约束条件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对审慎的对策。比如,针对遗留至今的一大历史遗产“差序格局”,作者认为,它可能产生的最大威胁便是会给城市化进程下的法治中国建设带来巨大的“反功能”—那些大量拥进城市的人们会将在熟人社会中习得的人身依附关系、“恩—报”关系、等级尊卑观念变相复制到城市生活中,从而形成一种严重不利于现代法治运行的“传染性差序格局”。对此,作者既没有否定差序格局的现实合理性(应对城市化风险),也没有无视它的“传染性危害”( 产生人格不平等和伦理特殊主义),而是以城市社会特有的匿名化、陌生化特征为指引,给出了建立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组织建设和现代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以替代差序格局所实际发挥出的经济互助、人格化忠诚、人格信任等功能。就此而论,《公共法哲学》在如何对待实践约束条件的问题上,既没有完全否定熟人社会的正向功能,又没有忽视陌生人社会的潜在弊端,从而在吸收了二者各自优点的基础上,提炼出了一种与当代中国相兼容的具体出路。
二
在《公共法哲学》一书的代序中,作者提出了两种论述方式,其中,“照着讲”的评判标准是准确性,即“对研究对象之思想的把握是否准确”;相形之下,“接着讲”的评判标准是解释力,即“所建构之概念框架、理论模式甚或研究范式,是否对研究对象具有更充分的解释力”。照此界分,《公共法哲学》一书所提出的“反思性情境主义”进路,显然在极大地考验着作者的洞察力和解释力。
首先,在洞察力方面,以转型中国的法政议题作为总的研究对象,并着力突出其转型性质,显然表明了作者锐利的思想眼光。“转型”的一大重要特性就在于变化性,“变”本身反倒成为唯一不变的东西。在这方面,《公共法哲学》一书之所以提出了“反思性情境主义”,就是认识到了“转型之变”的重要性,进而认为那些被我们视为神圣的“传统”既是“我们反思特定现代性模式(特别是西方现代性模式)的凭借,其本身亦是反思的对象”。其次,在解释力方面,作者的论证效果却“喜忧参半”:言其之“喜”,是因为作者敏锐捕捉到了制约当代中国转型的两类实践约束条件,不但会影响中国社会发展的三大结构性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央地关系和党政关系)全部纳入囊中,而且“后发—外源型现代化”国家在转型过程中所特有的转型负担也被悉数考虑在内。从这个角度看,《公共法哲学》确实做到了“介入性的学理分析”,既没有与历史中国遗留下来的丰富传统相割裂,也没有与当下中国的现实状况相脱节。
不过,相比于“报喜”,指出潜在之“忧”更加重要。实际上,“反思性情境主义”本身就是一个动态运行过程:一方面,研究者不能陶醉于特定价值理想所构筑起来的美好图景中,毕竟它们只是“暂时的定点”,需要研究者将其与转型中国的实践约束条件进行交互比勘,随时修正它们在中国语境中的具体规范性要求和制度实践模式,不能变成西方价值理想图景的简单移植者。另一方面,历史和当下中国的实践约束条件也是“暂时的定点”,不能因其存在就认定为合理,这又要求研究者必须提出自己的评价标准,并时刻根据这些标准来修订那些实践约束条件,而最终的结果便是原初的价值理想和实践约束条件均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就此而论,《公共法哲学》一书无疑存在着两大缺憾之处:
第一,在价值理想方面,为何“中国式永续国家”只蕴含了四种政体价值?实际上,不存在政权统治危机、只存在政府治理危机的国家,显然预设了某种政体模式的永久支配地位,这就表明了人类社会在政体模式探索和想象方面的“终结”。然而,此问题显然存在着可商榷的空间:比如,在论述超大规模型国家时,作者已经提炼出了一种“政治统一”价值,甚至认为该价值是“堪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等现代性价值相提并论的政治价值”。但不清楚的是,为何如此重要的价值却最终没有体现在永续国家中?作者的一个可能回应是,尽管“政治统一”很重要,但它不是“政体意义上的价值”,而只有法治、民主、正义才有资格堪称“政体意义上的价值”。不过,这种回应显然也有漏洞:大量研究表明,一国政体类型的选择会高度受制于该国的疆域面积、人口数量等规模因素的影响,对于中国式永续国家的构建而言,这种影响更不可忽视——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内部的成员数量是否庞大、不同成员是否多元异质以及彼此间是否存在着频繁互动,是判定该社会是否具有复杂性的关键标准。由此观之,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治理者所面对的不但是一个“超大规模”国家,更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超大规模国家,这既与历史中国迥异有别,又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这样看来,无论古今中西,当代中国的“高度复杂性超大规模国家治理”显然都是时代赋予当今中国人的重大课题,它必然要求我们在确保“政治统一”的前提之下,方能探寻一种适合于中国人自己的独特政体模式。就此而论,贸然将“政治统一”排除在“中国式永续国家”的核心要素之外,无疑会减损这一概念的理论魅力。毕竟,随着“中国崛起”越发成为现实,当下中国人对于世界文明的独特贡献问题也逐渐提上议事日程,而对于“永续国家”之核心要素的思考便是这样一个契机。
第二,作者对于某些实践约束条件的处理也存在着可商榷之处。实践约束条件的首要性质是一种“约束”,原初的价值理想必须要接受这种条件的“约束性检验”,只有在接受完检验之后,研究者才可以决定是否修正这种约束。然而,在《公共法哲学》一书中,某些实践约束条件似乎在具体论证中并没有发挥出这种作用,这个问题同样出现在了超大规模型国家的论述上。尽管作者在这部分提炼出了“ 政治统一”价值,但更多的是在“整合”层面来理解超大规模型国家,而它的另一面(即“分解”)却被忽视了。如果说“整合”旨在强调超越差异性的统一性,那么,“分解”則旨在突出各个组成部分的差异性,既包括横向维度又包括纵向维度:前者表现为各个地区基于历史、地理、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所形成的巨大地域差别,后者表现为超大规模型国家的现状会造就出一个多层级的等级管理链条和行政区划单位。而正是上述差异性的存在,会对作者的规范性对策的给出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将“城市社会”理解成一个完全与“ 乡土社会” 相对立的匿名化、陌生化范畴,可能就是作者的一个平面化想象。实际上,匿名化、陌生化在当代中国的不同城市中是不均衡存在的,有研究表明,县城其实是一个“半熟人社会”,在这个区域内,熟人社会中的“人格化忠诚”与“人格信任”与城市社会中的匿名化、陌生化特征并存,可谓“传染性差序格局”泛滥的重灾区;与此同时,无论从人口还是城市数量来看,县域社会又占据了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的多数。在这种情况下,指望通过以社会组织建设和现代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心的方式来达到“去陌生化”“再熟人化”的实践效果,反倒会削弱在县域社会中本来就不稳固的匿名化、陌生化特征,最终恐将导致“传染性差序格局”的进一步蔓延。反之,如果上述对策只适用于少数“一线城市”,那么《公共法哲学》所能够提供的理论解释力也就变得十分有限了。
当然,尽管《公共法哲学》一书在“反思性情境主义”的运用上存在着若干缺憾之处,这种直面价值理想与中国现实的努力却是值得高度肯定的。在阅读全书的过程中,笔者也一再体会到做出中国人自己的政治哲学思考之艰辛与不易。《公共法哲学》开创的“反思性情境主义”不仅为我们深入思考转型中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更为我们想象一种不同于西方人的理想图景贡献了一个难得的窗口,而借由这个视角和窗口,相信更多更好的中国政治哲学作品会喷薄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