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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轻型厢式货车与摩托车典型逃逸案件痕迹鉴定分析

2021-02-05郑晓旭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铁锈号牌类物质

郑晓旭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东莞 523047)

一、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是指由于当事方的行为活动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现场一切物质形态的变化[1]。在交通事故中,接触的车与车之间或车与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在接触面上形成的构造变形和表面附着痕迹。具体表现形式有碰撞变形、刮擦痕迹、碾压痕迹、整体分离痕迹和附着痕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中规定其: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体就相关物体上的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比对、分析,判断其相互作用关系,并作出鉴定意见[2]。

二、常见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的痕迹种类

常见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大致分为三类:1)机动车与其他车辆(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之间是否发生过碰撞;2)机动车或其他车辆是否与行人发生过碰撞;3)机动车或其他车辆是否与地面或其他固定障碍物发生过碰撞。其中车与车之间是否发生碰撞鉴定的较为常见,特别是涉嫌逃逸案件中的痕迹比对检验鉴定较为复杂。

(一)两车是否接触的痕迹鉴定

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过碰撞痕迹鉴定是对发生过碰撞的涉嫌事故车辆与其他客体(人体、车辆、地面或者其他固定物等)的相关痕迹进行勘验、检验、分析后,从而对涉嫌事故车辆或其他客体(人体、车辆、地面或者其他固定物等)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作出判断的鉴定类型。

两车是否发生接触碰撞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相对较难以甄别的,由于此类案件一般发生的是如下情况:处于优势方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视野盲区或者变道、超车、拐弯过程中无意对处于弱势方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接触,甚至对其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造成进一步碾压,双方对于两车是否碰撞接触有较大的分歧。上述情况下多数是发生侧面刮擦,由于处于弱势方的非机动车事发前有存在避让的可能性,两车接触的碰撞力度会相对较小,两车的接触痕迹会相对轻微,一般难以鉴别。

(二)对事故现场遗留物痕迹进行检验

该痕迹检验一般发生情况是:两车发生碰撞,其中一车逃逸,逃逸车辆在现场遗留有碰撞脱落的车体零部件散落物,通过对散落物上的痕迹与被肇事车辆痕迹进行检验鉴定,该项痕迹鉴定一般会在找到肇事车辆后做整体分离比对鉴定,从而锁定嫌疑车辆。

(三)痕迹微量物证检验鉴定

微量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微细物质材料。由于碰撞接触,一客体从另一客体带走某种微量物质或遗留某种微量物质,一般肇事逃逸案件中涉及的转移物质有:人(毛发、血液、人体组织、皮肤等)或车(油漆、塑胶、橡胶等物质)。微量物证种类繁多,在逃逸案件中出现概率很高,但由于微量,易丢失,且隐蔽性较强,因此在事故痕迹的鉴定过程中要注意细心发现并及时提取、固定[3]。

三、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06月19日,赵某驾驶一辆粤××号江铃牌厢式货车(以下简称被鉴定车辆)在马安新乐林村路涉嫌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场。通过交警对监控路口进行筛选排查,最终将嫌疑车辆扣押回来,查获后交警委托对被鉴定车辆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是否发生碰撞进行检验鉴定。

(二)案情分析

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路段为双向两车道,平直干燥水泥路面,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直立在左侧道路边线附近,其周围地面见多处滴溅洒落的血迹和散落有伤者的一只拖鞋及摩托车左后视镜支架,未见有其他车辆碰撞遗留的散落物或轮胎印迹(如图1所示)。肇事车辆逃逸,交警办案难度进一步增加,民警通过事故路段的监控排查,在满足时间、空间条件下锁定一辆可疑车辆(如图2所示),可疑车辆为一辆蓝色轻型厢式货车。扣回可疑车辆距事发时间已过去3天时间,且嫌疑车辆司机否认有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有过碰撞接触。

图1 事故现场照片

图2 可疑车辆检验照片

(三)车辆痕迹检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相关要求[4],对两车痕迹进行勘验记录如下:

被鉴定车辆: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身颜色为蓝色。在车辆右侧后部提取部分蓝色涂层作为样本1检材备检。其车体四周见多处陈旧性刮擦痕迹。轮胎周圈胎肩粘附较多湿润泥土。通过对该车四周的痕迹进行检验分析,见如下痕迹:货厢右侧后部距地高100cm-104cm范围内见两处斜向片状及条片状刮擦痕迹,宽度约为0.4cm,方向由右上向左下,表面泥灰及表层蓝色油漆呈减层,局部黏附褐色铁锈类物质(如图3所示)。车身其余部位未检见新近形成的异常痕迹及粘附物。

图3 车厢右后侧刮擦痕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车把上侧距地高92cm处及后侧距地高91cm-91.5cm范围内粘附蓝色油漆类物质(提取蓝色附着物作为检材备检)(物质堆积方向由右至左),其后侧及外侧局部生锈,见褐色铁锈类物质,铁锈物质上方见横向刮擦痕迹,宽度约为0.4cm,方向由后向前,由右至左,局部褐色铁锈类物质呈减层,且表面粘附蓝色油漆类物质(如图4所示);车身左侧凸出部件见减层挫擦痕迹。

图4 左侧把手端头刮擦痕

(四)微量物证鉴定

经微量物证鉴定结果: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车把外端粘附的蓝色物质和粤××号江铃牌厢式货车右侧后部提取的蓝色油漆类物质属于同种类油漆物质。

(五)结果分析

通过对上述两车痕迹比对分析发现,其中被鉴定车辆货厢右侧后部距地高100cm-104cm范围内检见的方向由右上向左下、表面蓝色油漆呈减层且局部黏附褐色铁锈类物质的刮擦痕迹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车把外端后侧距地高90cm-92cm范围检见的方向由后向前的、由右至左的粘附蓝色油漆类物质的刮擦痕迹且表面褐色铁锈类物质呈减层的痕迹在空间位置、痕迹形态、受力方向及附着物等方面符合造痕体与承痕体的相互印证关系特征。据逃逸车辆司机供述事发时车辆有装载货物且存在超车的情况分析,两车在痕迹高度上的差异应符合事发时逃逸车辆装载货物(车身高度会有所降低)及在超车变回己方车道过程中的车身倾斜所造成[5]。上述二车物质交换不仅是属于逃逸车辆自身属性的蓝色油漆物质的增减,还包括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把手上褐色铁锈类物质的转移交换,其中褐色铁锈类物质的转移具有一定的个别特征性[6],该特征性痕迹是进一步确定该车为嫌疑车辆的重要依据之一。另外结合上述微量物证比对综合分析得出:粤××号江铃牌厢式货车右侧后部有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车把外端发生过碰撞接触。

四、总结

本例鉴定关键有两点:其一,首先根据由交警提供的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及被肇事车辆照片、笔录等信息,初步判断逃逸车辆与被肇事车辆二者在碰撞的条件下可能发生的相对接触位置关系;其二,对交警捕获的嫌疑车辆及被肇事车辆进行痕迹比对检验分析,并详细记录车身四周嫌疑痕迹的形态、走向及物质增减等情况,并放比例尺拍摄细目照片,特别注意提取车身有粘附微量物质的嫌疑痕迹,以便后续进行微量物质比对分析,从而综合判断双方车辆是否发生碰撞。

随着我国车辆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屡见不鲜,车辆之间是否接触成为判断事故责任及确定事故性质的主要依据,也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案件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痕迹鉴定需求在交通事故鉴定领域愈发普遍,它对案件处理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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