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的正义基础
2021-02-02李水金赵新峰
李水金,赵新峰
(首都师范大学 a.管理学院;b,教育学院,北京 100089)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三次分配的正当性在哪里?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目标,罗尔斯就指出[1]:“一种理论,无论它有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有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分配的正当性不仅来源于中央文件,更来自正义研究的学理基础。尽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但是有了第一次分配与第二次分配后,为什么还需要第三次分配,政策文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这就要求从学理上解释第三次分配的正当性,亦即第三次分配需要获得正义的基础。
学界关于第三次分配正当性的研究,在理论上并未取得重大的进展。多数学者集中于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内涵进行研究,或者着重研究第三次分配与第一、二次分配的区别。但是对于为什么需要第三次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在分配正义中的地位,研究均很薄弱。
本文尝试构建一个新的研究框架,以便从理论上研究第三次分配的学理基础、正当性来源及正义基础。其研究逻辑是:首先有一个假设前提,即分配的最终目标的是实现正义。如果这个前提是成立的,那么就可以推出如下问题:以市场为核心的初次分配与以政府为核心的矫正分配是否实现了分配正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第三次分配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即初次分配与矫正分配没有实现分配正义,那么就推出第三个问题,即第三次分配是否实现了分配正义?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第三次分配就获得了正义的基础,即第三次分配是正当的、必要的、是分配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见图1。
图1 第三次分配正当性来源的逻辑框架
在下面的论述中,首先需要对分配正义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分析分配正义与初次分配、矫正分配的关系,我们会发现,初次分配与矫正分配在实现分配正义过程中实际上是失败的,这只要看看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及可能出现的道德伦理滑坡现象就可以了解这一点。因为初次分配是以财富分配为基础的,而矫正分配则是以社会公平为基础的,但是分配正义不仅包含财富分配与社会公平的分配,还包括道德与善的分配。这样,初次分配与矫正分配并未完成最终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而第三次分配以道德的善与伦理为基础,这样就对初次分配与矫正分配进行了再矫正,从而从最终形式上实现了分配正义,从而使第三次分配天然地获得正义基础。
二、分配正义的内涵及五个向度
分配正义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化,对分配正义最原始的理解即是平均主义,例如财富的平均分配、土地的平均所有、收入的按时计件等。但是在市场出现之前,由于缺乏可精确的技术标准,对分配正义的理解主要是基于道德与善,将分配正义的实现寄希望于拥有崇高德性的个体或组织,认为只有最具德性的城邦或个体才能实现最公平的分配。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在一个充满德性的城邦里,分配正义即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2]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每个人能够各司其职、各安其位,也就是说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才能被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不能出现才能大于职位要求或才能小于职位要求的情况,这样社会各种职业就得到了最公平的分配,同时每一个人的潜能也得到充分的发挥;另一方面是每一个组织或个体都不能干涉其他人,也就是说,每个人只能做自己份内的事而不能兼做或干涉别人份内的事,这样就避免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剥削与侵占,间接体现了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就指出[3]:“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里的“善”,即是公正,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由于每个人的贡献不同,这里的公平也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适度比例的平等,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4]:“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
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经济活动,按市场竞争原则来分配社会财富就成为分配正义的重要体现方式,这种分配也称为市场初次分配。由于市场存在失灵现象,其分配形式也注定存在缺陷,例如贫富分化加大、弱势群体利益难以保障等。这种现象在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中充分表现出来,开始反思市场分配的缺陷,反思的结果是加强了政府在财富分配过程中的作用。1941凯恩斯的《货币通论》提出了政府干预市场的主张,开始重视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及财富分配中的作用,于是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措施来促进社会公正。由于政府也存在失灵现象,如成本扩张、腐败、曲解市场等,政府在分配过程中的正义也受到质疑。于是学者们试图综合市场与政府在分配过程中的优点,重新思考分配正义的概念与理论。
1971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分配正义进行完整的阐述,指出[5]:“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分配正义的前提是平等,即每个人希望得到平等地得到财富、机会与资源分配,但是如果一个人能够无差别地得到与别人一样的财富、机会和资源,那么他就可能失去更积极努力得到更多收获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收入不平等也是允许的;二是不平等既然是现实的,那么什么样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呢?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这种不平等应“适合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或“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换言之,“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只有在能够得到弱势群体同意的情况下,能被看作是正义的。”[6]如果说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以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为基础的,那么诺齐克则从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分配正义最基本含义即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7]诺齐克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8]:是牺牲某些人的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显然,诺齐克属于后者,即通过最弱意义的国家来捍卫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马克思则对分配正义进行了系统的考察,指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框架结构中,分配正义既不是一个孤立的经济学或社会学问题,也不是一个抽象的政治道德问题,“分配正义是关涉人享有、继承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成果,保证社会制度平稳运行,推动生产力进步、生产关系变革以及人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9]马克思的分配正义从个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社会整体秩序入手,超越了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局限,促进了分配正义的进一步发展。
从分配正义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分配正义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同时代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总体看来对分配正义的理解主要有以下视角:一是财富正义的视角。财富正义的视角认为分配正义是经济财富的公平分配,即“对于人类基本经济需求满足方面应进行平等的分配,基本经济需求的平等优先于其他一切分配标准。”[10]也就是说,财富方面的分配正义追求按市场自由竞争机制来促进财富在不同个体及群体之间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分配。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为了经济上的效率,财富的平等分配虽然是正义的,但是有时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追求效率与追求平等之间存在冲突与困境,这也是市场初次分配的局限所在,因此,“好社会不追求收入均等。收入均等既不符合人性,也不符合现代经济体制的特点和刺激原则。”[11]二是公平正义的视角。公平正义的视角即是政府要分配过程中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实现财富的公平、平等分配,并减少贫困、救助弱势群体,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权利正义的视角。从权利视角来看,分配正义主要是指公民在分配活动中拥有的平等政治地位与政治权利,即分配正义意味着“一切人, 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2]它要求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自由权利。四是制度正义的视角。所谓制度正义,在罗尔斯看来,“一个正义的制度除了要使每个社会成员获得平等的自由而外,主要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必须统合正当与善,二是必须应尽可能地减轻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的偶然性对人命运的任意影响。”[13]也就是说,制度主义首先要维护个体的自由权利,保证正当性对善的优先性,社会不能因为“善”的名义剥夺个体自由的正当性,同时应尽量减少天赋、环境等因素对分配正义的影响。制度正义最重要的是法治正义,法律上的分配正义认为,不管是财富、资源还是机会、权利,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才有意义,法律“是一种为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形成的制度安排。”[14]五是伦理道德正义的视角。伦理道德正义的视角来看,分配正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基本价值,如自由、机会、财富、自尊、荣誉等伦理关系和道德要求。”[15]这种伦理道德关系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人民靠道德自觉来维护的,是较高层次的分配正义。
三、初次分配与矫正分配在分配正义中的失灵
1.初次分配在分配正义中的失灵
初次分配也称第一次分配,“初次分配一般是指国民收入作必要的扣除(税收、企业年金)之后在生产参与者中进行的分配。”[16]初次分配的主要原则为按劳分配,这是根据对生产要素的贡献将国民收入(劳动报酬、财产收入等)从生产部门流入政府部门和劳动者,结果形成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和劳动者个体的家庭收入。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市场经济主体在生产过程中权利与义务、作用与地位、付出与报偿之间的平等关系。根据分配正义的原则,初次分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需要按照市场原则使社会财富得到尽可能公平地分配以维护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又要保持在公平分配中保持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但是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初次分配的这两个目标都不可能得到完美的实现。首先从财富的社会公平角度来看,初次分配的结果导致不仅没有达到社会的公平,反而使社会贫富差距加大。这是因为每个人的能力、资源不同,导致其在分配过程中拥有的机会与收入也不同,那些能力强并且拥有更多资源的组织与个体,在初次分配中获得越来越多的财富,相反,缺少能力及资源的个人与群体在机会、财富、地位、资源方面的获得越来越少,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财富“马汰效应”,导致两极分化。例如“基尼系数从2000年的0.42上升到 2010 年的0.49,尽管 2015 年下降到0.47,但仍然是世界上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17]居民收入差距在“2016年到2018年连续增大”[18]。此外,在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追求过程中,市场是以效率为目标的,这影响到规则与制度失衡,从而影响到初次分配的不公平,“居民在资源要素所有权上的不公平和要素市场体系中规则的不公平是导致居民要素收入不公平的主要原因。”[19]其次从初次分配的激励效果来看,初次分配的初衷是激励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初次分配是完全遵循市场自愿等价原则进行交换,这必然导致垄断,从而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之间的企业劳动报酬差距、工资差距和福利差距中不合理部分的比重分别达到了270%、23.7%和40.41%。”[20]这导致的结果是“较高的价格和较低的产量,价格与边际成本间的差距带来了社会成本,导致了福利损失[21]。更为重要的是,以市场原则进行的初次分配无法解决自身存在的道德正义问题。正如魏伯乐等在《私有化的局限》中指出的,市场自发的私有化活动“可能使我们超越合理的界限而导致不良后果,这些不良后果甚至盖过了许多私有化形式所带来的无可否认的好处。”[22]即使是市场经济的鼻祖斯密也指出[23]:“世人尊敬的目光比较强烈地投向有钱与有势的人,而不是投向有智慧与有美德的人。”
鉴此,尽管以市场为核心的初次分配在劳动报酬、收入等方面缓解了分配收入不公平问题。但是从本质上看,由市场自身存在的失灵与缺陷,初次分配于事实上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初次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不公平,有必要通过政府的再分配来矫正。
2.矫正分配在分配正义中的失灵
由政府来矫正市场分配不公的行为,称之为矫正分配,也称第二次分配。矫正分配的主要目标是克服初次分配带来的社会公平问题。按市场原则进行的初次分配虽然能够按照个体与组织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来分配财富,但是由于能力、天赋、机会以及个人背景原因的影响,即使以平等人格身份进入市场交换,其“交换前占有状况的不平等,事实上已决定了这种平等人格身份进行的市场交换是不平等的。”[24]即使初次分配能获得同等的财富,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境况如家庭负担、支出结构、健康状况等不同,这种同等财富的形式平等并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平等,再加上市场初次分配导致的贫富差距、道德困境等,使得政府介入再分配领域进行分配矫正成为必要。那么什么是矫正分配呢?矫正分配即是“出于公平和均衡发展原则进行的分配,主要以政府为中介,通过所得税、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无偿转移手段,纠正单纯依赖市场进行分配所产生的偏差,收入的主要流向表现为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向政府的转移和政府部门对住户部门的转移,分配结果形成各个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它代表了可以用于消费的最大数额。”[25]
从上述可以看出,作为矫正正义的再分配是以公权力的行使者——政府为后盾的,分配的形式即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形式。政府通过再分配对市场初次分配进行矫正,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为公民身份具有实质意义创造各种条件,而且也能延缓或减少自然秩序中的不平等因素与偶然性因素对人类命运的影响,改善政治共同体公民之间的关系,建构合理的政治秩序;不仅有助于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境遇,而且也有助于提升社会整体的生活质量,实现社会成员低成本地和谐共处。”[26]正是通过政府的矫正分配,保障了财富在社会成员中相对平等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分配正义。
但是政府在分配过程中并不直接拥有这些财富,也不直接创造财富,而是作为被委托人根据公共利益来分配这些财富。因此,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运用公权力来滥用公共财富就成为矫正正义的重要体现。然而,“无论从抽象逻辑还是从现实实际来看,委托人与代理人、公权与公权的现实行使者、公权规定的有限性与公权行使的权力无限性可能、公共利益与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特殊公权力集团,均构成了社会财富分配的内在矛盾,这些矛盾具有无法摆脱的‘公权悖论’特质。”[27]这样,这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产生腐败、寻租等活动,从而偏离分配正义的目标。另一方面,政府本身存在的失灵也可能使矫正分配偏离分配正义的方向。政府自身是存在缺陷的,这种缺陷不仅存在于里根的名言“政府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因为它本身就是问题”中,更存在于政府作为经济自利人的特性。公共选择理论就指出[28]:“政府像纯粹交易经济中的市场一样,只是被看做聚合私人需求或平衡私人需求的制度。”这种情况为政府滥用职权提供了机会,并可能因自利行为而导致对公共利益的漠视或侵蚀,从而偏离分配正义的方向。此外,政府可能因单一的价值追求而陷入道德困境,从而无力回应分配正义中的道德正义。政府的价值是复杂多元的,“是一种体系性、系统性的存在,而不是单一孤立的。”[29]但是由于效率、功利、实用等工具性价值更易观察、感知和衡量,结果使得政府“无力反省公共行政及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目的,将其变为执行与管理的工具,不但无力担负起公共行政捍卫民主政治价值的责任,也无法实现提升公民道德水准的使命。”[30]其结果是政府在矫正分配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而难以有效地实现分配正义。
综上所述,尽管市场为核心的初次分配在实现财富正义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而以政府为核心的矫正分配在实现公平的正义方面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及政府本身存在的缺陷,二者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是失灵的,或者说二者只是局部地推进了分配正义,特别是分配正义的道德正义方面,二者更是存在明显的不足,这就为以道德与善为核心的第三次分配留下了正义的空间。
四、第三次分配的兴起及其对矫正分配的再矫正
第三次分配也称“矫正再分配”,它是对市场初次分配以及政府矫正分配的再矫正。作为一个本土化的概念,第三次分配最初由经济学家厉以宁1994年在《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中提出: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率进行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来进行第二次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在厉以宁看来,“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说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31]。
由于第三次分配的提法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不长,学术界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什么是第三次分配,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理解。大多数学者从公益慈善的角度进行理解,“所谓第三次分配,就是指个人、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在习惯和道德的推动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自愿捐赠出去,通过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形式,进行社会财富的重新配置并最终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分配机制。”[32]有学者认为第三次分配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机制,有学者认为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补充,“所谓第三次分配,则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诸多方式济困扶弱、促进公益事业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33]也有学者从制度的角度来理解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是一种这样的制度安排,“即个人或企业出于自愿,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以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配置。”[34]还有学者认为仅仅从慈善角度来理解第三次分配未免过于狭窄,主张从更宏大的视角来理解第三次分配,将第三次分配理解为“丰裕社会的财富流向如何适应个体精神追求和人民美好生活的命题。”[35]
由此可见,以公益慈善捐赠为核心的第三次分配明显不同于市场的初次分配与政府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主要特征如下:一是第三次分配是以第三部门为主导的分配。如果说初次分配以市场为主导,再分配以政府为主导,那么第三次分配以第三部门也即非营利组织为主导。二是自愿性。第三次分配的财富来源如志愿活动、慈善捐赠等是建立在公民个人或组织自愿的基础上的。三是道德性。第三次分配是以道德的力量进行调节的,因为“道德力量调节才能够使市场调节更好地发挥作用。”[36]四是社会公共性。第三次分配通过动员社会的志愿、慈善、公益等力量参与,并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公共性。五是志愿性。第三次分配与市场的竞争性与政府的强制性不同,它是以志愿力量为核心的,本质上“是一种与价格机制、官僚机制并列的社会志愿机制,而不能狭窄化地界定为公益慈善事业。”[37]六是公益性。第三次分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弥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不足,促进整个社会的公正、正义以及公益事业的发展。总体看来,第三次分配与市场为主导的初次分配以及政府主导的再分配的比较见表1。
表1 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比较
由此可见,第三次分配完全不同于以市场为核心的初次分配和以政府为核心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实现了道德与善的价值的回归。在分配正义过程中,第三次分配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矫正功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对分配正义的理论体系进行矫正。传统分配正义的理论体系主要包含两个维度,即初次分配正义的维度和再分配正义的维度,但是“由于市场失控和政府失灵,在两次分配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仍留有空白,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出现的贫富差距过大、弱势群体大量出现等社会正义问题,分配正义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38]这样就使得传统分配正义的理论体系不够完善,而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到分配正义体系,则有效克服了市场初次分配与政府再分配的不足,从理论上完善了分配正义的体系(图1)。
图1 分配正义的理论体系
二是对初次分配与矫正分配中的道德正义进行了矫正。如果说市场分配是以追求效率为目标,那么政府再分配是以追求公平为目标的,而第三次分配则是以道德追求为主要目标。尽管在一些学者看来,市场分配也蕴含着道德目标,即“市场的道德规则使我们惠及他人,不是因为我们愿望这样做,而是因为它让我们按照正好可以造成这种结果的方式采取行动。”[39]但是由于市场存在失灵现象,基于市场原则的道德是不稳固的,是经济利益的副产品,而不是主要目标,很容易受到自利人的“背德风险”而破坏。魏伯乐、奥兰·扬等人就指出[22],以市场为原则的私有化“可能使我们超越合理的界限而导致不良后果,这些不良后果甚至盖过了许多私有化形式所带来的无可否认的好处。”而政府的再分配也促进公平的同时也对道德起着监督作用,但是由于政府也“面临着不可克服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他们强制和惩罚其代理人的能力非常有限”,其结果是“偷懒行为几乎无处不在”[40]。而第三次分配是以公益使命为目标的,使用的也是公益资产,受到社会更严格的审视,这就使得第三次分配能够大大减少机会主义和背德行为,从而推动道德正义的实现。
三是对初次分配与矫正分配中的财富正义进行了矫正。财富的使用有三重含义,即按照市场效率原则的财富分配、按照政府公平原则进行的财富分配和按照第三部门公益目标进行的财富分配。无论是市场的初次分配还是政府的矫正分配,都没有真正实现分配正义中的财富正义。那么,财富怎么使用才是正义的呢?第三部门将财富用于公益事业,这是第三部门区别于市场财富观与政府财富观的重要因素,也是财富正义的重要来源。第三次分配的财富正义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为公益事业而进行的慈善捐赠是财富分配正义的重要体现。相对于市场与政府,公益事业是利他的事业,是美好生活向往追求的事业,是形成公益型社会的事业。据《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告》, 2018年,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达919.7 亿元,比上年增长26.1%。慈善捐赠属于公益资产,其产权既不属于捐赠者,也不属于受益者,更不属于非营利组织,如何使用社会捐赠,成为影响财富分配正义的重要因素。第三次分配对捐赠财富的公益性使用,本身就体现了财富正义。二是第三次分配的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政策也体现了财富正义。根据法律,第三部门享有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方面与市场、政府不同,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通行做法,有助于推进公益活动的积极性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是财富正义的重要体现。三是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也是财富正义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体现。与市场、政府不同,慈善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社会资金与资源用到了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公益领域,让公益慈善精神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和各个领域,并为受益者提供了良好的公益性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体现了财富正义。
四是对初次分配与矫正分配中的权利正义进行了矫正。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对个体权利,特别是弱势群众的权利正义缺乏明确的保护。初次分配最终会导致贫富差距,使得弱势群体的权利难以有效保障;政府的矫正分配又会因为公权力的原因而难以使权利正义渗透到私域的个体。而第三次分配以其灵活性、公益性与志愿性可以在市场、政府管不好、管不了的地方发挥作用,特别是第三次分配在慈善救助、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到了初次分配与矫正分配难以起到的功能。
从上述可知,第三次分配通过对市场初次分配与政府矫正分配的再矫正,完善了分配正义的理论体系,从而在道德正义、财富正义、权利正义等方面获得了正义基础。
五、第三次分配正义基础的完善
1.第三次分配道德正义基础的完善策略
相对于市场的初次分配和政府的矫正分配,第三次分配在本质上是道德与善的分配,道德与善是第三次分配的灵魂。强化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正义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要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吸取道德文化精华。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年的文明,蕴藏着丰富的慈善道德思想。早在周代就提出了“保息六策”的慈善道德思想,“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41]此外,“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思想、“守望相助,出入相支,疾病相持”以及“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慈善主张以及“与人为善”“协和万邦”“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伦理,都是第三次分配重要的道德与慈善精神的来源,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要努力强化第三部门的公信力建设。第三次分配使用的是公益性的资产,提供的是社会公共服务,需要接受公众更为严格的审查。因此,公信力是第三次分配的生命线。公信力也是建设透明分配机制的需要、是预防公益腐败的需要、是重塑分配形象的需要。第三次分配在具体实践中需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自律机制以及他律机制建设等强化公信力建设,以满足社会对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正义需求。此外,还需要大力扶持第三部门的分配主体建设。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第三部门,在中国称之为社会组织。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9 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6.6 万个,比上年增长6.0%。社会组织的发展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丰富的慈善资源。因此,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正义需要努力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2.第三次分配财富正义基础的完善方略
初次分配与矫正分配过程中的财富正义可以通过第三次分配得到有效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第三次分配的慈善正义及捐赠正义推进的。因此,完善第三次分配的财富正义也可以从慈善正义与捐赠正义两种角度来考查:从慈善正义来看,第三次分配的慈善资源既不同于以私有产权为核心的私人资产、也不同于以国家产权为核心的国有资产,而是使用于公益目标的公益资产。因此,慈善资源不能用于任何使私人获利的行为如分红、利息等,而是要将慈善资源基于公益目的服务于特定的目标群体或公益性事业,使那些边缘群体、弱势群体、“最少受惠者群体”等,能够在需要时得到慈善救助,从而使慈善资源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和有效的使用,并在整个社会形成公益慈善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从捐赠正义来看,第三次分配的资产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各种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机构及个体的捐赠以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收入。为了鼓励民间捐赠,国家需要从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特殊优待,以便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这就是捐赠正义的目的。但是从目前的捐赠来看,捐赠总量仍比较少,据《2019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873.2 亿元,比上年下降5.1%。捐赠收入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相称,为此需要大力强化捐赠正义建设,形成“人人公益、人人捐赠”的良好氛围,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3.第三次分配权利正义基础的完善方略
在功利主义者看,分配正义即是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或者说,保证社会福利总体水平的最大化,即使这种最大化是少数人不愿意接受的。功利主义者边沁就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42]但是从权利正义的视角来看,分配正义在保障多数人的福利时不能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否则就会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从而剥夺少数人的分配正义。因此,一个正义的社会决不应该以扩大社会总福利的名义去剥夺任何个体的权利,绝大多数人也不应当为了功利而把个体权利当成交换工具。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第三部门通过公益、慈善等活动,有效维护了个体与组织的利益,特别是在贫困帮扶、灾害救助、弱势群体维权等具体活动中不断实现个体权利与利益,充分展现了第三次分配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从而强化了权利正义的基础。
4.第三次分配公平正义基础的完善方略
第三次分配在公平正义方面“具有促进分配正义之基本价值”[43],因此,完善第三次分配的公平正义基础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市场的初次分配导致贫富差距加大,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而政府的矫正分配尽管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但是由于政府自身存在失灵,在推进公平正义的分配中也存在失灵。第三次分配担负起公平正义,需要将社会慈善财富分配给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困难群体、受灾害影响群体等,从而推进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第三次分配的公平正义是通过良好的治理来实现的,一方面,要强力推进第三次分配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第三次分配以第三部门为主导,第三部门的治理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第三次分配的实施。因此,应加强第三部门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大力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第三次分配中的运用。与市场、政府相比,第三次分配出现时间短,在很多方面还不够成熟。随着新兴技术的出现,不仅为第三次分配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平台,也为第三次分配的公平正义提供了良好的机会。运用新兴技术强化第三次分配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成为维护分配秩序、保证分配公平的重要保证。
5.第三次分配制度正义基础的完善方略
制度的正义性成为人类良好治理的必然追求。邓小平指出[44]:“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好的制度才可能实现制度正义。“所谓制度正义是直接作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行为的社会规则系统所具有的对应于、相洽于人们正义需要、要求的性状和作用。”[45]从第三次分配来看,制度正义的完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建设。制度正义的实现需要制度体系的支撑,尽管目前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法律,但是关于第三次分配的法律目前只是散见于各类财务税收等法律体系之中,其专门立法尚告阙如。因此,需要加强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特别是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对于包括公益资金的使用、慈善捐赠的分配去向、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等,都需要在制度体系中规范,为制度正义的实现打下基础。二是要加强第三次分配中的制度伦理建设。制度本身是包含伦理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建设本身需要符合伦理道德的需求。例如在第三次分配中破除制度伦理的相关制度安排,保证制度正义的实现。最后是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好的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落实制度的执行措施同样必不可少。制度只有落实到实践中,才能有效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