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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的强化监督作用探讨
——基于社区矫正视角

2021-01-31张磊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矫正检察检察机关

◇ 张磊◇

近年来,监察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之一是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与检察机关分开,检察职能相对弱化。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增强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重构法律监督机制尤为重要。检察建议作为检察监督的手段之一,在参与社会治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①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各类检察建议252966件,相关单位已采纳208438件,采纳率82.40%。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制发各类检察建议277482份,已收到回复192939份,占69.53%;已收到的回复中被采纳186544份,采纳率为96.69%;另有10754份虽未按期回复,但经督查,被建议单位实际工作中已采纳检察建议。通过检察建议工作,检察机关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参见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载《检察日报》2019年2月27日;2020年8月5日最高检就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答记者问。但在刑事执行方面的监督效能和作用仍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以社区矫正为视角,对检察建议在社区矫正中的强化监督作用展开论述。

一、社区矫正中检察建议的独立价值

(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活动中履行宪政型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以此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保护基本人权和限制公共权力,然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在很长时间以来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效能,重塑监督权威尤为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诉讼监督与执行监督是检察监督的组成部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诉讼活动,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在非监禁刑事执行方面的尝试,从适用到执行都不甚完善,违法违规现象在所难免,尤其需要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监督。在社区矫正中运用检察建议是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宪政型检察职能的重要实施手段之一。②王玄玮:《中国检察权转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28页。鉴于此,2020年相继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后面简称《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全方位的监督。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调查评估活动监督等八项法律监督职责。另外还有多项条款对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作出了规定。

功能定位决定职能方向。检察建议以其独有的简洁性、迅速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于有效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预防违法犯罪,增强法治观念,参与社会治理等起到了重要作用。④孙谦:《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念、原则与职能——写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之际》,《人民检察》2018年第21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现社区矫正适用与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包括通过研究与社区矫正有关的重要文件,发现地方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通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发现社区矫正决定及执行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列席与社区矫正相关的重要会议,发现矫正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所受理的检举和控告材料中,发现违法线索,或通过走访有关单位以及办理案件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然后制发检察建议进行法律监督。

通过检察建议向社区矫正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改进或修正意见,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犯罪隐患,彰显出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活动中履行宪政型法律监督的职能。

(二)检察建议旨在构建柔中带刚的沟通型检察监督模式

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建议,其外在表现形式是纠正与督促,内在实质是沟通与预防。检察机关与被建议单位沟通,有利于建议与被建议双方在社区矫正的规范运作上达成一致意见,提高被建议单位对自身职责的认识,提高对职务违法犯罪风险的警惕和重视程度,强化对社区矫正管理纰漏的完善健全意识等,实现自觉、自愿和积极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目标,促进社区矫正适用和执法行为的规范化。⑤陈永斌,李益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论根基、域外经验与模式选择》,《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当然,检察机关的关注与沟通有别于平时生活中对他人可有可无的关注和柔性沟通,其以正式性与规范性彰显出沟通的严肃性与不可回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分别对被建议单位的配合与回复做出了明文规定,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9条明确指出,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6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使沟通具备柔中带刚的色彩,这无疑会增加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这既体现了国家对被建议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督促落实的决心,也是对检察建议监督权威的确认。

(三)检察建议监督角度多元,彰显多重功能价值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具有参与全程化、监督对象多样化、监督内容全面化等多角度监督特点,检察建议在其中之运用彰显出多重功能价值。

第一,纠错、整改功能。刑事执行检察机构通过对社区矫正裁决适用阶段、宣告阶段、日常监管阶段以及刑罚执行变更与解矫阶段的监督,运用检察建议纠正案件处理机构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促进其增强责任感,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彰显出检察建议的纠错、整改功能。

第二,犯罪预防功能。通过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社区矫正适用及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尤其是职务犯罪的苗头或行为。总结案发规律,深入观察分析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找出规定或管理中的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敦促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对策消除诱发因素;降低职务犯罪案发风险,彰显出检察建议的犯罪预防功能。

第三,救济功能。当社区矫正的决定、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导致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调查有关事实并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公民权利救济,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彰显出检察建议的救济功能。

第四,引导功能。除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错整改建议外,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见义勇为、检举揭发、协助破案、慈善举动等行为,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表彰建议或减刑建议,弘扬社会正气,激励服刑人员悔过自新,同时有利于引导公众加强法治观念,激发积极向上的能量,彰显出检察建议的引导功能。①钟文华,王远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

近年来,各地针对社区矫正的检察建议数量不断增加,检察建议在护航社区矫正正确实施、加强矫正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弘扬社会风气等方面,日益彰显出其独立价值,但其仍存在柔性有余刚性不足、难于执行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社区矫正中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的表现及原因探寻

尽管检察建议在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方面已有长足进步,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存在。其主要表现为:检察监督介入时间滞后,导致事后监督居多;制发不规范,建议内容雷同化,导致检察建议没有具体指向性和可操作性;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怠于回复、拖延回复、整改效果不理想等。②于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研究——基于天津市基层检察院和司法所的调研》,《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4期。当前,检察建议的核心问题为刚性不足,建议质效难以彰显,监督权威未获得充分认可,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体制原因:现有体制架构,检察权难以独立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办案组织及人员组成,均由立法机关决定,检察机关也只对立法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权力架构模式本是为彰显检察机关的独立监督地位而设立,然而,在过去几十年的实际运行中,检察机关行政化的人事任免机制和对本级政府的财政依附关系,造成检察官在忠诚于法律与满足个人需要之间进退维谷、在公正独立与消极敷衍之间左右摇摆,由此造成了检察权难以独立行使的尴尬局面。由此带来两方面消极影响,一方面,部分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对自身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定位不当,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将独立公正、秉公执法的“监督”行为异化为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的“协助”行为,可想而知,发出检察建议主要是完成任务,敷衍了事;另一方面,被监督机关难以建立起对检察权威的认可和尊重,对检察建议不够重视,出现了不少未做回复或整改不力的现象。

(二)理念原因:监督理念偏差,监督关系不畅

理念偏差之一,认为监督就是检查,检察就是“找茬”。在部分被监督单位看来,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意味着“找茬”“找错误”“挑毛病”,是对自身适用法律或执行法律的不信任,甚至是对司法权威和执法权威的挑衅,所以对检察建议从心底深处持排斥态度,因而部分被建议单位基于自身地位及利益的考量,对检察建议采取不予回复的抵制做法或草草应付的变相抵制做法。

理念偏差之二,过于强调监督权威。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如果将检察监督定义为对立与博弈,把自己放在高高在上的地位,在不平等心态的作用下,势必会滋生压制心理,期待被建议单位乖乖听命。检察机关若走入只顾彰显自己监督权威的歧途,那么监督与被监督双方之间的相互配合将更加困难。

理念偏差之三,认为检察建议没什么作用,只是走形式。部分检察机关和被建议单位长时间以来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检察建议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提醒,在被建议单位耳边吹吹风、挠挠痒,过了就算了,造成检察机关没有形成有说服力的建议和跟踪监督机制,被监督单位没有真心实意地改正态度。检察建议实际效果不理想。

以上三种理念偏差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理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自身定位存在偏差,由此造成检察建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难以实现其设立的初衷。

(三)质量原因:检察建议质量不佳

当前对社区矫正监督考察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需要负责刑罚执行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监督以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多项内容。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监所检察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七项职责。于社区矫正而言,检察监督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案多人少,二是检察人员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知识。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检察人员大多依靠为数不多的书面材料检查和偶尔的实地走访,难以做到经常性、跟踪性监督。②谭义斌,黄萍:《关于检察建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人民检察》2016年第8期。“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③毛泽东在1930年《反对本本主义》中提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在全党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要做好调查研究基本功。只有深入调查,才能弄清违法违规事件原委,进而提出整改建议。在调研不深入并且缺乏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检察建议的内容多集中在“加强业务培训”“落实责任制度”等较为宏观的词汇,难以制发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精细化检察建议。

三、提升社区矫正检察建议刚性的路径

(一)理念提升路径

1.树立独立监督、平等监督、严肃监督的理念

所谓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归根结底是要检察建议能够得到被建议单位的认可与接受。解决检察建议刚性的问题,最重要的是理顺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地位和关系。法治国家的正常运行需要构建严密的权力控制机制作为基本保障。检察建议作为宪政型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①秦前红:《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是一种有组织、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监督,其目的在于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异化。法律监督只有做到独立监督才能真正实现权力制约,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②叶燕培:《检察建议的法理分析》,《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21期。如前文所述,检察机关人事任免的行政化和财政来源的依附性决定了检察监督难以独立行使,因此改革目前的检察制度势在必行。近年来,各省市正在尝试对检察机关进行大幅度改革,包括由原来的高度行政化向司法专业化的内设机构改革,从人财物的高度地方依附性向省级统一管理的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同时,深化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建立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这对于独立监督而言是利好消息。

作为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一环,检察建议应坚守宪政型法律监督本质,体现其专门性、独立性、强制性与严肃性,但也要防止为增加其刚性,而使检察建议成为居高临下的指责。检察建议应保持严肃但不严厉的特性,因为其在本质上具有程序性和建议性的特性。监督方与被监督方本来平等,监督与被监督乃是制度平衡之设计,并无地位高下之分。检察机关的建议是依法进行的程序监督。通过平和理性的提示与提醒,督促被建议单位改正错误,而非亲力亲为地实体处理。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之间均为法治共同体中的一员,并非博弈与对抗的关系,而是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共同肩负守护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尊严之责任。对社区矫正而言,检察建议的目标是要维护社区矫正刑罚适用与执行过程中的合法公正,实现将犯罪人改造为善良公民、重返社会的理想。监督与被监督双方在恢复社会和谐秩序方面,目标是一致的,相互理解、求同存异是双方应有的态度。监督方避免居高临下的姿态,被监督方以开放和接纳的态度,双方在依法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之间形成良性合理互动,方能形成制约与协同、对话与沟通。

2.建立信息化时代智慧监督的理念

封闭机械、静态僵化是无法保持检察建议的工作活力的。信息化时代对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而言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检察建议应跟上时代步伐,调整思维、拓宽方式、优化流程、规范内容。利用大数据时代信息收集的快速性、广泛性与关联性,做到既从宏观上把握中国法治现状与社区矫正现状,又从微观上聚焦关键问题,③卞宜良:《大数据思维变革对司法裁判的启示》,《检察日报》2019年4月27日。以冷静审慎的态度精准发现社区矫正适用和执行过程中类型化、重点性违规违法问题。当前亟须建立一个由公检法司共享合作的全国性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深度整合互联网、人工智能和社区矫正,打造社区矫正全过程、全方位的智能化,①参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052号提案答复的函》(粤司函〔2018〕425号)。突破信息壁垒化、促进信息流通化、实现信息共享化,形成法治合力。在检察建议的制发过程中,除了传统的问题查找方式外,还应增强获取、分析和利用相关数据的能力,形成实地监督与网络监督、定期监督与动态监督、总体监督与重点监督、过程监督与随机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理念与方式。

(二)配套支持路径

1.人大支持路径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专门的、具体化的监督,与人大的全面性、终局性监督不同,但在本质上仍属于落实人大监督的具体形式之一。因此,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依托人大常委会的有力支持,形成合力监督,是增加检察建议刚性、提升监督效果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支持检察建议可以分为四种途径:第一,通过专题调研、质询或执法检查等形式予以监督,关注检察建议的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第二,出台加强检察建议的决议,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列入被监督机关年度考核内容,促使被建议单位积极配合整改,确保检察建议能够做到“真落实”;第三,落实重大案件检察建议及其回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制度;第四,探索检察建议抄报通报制度,对于重要的建议或者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复或整改的,及时向所在人大常委会抄报或通报。通过人大对检察监督的支持,能够形成各部门联动合作的局面,有利于配合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

2.监察委支持路径

预防职务违法犯罪是检察建议的重要功能之一。为构建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尤为必要。②万春:《检察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参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研究工作的体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对于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的涉及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向监察委员会移送的,在移送标准、移送程序、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是否可以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的处置方式及公开标准方面等均应予以探索,以建立、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③何静:《检察介入监察调查:依据探寻与壁垒消解》,《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另外,在国家层面公布统一的职务犯罪案件衔接的工作规定,以避免各地规定不一、衔接混乱等问题,形成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协同监督的局面。

(三)队伍强化路径

专门化、专业化、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保证检察建议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强化队伍建设可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构建社区矫正检察组织机制。当前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对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探索和实践,这将促使检察监督队伍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在员额制改革中,设置适量的专职社区矫正检察人员,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做好做实的基本保障。检察机关可采取多种形式使社区矫正检察组织化、专门化、常态化。其中包括在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院设立社区矫正检察科,在无刑事执检部门的基层检察院或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室或社区矫正检察小组,为检察建议的刚性落实提供组织保障。在案多人少、人口流动频繁的现实情况下,突破传统检察监督方式,不断创新,寻找适应时代发展的社区矫正检察机制,①樊崇义:《检察机关深化法律监督发展的四个面向》,《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建立上下级、同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合力监督机制,流动人员管理异地监督机制,实地监督与网络监督互补机制等,探索定期检察、巡回检察、流动检察与专项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二,建立社区矫正检察人才补充和培养机制。要做到检察建议刚性,必须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上下功夫。首先,针对部分刑事执检部门一线干警老龄化,难以承担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问题,可通过换岗分流优化人员结构,同时,补充具备现代法律专业知识的新生力量;其次,各检察院之间可以加强有关社区矫正监督案例的交流和讨论,并进行专业培训或专题研究等活动,以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最后,敢于放手,大胆实践,培养年轻检察官的独立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其在办案中主动发现问题、提出专业建议的能力。

第三,落实社区矫正检察队伍考核机制。绩效考核对于工作而言,既是压力又是巨大的动力,不失为一种有效激励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在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解决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46条第(五)项。在考核时,不应单纯以建议和回复的数量为标准,忽视建议内容和实施整改效果,应当以质量为基石,以效果为标准,对检察建议进行科学评价。③顾文虎,林清红:《检察建议工作原则与机制完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年第4期。定期评选优秀的检察建议或者检察建议工作先进集体,以考核管理促进绩效提高,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四)制发规范化路径

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建议能否做成刚性,质量是关键。应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规范检察建议,着力提升社区矫正检察建议的质量。

从内容而言,须做到有理有据,以案释法,以案说理。针对不同阶段、不同机关、不同事项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实现分类建议、精准化办案。以脱、漏管为例,如果是交付执行阶段的脱、漏管,检察机关应针对不同责任主体提出相应的建议。若是因法院、公安或监狱机关未送达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或未向社区矫正对象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导致的,检察建议则需阐明法律规定,明确告知被建议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实居住地,在法定时间内送达法律文书,并向社区矫正对象告知报到义务。通过查找被建议单位的工作流程,发现工作疏漏,建议相关部门建立法律文书送达专人负责制度、定期检查清理制度、与检察机关信息联网制度,以减免疏漏,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若是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疏于管理造成的,检察建议应着重强调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帮扶职责,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相关教育培训和人才引进制度,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提升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若是由于某些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等行为引起的脱、漏管,则需要与监察机关衔接工作。对于检察建议而言,发现问题、数据真实是基础;依据准确、论证充分是保障;建议中肯、对症下药是关键。

从形式而言,需要对社区矫正检察建议的适用对象、调查内容、制发格式、审批程序和登记备案等一一规范。在适用对象方面,避免定位偏颇,导致将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监督对象;在调查内容方面,应基于法律专业视角,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规范与否作为监督重点;对于常见多发的和具有严重倾向性的类案制发检察建议;在制发格式方面,应遵循规范格式,统一编号登记存档,并经法定程序发布。

(五)宣传强化路径

对社区矫正及其检察监督加强宣传,增加社会认知度、被建议单位认同度和公众支持度,是提升社区矫正检察建议刚性的辅助路径。

首先,建立检察建议现场宣告送达为主、书面送达为辅的送达制度①《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两种方式中,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现场宣告送达无疑会更加有利于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现场宣告和当面释法说理,不仅可以增加双方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而且可以促进相互交流,共同完成整改目标,实践证明公开送达的方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②“满城区检察院向区司法局公开送达社区矫正工作检察建议”,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外出务工就业、帮扶帮教落实情况中存在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区司法局履行职责。此次送达采用公开送达的方式,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现场送达,取得良好效果。见《潇湘晨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0972235425211563&wfr=spider&for=p c. 2020-10-19.。为了确保送达和宣告顺利进行,最好在送达之前与被建议单位在问题定性、整改意见、公开方式等方面做好沟通。宣告时,还可邀请第三方人员,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监督员等参加,以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其次,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和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典型建议、优秀建议或精品建议,通过示范引领促进检察建议规范化、公开化、刚性化。针对普遍性、多发性和类型性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的检察建议进行梳理总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检察建议案例选编,对基层检察机关起到指导作用。

最后,依托媒体宣传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在大数据的互联互通时代,利用一切可能的信息传播手段,尤其是网络传播,发布有关社区矫正检察建议的新闻、典型案例和优秀检察建议书等,以提高公众对检察建议的认识和信任度,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社区矫正,参与社区矫正,监督社区矫正,鼓励被害人和群众为检察监督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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