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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法人有限责任的法律建构研究

2021-01-30卿利军

山东纺织经济 2021年6期
关键词:公司法人企业法人市场经济

卿利军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永州 425100)

近年来,整个纺织行业不太景气,不仅企业数量呈下降趋势,而且亏损企业也在增多。面对困境,纺织行业中,一些纺织企业趁机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应负的债务,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既有纺织企业法人成员的责任承担意识欠缺这个内在原因,又有行政监管不力、法律规范尚有欠缺的外在原因,给纺织企业法人成员巧取豪夺、谋取私利留下了生长的土壤。为此,有必要对纺织企业法人有限责任进行法律建构。

1 强化对纺织企业行政监管

纺织企业法人作为纺织市场中的生产经营者,其行为必然会影响到他人的权益,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单靠纺织企业法人成员的自律是不够的,加强对纺织企业行政监管是完全必要的。

1.1 着重对纺织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监管

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中,纺织企业的登记管理是前提。因为纺织企业要有能力承担责任,只有在登记管理以后,才能取得民事、市场主体的资格,可见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为此,工商管理部门不仅要做好纺织企业的各项登记工作,还要建立、健全纺织企业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只有及时、完整地掌握相关的基础信息,才能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工商登记对纺织企业的责任(财产)等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但都是建立在形式上的企业登记和时间间隔较长的年检上的,而且纺织企业的情况都由纺织企业自己提供(需要企业自律),这就存在监管不力的可能。一旦纺织企业弄虚作假或经营状况恶化,则其他人无法知晓,就有可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他人的利益。

针对以上情况,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对纺织企业的资产状况要求定期提交报告书,并且该报告由有资质的验资部门出具才行,否则不予年检,对评估不合格或拒不提交的推迟年检;二是对纺织企业资产不足注册资金1/3者,将予以公告警示;三是对纺织企业所有资产不足1/3者,先是责令在一定的期限内补足,期限过后仍不能补足者,采用将其合同专用章和营业执照正本暂时收回的惩戒;四是凡在验资三年的一个周期里,原有注册资金持续保持者,可奖励一年的免检;五是对纺织企业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者,要快、狠、准地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通过以上对策,着重对纺织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监管。

1.2 建立纺织行业协会

第一,充分发挥纺织行业协会的权威性。要树立纺织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就必须使协会拥有相应的职、责、权,为此,工商等政府部门除了对它进行授权外,也应将不属宏观管理范畴的职责移交给它。从对行业企业的约束来看,纺织行业协会应拥有对违反本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的制裁权,以及行业成员之间的部分经济纠纷的调解权、仲裁权,不使其形同虚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充分发挥纺织行业协会的指导服务职能。通过纺织行业协会的指导和服务,一是增强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能力,使单个市场经济主体与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得以协调;二是引导市场经济主体走向宏观管理目标,在政府宏观管理之下进行市场经济主体的微观管理,使二者之间矛盾得以解决。

第三,充分发挥纺织行业协会的带头作用,引导纺织行业走进国际市场。目前,随着世界经济的交往越来越密切,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专业性也越来越强,涌现了许多专门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要想走进国际市场,与相应的国际惯例接轨,纺织行业协会也应积极走出去,参加相关行为的民间国际经济组织,为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主体走向国际市场添砖添瓦。

2 建构纺织企业法律规范

2.1 制定有关纺织企业的资信状况的法律规范

一是确定纺织企业设立之初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首先,明确验资机构应付的责任。对一些虚假出资验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其责任程度与纺织企业的虚假出资金额相对应。其次,明确工商行政部门应付的责任。出现虚假出资,查明是工商行政部门监察不力造成的,不但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者还可追究行政赔偿责任。

二是明确纺织企业出资的担保责任。在纺织企业出资时,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金,具体金额可根据营业范围和内容而定;必要时,信用的担保金可达纺织企业的1/3注册资金。

三是纺织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其行为能力进行比例限制。纺织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其行为能力的标志,是承担相应责任的底线。因此,将纺织企业资金的运营设置一个上线,一般而言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0倍为宜;但也有特例,除非有担保或由验资机构证明该企业有能力运营超过其10倍的注册资金,才可以突破该比例。

2.2 在适用法律时实行企业法人人格否认的原理

首先,要解决该原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前提是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滥用三个基本原则的功能特性需要充分理解、把握。只有这样,在纺织企业中才能正确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因为,根据民商法三原则,可以将难以认定的支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或使公司形式化的行为,准确的判断为权利滥用行为,既损害公司债权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又违反诚信信用原则。这样,就可依据这三个基本原则,准确的对具体案件作出适当处理,从而确定支配股东的相关责任。

其次,要解决该原理的法律适用的手段问题,还需要采用一定的判例制度。英美法中,判例也即“判决先例”,是指“就当前须判断的某一法律问题或事实,可以遵循已有判决在先的另一事件或案件”。从法律实践来看,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的适用中判决先例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其一,对民商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外延不确定性可起到补充之不足。其二,还可起到类推适

用的好处。所谓类推适用,是指“相类似者,应该是进行相同的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既是认定法律漏洞的手段,也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其三,做到个案与判例的衡平性相结合。

2.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通过立法确认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能很好的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一,明确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公司法人形式化的情形。前者包括名义上是公司实则乃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的董事长、财产、业务混为一体,不管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多年不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后者包括故意利用公司法人资格对合同义务进行回避,对侵权责任故意回避和分散,更有甚者,故意诈欺债权人、逃避应负的法律义务。其二,对控股股东、支配股东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可以进一步明确其责任。通过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控股股东或支配股东故意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可以追究其承担无限责任;对实际上是自然人独资的,而名义上打着是公司的,应追究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将利润全部上缴母公司的子公司,则应视为分公司。

3 加强商业道德教育,规范市场行为

如前所述,企业法人对外是一种独立责任,其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种责任的利与弊直接跟企业法人成员的道德信用相关,为了增强纺织企业法人成员的责任,防止滥用纺织企业法人的人格,需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在纺织企业法人设立时,对创立人或公司主要成员进行市场经营的道德方面的教育。通过道德教育,树立纺织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感,明白企业与社会、国家密不可分,体会国家创制企业法人制度的初衷。有的地方,还通过保证书、承诺、宣誓等等的形式,加强道德的约束感,对那些企业信用社会反映较差的公司,在其年检时更要加强道德方面的教育。

第二,通过媒体监督,对纺织企业定期予以评估,并将结果公布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具体途径有:一是通过专门的信用社会评估机构,对纺织企业的交易信用和资信加以评定;二是由发动社会公众对纺织企业信用进行测评,而且这一测评应当包括对纺织企业的主要成员的个人信用的测评。如以上测评达不到相应的标准,通过整改,直到再次测评达标,方可年检。

第三,在整个纺织行业营造诚信的氛围,提升纺织行业的信誉度。虽然一个市场的信用主要是取决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品质,而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品质的高低是与整个行业的诚信密不可分的,因为一个行业的诚信氛围有着巨大的约束力,规范身处其中的人们的言行,维护整个市场的运行秩序,净化行业风气。

第四,纺织行业制定自己的道德规范准则,规范纺织人的行为。道德有调节的功能,既可以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也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强化确定。制定出台纺织行业的道德规范,它作为一种外在影响力,可抑制纺织行业内欺骗假冒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又作为一种内化了的影响力,内在地阻止纺织行业不诚实、投机取巧、背信弃义等行为的发生。同时,道德规范与追求利益、效率最大化、平等竞争等规范并不冲突。它能促使纺织行业的精神取向指向追求经济发展、注重经济效率,从而推动纺织行业经济的快增长和大发展。

综上分析,纺织企业法人的人格在某些时候有可能被滥用,是由其法人的本质决定的,在市场经济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对此,这其中既有现实环境的影响,又有历史的原因, 而究其根本,在于这一现象已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很有必要尽快给予治理,以便真正发挥纺织企业法人这一制度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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