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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驱动下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2021-01-30叶陈毅

商学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京津冀信用体系

叶陈毅,杨 蕾,管 晓,赵 桐

(河北地质大学 会计学院,石家庄 河北 050031)

一、引言

京津冀地区是中国北方最具活力的城市群之一,是国家乃至世界重要的经济圈。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并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当前我国已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等问题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高达5855 亿元,相当于我国年财政收入的37%,导致我国无效成本占年均GDP的10%~20%,信用缺失等问题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从2013年北京、天津、河北联合签订经济合作协议,到2014年又签订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京津冀地区金融合作协议,再到2015年签订的《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框架协议》,为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指明了方向、营造了良好的经济和政策环境,同时也表明经济一体化的广度和深度都更加多样化,寻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治理模式更加迫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的一系列指示,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地区信用合作共建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方针。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2020年12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数字经济建设的重点议题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是锻造生命共同体,实现京津冀优势互补、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信用体系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保障,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基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的广泛使用,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大数据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新模式,提供了新的动能与契机,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突破的重要方向。而合作治理模式是我国社会治理转型升级的创新趋势,京津冀区域经济不协调、信息无法共享、信用数据严重缺失、金融生态环境差距较大等问题日益凸显。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的趋势也为京津冀区域信用治理带来众多挑战,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给信用治理带来较多阻力,我国亟待提高社会信用治理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如何整合资源,互通有无,构建大数据驱动下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合作治理模式具有现实重要性和紧迫性,对贯通京津冀区域大市场,促进产业深度融合,实现互利共赢具有重大价值。

二、大数据下区域社会信用体系治理模式文献综述

(一)关于大数据概念、特点及其应用于社会信用建设的相关研究

大数据是多样化的数据对象、综合性的专业技术和普遍应用的有机统一(祝丹、陈立双,2016)[1],具有预测价值、识别价值和时间价值(戴明锋,2015)[2]。大数据表现为数据量增长幅度大( volume) 、增长速度快 ( velocity) 、来源多样 ( variety)的“3v”特征。借助大数据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数据挖掘能力强(刘颖、李强强,2016)[3]、征信快覆盖广(余泳泽,2020)[4]等诸多优势。近年来,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处理多来源、多类型、多尺度的数据(熊丽君、袁明珠、吴建强,2019)[5],大数据领域基础研究取得突破。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数量庞大且更加准确与高效(Crosman、Penny, 2008)[6]。将大数据应用于个人动态信用评估,评估技术更加便捷与智能(Susan、Andrew、David,2017)[7]。通过构建更多维度的征信指标能极大丰富现有信用体系。

目前大数据应用主要集中在金融、智慧城市、国家治理等各领域中(马丽梅等,2019)[8]。大数据能为金融交易中的商业秘密及信用信息提供保护(聂洪涛、李宁,2020)[9];为构建智慧城市改善社会信用建设提供基础平台(张湛梅,2020)[10],推动诚信社会的健康、智慧、可持续发展(金松兰、黄金丽,2020)[11]。应用大数据技术还可建立大数据信用体系新标准(张涛,2016)[12]、构建信用协同治理体系(王浩等,2018)[13]、通过法的赋能突破瓶颈完善信用体系(谢新水、吴芸,2019)[14]等。

(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相关辨析、价值及区域信用影响因素的研究

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陈丽君、杨宇,2018)[15],以构建的征信系统、信用监管体制、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黄志凌,2016)[16]为手段,以提高社会信用环境为目的的社会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胡登峰,2018)[17]。区域信用体系是因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质性(赵睿,2018)[18],信用主体为降低区域资源配置成本开展的信用交易(阮德信,2010)[19],其行为主体分别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申剑敏、陈周旺,2016)[20]。

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陈新年,2017)[21],是政府治理的最优选择(谢一奇,2017)[22];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于凤霞,2018)[23];有利于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陈丽娟,2018)[24];可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与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傅爱丹,2019)[25];还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周荣华,2019)[26]。

对于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因素,学者分别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开展大量研究。首先,理论研究发现地区经济发展质量(罗能生、吴枭宇,2016)[27]、教育投入(刘自敏等,2018)[28]、市场化程度(陈海盛等,2019)[29]等均会影响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设水平;其次,实证研究得出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与征信技术(林钧跃,2020)[30]、信用环境(张原等,2015)[31]、区域金融体系(陈依萍等,2019)[32]等因素紧密相关。

(三)关于协同治理机制及合作治理等其他模式的动态研究

目前关于协同治理机制的研究聚焦在具体公共事物治理层面,国内从国家治理视角,协同治理机制相关研究并不多。代表人物已构建中国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框架(邵静野、来丽梅,2014)[33]、政策冲突协同治理机制框架(叶大凤、梁健德,2021)[34],以及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框架(杜庆昊,2020)[35]。学者也有针对京津冀等地区城市群的协同治理动力、协同治理机制构建等方面的研究:设立“工作联席会制度”,构建跨区域合作机制(赵弘,2014)[36];实现京津冀协调发展,建立区域税收分享制度与生态补偿机制(叶堂林,2020)[37];京津冀应形成协同创新生态系统(刘雪芹、张贵,2015)[38];整合研究京津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为区域协同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周钢等,2017)[39]。

关于合作治理研究,胡厚翠和顾丽梅的研究(2017)[40]认为,合作治理就是指多元治理主体对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公共事务的合作协调处理行为。时代呼吁政府由竞争性向合作型转变(李文钊,2017)[41],从当前参与治理模式转向未来的合作治理模式是大势所趋(俞海山,2017)[42]。全球供应链合作治理模式是必然选择。

当前学界提出司法治理模式、回应型治理模式与多元主体治理等新模式,还有对治理模式的比较与评价。颜佳华、吕炜(2015)[43]认为,协商治理、协作治理、协同治理与合作治理概念存在异同点,合作治理是超越协同治理的更加符合现今国际社会的治理范式。合作治理模式是包容其他治理模式的终极模式,是中国特色治理模式的表征(刘金发,2019)[44]。但目前合作治理理论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政府与社会组织、市场仅在某些方面互动合作。

三、大数据下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治理的问题及根源

(一)大数据下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1.公民主体数字信用意识不强,社会诚信观念比较缺失

大数据技术极大地丰富了京津冀地区的数据来源,能够有效提升信用数据的可靠性和兼容性。市场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加注重物质积累,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缺乏与经济增速相匹配的诚信文化教育,主体数字信用意识不强。全面推进大数据等现代化建设,政府多采用应急的措施,朝令夕改也较为普遍,加剧了公民的投机心理,“能捞一把是一把”等无序化行为更是引发社会的不信任。导致部分公民对信用认识不足,诚信观念严重缺失。

2.京津冀区域内信用发展不平衡,数字信用信息共享困难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大数据背景下要推进信用建设,强化诚信意识。京津冀区域的信用状况有其自身特点,从各城市信用发展角度看,三地信用发展状况不一致,且差距较大,河北的信用服务体系较北京和天津相对落后,存在规模小、质量差、链条短的问题。京津冀区域数据权属关系不清,信用评级信息不能与各信用投诉平台有效链接,导致各数据库自成体系,从而降低数据质量,难以获得高效准确的信用资源,不利于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

3.大数据信用信息识别难度较大,存在区域信用信息风险

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减少信用信息收集的成本,借助先进技术可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实现隔空对话虚拟交流。但庞大的信用信息数量给信息数据的整理带来巨大的挑战,给使用者识别有用的数据增加难度。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信息的价值密度较低,信用界线模糊,阻碍社会信用信息的整合,数据孤岛现象及传统处理技术落后,不能自动化、批量化地处理数据,信息更新速度慢,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信用风险评价模型也未能有效精确评估个体的信用风险,对信用信息的应用造成较大阻碍。

4.区域社会信用治理手段乏力,数字信用治理效果不明显

从我国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建设的成果来看,我国征信业数字信用治理的效果不太乐观。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治理手段尚不健全,在信用治理过程中存在数据信用标准不一、信息评价不合理、信用监管不到位等弊端。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机构数量较少、规模较小,难以顺应现代社会对信用信息的需求。社会信用机构的缺失导致社会信用环境不佳,未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管效能,制约了社会治理效率,导致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滞缓,妨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5.新冠肺炎疫情下大数据信息收集渠道有限,信用信息部门合作效率低下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相对减少,我国在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无法更好地依据各部门的力量收集信用信息。同时由于全国性的管控力度逐渐加大,信用信息间的传输受阻,信用传输渠道有限,部门间无法及时获知有效信用信息,导致信用体系建设效率低下。京津冀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爆发为各部门的合作带来众多阻碍,不利于大数据信用信息的共享利用。

(二)大数据下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治理问题根源透视

1.社会诚信意识较为淡薄,缺乏数字信用宣传与培训机制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很多人只重视经济利益,忽视诚信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诚信的认识不足,长期血脉亲情的人文风俗根深蒂固,未真正理解诚信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诚信意识淡薄及观念的缺失使人们思想道德观念的建设止于表面形式;另一方面,培育诚信道德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关举措未落实到位且形式单一,大多为应试教育,不能起到熏陶公民品德的根本作用,造成国民的思想道德建设不到位。

2.社会信用大数据缺失严重,地方保护使得跨平台数字征信信息整合较难

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依赖于数据的共享和交换,但目前京津冀地区数据跨平台整合难度较大,因信用数据缺损突出,很难准确快速实现信息共享。原因综合有两大方面:其一,河北经济发展与技术水平落后于天津、北京地区,在信用信息收集过程中未能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其数据处理效率,无法最大程度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其二,地方主义的政府干预与利益团体的行为制衡,不同主体在对各自的信用信息整合、评价时未采用一致的标准,信用信息的分类不规范。对跨平台数字征信信息整合造成较多阻力,不利于信用信息的共享,限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的提高。

3.大数据信用缺乏统一标准,社会信用监管职能有些失范

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数字信用信息数据泛滥,各个主体所拥有的数据库在采集、整合和评价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信息使用者无法便捷地识别有用信用信息。政府在信用信息收集、整理过程中所起到的监管作用不甚理想,客观受制于各种综合因素。政府对社会信用的监管主要为事后监督,其具有监管作用较弱、影响较小的弊端。亟待扫除监管盲区与死角,实现大数据信用监管的智能化、精准化与动态化,及时防范信用风险。

4.大数据信用产品与征信服务行业发展滞缓,明显制约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新进展

信用产品和征信服务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相比于国外,受政府、市场等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征信行业发展滞后,导致信用治理手段乏力。信用服务机构的规范化运营和信用市场的有序发展是区域信用发展的根本保障。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较少,无法满足大数据背景下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发展的需要,严重限制社会信用行业的发展。由于评级机构的缺失、基础数据获取渠道有限、利用大数据收集信用信息的优势未充分发挥、信用数据难以整合等因素,运用评级手段进行社会信用的衡量和评判难度较大,降低了数字信用治理效果。

5.新冠肺炎疫情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受阻,大数据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困难

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目前已成常态化趋势。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巨大的挑战,新冠肺炎疫情降低了医疗、交通、工商等众多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信息互通互联难度加大,大数据共享信息获取渠道受阻,信息收集与传输困难,明显妨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应用与实施。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各管理部门对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尚不熟练,未能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将信用数据互联互通。

四、国内外社会信用治理模式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社会信用治理模式经验与启示

国外社会信用治理模式基于运作主体的不同,划分为市场化治理模式、政府主导制治理模式和行业协会制治理模式。

1.市场化治理模式

市场化治理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来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交易有序实施。基本特点是以商业化机构为主体,征信服务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通过将加工处理后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独立第三方实现盈利目的。市场主导制的优势体现在能提供满足各类受信用户需要的征信服务。该种治理模式具有征信系统建设周期长、重复建设、政府被动监管等缺陷。

2.政府主导制治理模式

政府主导制治理模式主要以德国、法国、比利时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以政府为主导,召集各方利用开放数据实施协作生产,快速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该治理模式科学高效、重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但数据获取具有强制性,且来源单一,由于缺乏竞争,公共征信机构提供的产品种类少,服务质量差,系统和产品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

3.行业协会制治理模式

行业协会制治理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具有征信机制界限明确、政府以法律手段保障征信体系健康持续发展、行业协会负责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的特点,该种治理模式能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保障信息的完整性、注重保护个人征信数据、避免“信息孤岛”现象。但高度依赖行业协会使得跨行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困难、行业监管的法律环境要求较高、缺乏对商业信用的立法。

部分发达国家积极探索区域经济发展创新的路径,无论是美国的华盛顿特区服务首都之政治特色,还是法国的索菲亚科技园多方参与的管理模式,都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从制度实现路径看大致有两种,即推行信用治理和行政强制立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京津冀区域发展创新能力差距大,市场壁垒、地方信用法治等方面还有诸多困难。鉴于当前京津冀三地经济发展差异和产业结构不均衡的情况,信用治理应当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路径,试点示范后逐渐推行全国。

(二)我国区域信用治理模式的经验借鉴

在我国社会信用建设深入开展的过程中,以上海市、深圳市、长三角地区为代表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最具代表性,对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借鉴作用。

1.上海治理模式

上海建立了具有独特优势的信用体系治理模式,具有“政府推动、市场化运营”的基本特征,以金融领域为突破,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建设综合征信体系,实现信用服务业稳步发展。上海模式的缺点是因其在政府主导和扶持下发展的,信用机构具有行政色彩,抑制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作用的正常发挥,导致其他主体参与不足。

2.深圳治理模式

深圳治理模式是力图糅合美、欧、日三种模式而形成独具特色的市场运作方法,具有系统先进、完全市场化、政府定位明确的特点。深圳市社会信用建设成果显著,主要体现在市场化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服务体系和企业征信系统。深圳治理模式的缺点是政府的不投资、不经营、不干预和支持力度不足导致资金来源不稳定、社会工作举步维艰。

3.协同(协作或协调)治理模式

学者对协同(协作或协调)治理的概念通常理解为由政府部门或机构发起,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为基础,政府以外的行动人加入到治理中,为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和公共利益目标共同努力。协同治理模式的代表是我国长三角地区。

我国目前区域社会信用治理模式均有自身局限性。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下易出现政府的力量太强,政府组织介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程度过深,抑制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作用的正常发挥;市场主导模式易导致政府支持不足,运行秩序混乱等问题;协同治理模式下易产生无法合理有效协调各区域主体的利益矛盾。因此要取长补短,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各主体间的关系,正确选择社会信用治理模式乃是明智之举。笔者认为合作治理模式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当前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治理难题。

五、基于大数据的我国特色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合作治理模式及对策建议

(一)合作治理模式是大数据时代我国特色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治理模式创新的必然选择

大数据驱动下,合作模式已成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经济一体化是京津冀协同治理的前提,区域信用一体化则是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京津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着关键作用。提升京津冀区域核心竞争力和信用环境的最优方式是建立合适的信用治理模式,同时京津冀区域间地理位置紧密相邻、人员流动频繁。因此,有着广泛的合作基础。

尽管目前实践研究中占绝对优势的协同治理模式,是以政府为中心的管制型治理结构,而合作治理模式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自主、互益共赢。唯有精准共享、合作监管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缺乏平衡各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合作所需的必要条件是导致京津冀区域一体化进程缓慢的首要原因。因此,建立广泛参与、共同服务的合作治理模式下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必然产物。

为了契合当前信用强国、数字中国与网络强国战略的重大需求,本文试图挖掘大数据+新基建的创新属性,构建社会信用合作治理模式及其理论框架,进而扩展应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创新思路,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此外,提出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与信用治理深度融合的解决方案,以实现更科学的信用决策、更恰当的风险评价与更准确高效的信息反馈。结合“大数据+”“信用合作治理”与“模式创新”进行研究,将拓展社会信用治理模式的研究范围,形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框架构建分析的简要模型。

(二)大数据驱动下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的对策建议

1.重视诚信宣传与持续培训教育,促进数字信用文化道德建设高质量发展

在大数据背景驱动下进行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首要任务是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意识。一方面,可以借助培训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素养,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信用道德建设,将诚信的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合作治理进程。另一方面,营造良好的数字信用文化氛围,通过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加大社会信用治理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诚信道德教育,提高公众的信誉认同感,形成社会公信力。借助大数据技术让每位公民对社会信用产生根本认同感,自觉遵守诚信道德基本规范。

2.借助数字信用技术的市场信息联网互动,加快推动大数据信用整合进程

合作治理模式需要区域市场信息的联动,首先,应用大数据技术,充分提高信息科技技术水平。建立信用交换网络渠道,实现京津冀区域内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平台数据共享,推动京津冀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充分交流,杜绝闭环效应。其次,构建区域信用服务系统,使京津冀区域内信用信息技术共享,加强区域内合作。最后,应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导向,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信用交换平台、信用服务系统、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系统建设,形成区域信用管理联动效应,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质量迈进。

3.完善征信法规,重铸政府信用,构建区域联合奖惩全链条式信用监管模式

政府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模式的“调解人”,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建立并完善大数据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制度监管。统一京津冀区域内的社会信用实施细则,形成区域信用管理联动效应,健全社会信用监管体系,政府加强与市场合作,制度的落实需要社会、市场的配合,在政府的推动下实现社会共建,完善社会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加大政府奖惩力度,促进市场管理的联动。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与市场合作治理模式将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推动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进程。

4.建立大数据社会信用体系统一标准,强化“互联网+信用”高效的市场监管功能

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治理模式需要对信用信息的评价建立统一的标准,便于信息的整合,提高规范化程度。在信用数据整合过程中应最大限度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搭建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数据权属关系界定清晰,加强数据分类的精准化,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治理的治理效率。在京津冀区域社会信用合作治理中,应加强政府的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对跨平台数据整合加强监督,保障信用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5.发掘现代数字信用技术新动能,拓展与创新社会信用服务咨询新业态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模式下,应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实现京津冀区域合作治理的智能化、数字化和普惠化。利用现代先进技术的优势,提高社会信用治理手段的实施效力。运用云计算将收集到的信用数据快速处理,提高信息整理的灵活性。开拓创新引领潮流,大力发展大数据信用评级、征信服务与信用产品新行业,运用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作去中心化处理,提升信用信息可靠性,提高信用评级机构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合效率,推动区域内社会信用合作治理,促进我国数字征信业的迅猛发展。

6. 疫情下密切注重区域信用合作,打造京津冀区域开放特色信用名片

构建京津冀城市圈信用体系建设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信用合作,探索依托信用促进会和行业协会建立“京津冀信用联盟”,坚持联动、互惠、共赢的原则,建立完善跨区域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信息主体广泛监督的区域共治新格局。支持京津冀设立信用创新试验区,探索建立适应自贸区发展、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差别化“精准监管”信用管理体系,打造以开放为特色的京津冀信用建设新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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