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机制 保护濒危物种
2021-01-29侯建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文 侯建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濒危物种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云南已建成166个自然保护区,其中国际自然保护地12处,为亚洲象、滇金丝猴、云南华盖木、巧家五针松等濒危物种提供庇护。云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2018年以来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0725件,其中涉濒危物种案件2811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濒危物种。
提供专门化司法保护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云南法院通过案件审判归口化、案件管辖集中化、重点案件专项化,为濒危物种提供专门化司法保护。
针对涉濒危物种案件同时触及多个法律关系、须兼顾司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情况,云南法院探索“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全省设立了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庭、赤水河源头环保法庭等13个环境资源审判法庭,选任环境资源法官48名,专门从事包括涉濒危物种案件在内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更加高效地开展濒危物种的司法保护。
针对云南地形复杂、物种分布广泛的特点,云南法院探索构建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集中管辖制度,形成司法合力,统一裁判尺度。由昆明、大理等6家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指定6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涉滇池、洱海等九大高原湖泊环境资源案件,整体上统筹了各生态功能区内云豹、绿孔雀、鸽子花等云南特有濒危物种的司法保护。
针对云南边境线长,管控破坏、走私、交易野生动植物行为难度大的问题,云南法院持续开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案件专项审判工作,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为濒危物种及其生境保护筑牢司法屏障。
构建恢复性司法机制
濒危物种与其生境息息相关,最大限度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是司法保护的应有之义。云南法院着重从两个方面构建濒危物种的恢复性司法机制。
一方面是“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积极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共建“环境公益诉讼林”“公益修复基金账户”,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2020年,全省法院共判令补植复绿2073.9亩,补放鱼苗111万尾,收缴生态赔偿金1443.4万元,推动“珠江源生态教育示范基地”“香格里拉补植复绿示范基地”等修复基地建设,为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整体恢复注入司法力量。
另一方面是跨部门、跨区域司法联动协作和公众参与。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林草部门等构建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栖息于九大高原湖泊的棕颈犀鸟、青头潜鸭、宁蒗裂腹鱼等濒危物种的多部门协同保护;通过签订“长江经济带11+1”“赤水河流域”“北盘江流域”等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加强中华鲟、白暨豚、扬子鳄等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全流域协同保护。同时,每年在世界环境日时集中进行司法宣传,通过阳光庭审、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释法,引导公众形成保护濒危物种的共识。
探索预防性司法救济
濒危物种的损害一旦发生,再行救济成本巨大甚至于事无补,事前预防尤显重要。云南法院主要依托环保禁止令制度和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濒危物种的预防性司法救济。
为及时制止破坏濒危物种的行为,云南法院制定中国首个环保禁止令规定,明确法院可在诉前或诉中依申请作出环保禁止令,为濒危物种的预防性司法救济提供规则指引。
为更好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作用,云南法院探索预防性审判规则,将预防为主原则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践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不久前,云南法院审结的“绿孔雀案”是中国首例涉濒危野生动植物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案的绿孔雀、陈氏苏铁等濒危物种,栖息于红河干热河谷,当地正在建设的水电站可能导致其生境淹没,引发该区域物种和生态环境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经审理,云南法院判令建设方停止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水电站建设,预防了该区域濒危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失衡的重大风险,为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濒危物种的预防性保护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