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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在金融扶贫中的作用研究

2021-01-29张晟浩

上海商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生产性契约贫困人口

张晟浩

信用伴随着人类交易发展的需要而产生,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信用逐渐演变成对于主体履行契约所赋予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对主体可量化的客观评价。在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之下,通过对契约的安排或产权的界定可以最大程度减少交易费用,该理论同样适用于我国的金融扶贫过程中。如何加速信用体系应用,科学利用信用安排金融工具的使用、优化金融扶贫程序,提高金融扶贫效率,成为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1. 金融扶贫概述

2016 年国务院印发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作为助力减贫脱贫中重要的一环,金融扶贫政策的实施调节着区域农业生产的投入与产出,同时影响着贫困地区人民生产生活的供给与需求关系。在当前决战脱贫攻坚、满足国内产品大市场供给多样性,真正做到效率性减贫扶贫过程中金融扶贫具有重要的作用。

2. 信用在金融扶贫中的重要性

在传统的借贷模式下,传统金融机构为了进行风险控制避免不良资产的产生通常会将钱借贷给具有良好偿债能力的借款人,注重对资产清还的保障,通过增加违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坏账率与不良贷款所引发的风险。然而在普惠式金融扶贫的模式下,传统的信贷模式缺乏可行性,借贷双方不对等的现实情况会扰乱金融扶贫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即资金并非优先流向于贫困人口。在贫困地区的金融扶贫中,政府与金融机构应该更侧重于信用的作用发挥,即更好地使用信用契约工具,调节信用在信贷环节中的权重与形式,充分利用生产契约安排扶贫性质贷款资金的应用并加以监督,建设并完善信用链评估监督体系,让金融真正服务于贫困人口,助力缓贫脱贫。

3. 金融扶贫中信用层面存在的问题

信用作为经济系统中发挥调节作用的重要因素,在农村地区金融市场依旧存在着信用要素缺失、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传导调节机制受到了一定限制,以下为信用层面的具体问题分析:

3.1 不完全信息影响金融扶贫效率:

贫困地区存在着普遍性的金融市场失效,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的扶贫金融市场会存在着政府、商业银行与贫困地区借款人之间的动态博弈。在整个金融扶贫双方动态博弈的过程中,高效、可行的双方合作往往是形成双方多次均衡、实现局部效用最大化的方法。但在现实中出于有限理性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往往会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而贷款人则会出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设置较高的贷款门槛,在此情况下,双方会陷入僵局,导致效率低下。因此在双方动态博弈过程中,需要从有限理性向适应性理性过渡,摸石头过河,信用在作为调节工具在此可以更好地发挥破冰作用。

3.2 信贷体系不完善:

我国当前建立了一套由商业银行,政策性农商银行,地方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参与为主,民间借贷为辅的农村金融体系,较好地服务于农村地区人民。但金融机构服务依旧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在贫困地区,贷款门槛高,人工审批难、效率低下等问题普遍存在,金融产品主体针对的是农村中具有特殊地位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资信的群体,贫困人口的受益程度不高。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实际调研受到实际条件约束,政府信息共享不完全不充分,以及基层决策能力不一等问题,金融机构与帮扶对象的契约形式以通用制式合同为主,对于扶贫群体的现实合同安排缺乏灵活性与创新性,精准式扶贫贷款的应用困难。

3.3 信用在风险控制中作用较小:

在我国长期城乡体制二元化的结构下,对农村进行普惠式金融普及较为困难。一方面出于农村地区的贷款存在着较高的违约风险,同时在金融机构覆盖面外民间高利贷盛行。另一方面受到成本费用约束、基层调研困难等因素影响,金融服务单位对农村地区的系统信息采集与调研意愿较低,通常采用政府二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贫困地区整体缺乏明晰可行的信用评估体系。

4. 解决对策

4.1 营造良好信息环境:

充分的信息流动是形成具有正外部性的金融扶贫市场重要因素。作为金融扶贫的指挥棒,政府应该在建设信息双向流动机制方面发挥核心作用。针对贫困人口,当地政府应该通过扶贫小组的实地调研与有效决策选择出一条能真正提高于生产性收入、服务于当地贫困人口实业的信贷合同契约,通过较低利率的生产性信贷契约合同来有引导贫困人口的生产行为,提高贫困人口的生产效率。同时当地金融扶贫工程的整体运行需要吸取群众的意见进而逐步完善,形成双向合作模式,进而提高对贫困人口的金融扶贫质量;政府与金融机构亦需要健全金融扶贫全过程中的反馈机制,充分利用通过反馈机制对流程进行优化,实事求是地做出科学决策,做好金融扶贫的反馈机制,对整体流程进行适应性学习,进而促进公平提高效率,推动金融扶贫更好服务于当地贫困人口。

4.2 推动信贷机制创新:

作为服务于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的信贷,具有普惠模式的金融扶贫信贷机制不能走传统借贷的老路,而应充分进行信贷环节创新来提高金融扶贫的质量。扶贫信贷可设立梯级贷款制度,通过综合梯级标准评估,满足生产性金融贷款优先的情况下,对满足情况的借款人同时设立生活性贷款,更好地服务于贫困人口。

4.3 加强信用风险监管

金融扶贫市场中让信用在金融扶贫中发挥更多作用的另一面即政府与金融机构面临更多的风险。如借款人违约风险,机会主义,寻租等问题,此刻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风险控制与监督。充分发挥好财政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是必要的,同时,要将风险控制在源头,即双方基于信用而定立的生产性合同契约的合理性与履约情况之上。针对贫困人口的的生产性贷款,当地政府与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生产的引导与监督,保障地方扶贫农业或相关产业按政府科学的决策规划的平稳运行,更多地通过升级农业生产技术与设备发展农业规模产业,方便对农业生产的指导生产与监督。

5. 结语

金融扶贫中信贷偏重于引导、激励的方向,生产性信用贷款契约更多更多发挥借用信贷模式来为贫困人口提供生产资本、鼓励并引导单位产出,更多是一种扶贫扶智相结合的普惠式金融扶贫模式。充分利用好金融扶贫模式,通过信用契约关系将战略发展与实际投入产出相挂钩,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实现减贫、脱贫,对于提高满足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战略所需的农业生产供给水平具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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