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未成年人泡酒吧的困境及其突破
——以多部门共治为视角
2021-01-29张鹤孔熹李昕彧
张鹤,孔熹,李昕彧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2.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近年来,“夜经济”在全国各地不断兴起。酒吧在“夜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伴随“夜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泡酒吧现象日趋增多。在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经办的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涉酒吧案件的占比不小[1]。例如2019年重庆市检察院对其2018年辖区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2],有许多案件都发生在酒吧之中。未成年人泡酒吧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损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酒吧内的人员结构复杂,且不稳定因素较多,容易对抵御诱惑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比如未成年人经常会模仿酒吧中一些并不文雅的行为,甚至加入一些不良的群体,认为那样会“够气派”“很好玩”“很刺激”,然而实际上却是误入歧途。其次,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还未成熟,酒精的摄取,会麻醉和刺激其神经,使其受到抑制或兴奋而失去正常功能,影响脏腑的协调运行。再次,进酒吧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处于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大多心智还不成熟,好奇心重、抵御诱惑的能力弱,进入酒吧后很容易沾染上不良习惯,从而影响其学习积极性,而且未成年人如果持续性地饮酒将可能导致注意力涣散,记忆力、判断力下降,学习能力减弱。此外,酒吧环境复杂,是口角纠纷肢体冲突的常发地,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据报道,案件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以及强奸等等类型。2018年12月,广东省化州市一家酒吧被砸,查明系未成年人因酒后发生口角引起。上海市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2010 年1 月至2013 年6 月,上海市受理未成年人涉酒吧刑事犯罪27 件45 人。深圳市南山区,2015—2018 年3 年内,南山区检察院共计办理了10 件该类案件,案件数量和涉案人员呈上升态势。未成年由于心智不成熟,在酒精的作用下极易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目前,对于未成年泡酒吧的管控,立法和执法上均存在欠缺,有关部门之间没有明确分工,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市民发现自己还在上高中的儿子迷恋上了酒吧,经常和同龄人一起相约去酒吧喝酒玩耍至深夜,沉迷于灯红酒绿之中,这位市民求助了当地的公安机关,可得到的回应均是此事不归他们管[3]。在当前未成年人涉酒吧案件多发的背景下,以多部门共治为视角研究未成年人泡酒吧的困境及其突破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学术界对于未成年人泡酒吧的防控问题的研究成果不多。笔者在知网上以“酒吧”为主题,“未成年人”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一共只有12条结果,其中期刊文章10篇,报纸文章两篇,并且在10 篇期刊文章中,只有《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的动向与对策》[4]与《以静安区为例分析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情况及综合治理策略》[5]两篇文章对现在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和案件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可是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涉酒吧案件中只占少数,多数案件都是未成年人涉案但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情节轻微等原因而无法被称为犯罪的,因此现有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由此可以看出,因为酒吧行业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夜经济,所以在未成年人涉酒吧案件防控这方面的文章还很少,现有的文章多数是对案件进行报导和借由数据分析对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案件进行总结,但并没有使用案例分析法总结现有未成年人涉酒吧案件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相关国外的经验进行借鉴并提出适合于我国的合理对策的文章。
一、目前未成年人泡酒吧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民对一家酒吧进行投诉却找不到主管部门的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酒吧钻了法律规定的漏洞。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是,很多酒吧在注册时都假借餐饮之名,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却经营了歌舞娱乐项目,有些大型的酒吧很多时候“不是娱乐场所,胜似娱乐场所”,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往往能逃过文化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既吸引了大量的生意,又巧妙地规避了法律。
目前,对于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后的处罚主要都是针对“卖主”进行处罚,而对未成年进入酒吧并在酒吧扰乱了治安秩序的处理的规定则较为模糊,多数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要求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赔偿并且责令其严加看管和教育。然而进酒吧并实施了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多数本身就是教育失败的产物,将其再次交给家庭和学校,扭转的几率也微乎其微。对涉案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跟踪和帮教措施为其事后再次涉案甚至日后的违法犯罪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二)有关执法存在欠缺
酒吧的营业执照是餐饮类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酒吧类进行的歌舞表演又具有文化活动的性质属于文化部门管理,酒吧同时还是治安防控的重点场所,可能涉及黄赌毒甚至涉黑,这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因为酒吧行业性质的复合型,成为酒吧违法违规管辖难的主要原因。各部门之间执法存在空隙,造成了未成年泡酒吧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由群众反映发现未成年进入酒吧拨打110,而110 接警员回复说,这种事不是警察管的,如果是发生了打架等治安案件,警察才会出警。群众又向文化部门反映,得到的回复是酒吧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餐饮类,不归文化部门管。之后群众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给予的答复是这些酒吧登记的营业执照确实是餐饮类,但实际经营的是歌舞表演类的,应该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各个机关之间缺少协作,同时未成年进入酒吧这个行为由于性质轻微,更成为各个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的理由,同时基层机关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政心理。种种原因造成了当前未成年人进入酒吧违规违法成本低,为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埋下了祸根。
(三)从业人员培训成效不足
酒吧属于特殊行业,虽然派出所定期会对辖区内的酒吧等特殊行业进行相关教育和法律培训,但是酒吧业主往往因为盈利的目的,放任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尽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多数酒吧业主为了赚钱,提高店铺收益,几乎不会对进入酒吧消费的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并进行阻拦。笔者在写作期间走访了北京市西城区,成都市成华区的数家酒吧,发现很多家酒吧的入口处都没有张贴“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等类似标识,询问酒吧工作人员是否会拦截未成年人进入时得到的回答是“除非发现很明显是小孩,才会第一时间进行拦截,阻止其进入。”
现在许多未成年人在青春期间都很难在外表上第一时间判断出其是否是未成年人,而多数酒吧业主的心态又是以“只要赚到钱就行”,即使对未成年人身份存在一定怀疑,在利益的驱使下,酒吧从业人员也会放行。这造成了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进行消费的门槛非常之低,虽然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酒吧定期举行了相关法律宣传,但是收效甚微。为此可以考虑设立法规,进入酒吧等特定消费场所出示身份证,核实年龄信息后方可进入。
二、域外经验考察
在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买酒进行消费方面,国外有着更为丰富的经验,英、美等国家在禁止未成年人禁酒方面有着细致的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饮酒,不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的人会受到严肃处理,就连未成年人自身也会受到严重处罚。
(一)美国的做法
1.法律的规定。自美国实施1984 年《全国最低饮酒年龄法》以来,美国所有州均已将21 岁作为最低的法定饮酒年龄。在美国,与酒精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关的政策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制定。联邦和州酒精管理的法律依据来自美国宪法。第21 条修正案(1933 年)废除了禁酒令,并授权各州确定酒精饮料的进口或销售规则,以规范酒精饮料分配结构和酒类的出售和所有权。在许多州,地方政府颁布法律(条例)以规范其辖区内的酒精销售和分销。在其他州,酒精控制权在州政府,几乎没有地方的回旋余地[6]。
除了最低饮酒年龄的法律外,美国各州还采取了其他各种政策来解决未成年人饮酒问题。其中一些对未成年人的擅自进入酒吧类场所或擅自饮酒的处罚可谓是非常严重,例如路易斯安那州规定:任何未满21 岁的人购买或在公共场所拥有酒精饮料都是违法的,违者将对其处以最高100美元的罚款或最多6 个月的监禁。北达科他州规定:此类违规行为被视为B 级轻罪,可处以最高1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1 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北卡罗来纳州规定:禁止帮助一名未成年人获得酒精类饮品,这可能会导致二级轻罪(最高罚款1000美元)。任何帮助未成年人获得酒精饮料的成人都将被处以一级轻罪(最多罚50天的社区劳动的惩罚以及相应的罚款)。但与此形成对应的是,美国多州的法律也对允许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类饮品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比如:如果未成年人身旁有家长在陪护,在经得其在场的监护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出售酒精类饮品或允许其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
2006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防止未成年人饮酒授权的清醒真理法》(Sober Truth on Preventing Underage Drinking Reauthorization Act),规定包括:每年向国会报告有关州一级打击未成年人饮酒的工作,包括州的年度报告卡;针对成年人的全国性媒体报导活动;对青年接触媒体信息的评估;增加社区联盟的资源,以加强预防工作。为实现减少未成年人饮酒的目标,联邦、州和地方法律都给出了有关的各种权威性做法建议,比如美国外科医生2007 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饮酒的行动呼吁》的建议[7]和由社区预防服务任务组(由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支持的独立的公共卫生和预防专家机构)开发的社区指南[8]。
2.警察执法。酒类场所(酒吧,夜总会,酒类商店等)对警务工作往往有很高的需求,而警察在这类场所中事件的处理往往采用的是活性处理的方式[9],美国社区民警常规巡逻职责的一部分,警察应例行以下工作:(1)进入可能涉及未成年人饮酒的聚会正在进行的场所;(2)对公众提出的关于吵闹的并且被怀疑有饮酒习惯的未成年人聚会的投诉做出及时的响应;(3)在周末会定期展开巡逻,对开放的区域和其他已知发生未成年人聚会的场所进行检查。
当发现未成年人饮酒时,可以当场处理饮酒者和提供酒精的人。即使无法找出提供酒精饮料的人,在这方面提高警务活动的意识可以对在场的人员起到威慑作用,并可以表达出社区对于未成年人饮酒的准则,即不可接受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料。一些学者对相关的执法干预措施进行测试的研究表明[10],执法干预可以带来更大的法律依从性和对公共卫生起到良好的促进的结果。
3.社区的干预。美国当地的相关研究发现[11]:当基于社区对预防未成年人饮酒或其他与酒精有关的危害的干预措施进行宣传和开展相关讲座或借媒体之手进行宣传时,更有可能使公众了解相关的法律将得到执行和违法者将受到制裁的可能性。社区预防服务任务组被认可遵守检查是防止未成年人饮酒的最佳做法,该工作队由美国卫生部与公共服务部于1996 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非联邦的、无偿的公共卫生和预防专家小组,其成员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任命。该工作组向各种决策者提供有关旨在改善人口健康的计划,服务和政策的信息。
由此可见,美国在对未成年人涉酒吧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是一个由联邦、州和地方组织机构,包括决策者、执法机构、教育机构、医疗界、大众媒体,以及有关的公民组成的一套完备的体系,综合适用了使用教育,执法,媒体和早期干预等策略,最大程度地对未成年人饮酒的行为实行干预措施。
(二)其它国家的经验
1.英国。在英国,《2003年许可法》《2003授权法》和《1997年没收酒精法》中对未成年人饮酒和进入酒吧等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了规定[12]。以下行为将被视为违法:(1)将酒精卖给18 岁以下的任何人;(2)成人(18 岁以上)可以代表18 岁以下的人购买或尝试购买酒精(零售商可以保留拒绝将酒精出售给成人的权利,如果他们有孩子陪同并认为是为孩子购买了酒精);(3)未满18 岁的人购买酒精类饮品的行为(尝试购买酒精或将酒出售);(4)为18 岁以下的人在许可饮酒的场所内提供酒类饮品,除非孩子是16 或17 岁并由成人陪伴,在这种情况下,喝酒,餐桌上的啤酒,葡萄酒和苹果酒是合法的;(5)成人为18岁以下的人购买酒精类饮品使他们得以在许可的场所内消费,但上述情况除外;(6)五岁以下的孩子喝酒。
该类违法的后果是:(1)未成年人在16 岁时可以进入酒吧,但只能购买不含酒精的饮品,如果在未满18 岁时喝酒或者购买、试图购买酒精类饮品则构成刑事犯罪;(2)如果警察怀疑18 岁以下的人在公共场拥有酒精类饮品,他们有权将其没收。如果18 岁以下的人被发现三度饮酒,他们将面临社会劳动,罚款或逮捕。他们的犯罪将被记录在案甚至可能会影响未来的工作前景,并使前往美国等国家的旅行变得困难。
在法律上对相关未成年人饮酒或进入类似场所进行详细规定的同时,英国也在社区中也时常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帮助未成年人了解其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的危害,在思想上对其进行预防。
2.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饮酒的合法年龄是18 岁,但每个州对未满18 岁就饮酒或进入酒吧等场所进行消费的情形及其违法后果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无一例外的是违法后果都非常严重。比如西澳大利亚州的《酒类管制法》[13],其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其一,对于进入酒吧等场所且消费的人:(1)未满18 岁的任何人在许可的营业场所(例如,酒吧,夜总会)消费酒精类饮品或拥有或携带酒水到许可的营业场所都是违法的;(2)未满18 岁的任何人进入或留在有执照相关营业场所内均属犯罪;(3)在许可的营业场所向未满18 岁的任何人出售或供应酒精类饮品都是违法的。对购买酒精类饮品的未满18 岁的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根据情节的恶劣程度进行处罚,最低200 美元,最高可罚2000美元。其二,对于在许可的营业场所内向未满18岁的人出售酒水的人处罚:(1)对管理人,罚款1000 美元或最高罚款10000 美元;(2)对普通员工,400 美元的侵权费或最高4000美元的罚款;(3)其他工作人员:罚款200美元或最高罚2000美元。
虽然饮酒在澳大利亚是种文化,但法律对饮酒和相关营业场所的规定还是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对防止智力和身体尚未发育完整的未成年人饮酒闹事或误入歧途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未成年人泡酒吧防控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
横向借鉴部分发达国家的做法,细化追责制度、帮教制度和酒吧类型,让执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人民有法可守。
1.建立追责制度和帮教制度。针对未成年人泡酒吧的事后处理上,酒吧及未成年人应当建立相应的追责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帮教制度。未成年进入酒吧后的处理,我国的处理往往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不可能像国外那样直接将未成年人饮酒定为犯罪。但公安机关目前对于涉酒吧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因其大多数不负刑事责任或者情节轻微,多数以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未成年保护法》)第118 条第1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2 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为加强监护人的监管意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让监护人有着管教的警醒意识:自己要对管教失职的后果负责的,因此提高监护人的管教力度,防止管教不到位。对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具备有效的教育矫正能力的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助其正确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从而在今后远离酒吧。加强对酒吧行业的事后追责制度。《未成年保护法》第123 条规定了酒吧行业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处罚规定。在最新的实践探索中,《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24 条作出了未成年人不得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制止未成年人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和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明确规定。第33 条规定了对未满法定责任年龄而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第10、43 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的追责方式。第12、44 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的追责方式。深圳的最新实践做法是对酒吧经营人员进行严格约束,对于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严格执法,从头尾两端完善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处理办法,值得借鉴和学习。
2.在法律条文中区分酒吧类型。相关法律条文应当对餐饮类的酒吧和娱乐场所类的酒吧进行区分,并且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严格审核,避免出现“挂着酒吧的名称却做着夜总会的事”的这种钻法律空子的情况,这样公安机关在对酒吧进行日常监管的活动中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类的酒吧进行正当的处罚,并且一旦发现餐饮类酒吧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现象就可以通知相关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同时还应加大对明知是未成年人却对其出售酒类饮品或让其进入酒吧的酒吧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让这些酒吧从业人员时刻牢记违法的代价。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酒吧从业人员出于逐利的目的,消极地执行未成年人禁止进入酒吧的规定,不对进入酒吧的消费者进行身份证信息的查证,致使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进出酒吧。对此应该加强酒吧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在酒吧入口处强制粘贴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识、对进入酒吧的人员进行基本的身份查验等,并使其认识到这些强制性规定是纳入发放营业执照许可的条件内的,涉事酒吧如若不执行强制性规定可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禁止从事酒吧行业的资格。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并呼吁社区加强关注力度
1.明确各部门执法内容,建立协调机制。对酒吧这种复杂而又特殊的场所进行监管,光靠公安机关的日常巡逻肯定是无法将打击防范做到完善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文化监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不能相互之间推脱责任,并与其它部门之间建立相互的问责制度,时刻互相监督,避免失职行为。
公安机关、文化监管、市场监督等部门定期举行联合执法行动,建立联合执法委员会,对酒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同时明确责任内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治安和刑事案件的管理同时对未成人进入酒吧的情况发现暨制止并对涉事酒吧进行处罚并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教育。文化监管部门在对酒吧日常监管时同样有权对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此等行为进行监管,因为酒吧行业提供服务的的复合性,酒吧内的消费不仅仅是餐饮性质,同时还具有歌舞表演类的,这也为文化监管部门进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文化监管、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各自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事件时,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部门,不得“选择性失明”,只对自己管辖的事件进行管理,对其他部门管辖的事件不理睬。对于群众举报和报案应当移送相关部门或者告知群众应当向哪个部门举报或者报案,对于告知群众向其他部门受理的,若对方部门拒绝受理,两部门应当协商,若协商不成,上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同时在对群众举报或报案时,应当告知其对处理结果不满时,可以进行复议。对于存在懒政情况的部门,上级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告知报案人或者举报人处罚结果。
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内部的社区警务工作应当划片区明确责任区域与辖区的社区建立工作对接,责任区域的酒吧娱乐场应当配置对口指导工作的社区名警,社区民警不需每日巡查,但需要设置日常制度,定期对酒吧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宣传工作。除日常的治安防控工作,社区民警应当与社区管理人员加强合作,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定期暗访,随时将情况反映给负责的社区民警,当接到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时,及时处理,防微杜渐,防止酒吧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对发现出入酒吧的未成年,社区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监护人加强监管,同时社区也应当充分了解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若存在家族矛盾,适当帮扶调解,将矛盾缓解在初始阶段,矛盾不上交,不激化,充分践行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2.加强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前置处理。(1)严格落实“三防”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规模较大,治安情况较为复杂的酒吧必须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首先人防既是通过执法人员、酒吧从业者、社区家长等人员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防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场所。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执法,违法必究。对于酒吧重点行业加大巡逻和检查力度。酒吧行业人员除了追求社会利益的同时应当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守法,落实酒吧内部的负责人责任制度,并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其牢记不能对放任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或对其出售酒精类饮品。社区家长也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酒吧等场所暂时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其次物防通过在酒吧入口处张贴未成年人禁止标识,播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进行明示。公安机关对于酒吧聚集场所建立报警点或执勤岗位分时段地进行巡逻监督,发现疑似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时候应当及时上前查看核实,在案发后也能以最快速度抵达现场尽可能避免事件恶化。最后,完善技防既是应当落实视频监控和身份核实制度。将身份信息与人脸识别相结合,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入酒吧或者酒吧从业人员协助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从人防、物防、技防三个方面提前完成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前置处理,将未成年人阻挡在酒吧之外,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加强检查力度。公安机关应当对存在治安隐患酒吧适时突击检查,如果发现放任未成年人进入甚至纵容其在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对该酒吧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责令整改;就算没有其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也能对酒吧起到震慑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应当时常通过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发布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引导未成年人建立正确价值观,同时对于有过涉案经历却又放归社会的未成年人进行走访与其监护人进行交流,了解其近况,在其监护人教育存在困难时给予一定的帮助进行教育矫治。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应当适时与学校加强合作交流,开展进校进行法治宣传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普法教育,讲述相关的案件,告知学生们酒吧中存在的消极因素和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在其思想上意识上筑起牢固的防火墙。
四、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有效防控未成年人泡酒吧意义重大。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涉酒吧问题的治理尚未形成共治格局,立法、执法及酒吧从业人员培训等环节仍存在漏洞。在我国未来的相关防控工作中,公安机关、文化监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酒吧、家庭、学校、社区等需提高站位,相互联动,从立法、执法、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逐步形成针对未成年人涉酒吧问题的防控体系,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碧海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