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音乐产权制度略论*
2021-01-29汪俊昌
汪俊昌
内容提要:“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国家,它们的音乐产权受到各国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影响,各具特色。音乐产权生态环境使这些国家的音乐产权规范显示民族历史特色,国际相关公约也构成它们的重要内容。这些国家音乐产权最主要内容,大体分成三大类十项权,即精神权的二项权能、经济权的五项权能、综合权的三项权能,它们体现各国音乐产权生态特色。“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国家的音乐产权综合反映了各国国情,研究它们对繁荣民族文化,促进我国与这些国家民心相通有重要价值。
前言
“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除中国外包含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等国家。东北亚区块是大国力量交汇之地,特别是苏联解体,美国介入,东北亚局势变化对世界格局产生结构性的影响。同时,东北亚区块也是当今世界最发达的三大区域之一,还是世界上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之一。东北亚区块居民以东亚人为主,集中在沿海区域而内陆人口稀少,包括汉人、日本人、朝鲜人、俄罗斯人等。区块大国历史文化悠久,文化互融程度高,主要语言是汉语、日语、韩语、俄语。中国与这些国家有深厚的文化艺术渊源,其中日本、韩国、朝鲜文化属于中华文化圈,而且中俄同为世界大国,在“一带一路”倡议落实中合作紧密,而日本、韩国对参与“一带一路”虽名义徘徊,但却有实际行动。我国2015年发布的《推动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民心相通,这更需要文化交流,而作为文化重要载体的音乐在其中起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国际文化艺术实践证明,长效的文化交流需要依赖产权制度的认同,音乐产权在民心相通工程建设中,能起着架桥与护航的作用。因此,熟悉和了解“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音乐产权相关制度,充分遵循和有效利用音乐产权“游戏规则”,是民心相通最有效途径之一。本文试图分析“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国家音乐产权的生态环境,比较分析音乐产权的主要内容,以期对我国加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一种管道思考。
一、“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音乐产权生态
音乐产权是音乐权人对其创作音乐表达形式的使用,依据社会行为准则而享有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而音乐产权生态是指音乐产权在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自然、文化、科技等环境中,能动地适应所处环境变迁,根据音乐文化模因,产生音乐产权的生成与环境调适及内在联系,维护音乐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系统。“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音乐产权生态的主要因素是这些国家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等。①
“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中,就独立国家形态而言,大多是所谓的“新国家”,其中俄罗斯联邦历史悠久,韩国与朝鲜是单一民族国家,除俄罗斯外民族问题相对简单。而且,这四国在国家形成与发展历程中,与中国有着深刻联系。朝鲜与韩国历史类似,1910年至1945年沦为日本殖民地,1948年独立建国。俄罗斯1917年后归属苏联,1991年完全独立并成为苏联法定继承国,全国人口中俄罗斯族占总人口的77.7%,主要少数民族有140 多个。②政治因素对音乐产权制度影响是决定性的,俄罗斯两院制,联邦政府设16个部、11个联邦局、6个联邦署等;日本战后实行“政党政治”,国会实行两院制,内阁设有法务、文部、经济产业等省;韩国国会实行一院制,现内阁设有法务部、文化体育观光部、产业通商资源部等;朝鲜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商业、文化等音乐产权相关部门,目前朝鲜与美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朝鲜半岛长期处于对立状态。“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国家经济发展参差不齐,但经济因素支撑音乐产业发展,大体上日本、韩国、俄罗斯音乐产权制度更完整、影响力更大。其中,日本是资源匮乏并极端依赖进口,渔业资源丰富;韩国旅游业较为发达③,通过对外宣传“韩流”等措施创造了“汉江奇迹”;俄罗斯自给程度高,工业基础雄厚;朝鲜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外资。音乐产权制度本身就属于制度文化范畴,文化状况对音乐产权制度的建立、内容健全与实施发展有全面影响。日本重视社会教育,教科居世界前列,新闻传播业发达,居世界前列;俄罗斯国民受教育程度和文化修养高,非常喜欢音乐,媒体业发达有国际影响力;韩国音乐文化源于中国,50%左右的人口信奉宗教,高等教育机构80%为私立,新闻出版业发达,韩国人喜爱音乐,韩国现代音乐分为“民族音乐”和“西洋音乐”;朝鲜文化与韩国有许多共同内容,但政治信仰是主体思想,近年开放手机服务与通讯服务,十分重视音乐的宣传普及。国家法制状况是权利包括音乐产权得到保障的现实写照,其中法律体系关乎产权规范体系的定位,司法系统则反映音乐产权制度的执行,“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国家司法系统都是法院与检察院系统,其中日本四级三审制度,朝鲜设特别裁判所。
二、“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音乐产权规范体系
“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音乐产权规范体系的可以被划分成两类:一是国内规范渊源,主要包括国内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政策和政府实施细则或实施规则;二是签署生效或承认的相关音乐产权政策法规与国际条约。而颁布有强制效力的音乐产权规范的国际组织主要是15个联合国下属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它们的有关规范通过各国程序转化为国内音乐产权制度规范。具体见表1④。
表1 “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规范数量统计表
从总体上看,日本音乐产权制度受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影响,早期主要基于欧洲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和法国的法律是日本音乐产权制度主要模式,“二战”后,受到美国法律的影响,日本音乐产权制度规范由日本国内文献与相关的音乐产权政策法规与国际条约组成,但没有签署相关区域经济一体化条约。韩国音乐产权在19世纪以前深受中华法系影响,当今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音乐产权规范渊源包括总统执行法令,以及总理、各部委和政府机构发布的条例、规则和实施细则,还有由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发布的决定、法规、实施细则和法令;此外,国际条约也是其主要渊源,形成了文化财保护法体系、著作权法体系、文化产业法体系。朝鲜加入的音乐产权相关国际条约不多,也没有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海关组织;此外,朝鲜没有签订有关文化双边条约,也没有签署区域经济一体化条约。俄罗斯音乐产权规范,历史上属于大陆法系,其法律渊源包括司法决定、苏联立法,颁行系统的音乐产权专项实施细则,如《授权针对音乐作品发行、戏剧作品的公开表演、有线广播传输中的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国家授权针对音乐作品创作者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对相关音像作品进行公共表演、广播或有线传输中收取许可费》《关于批准公开出售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时应对作者支付补偿的规则》等。
三、“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音乐产权制度嬗变
日本音乐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随着国情变迁而适时调整,大体经历旧著作权法时代、1970年后的现行著作权法时代、1980年伊始的零散修改时代⑤、1990年后的著作权法大幅修改时代。早期,日本19世纪的《脚本乐谱条例》《版权法》只规定了歌词歌曲以文学作品形式出现的内容,《版权法》规定了“演奏歌唱”,明确保护音乐产权。⑥之后不断完善,发展到“公正使用”文化成果,再到“公正、公平利用”文化产品,直至“保护作品的公正利用”⑦。日本有关政策具体规定了十项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的基本措施,促进音乐,支持传统表演艺术(如学乐、能乐、文乐、歌舞等)的表演与娱乐表演如唱歌等,⑧并颁行《版权和邻接权管理法》《版权法例外规定与统一版权公约相一致执行命令》《版权法执行条例》《版权和邻接权管理法执行条例》等规范。音乐产权内容与时俱进,自1978年至2020年日本版权法共经历了23次修订,为适应国际音乐产业发展需要,几乎平均一年修订一次,这在国际上极为罕见。为应对新时代技术进步,日本不断完善音乐产权保护规范,《禁止未经许可复制电影法》防止隐形录像;《惩罚有组织犯罪和控制犯罪收入法》《促进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和有效利用法》规定侵害音乐产权的行为外延,提高侵害权的刑事责任。日本还颁行了一系列保护传统音乐产权及保护音乐数据政策法规,如《打击不正当收费和误导性宣传法》《反不合理收费和误导性陈述法》。此外,为适用RIPS,颁行了《建立知识产权高级法庭法》等法令,至此,日本音乐产权制度更加完善。
韩国关于保护音乐产权人的制度,虽移植了日本法、欧洲法尤其是美国法律制度,但内容上反殖民性痕迹明显。韩国建立音乐产权制度目的之一是保护音乐产权人的权利,并促进创作成果的公平使用⑨,推进民族文化的认同。正因为这种制度价值取向,韩国宪法“保护作者和艺术家的权利”“保障所有公民的财产权”⑩。为保存传统文化,《文化遗产保护法》指定了四类文化遗产,并有民间文学相关的规定,还规定文化遗产所有者权利继承。⑪为此,韩国完善音乐产权规范,助推韩国音乐等艺术产业在东亚乃至全球掀起“韩流”热潮,如颁行《版权法》《版权法执行法令》《知识产权基本法》等;而且修订频繁,韩国《版权法》1986年至2017年共17次修改,《文化产业促进基本法》2次修改,《音乐产业促进法》经过4次修改。《在线数字内容产业促进法》界定的“内容”,支持内容制作者开发内容技术保护措施。⑫为振兴音乐产业,韩国颁行《音乐产业促进法》,其主要内容有:定义基本概念、音乐产业振兴综合规划的建立与实施等原则包括法令制度、活跃创作、出口和就业、技术开发与推广、流通事项、培育产业、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国际合作、指导管制相关、非营利民间团体自律、行业发展,⑬并规定了刑事处罚。此外,《卡通促进法》《出版业促进法》《游戏产业促进法》《电影和视频产品促进法》《广播法》以及它们的实施细则都涉及音乐产权。《商业法》界定基本商业活动外延:出售、租赁资产、与出版有关的活动、与广告或通讯或信息有关的活动、承办商业交易、与经纪有关的活动等。⑭法律还规定,无形财产权可以作为信托业务实体可以接受的财产。《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的音乐产权获得的收入应缴纳所得税。此外,有系列保护程序规范,如海关法规定,海关可以扣留侵害著作权和著作权邻接权的物品,禁止出口或进口的通关,临时申报卸货的物品。
朝鲜音乐产权基本规范内容,宪法第三部分“文化”、第五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朝鲜版权法共6章48条,包括音乐产权主要内容、权利限制;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工业产权等“其他形式财产出资”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商业和外国个人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个人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音乐产权的收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资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通过双方协议确定以技术知识等投资。朝鲜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以投资知识产权的投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⑯。《电信法》规定,驻朝鲜国际组织的代表、外国机构或企业以及外国人不得安装或操作用于无线广播和卫星通信的设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典》涉及音乐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朝鲜《合资公司法》及《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分歧应通过相互协商解决,争端应由朝鲜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查和解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民事关系法》规定,版权等知识产权受朝鲜法律管辖,如果朝鲜法律中没有有关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规定,则应适用有关国际条约。
俄罗斯在苏联政府解体后,音乐产权制度体系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但呈现出适合俄罗斯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音乐产权制度特色。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因为苏联法律失效而修改法案未正式颁布,俄罗斯的音乐产权制度不明朗。为此,俄罗斯颁行有关音乐产权单行法,包括《俄罗斯联邦版权和邻接权法》等。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版权和邻接权》被2006年《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撤销,2014年将音乐产权归属“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方法”,外延包括歌词歌曲等文学作品、音乐表演及演唱的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的音乐节目等。⑰2017年、2018年俄罗斯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进行修改,调整了有关音乐产权内容,以更适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2012年,俄罗斯大幅修改其知识产权制度。2013年《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法》防止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如申请法院诉前禁令限制访问侵权影视内容,增设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媒介”责任⑱,还颁布一系列音乐产权专项实施规则,如《关于批准公众转售美术作品原件、作者的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手稿对作者支付补偿的规则》《关于批准为商业目的使用录音制品向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支付补偿费的收取和分配的实施细则》《关于为个人用途复制音像制品或录音制品而对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应支付的补偿措施》规定转售、进口支付回放费。《关于法院在涉及与版权和邻接权法的适用有关的民事案件时产生的问题》《关于针对表演者的补偿规则》主要规定了报酬率、薪酬标准的程序。《关于国家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政策》创建了俄罗斯作家组织管理自己的财产权利。《2014年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旨在为产权权利持有人及其顾问提供保护和执法系统的基本帮助。自2013年在俄罗斯联邦的商业法院内部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四、“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音乐产权内容
音乐产权内容非常复杂,类型繁多,各国立法也千差万别。⑲在俄罗斯,音乐产权被分成音乐产权人专属权利、非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⑳韩国、日本立法采取创作者精神权与创作者经济权这种分类方式,朝鲜音乐产权主体权利也是“精神和财产权利”。这些复杂的音乐产权类型可以归结为音乐产权主体的精神权、经济权和综合权。
(一)音乐产权主体的精神权
音乐产权主体的精神权是基于音乐产权人的人身而产生的人格性权利,该产权禁止放弃,也不可转让和不可移转。俄罗斯法律规定,音乐活动成果的创作者享有身份权、署名权和其他人身非财产权,对非权利人“一律无效”㉑;把身份权与其他人格权分立,即身份权、署名权和保持完整权共同组成人身非财产权利。韩国法律直到2006年才设计专门条款,将音乐产权人精神权分为音乐产权人表明身份权和保持音乐创作完整权。朝鲜音乐权人的精神权利是产权人出版、公开名、保留不变的权利。㉒日本2002年法律设立表明身份权和保护音乐创作完整权。
首先,音乐产权人表明身份权,是音乐产权人在其独立或者参加的音乐创作中表明自己音乐产权人身份的权利。在俄罗斯法律中,音乐创作者身份权是被确认为音乐作品创作者的权利、音乐表演创作者的权利㉓;而署名权是指创作者以自己的真名、化名(笔名)或不署名(匿名)使用和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权利;匿名或化名发表音乐作品的,如无相反证明,音乐作品标志名称的出版者被视为创作者的代表人行使保护作者的权利。㉔韩国法律主要设计了署名权,在下列情形中,他人可以排除这种义务:音乐产权人有排除意图、根据作品性质和利用目的与方式无法表明音乐产权人姓名㉕,这一排除规定颇具特色。朝鲜规定产权人有决定出版其作品的权利、在作品中公开其名字的权利。㉖依据日本法律,音乐产权人表明身份权仅仅是姓名表示权,而且只有在向公众提供或提示其音乐创作的时候,才能够享有此权利,但在开展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依照原有方式表明或省略音乐产权人姓名。
其次,音乐产权主体的保护音乐表达形式完整权,即保护音乐产权人的音乐创作形象不受歪曲,也考量了人身利益因素。俄罗斯法律设计音乐产权主体保护音乐表达形式完整权的主要内容有:音乐作品不可侵犯权,即禁止他人对其音乐作品进行修改、缩减和增补、使用;也禁止未经许可的任何说明,如附加插图、序言、跋语、注释,排除修改要符合“确有必要”、不违背原作者意图与作品完整性。㉗韩国法律允许他人在“无法避免”情况下进行修改,但这须是非实质性修改㉘,否则是侵权行为。朝鲜规定产权人保留其作品“标题、内容、形式等”不变的权利。㉙在日本,又称音乐创作的同一性保持权,音乐产权人保持自己的名誉或声望的不被变更、删除或者其他方式改变,但依据音乐创作的性质及利用目的不得已改变,或不违反公正的惯例的改变合法。㉚
(二)音乐产权主体的经济权
理论上,音乐产权人对所有商业利用其音乐创作的行为,都有权从中获得财产上的收益,但音乐产权人经济权外延很难界定,权利具体种类、内容比较复杂。日本在基于音乐作品等载体可以被复制、表演、汇编、公共传播、传播、交易、展览、分发、转让、出借、翻译、转换或改编、录制或录像、广播、转移、出租等方式㉛,从而,音乐产权人经济权就产生了复制权、公开传播权、二次使用权、租赁权等。依据俄罗斯法律,可以归纳为音乐产权人专属权、使用权、发行权、机械公众传播权、转让权、许可权六大类。韩国对常见的音乐产权类型进行了规定,如音乐产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互动式传播权㉜,可以归结为三大类:音乐产权人复制权与发行权;音乐产权人传播权;音乐产权人获利权。朝鲜规定音乐权人的财产权非常明确:复制与表演或广播权利,展示或传播权利、演绎作品权利、汇编权利。㉙在此,仅列举最常见和有特色的阐述如下。
第一,音乐产权人复制权。复制包括平面复制与机械复制,也包括音乐创作直接上网、上传、下载、发件、浏览。依据日本法律,复制权包括依使用印刷、照相、复印、录音、录像或其他方法进行有形的再制作,以及对著作物的演出、广播或有线广播进行录音或录像,其中兜底规定——“其他方法”具有灵活适应性㉞;音乐产权人复制权有两大权能:录音权及录像权。针对非法复制电影,日本法律规制偷录,即“电影的隐形记录”,对“版权标的的影片图像进行视觉记录或声音的录音”,经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录制的除外。㉟韩国1987年法律修正案确立了外国唱片公司的权利,1995年修订法律将音乐产权人的录音、录像、摄影权扩大为复制权;2011年韩国两次修改法律将暂时存储归为复制范围,音乐产权人复制权者的复制包括传统媒介复制与数字技术复制等形式。朝鲜音乐权人的复制作品的权利,音乐作品的使用,可以通过复制传播,内容简略。俄罗斯将音乐产权复制权覆盖面很宽,涉及所有传播权能的方面,如表演者拥有通过复制使用和授权使用表演的专有权,俄罗斯法律详细列举了十一大类使用方式包括复制、复制音乐表演录制品㊱;以技术手段允许其复制表演,如果这些表演以一种使观众能够认出特定表演的形式重复表演,允许使用技术手段复制和传播。㊲
第二,音乐产权人发行权。是指音乐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载有其音乐的复制件的专有经济权,或者是音乐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以出售或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一般来说,音乐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都属于发行行为。在俄罗斯,音乐产权人发行权因为音乐载体不同而规定不同,如音乐词曲作品、录音制品原件和复制件的发行,其基本原则是:对已经进入民事流转领域的音乐载体的原件或复制件,采用权利“一次用尽”原则,即音乐载体的复制件,合法地已经进入民事流转,则继续发行不需音乐载体专属权所有人的同意,也不给付报酬。㊳在韩国,音乐产权人发行权的对象是复制品,复制权是音乐产权人发行权的前提;经音乐产权人的授权演出的、以销售等方式流通的音乐创作复制品不能给成为音乐产权人发行权对象。
第三,音乐产权人使用权。音乐产权人使用权是国际通行设立的音乐产权,只是各国具体规定不同而已。音乐产权人使用权首先表现为音乐载体的使用权,音乐载体的使用方式多样;也包括音乐权人共同使用权,即基于多个音乐权人个体对其共同拥有的音乐表达形式载体的拥有权,但是音乐共有权人各自的商业名称专属权不属于共有权范畴。俄罗斯对此设定非常有特色,详细列举了十一大类使用方式:复制、发行、公开放映、进口、出租、公开表演、无线播放、公开播放、有线播放、转发、翻译或改编、公开发布等,但“使用”不包括构成音乐载体内容的原理,如作词、作曲、演唱原理;2014年修改案中完善这些方式,具体包括无线广播含卫星传播、有线广播含转播、复制音乐表演录制品、发行、公开发布、出租这些类似一般音乐书面作品的使用方式,还规定了特别方式,如实施、录制、公开播放。㊴俄罗斯对音乐权人公共使用权进行分类规定,具体行使共有权的顺序是:先共同表演团体的负责人行使,再根据共同表演权人之间协议行使,最后共同表演权人共同行使。此外,俄罗斯有特色地规定了复杂客体中的音乐产权人使用权,依据规定,创作智力成果复杂客体的组织者,复杂客体包括电影、其他音像作品、戏院演出、多媒体产品、统一技术,而组成复杂客体至少包括两项有效智力成果,智力成果用于复杂客体时,复杂客体创作的组织者有权署名或有权要求署名。㊵朝鲜规定音乐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通过复制、表演、广播、展览、发行、改编和汇编进行传播以及许可转让。㊶
第四,音乐产权人公开传播权。音乐传播的主要方式,大体归为现场传播、机械传播和交易传播。其中,音乐权人机械公众传播权是音乐权人通过音像制品、广播、网络等机械手段,使音乐载体原件或者复制件让公众择时择地消费的权利。在日本,该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产权人播放权与音乐产权人转让权,并且法律把“播放”定义为以公众直接接收为目的而通过有线与无线播出㊷,同时赋予音乐产权人“播放可能化权利”㊸。俄罗斯音乐人广播权是音乐产权人许可电台、电视台、广播组织等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的权利,广播权客体是歌词、歌曲、音乐表演作品、音乐复制件等;对无线或有线广播音乐节目的使用权,适用音乐表演专属权规则。㊹此外,俄罗斯在2014年修正案赋予音乐数据库的制作者享有专属权,即数据库的制作者享有并有权禁止他人从数据库中提取材料以及随后以任何方式使用这些材料的专属权;数据库制作者专属权独立,对从数据库提取的材料使用人无范围限制,则应指出这些材料的数据库来源。㊺朝鲜赋予音乐权人的广播作品的权利,展示或传播作品正本或复制品的权利。㊻韩国音乐产权人传播权涉及传输播放、公众播放、数码音像播放㊼,音乐产权人传播权主要有音乐产权人网络传播权、音乐产权人广播权,不适用许可录制的创作成果。㊽
第五,音乐产权人转让权。除非另有规定,他人仅在根据产权人协议转让音乐作品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使用该作品,各国都有类似规定。俄罗斯有专项规定,创作者转让音乐作品的原件(手稿原件等),创作者仍保留音乐作品的专属权,但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如果音乐载体专属权未移转给原件取得人,则原件取得人有权展出原件,以及有权将原件复制到展览会目录或取得人收藏品的出版物中;如果音乐作品的原件由专属权的原件所有权人转让,作品的专属权一并移转给原件取得人,但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㊾在俄罗斯,音乐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数据库制作者、音乐词曲作品的发表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规定的限度内使用音乐载体的权利㊿;对于公益音乐作品,权利人根据政府机构指定的人提供相关音乐作品的无偿普通(非排他)许可,专属权不属于执行人的公益音乐作品的,委托人有权为了政府机构的需要而提供普通(非排他)许可。[51]日本1999年新增音乐创作转让权[52],具有日本特色,依据规定,权利主体限于音乐产权人自己,权利的客体是音乐产权人自己音乐创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各种音乐创作介质。朝鲜规定,进行音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的人有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进行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的权利。[53]
(三)音乐产权主体的综合性权
音乐产权主体的综合性权,即难以区分精神权和经济权的音乐产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报酬权、获得奖励权、追索权、接触权、获得音乐作品权、继承权、撤回权等。在此,就特色鲜明而常见的权能进行阐述。
首先,音乐产权主体报酬权。该权利是各国通行的法定权利。国际上确定报酬的方式有:当事人约定、国家指定或指导、音乐产权行业组织建议、行业惯例,但法定许可一般由国家规定。俄罗斯的规定有特色,音乐作品(有文字或无文字)的创作者有权在公共场合(包括在电影院中)每次公开播放视听作品、音乐表演作品而获得报酬[54];合作音乐创作者报酬分配原则是协议优先,否则在权利人之间平均分配,付款人对提供报酬信息的正确性和完全性负有责任。[55]2015年联邦法修正案专项规定作曲者在视听作品作者上的报酬权,即公开表演视听作品或无线及有线播放视听作品时,作曲者对于被使用于视听作品的音乐作品(有歌词或无歌词)保留获酬权。[56]2014年联邦法修订完善音乐职务数据库创作者的报酬权,即如果在完成工作任务合同过程中创作的,创作者如不享有专属权则有权依照报酬权基本原则获得报酬。为保护弱势的音乐权人利益,俄罗斯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报酬的干预权,规定权利人分配报酬的比例是:创作者占40%、表演者占30%、录音和音乐视听作品的制作者占30%,具体报酬分配按实际使用的比例进行;如果报酬是针对一个唱片的表演者和制作者,则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各占薪酬的50%;国家认可的支付报酬,每年至少4次。[57]此外,为防某些种类的报酬率列入假唱的表演,调整假唱者报酬比例,与假唱者最初的报酬成正比,包括从最初支付到开始使用表演的报酬。[58]日本2006年法律对地面数字广播,赋予音乐产权人对通过有线广播的即时转播的报酬请求权;2014年修正法案规定,有线播放组织播放免费音乐创作时,向音乐产权人支付相应报酬。[59]朝鲜规定许可转让的受让人给音乐产权所有者支付版权费,而且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著述、表演等作品获得的收入,音乐和表演等属于提供作品的收入,税率为20%[60],显然承认音乐产权人的报酬权。
其次,音乐产权人追索权。音乐产权人追索权是一种补偿性积极增益权,属于一种“法定权利或衡平法上的权利,该权利不同于版权法范围内任何一项专有权利”[61]。在俄罗斯,确立了音乐追索权制度,但是它的标的是音乐文字作品如作词、作曲的原稿[62],而且俄罗斯联邦政府2008年第285号决议《关于批准公众转售美术作品原件、作者的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手稿对作者支付补偿的规则》专门对音乐作品转售权作出规定,这在国际上有关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该制度经过2006年、2011年、2014年修订,最近修订案于2018年生效。俄罗斯音乐产权人追索权主要内容有:权利主体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及其继承人[63];权利的标的是音乐作品的“手稿”,而且是创作者的“亲笔手稿”,也就是音乐作品原件[64];权利具有非转让性,并分类规定了提成百分比的数量、给付报酬的条件和程序。[65]日本规定音乐产权人二次使用权,在本质上也属于增益权即音乐产权人的追索权,依据规定,广播电视机构以及餐馆、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使用有音乐的录制品“均应当向音乐产权人支付音乐创作权的二次使用费”[66];日本还规定了音乐产权人商用唱片的二次使用权,即播放组织使用经权利人许可音乐创作录音制成的商用唱片,并用此进行播放,向音乐产权人支付二次使用费。[67]韩国没有明确规定追索权,但设立音乐产权人获取补偿权,即广播组织对音乐产权人进行补偿时,使用或销售已录制创作的录音制品的人,支付原音乐产权人相应的补偿。[68]
最后,音乐产权人出租权。为了更好地保护音乐产权,WPPT 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设立音乐产权人出租权,以弥补发行权的不足。音乐产权人出租权是指音乐产权人从录音录像制品的租用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权利标的是音乐创作,权利指向的对象是音乐创作作品。朝鲜没有这项权利规定。日本1984年修法设立出租权;为适应《罗马公约》,1989年扩充保护国内音乐创作对象[69],并于1991年赋予外国音乐产权人出租权。[70]依据日本法,音乐产权人享有将其音乐创作录音的商用唱片出租以提供给公众的专有权,但音乐产权人不能直接向承租者收取费用,租金给付接受使用费的权利,可由二次使用费权利行使的法定团体行使。[71]韩国法律赋予音乐产权人出租权,是因为音乐创作复制件是音乐创作成果和载体的合体,出租的实质内容是依附于载体上的音乐创作,因此,韩国音乐产权人出租权是“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对象是“录音制品”而非录像制品。[72]
结语
地处东北亚区域,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其他国家历史、文化存在诸多交集。时至今日,客观地说,韩国建设文化强国虽然存在自身先天不足,但自20世纪90年代末实施“文化立国”战略,十年后就跻身世界文化产业前五强,在全球掀起一股强劲的“韩流”,音乐产权制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点性作用。日本在经历强盛的帝国与惨败的小国之后,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国际竞争力强国,源于日本制度变迁过程中不断自我强化的机制,其中就有多管道提升音乐产权制度的实然效果。俄罗斯经历苏联的强弱剧变的惨痛,感同身受了文化制度对立国之重要,为适应音乐产权制度发展趋势,非常系统地颁行专项音乐产权规范,创设了完备而又独具特色的音乐产权制度,这在国际上极为罕见。相对经济发展程度来说,朝鲜对音乐的重视程度非常之高,这也是朝鲜呈现小经济强人心现象的重要成因。作为亚洲文化的历史引领者,五千年文明积淀的大国,我国要实现民族文化的快速复兴,完善音乐产权制度,提升国际文化制度竞争的话语权,则是繁荣民族文化的应有之举。在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进程中,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区块国家音乐产权制度,充分借鉴他们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切实完善我国音乐产权制度,更好发挥它在区域国家间民心相通的桥梁作用,更具有时代意义。
注释:
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https://www.wipo.int/portal/en/index.html。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俄罗斯国家概况(2020年5月),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oz_678770/1206_679110/1206x0_679112/20200812。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网站:韩国国家概况(2019年8月),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yz_676205/1206_676524/1206x0_676526/20200725。
④作者不完全统计,数据统计依据:相应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网站与https://www.wipo.int/portal。
⑤斋藤博:《著作权法》(第2版),有斐阁,2004,第9页。
⑥木棚照一:《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日本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6期,第744-745页。
⑦参见1970年至2012年《日本著作权法》第1条。
⑧日本《文化和艺术促进基本法》第8-11条。
⑨1959年、1996年、2010年韩国《版权法执行法令》第1条。
⑩《大韩民国宪法》第9条第22-23条。
⑪ 2007年、2010年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第76条。
⑫韩国《在线数字内容产业促进法》第2 条、第10条。
⑬韩国《音乐产业促进法》第3条。
⑭韩国《商业法》第46条。
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12条。
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2-34条。
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5条。
⑱《俄罗斯民法典》第1253.1条。
⑲本文引用政策法律规范外语原文均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https://www.wipo.int/portal/en/index.html。
⑳同⑰,第1226条、第1255条。
㉑同⑰,第1228条。
㉒《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版权法》第13-14条。
㉓同⑰,第1265条、第1315条。
㉔俄罗斯《版权及邻接权法》第9条。
㉕韩国《著作权法》第66条。
㉖同㉒,第13-14条。
㉗同⑰,第1266条。
㉘同㉕,第67条。
㉙同㉒,第13-14条。
㉚参见2012年《日本版权法》第90条之二、之三。
㉛日本《版权和邻接权管理法执行条例》第30条。
㉜同㉕,第100条、第101条。
㉙同㉒,第15条。
㉞参见2012年《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91条、第93条。
㉟日本《禁止未经许可复制电影法》第2-5条。
㊱同⑰,第1295条。
㊲《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部分的修正案》第1条。
㊳同⑰,第1272 条、第1293 条、第1325 条、第1344条。
㊴同⑰,第1317条。
㊵同⑰,第1240条。
㊶同㉒,第32条。
㊷同㉞,第2条。
㊸参见1998年《日本著作权法》第23条,第92条之二、第96条之二。
㊹同⑰,第1229 条、第1329 条、第1317 条、第1330条。
㊺同⑰,第1260条、第1333、第1334条。
㊻同㉒,第15条。
㊼ 1995年、2006年韩国《著作权法》第2条。
㊽同㉕,第73条。
㊾同⑰,第1291条。
㊿同⑰,第1308条。
[51]同⑰,第1298条。
[52]参见1999年《日本著作权法》第26 条之二、第95条之二、第97条之二,第113条3款,第120条之二,第129条2、3款。
[53]同㉒,第34条、第35条。
[54]俄罗斯《关于法院在涉及与版权和邻接权法的适用有关的民事案件时产生的问题》第33条。
[55]俄罗斯《关于某些表演用途的表演者报酬率的规定》第4条。
[56]同⑰,第1263条。
[57]俄罗斯《关于批准为商业目的使用录音制品向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支付补偿费的收取和分配的实施细则》第4-6条。
[58]同[55],第8-9条。
[59]参见同㉞,第92条、第92条之二。
[60]朝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个人税法实施细则》第36条、第38条。
[61]伦纳德·D.杜博夫著,周林、任允正、高宏微译:《艺术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65页。
[62]同⑰,第1293条。
[63]俄罗斯《关于批准公众转售美术作品原件、作者的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手稿对作者支付补偿的规则》,第2条、第6条。
[64]同[63],第2条。
[65]本表根据俄罗斯《关于批准公众转售美术作品原件、作者的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手稿对作者支付补偿的规则》整理。
[6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第145-148页。
[67]参见同㉞,第95条。
[68]同㉕,第25条、第50条至第52条,第75条、第76条、第76条之二、第89条、第112条。
[69]参见1989年《日本著作权法》第7条。
[70]参见1991年《日本著作权法》第95 条之二、第97条之二,第101条。
[71]参见同㉞,第95条之三。
[72]同㉕,第70条、第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