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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诉讼制度数字化转型的实践检视与前景展望
——以“非羁码”为例

2021-01-28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数字化

张 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2)

伴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兴盛,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日渐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也即数字革命的核心特征。①参见高李琦:《智能革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7期,第96-102页。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指向,基于宏观支持、先发探索与规模效应,我国正逐渐形成数字革命的相对优势,并首次走在世界工业革命的前列。由此,数字化改革必将深刻影响并深度融入“十四五”时期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司法权是人类文明演进的产物,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权力外观与文明向度。②参见章安邦:《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嬗变》,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第150页。如何正确理解“数字内涵”、充分把握“数字优势”,继而全面呈现数字革命的法治样态,这既是建构数字法治的元命题,亦是司法现代化的改革要点。

2020年,浙江杭州司法机关借鉴“健康码”的治理经验,联合开发应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数字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非羁码”),不仅有效解决了公共卫生应急事态下非羁押人员的监管难题,更为长期发展受限的我国非羁押诉讼制度提供了全新思路,备受各界关注。①参见孔令泉:《杭州推行“非羁码”数字监管非羁押人员》,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11月14日,第004版;范跃红、方芳、方利利:《对非羁押人员“码”上监管》2020年11月9日,第001版;宋灵云、许璐:《杭州:非羁押人员管理迈入数字监管时代》,载《人民公安报》2020年10月10日,第003版。有鉴于此,迫切需要聚焦“非羁码”这一创新实践,通过“解剖麻雀”,以探寻非羁押诉讼制度数字化转型的发展向度,不断释放数字时代司法制度的革新增益。

一、“偶然”内蕴必然:“非羁码”的孕生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健康码”通过对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信息、行程信息等数据的集成分析,形成了强识别、多维度、分类别、高动态的应用体系,成为疫情监控和数字化信息沟通的重要工具,大有优化扩展为“码”治理生态之势。②参见鲍坤:《健康码数据常态化应用的比例原则限制》,载《电子政务》2021年第1期,第37页。受其影响和启发,在羁押场所接收条件收紧、非羁押人员数量激增、疫情管控政策趋严、警力配比不足等疫情制约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非羁码”就此诞生。由于应急事态的背景映衬,“非羁码”尽管带有特定境遇下的偶发色彩,但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数字治理转向及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看,它却是非羁押诉讼制度数字化转型的代表性实践,极具历史发展的必然。

非羁押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追诉人采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制度总称。近些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相继修订或增设严格限制羁押条件及侦查羁押期限、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条款内容,遵循刑事谦抑、无罪推定、比例原则的立法逻辑日益清晰,“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业已成为我国刑事追诉的基本立场,为非羁押诉讼制度带来广阔发展空间,其中就包含了“困中求变”的数字化转型思路,也即“非羁码”的形成背景。

(一)结构之变: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态势等均发生重大变化,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53.9%升至2020年的77.4%。③参见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21年3月16日,第003版;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载《人民日报》2020年5月26日,第004版。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大幅下降,扰乱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涉黑恶等新类型犯罪上升,意味着在社会治安等持续向好的背景下,刑事犯罪治理时下需要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二:

1. 如何有效配比司法资源。在确保“质”的前提下,从轻罪案件处置中结余部分资源,并用于集聚优势力量攻破社会关注度、影响度高的重大、复杂及新类型犯罪案件的焦点、难点问题,抓住社会面管控的主要矛盾所在。

2. 如何更新顺应评判标准。积极由“结果正确”向“效果最佳”的案件评判标准转变,既追求真正的正义,更需便捷有效地实现,既维护案件实体公平,也需确保诉讼待遇公平,并最终达致法律、政治、社会的效果“最优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表明,犯罪结构的变化业已深刻影响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等犯罪治理系统格局,它不仅倒逼刑事理念、政策的转变跟进,更推动了非羁押诉讼制度等轻罪治理方式的综合配套更新。

(二)制度之变:诉讼制度的重塑变革

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载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适用,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使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重塑为以“认罪”为划分处置的“二元格局”。①参见张军:《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中国方案”》,载《人民论坛》2020年第30期,第6-7页。这项制度的生命力在于针对具体案件情形,遵循“轻轻重重”的处置原则,让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及诉讼参与人享受到更为公平、可见的制度“红利”,同时还能优化配比司法资源,选取最合乎刑事规制目的、手段最为温和及二者相当、相称的司法处理方式。实际上,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罪”与“罚”基本问题外,诉讼过程的强制措施适用等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如有学者指出,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应在侦查阶段强调适用非羁押措施,构建更为“轻缓化”的制度体系。②参见叶青、韩东成:《轻罪刑事政策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5期,第10-11页。这是由于:

一方面,认罪会直接降低羁押的必要性,是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体现。在“从宽”的激励吸引下,被追诉人认罪有利于固定有罪证据,减少证据灭失、妨碍诉讼、逃跑再犯等事件发生,使之具备了充分的非羁押条件。③参见闫召华:《“从速兼从宽”:认罪案件非羁押化研究》,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年第3期,第87-88页。

另一方面,非羁押状态会高效促成“认罪认罚”。作为一种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审前状态的评价态度,普遍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既是对被追诉人当前态度的积极回应,从而坚定其认罪认罚的信念、提升量刑协商的可信度,也为其利用非羁押机会,能动获取当事人谅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复归,在审前谋求更多可见的“从宽”要素提供了可能。但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办案机关出于认罪认罚案件时限、舆论、被害人信访等压力因素,选择继续沿用“羁押”以快速处置认罪认罚案件,或是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人身不自由”的条件下,办案人员以“非羁押”为筹码,压缩被追诉人自由选择空间,施加多重压力,促成选择“屈从型自愿”等现象,都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非羁押诉讼制度中的高风险点。④参见郭烁:《认罪认罚背景下屈从型自愿的防范——以确立供述失权规则为例》,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6期,第133页。

(三)矛盾之变:犯罪治理的演进变迁

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大抵经历了“社会管制、社会管理、社会治理”三个历史时期,犯罪治理的重心也随阶段任务的变化而不断调整,逐渐从“严打重判”转向“少捕慎诉慎押”。从发展脉络看,非羁押诉讼制度承继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等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思想精神,并由“少捕,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以说理斗争的形式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验发端,最终演化形成适用于全国政法综治和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系统理论体系支撑,有着鲜明的本土特色,并在司法体制改革及侦查水平提升等正向促进下理应具备成长优势。但现实中,非羁押诉讼制度并没有较好顺应犯罪治理的矛盾之变,遭遇了“上热下冷”的发展梗阻:司法机关往往更倾向于采用羁押手段执法办案,“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传统做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非必要羁押”“超期羁押”等隐患,易使诉讼过程“绑架”诉讼结果,也给政府财政和司法资源带来沉重负担,还会引发冤假错案、羁押人员交叉感染等风险,特别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捕诉合一”改革后,更有学者表达了“捕”“诉”融合,减少内部制约后的批准逮捕权滥用隐忧。①参见童伟华:《谨慎对待“捕诉合一”》,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6期,第115页。

究其原因,在主观方面主要由司法标准模糊而引发的观念滞后问题,包括夸大非羁押妨碍诉讼的情形、强制措施与实体处罚性质或标准混同、司法责任恐慌、“简案快办”效益驱使等。②参见检察环节非羁押诉讼程序问题研究课题组:《非羁押诉讼公诉环节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19年第16期,第19页。在客观方面主要受到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约束。比如,司法治理因其自身特有的中立性、专业性等特点,往往被视为单向且封闭的治理单元,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司法环节又因此成为相对孤立的子单元。这一诉讼构成导致了司法治理长期处于被动局面,未能与其他治理单元形成有效合力,也没有达到内部体系的相互贯通。除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往往是不同的。实践中,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时常出现信息延迟、遗失等情况,又因警力资源不足、保证人及保证金制度作用有限等因素,也存在非羁押人员脱管、漏管等现象。而这,又正是“诉讼爆炸”“程序空转”“案结事未了”的主要诱因。再如,由于各区域间的“犯罪治理孤岛”,户籍在外地成为批准逮捕的重要因素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要阻碍。有数据显示,户籍在外地的被追诉人批捕率是不被批捕率的1.536倍,逮捕变更比例仅占5.6%。③参见高通:《轻罪案件中的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研究——以故意伤害罪为例》,载《政法论坛》2021年第2期,第79页、第82页。

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④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13页。并突出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⑤参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 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载《人民日报》2021年1月1日,第001版。司法信息化、智能化可引导、实现司法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降低监督成本,提高法治产品附加值,推动法治生产力快速发展。⑥参见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第126页。在较短时间内颠覆传统观念、凝聚司法适用共识,贯通凝聚区域、机构、条线等横纵交错的治理共同体,形成广泛而又高效的非羁押诉讼制度体系,及时回应犯罪治理的时代需求,结合域外的探索经验,似乎均都指向了数字化转型这一愈发重要的改革路径。由此看来,“非羁码”的诞生既在“意料之外”,又在“常理之中”。

二、“非羁码”的制度创新与实践价值

“非羁码”起初源自司法机关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管控升级而作出的“应急反应”,而后实践深化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依法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多元功能定位,集中体现了防范冤错案件、提升司法效率、预防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数字革新价值。①参见高学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中国司法》,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231-236页。它是以手机APP为形式载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功能设置与应用,实现对被监管人的全方位监控。在部分地区的试点基础上,2020年9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出台了《对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开展数字监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市域层面全面推广施行。“非羁码”试行以来,杭州公安机关刑拘总人数同比下降21.1%,取保候审人数同比上升20.5%,审前羁押总人数同比下降24%。截至2021年2月,杭州全市“非羁码”适用人数突破万人,均无一脱逃。实践证明,“非羁码”在非羁押诉讼制度改革深化中有着较强的内生力。

(一)由限权走向赋权:提升人权法治的保障能力

国家治理中,权力越是克制适用、合法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越能够得到保护,国家治理就会越好,法治化程度就越高。②参见彭中礼:《智慧法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宣言》,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3期,第36页。“非羁码”可以减少法治对公民的限权,强化刑事诉讼环节中注重人权的赋权向度。

1. 解决了因信任沟壑而形成的限权。“非羁码”设置的打卡检查、随机打卡抽查、在线申报审批、人机轨迹查询、定时定点传唤、禁入场所标定预警、电子围栏标定预警等监督功能,有效优化了取保候审的刚性管理,打消了司法人员对适用或变更非羁押措施后监管不力的隐忧,使更多具备条件的人员得到了非羁押处理。此外,在“报到”方面,日前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现场报到以及探索创新的“电子镣铐”等佩戴标识等,都带有鲜明的“罪犯标签”,使非羁押人员易产生自我隔离意识,甚至加重其自我放弃心理,诱发开始或重新犯罪。而“非羁码”以手机打卡、后台监控等形式代替“报到”,充分保障被监控人的个人隐私、人格尊严,促进了非羁押人员及时回归社会,也有利于促成赔偿谅解、化解纠纷矛盾,还可使非羁押人员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科技研发活动,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

2. 解决了因标准模糊而形成的限权。将非羁押强制措施数字化实际上是标准塑造的过程,其中包含明确标准、科学计算、矫正误差、风险预判等。比如,在适用主体方面,《规定》明确了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追诉人,并根据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划定了不同适用范围,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无羁押必要即可适用,而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则根据案情限制适用。同时,“非羁码”以“透明的方式”“可感知的流程”“可参与的环节”实际上也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刑事诉讼知情权与参与权的重要体现,可以有效保障日常易被忽视的律师对羁押必要性或起诉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权,被害人对强制措施变更情况的知晓与观点主张。

(二)由单元走向系统:强化司法治理的系统观念

“非羁码”依托“城市大脑”打破了“司法终端”的孤岛窘境,将法治运行数字化,对数字融合空间进行治理,引导司法治理融入社会治理整体格局,形成贯通覆盖法治、德治、自治等综治领域,有效释放了国家治理的超大范围协同、治理主体间的双向触达与多方贯通、治理风险的实时乃至超时空预判等多重治理功效。①参见孟天广:《数字治理全方位赋能数字化转型》,载《浙江日报》2021年2月22日,第008版。

1. 保持治理主体的相对独立性。该数字平台将法律规定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阶段任务等配置相应流程及功能,夯实决定机关、执行机关、保证人、辩护人、社区等各方责任,分散司法环节的管控压力,并按照业务数据分离原则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进行保护性处理,并建立多个数据库副本。虽然形成了公安警务操作系统、执法办案系统、检察机关统一应用业务系统和法院办案系统以及杭州“城市大脑”等业务集群,但根据各职能部门在非羁押诉讼环节的相应职责,匹配设置了查询和管理权限。同时,考虑到数字监管的地域障碍,“非羁码”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监管策略,即杭州市域以内实施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双列管、杭州市域以外实施办案机关单列管。

2. 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性。“非羁码”全面融通了公安执法办案、监所管理、基础管控平台和检察院案管系统数据,实现公安网、政务网、互联网“三网联通”,打破垄断性、碎片化的法治单元,分别实现机构、业务、服务和沟通渠道的一体整合,促进了多元治理主体的充分参与,推动法治尤其是刑事治理的必要“让位”以及多元治理的科学“归位”,冲抵积极刑法观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因羁押状态形成“刑转民”“刑转行”的隐形障碍。因此,“非羁码”可一揽子解决非羁押监管长期存在的矛盾与难题。比如,实时动态的信息流转确保各环节治理无缝衔接,解决了诉讼环节内部信息卡顿、灭失等传统传输短板问题,执行机关借助定位追踪、电子围栏等方式与非羁押人员建立持续性的监管联系,可及时发现离开居住地、进入特定场所等情形,非羁押人员也可通过“非羁码”实现有关事项的双向报告。②参见谢添、李洋:《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的实践与探索——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非羁码”使用为视角》,载《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7期,第34-35页。又如,“非羁码”数字强化非羁押人员的自觉性,激活他方约束力,能够及时对一些犯罪潜在风险、实施犯罪痕迹进行大数据分析,并作出正确的预警处置。

(三)由粗放走向集约:促进规范高效的法治实施

“非羁码”还体现了“数字法治”的集约功效,即整体规范“散、小、细”的微观法治,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法治资源,优化法治成本,强化执法司法制约,有力推动构建规范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①参见陈海鹰、刘波、桑涛:《运用数字监控手段降低审前羁押率——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实行“非羁押”为视角》,载《人民检察》2020年第23期,第60-61页。

1. 倍增治理功效。“非羁码”强化非羁押人员日常行为管控和综合赋分,生成“绿、黄、红”三级监管码,分类精准指导执行机关落实“飞行打卡、上门巡视、力量贴靠、上网追逃、抓捕收监”等措施,为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罚款以及变更羁押措施提供了重要参照。首先,利用定位系统精准定位,对非羁押人员移动路径等进行分析预判。其次,设置电子围栏行为约束。设置特定活动范围及禁止活动场所的自动报警和记录功能,并对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集聚识别,防止串供或再作案。第三,明确义务避免人机分离。采用定期自拍报到、不定时抽查检测等措施,建立应急预警机制,与城市大脑联动系统联通,运用人脸识别、身份信息报警等方式及时发现并警示,防止脱逃漏管。

2. 节约司法成本。大量涌入的涉案人员不仅会增加羁押场所的财政经费投入,还会附属增加各类人力、物力等办案成本,同样也给非羁押监管带来巨大的压力。美国、加拿大等国采取的“电子手铐”“电子脚镣”等应对探索成本高昂,仅单只“脚镣”的安装、使用、维护费用超过1000美元,即便是价格相对低廉的“电子手环”,也存在着数量有限、运营成本偏高的不足。这些既不符合我国犯罪治理实际,还给被监管人员带来诸多不便。“非羁码”除设计及运营成本外,无需额外配置专业设备,只利用非羁押人员手机即可实现,极大地降低了监管成本、扩展了适用群体范围。此外,“非羁码”通过数字后台的整合运行,实现同步同时的“一对多”监管,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司法资源紧张局面。

3. 加强权力制约。依托数字监控大数据平台,立足智能研判、留痕管理等功能优势,实现刑事诉讼领域强制措施适用的全周期管理,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执法司法权运行,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防止执法司法活动中的乱作为、不作为以及不公、不廉等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比如,“非羁码”使用过程中,明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根据不起诉决定书应立即解除数字监控。又如,《规定》指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严重不负责,对不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程序而违法违规适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因客观不能造成无法正常诉讼,且办案人员无过错,不追究责任。

三、完善抑或重塑:非羁押诉讼制度数字化转型的进路选择

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数字技术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治理工具,而是应对信息革命、撬动人类向智慧社会进行总体性迁移、全面性转型、系统性重塑的重要支点。以“非羁码”为代表的实践探索,更加坚定了非羁押诉讼制度追求数字革新的决心。窥一斑而见全豹,“非羁码”的形成发展表明,非羁押诉讼制度数字化转型绝非运用“数字技术进行治理”的工具或手段的局部改革,而是置身于诉讼制度、法治体系乃至治理体系的全域重构。但任何新兴事物都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困惑”与“质疑”,这是发展的必然,更是改革深化的宝贵财富。因此,有必要通过分析“非羁码”的经验教训以获取非羁押诉讼制度数字化转型的发展启示。

(一)“非羁码”的风险审思

1. 司法决策的“数字侵蚀”。信息革命的迅猛袭来,不再是技术理性渗入的问题,而是带有“接管”的意味。程序智能更多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过度倚重程序智能可能会出现异化风险。①参见马长山:《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及其法治化展开》,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第8-9页。“非羁码”虽将标准数字化,使非羁押决策更具客观、统一、高效,但仍不能作为评判羁押与否的唯一标准。首先,“非羁码”的风险赋分是基于已知情节所进行的数据编程设计,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所涌现的新问题。其次,由于技术条件、情节录入等因素,案情全貌无法全部数字化,继而导致数字决策的片面性。比如,司法人员在讯问或来电接访过程中了解到的与案情关联度不大但仍有影响情节的信息可能不会留存笔录,也就无法转化为智能决策所依赖的“数字”。第三,司法人员易形成“数字依赖”或“决策惰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放弃经验、情感和知识图谱,倚重于数理计算,那么司法主体地位和人文精神将流失,也无法避免因系统故障、入侵操控而导致的数字风险。比如,在“非羁码”运用中,非羁押人员依法遵守相关规定,但因系统错误、手机故障等因素出现了平台系统的高风险预警,进而错误地采取了应对措施,实时联动提高管控等级,对非羁押人员权利造成侵害等。

2. 实践应用的“数字枷锁”。数字赋权是否会走向另一个限权极端,同样是“非羁码”适用的关注焦点。第一,“非羁码”的数据获取是否会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我国刑诉法赋予了监视居住的数字监控权限,但并没有明示是否可以对取保候审实施数字监控。尽管从取保候审监管制度数字化再造以及刑事追诉的客观需求角度,“非羁码”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无疑会对已适用于保证人、保证金制度的非羁押人员增加更多义务。同时,“非羁码”通过“城市大脑”具备获取被监管人广泛个人信息之可能,存在过度获取、使用以及数据外泄等高风险。第二,“非羁码”的诉讼环节再造是否会形成另一种诉讼封闭。一般而言,非羁押案件中,被追诉人易接受处罚结果,降低证明标准,法律帮助、帮助制度作用有限。为此,加强非羁押诉讼环节的诉讼权利保障是数字化转型的重点。“非羁码”虽设置律师、被害人等参与端口及权利指引功能,拓宽了诉讼参与空间,但若有关诉讼权利没有数字化设置,那么在该平台内便无处施展,且在高速运转处理情况下,很可能会导致新的刑事诉讼参与壁垒。第三,“码”上转型是否会剥夺特殊群体的非羁押机会。与“健康码”相似,不具备使用手机或“非羁码”APP设施条件或无法熟练使用的,如老年人、数字化基础发展较慢区域等均可能会使特定群体失去审前非羁押的数字红利。

3. 规则遵守的“数字伪造”。“非羁码”在设计之初,就聚焦逃避监管问题设置了较为完备的制约功能,实践也未发生逃脱监管的情况。但从其运行过程的风险推演看,仍然存在“数字伪造”隐患。第一,“以机伪造”。非羁押人员在完成打卡任务后,利用打卡任务或不定时抽查间隙,将手机留于电子规制区域,个人实际离开管控区或干扰诉讼活动,监管机关获知违规情况存在时差。第二,“以人伪造”。非羁押人员将手机交由生活轨迹相似、相貌相似的他人逃避大数据分析研判和身份确认。①参见姜涛、王藤儒:《数字化非羁押监管运用前瞻》,载《检察日报》2020年12月16日,第003版。三是“以技伪造”。通过手机互联、植入病毒、人脸深度伪造等形式,破坏“非羁码”正常运转体系,从而做出错误地管控信息等。

(二)“非羁码”深化适用的进阶前瞻与前置厘定

目前,“非羁码”的功能定位仍是落实审前羁押监管的技术补充,即非羁押强制措施仍以保证人、保证金制度为核心,仅是把落实取保候审监管规定数字化。那么,在数字主体清晰、数字规则完善、数字生态健全的未来,“非羁码”在非羁押诉讼制度中可否独立或是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大的作用,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由此,“非羁码”的深化适用应当具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数字辅助角色存在于非羁押诉讼制度,强调后端的监管数字化,并需在该阶段迅速且高质量地完成数字法治基础性、配套性工程建设。第二阶段,以更加独立的角色占据非羁押诉讼制度的重要地位,乃至对该项制度产生结构性变化影响,将数字监管作为继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后而产生的第三种类型,可结合适用或独立适用。立足当下,结合“非羁码”实践经验,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有以下三方面:

1. 确立数字主体。“让法治‘迁就’信息技术,还是让信息技术服务于法治?”这是在推进法治数字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基础命题。在实践中,诸多“法智产品”的设计初衷选择后者,却由于尚未形成系统的执法司法数据认识论、方法论,只嵌入了数据等通用理论,导致仅形成与政务程序性数字平台高度相似的“挂名应用”,最终的研发结果倾向前者。司法数据除具备海量性、高速性、多样性和价值性的一般特征外,还兼具适配性、正确性和易变性的领域特征。②参见王禄生:《论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2期,第265-272页。执法司法活动的实践逻辑,也与政务活动有本质不同,即大部分政务工作是无须做出审查判断的程序性工作,如要素齐全、有效便可获得某种认可与服务,而执法司法活动更多地依赖于执法司法人员的专业审查与判断,即便“数字”拥有全部的法律法规、既有案例等丰富资源,也无法应对具体个案中的新情形,并对其作出精准有效的判断。因此,“非羁码”应树立“用户导向”思维,加强系统研发的检验试错、产品推广的更新改良、产品效果的体验评价,赋予各方参与人知情、申辩等权利,及时优化系统设置、更新更正错误或瑕疵信息,切不可将“信息技术”上升为主体地位,要准确把握人工智能等科技运用的可能及其限度,高度警惕以片面追求简化裁量过程和盲目崇信算法正确,从而忽视司法活动的复杂性、正义判断的实质性和执法司法裁量的人本性的一般性法治规律,陷入执法司法新机械主义泥潭。③参见孙海波:《反思智能化裁判的可能及限度》,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第98-99页。

2. 遵循数字规则。非羁押诉讼制度数字化转型是一个持续探索、深化的系统性工程。面对数字时代迸发的革新红利,我们要理性看待机遇和挑战两个方面,延续《规则》提出的“合法、正当、必要、适度”四项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适用,避免走向数字转型“虚化”和“神化”两个极端。第一,坚持依法推进。非羁押诉讼制度关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间接影响“生杀予夺”,各项举措务必慎之又慎,应始终遵循立法先导,体现司法的中央事权属性,通过全国人大局部授权试点并逐步推广的方式,首要明确取保候审的数字监管正当性,甚至需要将“少捕慎诉慎押”推动上升为刑事诉讼原则,并健全“非羁码”改革依法决策程序及责任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整体推进。比如,“非羁码”在设计算法时,应当设置公众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第二,奉行必要适当。目前,数字监管手段仍无法取代保证人、保证金等措施,现有制度安排仍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甚至“非羁码”本身也需要其制度支撑。对于采取保证人和保证金制度便能达到监管目的的非羁押人员而言,是否又从另一方面增加了诉讼负担,侵犯其个人信息在内的“数字人权”。因此,“非羁码”在推广适用时,应当以“合目的性”“最小侵犯”“必要适用”为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或参与人的职责或权利义务,将基本案情、个人信息或隐私考虑在内,区别不同类型的信息主体、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事实信息与个人评价信息,切不可制定强制性的范式“同意”标准,防止新的司法强权专断与不平等现象,也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另一种浪费。①参见郑曦:《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论纲》,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第119-120页。

3. 构建数字生态。“非羁码”的成功实践除法治数字化转型外,还依靠各治理领域的强大支撑,超越个体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纠葛束缚,维护集中反映公共利益共识、吸收整合各方诉求,从而形成并稳固国家、社会、组织及个人利益的有机整体。由此,非羁押诉讼制度的数字化转型不仅要统筹诉讼体系内部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单元,更要立足法治的专门性、有限性、兜底性和协同性特征,与法治领域、社会治理领域相衔接。首先,应将非羁押诉讼制度数字化转型的研发重点从通用领域转向专用领域,大力培养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专门化、复合型人才。②参见左卫民:《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反思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第21-23页。其次,接轨社区矫正、诉讼调解、法律服务、监护帮教等诉讼周边数字职能,并逐步延伸公共服务等领域,扩展打造法治领域乃至社会治理领域一体平台。例如,在“非羁码”中嵌入智慧调解、履行赔偿模块,实时跟进进度,及时化解矛盾。第三,持续打造“整体智治”格局,突出体现数字治理的特征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聚焦完善推广“城市大脑”,加强“数字立法”,打下开放协同、共享互信的数字法治坚实基础。③参见雷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治建设论纲》,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第101-103页。比如,全国稳妥推广“城市大脑”,进一步打破地域之间、部门之间等的数字沟壑,拓展“非羁码”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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