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制裁:阿加莎·克里斯蒂小说的伦理困境书写
2021-01-28杜娟罗君艺
杜娟 罗君艺
(1. 华中师范大学 文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2. 华东师范大学 中文系, 上海 200241)
1.0 引言
作为英国古典侦探小说黄金时代的代表,被英国女王授予“谋杀女王”桂冠的阿加莎·克里斯蒂(Agatha Christie,1890-1976)受到众多读者的欢迎。但其作品在学术领域大多数时候仍然被当作通俗文学进行解读,而缺乏对其深度价值的挖掘。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可以为之提供新的学术思路。侦探小说恒久不变的中心是关于道德的探讨,在案件中,涉案者、犯罪者、侦探都做出了不同的伦理选择,因其选择不同的动因和后果导向了不同的情节走向。古典侦探更倾向于遵循理性而奉行功利主义,否认道德原则的普遍意义,因而必然导致道德上的相对主义。相较于古典侦探来看,克里斯蒂小说中的侦探更具自我意识和建立社会关系的能力,进行人性探索的基础上也在尝试承担道德义务和重建伦理秩序的责任。然而很多研究者却依据对侦探小说的刻板印象而忽略了克里斯蒂小说中对伦理困境,尤其是伦理两难的书写,或将其与古典时代的侦探如福尔摩斯、布朗神父放入同一系列群像中总结出一套固定的写作设定(袁洪庚,2005:61-70);或认为这一时期塑造的侦探遵循正义而弥补了法律的缺失,“社会秩序最后都得以恢复”(朱洁,1998:66);寻求一种比现实更加完美合理的乌托邦式的解决,叙事预设提供大众文化普遍的意识形态方面的认识价值,具有“乌托邦或超验的潜能”(詹姆逊,1998:241,259)。这种将经典侦探小说同质化的观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本文从“侦探制裁法律无法惩罚的罪犯”这一经典的侦探小说情节入手,对比克里斯蒂小说与经典侦探文学塑造的身处不同伦理困境、做出不同伦理选择的侦探形象,探讨书写方式与观念导向差异,并试图从理性主义量化观念角度分析背后的成因及其意义。最后将其置于文学本体的坐标中,侦探有限的叙述视角在分担读者视点与人物视点的同时,又形成了某种伦理的背反,而恰恰是克里斯蒂的两难书写对于伦理困境的探讨使两者关系更具张力。伦理书写的使命借由侦探小说因子开始传递给边界日益模糊的其他文学类型。
2.0 相似伦理选择的不同书写
克里斯蒂的《帷幕》(Curtain:Poirot’sLastCase,1975)与柯南·道尔的《最后一案》(TheFinalProblem,1893)是两位作者为各自侦探系列小说所写的告别终章,这两个文本在主要情节走向上基本一致,即:侦探选择亲自动手制裁法律无法惩罚的罪犯后,以侦探本人的死亡为整个故事画上句号。但文本细节仍存在着极大差异:侦探对于罪犯的制裁有着意愿强烈程度、制裁方式上的不同,情节的复杂程度也有差别。在叙事风格上,两位作者也存在着不同的倾向。柯南·道尔将福尔摩斯之死处理为一个古罗马式的壮丽落幕;而克里斯蒂的态度则显得十分暧昧:疲倦至极的波洛狼狈犹疑地走向了侦探生涯和生命的终结。侦探之死既是暂时没有确定答案和解决方案的伦理缓冲地带,也是两位作者在小说结尾处各自伦理观念的直观浮现。
此时阿加莎·克里斯蒂笔下的波洛已上了年纪,憔悴衰弱;他因关节炎而难以行走,只好靠轮椅来四下走动,而且心脏衰弱不堪,时常发生危险的心脏病(克里斯蒂,1998:11,188)。身体在活动中主要起着奠定活动结构及意义的功能。在文学文本中,以什么形式和叙述表现人物的身体,也存在着极大的隐喻性和价值导向。福尔摩斯就一直具有充沛的身体力量。小说描写他在千钧一发之际敏捷地躲过了直冲而来的双马货车,躲过了屋顶砸下的砖瓦和山间滚落的巨石,击退了挥舞着大头棒的暴徒。即使在死亡的舞台上,福尔摩斯也与恶棍莫里亚蒂进行了一场极其激烈的肉搏。相对于福尔摩斯掌控身体的自信和自主,波洛的行动不便成为他在伦理困境中行为和意识冲突挣扎的隐喻。苏珊·桑塔格(2003:5)在《疾病的隐喻》中就关注了疾病被当作修辞手法和隐喻加以使用的情形。在这里,波洛百病缠身的身体也不仅仅是现实主义细节的描绘,而是暗含着作者一定道德倾向的外化体现。
另外,复杂的空间是人物主观情感的反映,也是作者精神世界的映射。从两人死亡时所处的空间场景也可看出作家在伦理书写上的不同风格。福尔摩斯葬身的莱辛巴赫瀑布是一个壮阔而险恶的地方,能够容身的空间仅有一条三英尺宽的小径,一边是陡壁,另一边是深涧。“在那种情况下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两人紧紧扭在一起,双双摇摇晃晃地坠入深渊低谷。他俩的尸体根本没希望寻获。在那儿,当代最杰出的维护法律的英勇斗士和最危险的凶恶罪犯永远葬身在那可怕的漩涡激荡、泡沫翻腾的深渊里了”(道尔,2018:314)。这个空间以其壮阔和戏剧色彩浓厚的外在形态赋予了福尔摩斯的死亡以古希腊罗马式的神圣、崇高色彩。悬崖上代表正义与邪恶双方的一对宿敌,对应着法理冲突之下的乌托邦式结局。
克里斯蒂笔下的空间显然更加复杂化。“空间本身既是一种产物(production),又是一种力量(force),反过来影响、指引和限定人类在世界上的行为与方式的各种可能性”(Wegner,2002:181)。空间并非外在于伦理,而且是一种推动和反映伦理运作的内部力量。《斯泰尔斯庄园》(TheMysteriousAffairatStyles,1920)中的庄园远离战场,是难民波洛和伤员黑斯廷斯初次见面的地方,其中的布局能够用平面图简单概括(克里斯蒂,2013:25)。而《帷幕》中古老庄园被改造为不伦不类的高级现代旅馆,“现代风格的廉价家具使我索然无味……如果是我,宁愿要一种十分接近于房屋本身建筑风格的陈设”(克里斯蒂,1998:10),这类感慨不但以建筑空间表现出年代与风格的割裂,更暗示着时代观念变动的不同步。其中被分隔成多个小房间的大房间、餐厅、庭院中错落的花丛和凉亭、可供偷窥的钥匙孔、甚至“帷幕”这个象征空间阻断切割的意象,从私密空间到公共空间的转换,既是小说叙事的背景,又全方位多角度地呈现正义与法律的冲突,揭示了波洛在其中所面临的伦理困境。
从福柯的权力空间理论角度来看,历史既包括从地缘政治的大战略到居所的小策略,也包括各种制度化的建筑空间构造(福柯,1997:205,207)。这里的小说空间也是侦探和罪犯双方、正义与法律两种伦理力量博弈的场所。诺顿将黑斯廷斯“硬推过墙角”,形成视觉上的错觉,“他很快就把你拉走了,使你没有机会发觉那说话的女人不是朱迪思”,以使他相信自己的女儿即将要和擅长玩弄女性的恶棍阿勒顿私奔。极度的愤怒之下,黑斯廷斯起了杀心想要毒死阿勒顿。诺顿对黑斯廷斯一系列操纵的行为被克里斯蒂形容为“舞台调度”(克里斯蒂,1998:224),他通过对物理空间和心理空间的操控来发泄自己施虐的欲望和对权力的渴求。而要阻止犯罪的波洛也是利用了复杂的空间布局,从锁孔中观察到黑斯廷斯摆弄安眠药片的行为后及时制止了他未遂的谋杀行为。最后波洛孤独地死于案发庄园自己的房间中。波洛的事业开始又终结于斯泰尔斯庄园,这里空间既是物理的再现,也被赋予了一种时间的意义,象征着时代伦理更迭中侦探的挣扎与坚守。
3.0 伦理选择背后的两难困境
由此,尽管两个文本中侦探似乎做出了同一的伦理选择,即亲自动手制裁法律无法惩戒的罪犯以维护正义,但叙事风格不同所导向的伦理指向是有差异的。在分析背后的观念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梳理一下侦探面临的两难处境。正义作为一种制度伦理,需要依靠法律正义来保障,而又是以道德正义为前提和灵魂。侦探选择亲自动手制裁法律无法制裁的罪犯是否是正义的?这显然是一个两难的伦理选择。根据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观点,伦理两难由两个道德命题构成,如果选择者对它们各自单独地做出道德判断,每一个选择都是正确的,即符合普遍道德原则。(王金娥,2018:6)但一旦选择者在二者之间做出一项选择,不论选择哪项,都会导致另一项违背伦理,即违背普遍道德原则(聂珍钊,2014:262)。这两个选择兼具双重道德属性:选择杀死罪犯使侦探成为一个正直的英雄,符合了普遍的道德原则,但是这也同样意味着他违背了法律的程序,成了行使私刑的刽子手。因而无论选择哪一项都会导致另一项对伦理原则的违背。
面对伦理两难,福尔摩斯几乎没有流露出犹豫或挣扎,他直白地表示,“对我来说,再没有比这样的结局更使我心满意足的了”,“在我经办的一千多件案子里,我知道自己从没把力量用错地方”(道尔,2018:310)。作为理性的象征,福尔摩斯坚信自己决定的正确性。《显贵的委托人》(TheAdventureoftheIllustriousClient,1924)中福尔摩斯为盗取证据潜入民宅原本应该受到盗窃罪指控,却因其动机良好且雇主显赫的原因而为法庭免予起诉,甚至一直没受到传讯(道尔,2018:542)。可以看到,在柯南·道尔的文本建构中,正义与法律是同义词,福尔摩斯是正义的代理人,即使两者存在分歧,福尔摩斯作为中产阶级和社会利益的代表,有权进行更高一级的审判和纠偏。根据《正义论》的观点,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公民关于善的观念与公认的正当原则是一致的(罗尔斯,2001:395)。回到当时的伦理现场,且不论维多利亚社会是否属于这里所谓组织良好的社会,至少可以反映的是维多利亚时代对于伦理秩序的乐观和自豪,以及作家更看重结果的功利主义伦理尺度。
相较于古典侦探所具有的天然的道德优势和既定的善的立场,克里斯蒂笔下的波洛却面临着极其复杂的伦理选择和伦理困境。“伦理困境指文学文本中由于伦理混乱而给人物带来的难以解决的矛盾与冲突”(聂珍钊,2014:258)。诺顿作为波洛的终极对手是像伊阿古蛊惑奥赛罗杀妻一样,用言语和暗示激发人心中原本细小如豆的阴暗面。他享受这种对他人的操纵,却不留下半点实质证据。面对这样法律无法制裁的罪犯,波洛在道德的一片混乱中“还是不愿杀人”,他明白自己必须做的事,但下不了手。“我就像哈姆莱特——老是推迟那不幸的日子……这样,又一个罪恶的企图发生了——图谋害死勒特雷尔太太。”(克里斯蒂,1998:234)在无法继续延宕的伦理困境中,波洛进行了三次伦理选择。第一次伦理选择中,处于弥留之际而不再具有选择机会的波洛选择了维护正义,决心阻止罪犯再次犯案。第二次伦理选择中,他完全不必犯谋杀,他可以像一个傻瓜老头一样装作是枪走了火,不小心射到了诺顿,而没有人会认为大侦探会说谎。但他却毫不犹豫地否决了将谋杀掩饰为意外的方案,因为他对于伦理困境有着相当清晰的体认。在最后信中的独白里,他呈现出犹疑、苦闷甚至是煎熬的内心状态:“我并不认为一个人应当把法律握在自己的手里……”,“可是,从另一方面说,我就是法律!……通过剥夺诺顿的生命,我拯救了其他的生命——无辜的生命。可是,我依然不知道……也许我不知道倒好一些,我总是那样有把握——过于有把握了……”(克里斯蒂,1998:255)。
之后,波洛进行了第三次伦理选择,主动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再见了,cher ami(亲爱的朋友)。我已经将亚硝酸戊醋安瓶从我的床边拿开了。我宁愿将自己交到bon Dieu(上帝)的手中。他或许会惩罚,或许会宽恕,愿它快一点来吧!”(克里斯蒂,1998:255)如同文本最后透过黑斯廷斯的批注描写波洛开枪的弹孔“不偏不倚地打在(诺顿)那额头正中”,“就像是该隐的烙印”(克里斯蒂,1998:256)。《圣经》中该隐是人类第一个谋杀者。“耶和华对他说,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耶和华就给该隐立一个记号,免得人遇见他就杀他”(《创世纪》,4:15)。这个记号有着两面意义,它既提醒该隐他犯下的罪,同时也是上帝的怜悯,保证他免受神判处范围之外的惩罚。越过上帝(法律)杀死该隐的人,要比该隐承受更多报应。克里斯蒂笔下“该隐的烙印”也因此表现出“杀死杀人犯”行为的双重伦理内涵。
古典侦探小说中,道义上正当却违反了法律的“正义者”选择自杀,目的在于赶在刑罚到来之前维护尊严,更为了避免法律与正义难两全的尴尬局面。选择谋杀罪犯是道德的,但一旦选择即为另一种不道德,因此形成相应的伦理悖论。而克里斯蒂的叙述动机不同于这些作者,波洛作为一生维护正义与法律的侦探,犯案过程中法理上并未留下明显的判罪证据,同时作为弥留之际的病人,更不会希图同情、尊严或更长的寿命。因此可以说,波洛的自杀是在伦理困境中最后执行的惩恶扬善的伦理重建仪式。
4.0 可量化理性与人性变量之间的悖论表征
伦理困境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在于,善行与恶行、理性与人性、伦理与罪恶,能否在作者和人物的观念中相通约,进而放在可量化的正义天平上进行比较。如同《启蒙辩证法》所指出的,被启蒙理性摧毁的神话,转而成为启蒙自身的产物。“启蒙消除了旧的不平等与不公正(即绝对的君主统治),但同时又在普遍的中介中,在所有存在与其他存在的关联中使这种不平等长驻永存”(霍克海默,阿多诺,2006:10)。启蒙理性以科学理性取代了神话,而其非真实性在于,事物在未知之前已经被设定为数学步骤中等式上的未知量,在所有价值尚未设定之前,它就完全是已知的了。它摒弃了一切不可度量之物,不仅在思想中消除了质的属性,而且迫使人们与现实一致起来(霍克海默,阿多诺,2006:21-23)。
从人物设置的角度,福尔摩斯与华生医生构成聪明侦探和笨拙助手的经典搭配是量化的科学理性与不可量化的非理性生活经验的一组化身。当华生试图用福尔摩斯的逻辑方法去思考时,他一定会犯错误或得出远逊于福尔摩斯推理的结论。而对于福尔摩斯“那强调理性、严谨刻板和令人钦佩、冷静沉着的头脑”而言,一切情感都是格格不入的,“他简直是人世间一架用于推理和观察的最完美无缺的机器”(道尔,2018:1)。
但华生不经意的经验性话语却总是能给福尔摩斯以最关键的启发。此处可以看作是理性与感性思考方式的一个换算公式,也显示出了理性的公约性。克里斯蒂小说中的理性因素则并不具备此功能,波洛的“灰色脑细胞”并不能替代其以感性层面上对世事和人性的洞察为主的破案方式,“他没有任何事情是不感兴趣的,即使是那些鸡毛蒜皮的闲言碎语也不例外,男人通常不会这么八卦的”(克里斯蒂,2014:133)。波洛能轻易进入封闭的案发现场,或仅通过几句闲聊就从女佣那里了解到需要的线索信息。克里斯蒂笔下的另一位侦探马普尔小姐也具有相似的非理性特点。马普尔小姐是一位毫不引人注意的老太太,她平日在自己的小花园里观察周边人的生活,破案思路完全来源于在圣玛莉米德村的生活经验。《加勒比海之谜》(ACaribbeanMystery,1964)中甚至直接将破案章节命名为“马普尔小姐发挥想象力”(“Miss Marple uses her imagination”)(克里斯蒂,2018:259)。侦探形象塑造的不同方式显示了两位作者对于理性完全不同的态度。不可否认,对理性的崇拜、理性的发展无疑极大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的动力,但人的情感、伦理等一系列构成要素却是无法被理性衡量和割裂的。偏差之下带来的就是冰冷的功利主义和随之而来的金钱至上、伦理滑坡。
这种与理性不同观点相勾连的可量化观念导向了对伦理困境不同判定。透过理性的尺度,大善可以弥补甚至抵消小恶对社会整体的损害。这一观点在柯南·道尔的小说中最典型的体现是《查尔斯·奥古斯塔斯·米尔弗顿》(CharlesAugustusMagnussen,1904)。米尔弗顿是专门通过收集上流社会隐私消息挣钱的恶棍。一位出身皇家的女受害者突然出现枪杀了米尔弗顿。福尔摩斯和华生目击一切却决定保持沉默。故事结尾,福尔摩斯对苏格兰场的警长说:“米尔弗顿这个家伙我了解,伦敦城里有些最险恶的任务,我认为他就是其中之一,而且我认为有些犯罪行为法律触及不到,因此在某种情况下,私人复仇行为也是有道理的。……我同情犯人而不是那个被害人,我不会承办这个案子”(道尔,2018:452)。这里理性的衡量是站在贵族与上层阶级的立场。划分出大恶、小恶、大善、小善进而进行裁判之后,所谓伦理困境就不再存在,侦探可以做出最优选择。这种观念在其所有系列作品中一以贯之地贯彻了下来。
这里量化衡量的理性都是来源于侦探个人的价值判断,而其中蕴含人性的变量由于不能为理性所归化,其本身就是最大的悖论。这种观念在《帷幕》中由波洛提出了直接的质疑,同时以侦探本人的自杀为这个案件画上了句号。波洛的死亡既是局部恶(私刑)也是局部善(将凶手绳之以法)的毁灭。这种毁灭背后得到保存和升华的是作者内心永恒正义伦理的统一。同时从理性逻辑的角度,罪犯既聪明到本不可能犯案,却又愚蠢到只会通过杀人解决问题。如《尼罗河上的惨案》(DeathontheNile,1937)中,杰奎琳并不贪图林内特的金钱,但害怕头脑简单的男友西蒙因为缺乏计划犯罪而被逮捕,只能接手这项谋杀计划,她因“爱得已经超出理智”而犯案(克里斯蒂,2006:337)。这些悖论的根源都在于,理性主义不可称量人性。
一方面,克里斯蒂相信邪恶是天生的。《怪屋》(CrookedHouse,1949)中在十三岁的凶手乔瑟芬身上“因为家族的冷淡狂妄所造成的残忍”(克里斯蒂,2014:212),种种努力都没能拯救这个孩子。最后作者把乔瑟芬的作案动机描述成“自我中心主义者受到挫折以后所表现出的强烈愤怒”(克里斯蒂,2014:213)。继承了“所有最坏的遗传”的小乔瑟芬死去了,而传承了“利奥尼迪斯家族的勇敢和其他一切美好品质”的索菲亚幸福地生活了下去,这样正义的结局不能掩盖克里斯蒂对于教育形成道德的现代观念的怀疑:人性中非理性的部分真的有疏导的途径吗?这也与作者人生经历有所相关,克里斯蒂在自传中曾提到,哥哥蒙蒂被哈罗公学退学后则一直在外闯荡,他一生浪荡放纵,十分神经质,烦躁不安时甚至拿支左轮枪朝窗外射击来解闷,“他这一辈子都让人感到头疼”(克里斯蒂,2017:79)。在《致命遗产》(TakenAtTheFlood,1948)中她更是悲观地表示,“人生的悲剧是,人不会改变”(克里斯蒂,2009:242),可以看到作家有一定折衷主义和逃避现实矛盾的倾向。另一方面,在克里斯蒂看来,理想政治社会的构建不能脱离个体社会成员的理想心理的建设。反过来说,任何不以个体的人的精神完善为起点的理想社会蓝图是注定要失败的。
5.0 突破伦理自洽的文类发展
回顾学界对克里斯蒂的共识,不可否认克里斯蒂的创作模式相对固定,阐释空间有限,作者主观上也不具备突破侦探小说这一通俗文类的创作野心,只是试图“体现某种道德,再现那种古老的通俗道德传说:恶的毁灭和善的胜利”(克里斯蒂,2017:442)。如王安忆所言,“这里透露出一股来自哥特小说的惊悚空气,却绝不会演变成《呼啸山庄》那样痛楚伤人的悲剧,而是正好到激起兴奋为限”(2005:51)。小说中针对伦理选择与困境的判定性声音并不多见,作为作者代言人的侦探更多时候是戏谑的、轻松的,更多是针对案情和谜底本身的情绪,“先是怜悯,然后是愤怒——恨凶手太狠心。最后两种情绪都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胜利的波涛——跟一位专家靠下颏骨和牙齿的残迹再造一具绝种的动物标本一样得意”(克里斯蒂,2010:298)。整个案件戏剧性的结案陈词通常表述为“我们在这幢不寻常的古屋里消磨了一个不寻常的夜晚”(克里斯蒂,2006:247)。这样轻描淡写的态度植根于克里斯蒂围绕解谜这个中心而对于死亡的舒适化处理和惩恶扬善的情节设置。前面论述指出,克里斯蒂的伦理困境与选择的含混性来源于人性的不可称量与量化的理性思维之间的矛盾。而作为整体性问题的伦理命题与侦探小说这一外壳形式之间的分裂则是来源于文学语言自身。
语言论转向之前的文学研究认为,作品的意义不能完全脱离作者这个最权威的意义来源,作品付梓意义就基本定格。语言论转向之后的批评者则通过将作品还原为符号群的方式将作品的解释权从作者那里夺取过来。任何人在任何时刻都难以对符号的意义盖棺定论。在伦理问题上,语言论之前的伦理判断从主体的角度出发,只要主体在道德上有好的意愿或动机,其行动就具有道德价值,应该被肯定。如康德所界定,道德立场的正当与否取决于主体是否严格地按照其责任的动机来行动,是否使用理性来规划自己的生活,道德价值就取决于抽象的理性意志(康德,2005:437-439)。然而,符号在关系中随时遭受塑造与修改的可能性预示着,伦理命题中个体的行动也会在伦理冲突中随机地遭受反转。某种程度上这种可能性或风险正是社会生活的本质。伦理自洽的封闭性被彻底打破了。在这一基础上,纳斯鲍姆更进一步地发现,在道德冲突的情形中,任何选择都是有道德损失的,对善的追求也必定是脆弱的(纳斯鲍姆,2018:66-67)。德里达的“好客理论”也有类似的观点:“每一时刻,我都在牺牲和背叛我另外的责任:对认识和不认识的另外的他人……”(德里达,2011:353)。可以看到,伦理命题在挣脱侦探小说外壳出场的那一刻,不仅没有因为削弱作者的主体地位而造成道德的淡化,反而凭借削弱作者的主体地位而揭示了伦理生活的本质,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伦理范式:好的人类生活就在于对可能世界的开放性,去追求和实现一系列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会发生冲突的善。也是因此,后续侦探小说对本格推理①和既往小说法则的突破才更具意义,比如硬汉派的侦探开始马不停蹄地四处奔波,要抵御金钱和性的诱惑,他们进入到各种各样的关系中,不断与他者进行刺刀见红的肉搏。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他者带来的多元的价值冲突才获得了得以与建立在主体同一性基础上的一元主导价值相抗衡的能量。
伦理暂时没有逃脱结构主义阴影的笼罩,因此就更加需要侦探小说带来这个由他者、事件、可能世界所具有的爆破性力量的契机。这不仅是因为伦理学探讨的内容本身与犯罪、人与人关系的纠缠,更重要的是文学的语言超越生活与理论敏锐又模糊的显现。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罗杰疑案》(TheMurderofRogerAckroyd,1926)。“讲故事”这一行为本身就是故事自身:凶手谢泼德以在场叙述者的身份与侦探、作者占据了不同的主体位置。有评论家指责它完全是一场骗局(Wilson,1951:257-265),对此克里斯蒂在自传中辩护道:“如果他们仔细阅读,就会发现他们错了。时间上的微小间隔被巧妙地隐藏在暧昧的语句中,谢泼德医生写的时候非常得意于他写的都是实情,尽管不是全部”(克里斯蒂,2017:343)。作为凶手的叙述者揭示真相又掩盖真相,复述事实又扭曲事实。《罗杰疑案》的文学意义在于:叙述者亲手打破了其以往具备的天然合法的权威性。艺术家的伦理态度与人物的伦理选择在历史现场和现实之间碎裂成几个断面,而真正有空白和思考空间的文学从中显现。人只有入场才能看清场内事物,但由此受限于特定视点;人只有离场才能看全场内事物,但由此失去了对亲身体验的现场感。因为意识到受限,限制才能转化到下一个层次的追求:借助于具体的叙事才能说明复杂的伦理问题。例如伦理身份的问题,身份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建构?在非此即彼的理论论证中必有其一,而为了自洽性不可避免地要抹杀其他的可能性与差异性。而当身份的先天预定论和后天建构说同时出现在具体情境中,两者相互生成的关系可以得到充分的展示。当普遍人性背后的绝对道德律令被偶然的情境架空,诉诸情感就是比诉诸理性更好的选择。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必须被抛弃,应该采取的是各种偶然性的现实情形。“不断扩大‘我们’的范围,扩大我们认为是‘作为我们一员’”的人们的数量,以此来解决道德难题。以至于一个人道德与否,正要看他最后讲了一个什么故事(Rorty,2010:13)。因此,侦探小说中的伦理命题的显现不仅是由于克里斯蒂有意识的伦理责任,更源于对真实的伦理世界的见证冲动。
与之后的硬汉派小说相比,克里斯蒂的侦探更多是保持安乐椅上推理姿态的精致,这也是一种伦理位置的隐喻。围绕着安乐椅的阴谋自身就像是硬汉派鼻祖哈米特(Dashiell Hammett)最著名的《马耳他之鹰》(TheMalteseFalcon),外壳是一层脆弱的金粉,只要经过真实情境的残酷磨砺就会露出表面之下粗糙的肌理。如保罗·霍尔特(Paul Halter,1956-)2019年在上海思南读书会上所说,侦探小说家好像是现实中罪犯的竞争对手。有暴力之处才有伦理的敏感。而无暴力看似安稳之处,其实恰恰淡化了伦理。②现实秩序被某个突发事件打断后,我们需要侦探这个角色来续接现实的秩序,“他破案是因为他对某人做过承诺,要完成一个伦理使命。他领取报酬,会使他免于弄乱(符号性)债务和(符号性)偿还的力比多循环”(齐泽克,2011:106)。侦探在找出真相后发现,即使恢复了正常现实也是一片意义的荒原。克里斯蒂为代表的最正宗的本格推理其实是一个需要所有读者一起配合的游戏,背景的安全无害是为了突出精心设计的谜题,当读者顺着克里斯蒂的暗示撕破日常、迷人、舒适的外壳时,它就失去了语境与契约的保护,真正有意义的伦理命题也正是在这个时刻破土而出。
在侦探小说这一文类出现之前,侦探小说的因子就已经隐藏在文学之中,比如《俄狄浦斯王》“犯罪—探罪—罚罪”的情节结构与《圣经》故事中的原罪叙事,再到侦探小说鼻祖爱伦·坡对凶残犯罪行为的美学鉴赏,继而是柯南·道尔的小说中理性博弈的算术题,再到克里斯蒂对伦理困境的深刻体认,文学人物的伦理选择逐渐脱离了文学社会学的现实主义例证范畴,而获得了以实验性呈现的主体性。虽然克里斯蒂的侦探没有被赋予如同古典侦探一样重建伦理秩序的高度期待,却也是介于帝国幻梦、工业革命与道德黄昏交界处的典型。构成人性边界的东西从未动摇,克里斯蒂通过对伦理困境和伦理选择的书写为这一古老命题增添了新的注解。克里斯蒂之后,随着侦探话语权力的流失与核心伦理命题的浮出水面,侦探小说重新分裂为因子进入更广泛的文学内容之中,作为一种文类继续繁衍。在边界更模糊的文本中,纳博科夫(Vladimir Vladimirovich Nabokov,1899-1977)、博尔赫斯(Jorge Luis Borges,1899-1986)、格里耶(Alain Robbe-Grillet,1922-2008)、埃斯特(Paul Auster,1947-)重新调动起了侦探小说的伦理因子。后现代所谓人的自由使作家必须重新思考与世界发生联系的方式,但所指的漂移并非是虚无主义,作家依然有必要考虑在何种意义上完成艺术创作,而不是进行无节制地混乱输出。艺术家在成为一个创作者的同时也成为一个解读者,创作的终点就是解读的起点,在探讨作品深层结构时,双重身份必然带来双重的伦理职责。优秀的侦探小说家被伦理命题推向了更深邃的自我,不再享有置身事外的上帝视角和主导地位,而是要参与到由读者、历史、现实与将来交互的伦理世界之中。他们不再像克里斯蒂一样画出完整的人物关系图和建筑内部结构,为读者在最后一章准备好谜底;而是在故事里不断告诉读者:我也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加缪的《局外人》(L’Étranger,1942)中的默尔索是不是蓄意杀人?加西亚·马尔克斯的《一桩事先张扬的凶杀案》(Crónicadeunamuerteanunciada,1981)中失贞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格非的《迷舟》(1989)中萧旅长为什么“失踪”?在伦理的视阈中,世界与真相超出了作者的阐释能力,由此作者把权力和自由让渡给了读者。语言逼真性的幻象与不同人物的视角所构成的话语喧嚣是全新的伦理困境。相对完整的故事一定是读者所愿意选择的理解路径,而“愿意”中已经再次预设了全新的伦理选择。
注释:
① 本格推理是一种推理小说流派,又可被视为正统、古典派,注重逻辑与理性、解谜至上,与社会派相对立而存在。
② 本文引用当代推理小说家保罗·霍尔特的发言来自上海思南读书会第328期讲座内容。题目:侦探俱乐部和解谜的游戏。嘉宾:英国著名侦探小说家马丁·爱德华兹(Martin Edwards,1955-)。主持:刘臻。时间:2019年11月17日15:00-17:00。地点:思南文学之家(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中路505号)。参见https://www.douban.com/event/33025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