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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发展中面临的伦理困境研究

2021-01-27周翔湖北大学

消费导刊 2020年25期
关键词:人权伦理道德

周翔 湖北大学

人工智能是人类进入现代化社会以来一直在探索的学科,人工智能涉及的领域非常广阔,涉及的学科非常多,除了基础哲学之外,还包括数学、计算机科学、控制学、神经学和语言学等等。有伦理学家认为现有人工智能不能解决道德判断的问题,但是现有技术突破,尤其是人脑和电脑的融合技术推进,人工智能(AI)向“类人”方向演进。无论是人们日常生活所涉及到的生活服务、教育还是工业、医疗领域,甚至军事领域,都有各种各样的人工智能应用。新冠疫情期间的健康码,特斯拉、谷歌、百度等公司的汽车无人驾驶的研究、小米格力等智能家居用品的应用等让人工智能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也让我们的生活中充满了人工智能的成果。可以说,人工智能对于人类的经济发展、文化道德以及社会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将主要探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伦理困境。

一、经济伦理困境

经济伦理研究的是在经济行为中的参与主体人的道德行为,经济伦理从伦理道德层面监督和调节经济活动,经济伦理的目的之一就是让人们应用符合经济规律的伦理行为,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导人在经济活动中,符合道德观念,使经济活动中包含伦理道德价值观,伦理道德和经济行为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做到相互融合。

在现行的经济活动中,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运用其中,我们国家几大互联网公司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美团、携程、京东、滴滴等公司,在他们的平台使用中大量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最典型就是大数据的“杀熟”行为,消费者当习惯于使用某一平台后,经常使用某平台消费,在这个平台上面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比初次使用或者较少使用的人员价格要高,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曾经我经常使用携程网进行预订票务和酒店业务,当我使用几年后,我发现同样时间和同样行程我订的机票在携程网上的价格比其他平台就是要高,发现这个问题后,我果断的改用阿里旗下的飞猪平台预订机票和酒店业务,但是也是使用一段时间后,我发现,飞猪的价格也是比其他的平台价格要高了。看来在零售领域,所有的互联网平台公司都是一个套路,完全颠覆了我们传统消费以外老顾客,商家会薄利多销的传统观念,包括我在京东平台购物的体验也是这样的,曾经我以为京东的兴起就是薄利多销,物美价廉的原则,但是长期使用后,我发现京东第一收集消费者消费习惯,每次购物后所有的记录他会反复推送,第二长期购物后,我发现我购买的同类物品比实体商家的价格居然高了,大大颠覆了我对互联网商业企业的看法。所以人工智能技术的大量应用,中国互联网商业企业都是利用这个技术获取更多的利润,这种大数据“杀熟”行为本来就是不道德行为,在商业交易中,买卖自由,虽然中国有消费者保护法,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法律是社会的底线,指望每一个消费者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难上加难,费时费力又费钱。在这些情况下,我们需要认真审视人工智能对当前经济伦理带来的冲击,这种冲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与我们每一个消费者联系越来越紧密。说句不好听的话,中国所有的头部互联网企业都是放高利贷企业,中国政府曾经大力推进的互联网金融经过几年实践的证明全部是放高利贷行为,多少中国的青少年深陷高利贷的陷阱,多少花季少女为了购买漂亮的物品消费深陷高利贷陷阱,最后被迫走向弯路,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背后都是大企业支撑,最典型的阿里巴巴支付宝的借呗花呗,京东的白条借贷,腾讯的微粒贷,小米的金融,百度的度满分,360的金融,哪一个不是从银行借来巨额资金,然后借助人工智能技术,锁定目标顾客,狂轰滥炸,资本追逐利益的本性在中国大地体现的淋漓尽致。这些问题亟需经济伦理来规范,提供解决的建议和方法。

二、人权伦理困境

人权是指人类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人权的核心价值在于普世性,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就是我们作为人类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思想家孔子在他的著作中就提出了著名的观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思想也是现代人权的基础,英国人约翰.洛克就说过: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其中人权是最核心的,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民主等一切其他权利。

一直以来,学界对于人权的概念有一些分歧,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更多拥有法律特性,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更多拥有政治特性,还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拥有一个道德伦理的特性,但基本上所有学者都承认人权是这个概念包含了以上所有的特性,只是那一种更多一点而已,不同学科的专家对不同学科研究更深入,也更容易理解。人工智能是当下一种高度发达的智能技术,随着其不断地发展与完善,经历了“弱-强-超”人工智能水平三个发展阶段,在第二个发展阶段的时候,类似人类推理研究的学习智能程序就已经出现了,在人机对话程序中,这些程序表现出有意识、有一定情感的了,在面对问题时可以独立思考并设计出最优的解决方案,有人类所具有的生物的相关本能,例如生存需求和安全需求,可以说是一种新的物种形式的存在,那么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突破技术的屏障产生了思考和爱,那么我们的人权,我们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将受到巨大的挑战,可以说是划时代的,如何对待这些人工智能的“类人”呢?这个事实离我们并不遥远。

还在弱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其智能程序的感知事物能力和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就已经超越了人类的水平。人类有生老病死,各类疾病的困扰,但是强人工智能则不担心这些,而且将在各个方面逐渐超越人类,优势也将越来越明显。一旦强人工智能具有自我学习的能力,他们必将超越人类,抢占主体地位,与人类相比,强人工智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更具有优势:一方面体现在学习能力上,他们将在极短的时间内,学会人类数千年的知识积累,对于他们而言,这个只是简单的复制,他们超强的储存空间,将远远超越人类。另一方面体现在协助能力上,强人工智能在设计之初就融入了许多的程序,设计者在设计相关职能机器时就将各种协助写入程序根本,他们在各类未知挑战时,会选择最优方案,相对于人类而言,求同协助他们很容易达成,不需要任何的谈判时间。

另一个层面,在全世界范围内,大家都重视人权问题,在相当一部分国家内,政党要获得民众支持就要具备保障人权的准则与决心。甘少平曾经对人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人权指的就是人能够在公共场所主张自身的基本利益,而该主张必须要有所保障,其与当事人的国籍、地位、能力及努力程度无关,“人权是一项独立于其他任何事物的权力,每一个人都必须要享有人权,人权应该不受国籍、种族、信仰、财富和地位等的影响,任何人都必须享受该权力,并且人权的地位高于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也是人类享受其他权力的基础。可见,人权定义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普遍性,二是道义性。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基础性成为人权的第三大特征,表达了人权是人类最基本利益和诉求的观点。毋庸置疑,人权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人权伦理,也就是平时所说的伦理思想,其主要体现为人权中涵盖的道德相关的制度,其中还包括具体的人权制度与活动中出现的价值观、伦理关系、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等。”

伦理道德在人权方面追求的是众生平等的理想,想要实现全体人类达到真正的平等,全体人类自由、全面地发展自己,被平等对待;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是人的生命健康,要求每个人的尊严被平等对待;其二是人的平等与自由需要被平等对待;其三是互相关爱、实现民主;其四是要让人实现平等地发展和进步。人权伦理具有两个特性,一是主体性,即人必须要有主体性,才能体现出自己的价值;二是普遍性,马克思指出,一切人都具有某些共性,在这些共性所能触及的范围之内,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近年来,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科学已经将之前只能从事简单劳动的机器人打造成为拥有相当程度感知能力的“人性”智能机器人。因此,“人权”受到了那些具备“人性”的机器人的严重威胁与挑战。某知名的未来学家曾表示,到21世纪20年代末,世界上将会产生具有自我意识但不具有生物特性的物体,而且很快就会遍布地球的每个角落,该非生物体具有与人类相类似的情感。他还表示,2045年会成为人类历史上值得注意的一年,这一年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智慧会达到人类的10亿倍。所以,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被广泛投入到未来世界中,人类最终能够将所有的工作都转交给机器人去完成,工作的烦恼终将成为过去式,智能机器人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人权伦理问题即已摆在了人类的面前。因为仅从当前的人工智能发展情况来看,已经能够根据人类的日常行为、对话及生活需要等简单信息,利用大数据的汇总分析,将人类的思维想法进行破解,同时,人类的行踪也会完全暴露在掌握人工智能技术的人眼中,那么势必会威胁到人类隐私的安全,如果无任何隐私可言,又哪来的人权?这些都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

三、道德伦理困境

当前人工智能全面融入了我们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人类自第一次工业革命解放了自己的身体以后,现在终于快解放了自己的大脑,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与人工智能技术引起人权伦理问题一样,人工智能技术将伦理问题也归入了人类的道德问题之中,人类有道德地位,它是由于人的某些能力和特征带给人们的。当社会上有用人工智能机器人扮演相关人的角色和承担人类所承担的责任时,这些人工智能机器人也就应该享有类似生物的道德地位。就如宠物在人类家庭中扮演的角色一样,他们也享有某些道德地位。

现阶段,我们可以让人工智能机器人从事最危险最肮脏的工作,在军事运用中可以从事最危险的工作,现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无灯工厂,里面的机器人24小时不停工作,当我们人类意识到人工智能不仅仅是冰冷的机器的时候,而是一个有思想,有道德的物体的时候,那时候我们该如何处理跟它们之间的关系?这类问题我想一直会伴随着我们。

四、科技伦理困境

科学和技术手段不断地往前推进,所有新的事物都会成为特定时期的历史,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时代终于退出了时代的舞台,这些都是发展过程中所必需要经历的,“互联网+”就是以“智能+”作为其发展的最高目标。“智能+”时代在改造人类自身的身体结构的同时,也推动了社会更深层联系的巨大革新,千百年来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将面临被改变的命运。人工智能既然能够引发关于人权伦理问题的激烈讨论,那么对其社会道德地位进行客观定位就非常必要。

并且,人的道德方面的地位是人与其他生物体最本质的区别,这种精神特质在生物界只有人类具备,主要包括了人的语言能力、人的逻辑推理能力、人感知世界的能力和情感体验以及人的目标性等。既然人工智能已经出现,特别是他们被赋予了“人性”之后,那么在道德地位层面,人类就没有理由不赋予其相应的道德地位。雷根曾就人在道德方面的地位发表言论,他认为道德中最基本的一点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这不仅仅是作为人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人获得他人尊重,认可其他权利的权利。

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至少面临这四类困境,希望各类人工智能行业从业人员能够将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伦理道德相结合,建构人工智能伦理学,让人工智能体和我们人类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人工智能能更好的惠及我们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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