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这样修改
2021-01-25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避免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歧路上有恃无恐、越走越远。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最高法提出“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意味着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大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在这次会议上进行了修改。这两部重要法律修改背后大有深意。
两个“一般”
此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频频刺痛人心。在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满16周岁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持续上升,2018年和2019年分别为8.9%、9.6%,2020年1至9月为11.7%。从涉及的罪名看,不满16周岁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罪、强奸罪,占不满16周岁犯罪案件的七成多。不少案件情节之恶劣可谓触目惊心,也让14周岁的刑责年龄门槛备受质疑。
专家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情况,结合孩子生理心理发育的普遍状况,让那些犯下重罪的孩子得到应有的制裁,为被害人伸张正义,避免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歧路上有恃无恐、越走越远。
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多处补充完善: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體情形。
除了适用法律条文时适度从严从重,此次最高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出的两个“一般”,即“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意义很不一般。这意味着,一旦认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极为恶劣、危害重大,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未成年人的法治氛围。
慎之又慎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仍然设置了非常严格的罪名、情节和程序限制,立法机关将这一修改明确表述为“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
对于更多非恶性犯罪、不用负刑责的低龄未成年人,根据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要运用“专门矫治教育”的方式来处置。两部法律将原来规定的“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意味着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不久前,“大连女孩被害案”中年仅13岁的凶手便被处收容教养3年。从科学立法上讲,这种侧重于惩罚的管教措施并非长久之策。相关法律对收容教养的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等必要方面缺乏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影响了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因此,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补齐“拼图”
需要指出的是,“专门矫治教育”不是换一个说法的“一放了之”。根据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矫治教育”要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
很多人也许并不理解,法律为何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此慎重,仍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孩子走上犯罪道路,背后究竟有多少教育的失职?这需要深思。
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值得期待的是,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就此进行了完善。比如,规定父母发现孩子心理或者行为异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又如,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规定要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特别是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总而言之,破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仅仅是“拼图”的其中一块,“一关了之”绝不是解决问题的终点。当一个“问题孩子”在违法边缘试探的时候,有更多人伸手拉一把,或许就能改变一个“法外狂徒”的命运。
(新华网、《北京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