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2021-01-22
为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云南省教育厅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精神,不断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赋予试点院校人事制度和薪酬分配改革更大自主权
2021年,云南省教育厅与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部分在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自主权试点工作的意见》,坚持把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作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的重点,赋予试点单位探索和推进改革的充分自主权,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在扩大编制管理自主权限上,允许试点院校在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制使用备案制,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使用编制,自主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在扩大人事管理自主权限上,允许试点院校在编制总数、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人才(人员)招聘引进标准条件和工作方案,并自行组织实施;允许试点院校在符合事业发展要求和单位绩效管理实际的基础上,健全完善管理办法,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开展岗位聘任。在扩大收入分配自主权限上,允许经试点高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党委研究确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绩效工资进行单列管理、动态调整,不纳入试点院校绩效工资总量基数;鼓励试点院校加快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教学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允许科研教学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实行备案后发放,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且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同时,简化试点院校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程序,年度新增总量符合条件的随报随批。
二、赋予高校资产管理更大自主权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云财资〔2020〕128号)精神,印发《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有关省属高校资产处置部分权限的通知》(云教发〔2021〕47号),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其中:车辆、电梯、D级危房拆除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危房鉴定部门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前置审批;自主处置单项资产在2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损图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即100万元以上报政府采购,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文件和工作流程进行采购;100万元以下由高校自行组织采购,按照各高校采购内控制度执行采购,采购责任主体均是各高校。其中:涉及进口产品采购的,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15號)规定执行。
三、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
一是全面清理阻碍科研机构和人员科研的制度文件。印发《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科技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高校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和科研管理文件修订工作。各高校通过清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和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
二是简化预算编制及调整程序,扩大科研“自主权”。定额资助项目承担高校,只需编制资金预算表及预算说明,无须编制明细;直接费用科目中除“设备费”“其他费用”外的预算科目调剂权限全部下放。“设备费”“其他费用”调剂幅度在20%以内的调剂权限全部下放;“间接费用”调减额度可用于“直接费用”。
三是简化科研仪器采购流程,开辟科研“快通道”。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赋予省属高校“特事特办 随到随办”采购办理“特权”,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赋予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灵活、便利”采购方式选择权,可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四是减少行政“干预”,让科研人员“静下心”。拟立项项目评审环节合并技术及财务评审;区别对待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各方统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避免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五是完善内部科研管理体系,移除科技创新“绊脚石”。项目承担高校修改完善内部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成果转化、科研诚信、预算调剂等内部管理制度;编制预算环节同步做好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内部采购审批效率;简化科研财务报销程序,原则上报销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实施科研项目学术助理、财务助理制度,将科研活动从烦冗的审批、烦琐的杂务中解放出来。
随着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云南高校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不断扩大,必将助推高校进一步提升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
(云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