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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现实困境与实践进路

2021-01-22季连帅

江汉论坛 2021年12期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已经成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最具利益分歧的争议焦点之一。中国要深度参与知识产权的全球治理,就要直面单边主义、霸权主义、“逆全球化”思潮,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制机制日趋复杂,国内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撑作用有限,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等现实问题。中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要从厚植体现中国立场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话语体系、积极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则制定、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升深度参与能力,进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涉外知识产权人才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课题“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项目編号:20VHJ010)

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12-0110-05

一、中国推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背景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不仅事关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发展,而且也事关中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① 因此,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探索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路径和策略,既是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的应有之义,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必然选择。

2020年,中国再次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框架下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申请量高达68720件,同比增长16.1%,涨幅亦高于2019年的10.6%。中国企业连续4年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框架下国际专利最大申请者。② 这标志着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着力增强规则制定能力”③,就成为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前提。全球治理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实则是规则之治,任何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一规则发挥的作用。中国创新创造的利益诉求也同样需要通过国际规则予以体现和维护,中国的和平崛起,不是在一个自我封闭的状态中发生的,中国始终是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遵循者、参与者和维护者。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就需要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中国经验、中国方案。2020年在中国政府的协调、推动下,《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正式生效和签署,这极大地提升了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面的影响力。随着全球治理格局的演变,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正处于重大变革的历史时期,中国应更加主动地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谈判协商,推动国际规则体系变革,实现从“主动参与者”向“主动变革者”的身份转变,进而增强在国际上的制度性话语权。

二、中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单边主义、霸权主义、“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有新的表现

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度的制定已经成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最具利益分歧的争议焦点之一。由于发达国家开始感受到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所带来的竞争压力,因而为了遏制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经济、科技发展,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策略,推动建立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制度,试图以主导者的身份将本国政策升级为全球规则予以推广,以巩固全球价值链利益分配格局和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核心地位。近年来,面对国际话语主导权被削弱的事实,作为既有全球治理规则主要制定者的美国,打着“美国优先”“让美国再度伟大”的旗号,奉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屡屡挑战多边国际规则与秩序,意图用“美国治理”取代全球治理,频繁利用“337调查”“特别301条款”和“332报告”等规则发起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打击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拓展海外市场的努力。这种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多边贸易规则与秩序的做法,只一味强调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的一面,不顾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需求,使得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总体发展受到阻碍。与此同时,为达到对知识产权长期垄断的目的,发达国家更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维持其全球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手段,千方百计地阻挠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参与知识产权的全球治理以及制度、规则的制定。

(二)规则碎片化使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制机制变得日趋复杂

当前知识产权的全球治理体系中,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主导的多边国际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RS)仍是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两大制度体系,两者各司其职,WIPO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管理与发展问题,WTO更关注知识产权规则的执行、实施与争端解决。④ 进入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正呈现出“碎片化”发展趋势,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开始在多边框架体系之外寻求双边或区域话语平台,选择利益诉求相同的国家开展谈判,利用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寻求超出TRIRS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例如,发达国家通过签订《美墨加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倒逼发展中国家制定与本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规则。同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要参与国的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也对知识产权利益的协调和分享提出了新要求,其在医药专利和公共健康等领域也开展了诸多积极的合作。例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成员国在公共健康、生物医药专利许可、生物多样性、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传播等领域开展的各项合作,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融合与创新。随着中国、印度、巴西等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迅速提高,扩大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构建就成为新兴经济体的当下之需。目前,国际上已形成了一个具有“硬法”性质的多边条约、区域行条约、双边条约和具有“软法”性质的决议和声明组成的复杂的知识产权治理体制,这种复杂性也加大了中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难度。

(三)国内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立法对参与全球治理的支撑尚有欠缺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经架起,就新兴领域而言,也基本架构起了数据和生物科技等领域的规则和合规义务。但从整体性上看,国内立法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生物科技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不够充分,其作为我国推动制定国际规则的重要支点作用仍亟待加强。第一,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立法有待完善。数据资源作为数字化时代的重要战略资源,因其固有属性理应将其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中。由于我国的数据知识产权规则还不健全,因而应对数据以及其衍生物的权利属性、数据资源产权归属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及标准规范等问题予以立法。第二,生物科技领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生物产业,没有积极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作支撑,國家生物技术的研究和生物科技产业的发展就会滞后。尤其是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专利法应如何明确人类基因资源的保护原则,以及在确认其可专利权化的基础上,如何尽快与国际社会标准接轨,如何从专利限制、人权保障及生命伦理等方面加以合理规制也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三,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从美国的实践看,商业方法专利扩张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当今世界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不再是简单的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尽快出台促进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保护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立法也是一个紧迫的问题。第四,商业秘密立法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协调性。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系统性规制,且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中的程序性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也尚不完备,因此应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

(四)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当前,我国正面临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短缺的现实,现有的人才储备还远远不能满足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实际需要。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律师51.3万人,但能承担高端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匮乏⑤,特别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能够到国际组织任职的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在国际组织中,我国在各类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法学学术组织等任职的人员偏少,维护中国利益、代表中国立场、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不足,这显然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和形象不相匹配,进而也导致中国在多边、区域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不高,还处于一个相对比较被动的地位。要改变发达国家“领导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行政工作,改进全世界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和合作”的局面,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朝着有利于我国利益的方向发展,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迅速弥补涉外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缺口是当务之急。

三、中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实践进路

(一)厚植体现中国立场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话语体系

中国想要在全球治理中逐渐突破“西方中心主义”,走向“自主话语权力”,要在国际知识产权话语体系中发出“中国声音”。在知识产权新国际秩序构建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除了规则博弈之外,理念的塑造与话语权威的争夺也是很激烈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商、共建、共享”“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等新理念的提出,为完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贡献了中国智慧,也对“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建构和应对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变革提供了方向引领”⑥,这些新理念因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目标和价值高度契合,也正在被国际社会广泛接纳,新理念的践行也必将会在弥合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分歧及引导各国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以及人类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在新一轮全球化浪潮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形成中,一方面,我国要基于自身的经验提炼出能代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国际话语,争取最大范围的利益认同、价值认同、规则认同,共同对抗西方话语霸权主义;另一方面,要强化中国与享有西方主流话语权的国家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智库平台等非政府组织需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已建立信任基础的智库外交和学术交流平台,打造中美、中欧以及亚洲知识产权学界的稳定对话机制,通过学术交流来达到消除偏见误解、传递必要信息、争取舆论支持的目的。二是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增强中国推动解决纠纷的协调能力和制定国际规则的引领能力,全面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二)积极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则制定

第一,中国应积极维护现行的知识产权多边框架全球治理体系,在现有框架体系内推进治理规则改革。在全球化背景下,后新冠肺炎疫情时代的世界格局仍会呈现多极化、均衡化态势,在多边框架内进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统一、强化和整合仍然是未来趋势,未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战略调整时也应立足于这一背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国际贸易体系和以TRIRS为基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仍会在推进经济全球化和维系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并在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也会发挥卓有成效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现行多边体系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标准也已为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普遍接受,并逐渐内化于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因此现有框架体系很难被打破。在单边主义、霸权主义、保护主义等“逆全球化”涌动之时,维护多边体制,是推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进步的重要一环。立足于现有治理框架体系,中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的全球治理,一方面要致力于对现有治理规则的变革,另一方面要对现有规则没有涵盖的内容制定新规则。从现实出发,现有全球治理的主要规则大多体现在多边国际条约中,对其进行修改不仅难度大,而且程序也较为严格和复杂,因而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中国更应该关注和主导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国际规则及新兴议题声明、倡议的制定,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前提下,吸引更多的利益共同体参与新兴知识产权的治理,形成互鉴共融的协同治理,不给霸权治理留下空间。

第二,以“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建设为依托,构建多边、周边、小多边、双边“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推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变革需要更广泛的“朋友圈”,“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变迁的重要平台,也是推动新型全球化的中国方案,以此平台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加深与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一是在《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下,沿线国家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审查业务、基础能力建设、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等领域开展更深层次的国际合作,构建以发展为导向的区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这既有利于加强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协同、法律协调、政策对接,也有利于中国在公共卫生、药品可及性等领域发挥引领作用,还有益于共同营造平等、互惠、开放、发展的区域知识产权新秩序。二是通过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建设,更深入地与各国在知识产权授权的实质性条件、程序安排、跨境执法、争端解决等领域开展更多的国际合作,同时还要借助中美欧日韩、中国—中东欧、中日韩、金砖国家、中蒙俄及中国—东盟十国等平台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适时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小多边”组织;进一步巩固与强化中美、中欧、中韩等已有的双边成果,积极开展双边贸易谈判,协调各方立场,寻求各方的最大公约数,引导各方形成共识。三是通过双边、多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等契机,推动其他国家支持与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立场,将中国有关立场转化成条约和协定文本。

第三,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点对点的沟通与交流。欧美发达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和优势地位,仍将采取种种措施对他国的科技与经济发展进行遏制,尤其是美国在与其它国家就知识产权议题谈判时,时常利用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以增加投资、加速技术转移为诱饵,以制裁作為威胁。以中美两国为例,在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当下,两国贸易争端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实力之争。但事实上,中美两国的博弈并非是“零和博弈”,而是“博弈共生”,两国作为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存在着重要的利益交汇点。中美两国应通过“点对点”的知识产权工作组交流机制,增进互信,稳步推进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借助与美国机构与个人建立起来的对话和交流渠道,培育其认同中国的立场。除美国之外,欧盟作为我国技术进口主要来源地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重要目的地,中国也应以中欧投资协定达成为契机,积极推进双方在知识产权、数字化转型及数据治理、绿色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形成助力全球化逆流而上的正能量。

(三)进一步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基于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和引导国际秩序变革的需要,中国当下应重点制定和完善以下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制度:(1)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专利法,强化对育种领域的专利保护,做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二是尽快完成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订。积极开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三是做好商标法第五次修改调研论证。进一步强化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积极推进《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修改,持续压缩商标异议、评审复杂案件的审查审理周期。(2)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一体化的立法模式。基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之间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研究在将来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设立知识产权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3)研究制定商业秘密法。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还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刑法等不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缺乏体系性构造,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优化投资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商业秘密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商业秘密管理及保护水平的角度出发,应抓紧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4)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增强“互联网专条”兜底性条款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问题。(5)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立法。在地理标志法的总则中明确地理标志在助力乡村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检验检测体系建设。(6)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并规范管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建立野生中药材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预警制度、中药材标识制度和道地中药材认证制度。⑦ 积极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修订制定工作,通过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规范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7)健全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制定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回应技术创新产生的新客体和新的利益诉求,以在世界上占据发展优势地位的“互联网+”产业、人工智能产业的新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为突破口,推动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8)加快中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完善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管辖规则,健全现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四)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

“‘人才是高质量发展的第一资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处在宝贵的战略机遇期,各行各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也对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能要求。”⑧ 可是,目前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就数量和质量而言,还远不能满足中国参与国际事务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需求。所以,聚焦我国在参与全球治理和涉外法治建设中的难点和短板,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家国情怀,精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外语能力出众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已势在必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重要依托是要有能够表达中国话语的人才,即要培养出一支“基础扎实”且“高瞻远瞩”的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

第一,突出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顶层设计,坚持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的国际化发展意识,制定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和指导意见,细化、实化人才培养的路线图。建议在司法部或教育部设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专家咨询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第二,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定位于培养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精通外语、国际规则、国际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掌握技术创新动态的高端复合型人才。积极推行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实践型教学,通过参加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和国际化实践教学活动,提升学生语言能力、谈判能力、跨文化交流能力和专业交叉辐射能力,使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专业素质及综合能力直接对标世界水准。第三,在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增设“中国元素的国际化”内容。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明确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将国际视野与中国问题相结合。⑨ 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实践过程中,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培养学生擅于运用中国规则、国际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和解决国际问题的能力,培养、造就出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话语、善于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一流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以更好服务于中国深度参与多边框架体系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注释:

① 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求是》2021年第3期。

②《中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人民日报》2021年3月4日。

③《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449页。

④ 李玲娟、温珂:《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环境挑战与对策建议》,《中国科学院院刊》2019年第8期。

⑤ 张法连:《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21年3月25日。

⑥ 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

⑦ 丁文严:《完善和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19日。

⑧ 费开智:《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回顾与展望》,《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⑨ 杜焕芳:《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及实现路径》,《中国大学教学》2020年第6期。

作者简介:季连帅,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黑龙江哈尔滨,150025;哈爾滨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黑龙江哈尔滨,150086。

(责任编辑  南  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