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聊斋志异》看华北契约文化及蒲松龄契约意识

2021-01-22康兆庆张慧娟唐月美

蒲松龄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蒲松龄聊斋志异契约

康兆庆 张慧娟 唐月美

摘要: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描述了华北地区基层社会中的诸多契约现象,复原了民间契约实践的动态过程,为研究山东以及华北地区的契约文化提供了重要素材。而蒲松龄对华北契约现象的描述体现了其明显的契约意识以及基层社会契约的运行机制,即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以信为本,守信重义;善恶有别,因果报应。

关键词:《聊斋志异》;蒲松龄;契约

中图分类号:I207.419    文献标志码:A

《聊斋志异》“洋洋洒洒,数十万言” [1]953,多记述“山左右及淄川县事” [1]957,虽多为“讠叔诡荒忽不经之事” [1]951,但通过寓言的方式反映了明代及清朝前期的社会现实,其中在多篇小说中描写到了基层社会的契约现象。近年来,学界关于《聊斋志异》及蒲松龄研究的成果颇丰,呈现出四个热点问题,即蒲松龄生平研究;《聊斋俚曲》研究;《聊斋志异》叙事学研究;《聊斋志异》传播研究。 [2]而对于《聊斋志异》中所反映的中国社会契约问题,学界对此关注较少。①

契约,作为一种法权文书,是伴随着社会分工与社会交换而产生,在交换中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律形式” [3]423,只要存在社会分工和社会交换,“契约”概念的社会就会存在。[4]176因此,有学者认为中国自原始社会末期既已存在契约 [5]48,然最早记录契约的文献是《周礼》。之后,或器物、或金石,或竹简,或纸质文书等,多有所见。现存明清土地契约文书,有学者估计达1000万件以上 [6]3。契约文书作为一种重要资料得到国内外学界的重视,并取得丰硕成果 [7],但学界对于华北尤其是山东契约文书的研究相对薄弱 ②。因此,本文以《聊斋志异》中记述的契约事例为研究对象,探讨山东及华北地区的契约文化传统与蒲松龄的契约意识。

一、《聊斋志异》中记述的契约类型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聊斋志异》中涉及契约的篇目有《四十千》《聂小倩》《姊妹易嫁》《长亭》《阿宝》《潍水狐》《红玉》《鲁公女》《李伯言》《金陵女子》《连城》《小二》《宫梦弼》《赌符》《青梅》《罗刹海市》《嫦娥》《崔猛》《邢子仪》《陈锡九》《任秀》《王大》《武孝廉》《窦氏》《蹇偿债》《二商》《阿英》《珊瑚》《局诈》《纫针》《小梅》等三十一篇文章。笔者对小说中所描述的契约进行分析后发现,《聊斋志异》中所涉及的契约依据不同主体、形式以及性质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依据契约签订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官契和私契。官契,虽在《聊斋志异》中未有直接体现,但蒲松龄在其他文献中有所提及,如“税契” [1]2385,“钱粮完纳,以长单之印给为凭;仓库截收,有照票之红批可验” [1]1540,均可佐证。而《聊斋志異》中涉及更多的是私契,这些私契是对清初以山东省为核心的华北地区社会经济生活、乡约民俗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现实最真实的写照,是华北地区经济史、法制史、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资料。

(二)依据契约签订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口头契约和书面契约。口头契约,如《连城》中描述,连城病重,需男子胸前肉做药引,王婿不肯,史孝廉乃言“有能割肉者,妻之” [1]258,乔生割肉救人,“史将践其言” [1]258。史孝廉与乔生之间所产生的即为口头契约。又如《嫦娥》中描述,宗子美与红桥林妪相识,一日座谈,旁有女,宗父赞之,林妪言:“大郎温婉如处子,福相也。若不相鄙,便奉箕帚,如何?” [1]339宋父让儿子离席拜妪,且言“一言千金矣” [1]339,后林妪不承认,宗子美则言“若负前盟,须见还也” [1]339。此处的“盟”亦是口头契约的体现,此种口头契约在《聊斋志异》中颇为常见。书面契约在《聊斋志异》中亦多有体现,如《局诈》中描述:“言定若干数,署券为信......其人持券向某曰:‘适与内兄议,率非万金不可,请即署券尾。” [1]761又如《崔猛》中描述,有巨绅子某甲见李申妻貌美,欲夺之,便命下人诱骗李申与其赌博,“贷以资而重其息,要使署妻于券” [1]369,李申负债数千,“申不能偿还,强以多人取其妻” [1]369,李“哭诸其门”,某怒,逼李立“无悔状” [1]369。

(三)依据契约文书的性质可分为租赁文书、借贷文书、婚姻文书、分家文书等。租约,如《潍水狐》:“潍邑李氏有别第,忽一翁来税居,岁出直金五十,诺之。既去,无耗,李嘱家人别租。翌日,翁至曰:‘租宅已有关说,何欲更僦他人?李白所疑。” [1]213婚约,如《长亭》:“君如驱鬼去,……小女长亭,……愿遣奉事君子。石恐背约,请与媪盟,以长亭所插金簪,授石为信。” [1]185如《红玉》,:“卫乃喜,浼邻生居间,书红笺而盟焉。” [1]215借贷文书,如《宫梦弼》:“昔之交我者,为我财耳。……且父予人金资,曾无契保,责(笔者注:此处“责”通“债”)负亦难凭也。” [1]273。分家文书,如《珊瑚》:“媪乃与生谋,析二成居。二成告臧姑,臧姑不乐,语侵兄,兼及媪。生愿以良田悉归二成,臧姑乃喜,立析产书已,媪始去。” [1]637卖宅契,如《二商》,二商为了生存,将宅子卖于大商,“遣子操券诣大商” [1]602,大商与妻子商定接受,二商“署券尾,付直而去” [1]602。卖地契,如《珊瑚》,二成为救臧姑,“质田贷资”,而债主要求尽快还贷,不得已将良田卖于村中任翁,翁以田半属大成所让,“要生署券”。

二、《聊斋志异》描述契约的动态过程考察

学界关于明清契约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总体而言,多数成果侧重于土地买卖契约与地权交易研究,揭示土地制度、阶级关系、宗法关系和社会性质的变迁,进而探讨支撑社会契约关系的秩序及运行机制,并思考社会身份和人际关系对土地买卖行为的影响。[9]39-40如果说现存1000万件以上的明清契约文书是研究明清社会契约现象直接文献的话,那么《聊斋志异》中的“契书”“婚约”“债约”等,则较为完整地再现了明清华北地区契约的动态交易过程。因此,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聊斋志异》中《王大》为例,结合山东契约文书,对明清契约从发生、订立、履行、结束、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动态考察,从而还原契约交易的完整过程,并探讨契约在明清华北地区民间经济运行及社会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王大》中所描述的事例,为山东淄川人李信、王大、周子明因无赌资向黄公子借贷而引起的纠纷,再现了清代山东淄川地区借贷契约的一个完整过程。为叙述方便,现将《王大》有关契约的内容摘录如下:

李信,邑之博徒也……忽见昔年博友王大、冯九来,邀与敖戏……既出,王大往约村中周子明……少顷,周果同王至。冯出叶子,约与撩零,李曰:“仓卒无博资,辜负盛约,奈何?”周亦云然。王云:“燕子谷黄八官人放利债,同往贷之,宜必诺允。”于是四人相将俱去,飘忽间至一大村……王指一门曰:“此黄公子家。”内一老仆出,王告以意,仆即入白,旋出,奉公子命,请王、李相会……便以大钱一提付李曰:“固知君悫直,无妨假贷。周子明我不能信之也。”王委曲代为之请,公子要李署保,李不肯,王从旁怂恿之,李乃诺。亦授一千而出,便以付周,且述公子之意,以激其必偿……自午至夜分,李大胜,冯、周资尽空。李因以原资增息悉付王,使代偿黄公子,王又分给周、冯,局复合。居无何,闻人声纷拏,一人奔入曰:“城隍老爷亲捉博者,今至矣!”众失色。李舍钱逾垣而逃,众顾资,皆被缚……至衙署,城隍南面坐,唤人犯上,执籍呼名,呼已,并令以利斧斫去将指,乃以墨朱各涂两目,游市三周讫。押者索贿而后去其墨朱,众皆赂之,独周不肯……一日,见王大来索负,周厉声但言无钱,王忿而去,家人问之,始知其故,共以神鬼无情,劝偿之。周龈龈不可,且曰:“今日官宰皆左袒赖债者,阴阳应无二理,况赌债耶!”次日,有二鬼来,谓黄公子具呈在邑,拘赴质审,李信亦见隶来,取作间证,二人一时并死。至村外相见,王、冯俱在,李谓周曰:“君尚带赤墨眼,敢见官耶?”周仍以前言告。李知其吝,乃曰:“汝既昧心,我请见黄八官人,为汝还之。”遂共诣公子所。李入而告以故,公子不可,曰:“負欠者谁,而取偿于子?”出以告周,因谋出资假周进之。周益忿,语侵公子,鬼乃拘与俱行。无何,至邑,入见城隍,城隍呵曰:“无赖贼,涂眼犹在,又赖债耶!”周曰:“黄公子出利债诱某博赌,遂被惩创。”城隍唤黄家仆上,怒曰:“汝主人开场诱赌,尚讨债耶?”仆曰:“取资时,公子不知其赌。公子家燕子谷,捉获博徒在观音庙,相去十余里。公子从无设局场之事。”城隍顾周曰:“取资悍不还,反被捏造,人之无良,至汝而极!”欲笞之,周又诉其息重,城隍曰:“偿几分矣?”答云:“实尚未有所偿。”城隍怒曰:“本资尚欠,而论息耶?”笞三十,立押偿主。[1]440-441

由上可知,虽然《王大》事例中并未记录契约的具体内容,但文中契约所应具备的一些重要构成要素和特性,如立契时间、业主姓名、钱主姓名、契价与交割、中保人、契约的自由选择等都具备了。具体分析如下:

(一)事例中体现了契约的自由选择。契约的订立是借贷双方现实需要,李信、王大、周子明因参与赌博,没有赌资,同意到黄公子处借贷赌本。因此,三人与黄公子借贷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借贷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体现了契约为参与者自由意志选择的本质属性。

(二)借贷双方签押,契约生效,事例中体现了契约的中保作用。“中人”作为契约第三方群体,学界对其类型、称谓、报酬、功能及其法律意义等方面均有研究,且认为中人现象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被固定化与程序化的特殊现象。“中人”作为缔约双方的中介、见证,参与到契约签订全过程,并可以证实契约成立的真实性,当借贷双方可能产生争执与冲突时,还能起到调解人的作用。[9]141《王大》事例中李信为借方,在契约形成过程中并未出现保人,黄公子在借贷关系中考虑到了借方的人品,即李信“朴实耿直”,同意贷钱给李信。但对于周子明,黄公子“不能信”,即使王大代请也不行,最后要求李信作保而完成了借贷关系。李信赌博获利之后,即将本金及利息交给了王大,完成了借贷关系,即将标的物完成了交割。可知,王大是李信契约关系中的中人,同时也是周子明借贷关系的中人。因为,当周子明拒绝偿还之时,是王大出面协调的,只不过协调未果。从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契约关系中“中人”和“保人”是有区别的,至少在明清时代的山东地区是这样。

(三)契约的履行,事例中体现契价与交割。事例中借方借款数为“大钱一提”“一千”,如何交割并未言明,但李信在赌博获利之后,即将本金和利息交给了中人王大。李信之后虽逃走,但黄公子并未上告要其偿还债务。可知,李信将“原资增息悉付王”即表示契约交割的完成。但借贷的利息是多少,文中并未提及,只是说“息重”。《崔猛》中亦有同类事例可以佐证,某甲为夺李申妻,诱李申博赌,“贷以资而重其息”,且“署妻于券”,最后负债数千,但半年之后,本金与利息合计三十余千,可见赌博借贷利息之高。 [1]369所以,蒲松龄感叹“昔日富豪以倍称之息,折夺良家子女,人无敢息者”“故昔之民社官,皆为势家役耳” [1]442。

(四)契约纠纷的处置。虽然事例中处理借贷纠纷的“政府”是以“城隍”形象出现,但众所周知,城隍神作为中国民间信仰的城市保护神,在中国民间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10]且明清时期城隍神祭祀制度改革后,形成了与阳世地方官相对应的冥界地方官。 [11]因此,城隍神的判罚实际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契约纠纷的处理方式。

当周子明拒绝偿还借款时,首先由中人王大进行调解,李信同意以保人身份为周子明偿还债务,但黄公子并不同意。甚至王大、李信同意借钱给周子明让其偿还借款,但周子明均拒绝,这意味着民间调解失败。周子明之所以如此,是基于其认为因赌博而发生的借贷是不受政府保护的,即“今日官宰皆左袒赖债者,阴阳应无二理,况赌债耶!”而康熙七年六月“严禁赌博” [12]361的谕旨亦能佐证。其次,当中人、保人调解失败后,贷方将借方上告到地方政府进行解决。城隍接受案件后,将借贷双方当事人、中人、保人以及可能的证人都带到场。周子明向城隍申诉,其借款为黄公子“出利诱赌”,然黄家仆人言黄公子没有设局场之事,且并不知周子明借款乃用于赌博,城隍采其言。周又诉黄公子利息太重,城隍以其未偿一分而怒,最后还是依据契约,判周子明“立押偿主”。契约纠纷处理的结果即体现了“民有私约,如律令” [13]110,“官有政法,人从私契” [13]216等。这也说明,契约,不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普遍被认同和遵守,在法律上也有强制性。 [14]前言3

综上,《王大》中带有赌约性质的契约属于现实社会中并不多见的契约类型,但《聊斋志异》中描述的其他契约却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即契约是民间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并被广泛应用。从契约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可以看出,清朝前期对民间契约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和契约,若无法证明契约行为有违法之处,政府对契约纠纷的解决将主要依据契约内容来决定。因此,可以看出明清时期的山东,不论是民间还是政府,均具有明显的契约意识,而《聊斋志异》中关于契约的描述也是蒲松龄具有强烈的契约意识的一种体现。

三、蒲松龄的契约意识

蒲松龄处于明清交替的时代,党争迭起,吏治腐败,官员徇私枉法之事屡见不鲜 [15],民间有势力、有关系的人员多在诉讼中得到偏袒和利益,而穷苦的民众多求告无门,或由官吏任意处置。蒲松龄对这些社会现象在《聊斋志异》诸多篇章中都有深刻地揭露,通过这种形式来抒发他心中的悲叹,同时也通过对如何履行民间契约的描述,体现出蒲松龄对处置民间纠纷方式的态度。

(一)官有政法,人从私契

在《聊斋志异》中多有记述,当民间产生纠纷无法解决时,民众多诉诸官府,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解决。《王大》中“城隍”对于赌约的处置方式即是例证,在无法证明契约一方有明显违法行为之时,官员在审理中即是按照“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来处理,这与《周礼·天官·小宰》“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相同。在私契中文字契约先于口头契约。如《连城》中,连城与王化成有婚约,但连城因病需“男子膺肉一钱”做药引,告婿,王化成拒绝后,史孝廉无法,只得言于人“有能割肉者,妻之”。乔生割肉为连城做药引后,史孝廉欲踐其言,但王家欲讼官,史孝廉知告官之后,史家必输,不得不向生“白背盟之由”。后连城死而复生,王家“具词申理,官受贿,判归王”,虽然生“愤懑欲死”,但也没有办法。[1]260以此即可印证,当产生纠纷时,纸质契约所得到的法律保护大于口头契约。

(二)以信为本,守信重义

“信”在中国传统文化及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易》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 [16]323俞琰《周易集説》解释为:“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者,言有不能记事有不能信,则证之以书契也。百官以治者,官用以为决断,则事辨而不相乱也;万民以察者,民用以为明验,则情尽而不相欺也。” [16]323所以,契约在“社会之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官借用契约,在于“决断”,而达到社会稳定;契约在民间,在于“明验”,而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17]“信”成为中国社会交往中的最基本的原则。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信”,是契约实践活动中一直维护和追求的诉求。

在蒲松龄看来,虽然契约在纠纷中得到司法的保护,但由于吏治腐败,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如何能让契约在民间事务中发挥作用,以书契达到树立公信,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又能保证契约的有效践行?在《聊斋志异》中,蒲松龄则重点描述了“信”“仁”“义”“德”等,如《聂小倩》中“君信义,十死不足以报” [1]132,《姊妹易嫁》中“既已有言,奈何中改?” [1]177,《长亭》中“石恐背约,请与媪盟,以长亭所插金簪,授石为信” [1]185,《连城》中的“重负大德”“如此负义人” [1]258,《宫梦弼》中的“贫而弃之不仁” [1]274,《嫦娥》中“一言千金” [1]339,《王大》中的周子明拒绝还贷时,城隍称其“人之无良,至汝而极” [1]442,《小梅》中的“秦晋之盟”“唯命是听” [1]873。所以,“信”在蒲松龄的契约意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故其言:

经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故丈夫不轻然诺。甚至以两国之交,不要于盟誓而要于季路之一言,无他,以其信也。或有杯酒投洽,慷慨相许,人方久待,而我已忘之,此尚可以为人乎哉!……夫信者,实也。无在可以不实,而独归之朋友。盖父父子兄弟,信固可以相亲,疑亦可以不惧;独朋友以疏逖之人,而相与聚处,即披沥肝胆,尚恐不能见信,若覆雨翻云,谁犹以为人哉!故范、张于三年前定鸡黍之约,其日其时,彼既不忘,此亦常记。[1]1370

(三)善恶有别,因果报应

由于明末清初时局动荡,或官场腐败,或因见利忘义,民间“刁讼之风不息” [1]1125,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通过诉讼小说将对当时吏治的失望和不信任表现得淋漓尽致。既然“法严令具,人人恪遵” [1]1124无法在基层社会实现,那么通过乡约、要规、契约等习俗处理社会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就成为蒲松龄小说中解决基层问题的主要选择。而这些在蒲松龄的小说中则为体现因果报应,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既宣扬惩恶扬善,又提倡善可赎恶。因此,在蒲松龄心中,守信重义,践行契约,则会得到善报,或家业重兴,或官运亨达,或子孙满堂;如若背信弃义,则得到现实社会与冥界两方共同的惩罚,或是穷苦潦倒,或是生离死别,或是以命偿还。如《姊妹易嫁》中,姊背约后嫁给富家子,但“因夫荡惰,家渐凌夷,空舍无烟火” [1]178,听说妹妹成为孝廉妇,更是“弥增惭祚,姊妹辄避路而行” [1]178,最后甚至“刻骨自恨,遂忿然废身为尼” [1]178。诸如此类故事,在《聊斋志异》中亦为常见。蒲松龄通过此种叙述主要是向世人传递一种契约意识,守约重信是恢复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四、结语

蒲松龄通过小说中对契约的描写,折射出社会人间的复杂关系与人情冷暖,或抨击官场腐败,或宣扬守约重信,或惩恶扬善,其中的许多情节引人入胜,颇能引人深思,亦能感受到齐鲁大地守约重信之风多为世人所提倡。

参考文献:

[1]盛伟.蒲松龄全集[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8.

[2]曹世瑞.2011-2017:《聊斋志异》研究的四个热点与两个方向——基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

报刊资料数据库的分析[J].河北学刊,201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4][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5]彭诚信.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5.

[6]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7]刘洋.近三十年清代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综述[J].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4).

[8]姜修宪.近代华北乡村土地交易的参与者及其人际关系——基于孔府魏庄地契的实证分

析[J].近代史研究.2020,(6).

[9]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J].法学研究,1997,(6).

[10]张泽洪.城隍神及其信仰[J].世界宗教研究,1995,(1).

[11]张传勇.明清山东城隍庙“异例”考[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12]清实录(第4册)卷二六[G].北京:中华书局,1986.

[13]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14]曾小萍,等.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15]齐裕焜.明末清初时事小说述评[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2).

[16][宋]俞琰.周易集说[M]//纪晓岚,等,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1册).台北:台湾商务

印书馆,1986.

[17]康兆庆,苏守波.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契约精神——基于关系契约论的视角[J].管子学刊,

2016,(3).

The Study of Contract culture in North China and

Pu Songling's contract consciousness Based on LiaoZhai ZhiYi

KANG Zhao-qing  ZHANG Hui-juan  TANG Yue-mei

(School Of Marxism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iBo 255000,China)

Abstract: Pu Songling described many contract phenomena in the grassroots society in North China in strange Tales from LiaoZhai ZhiYi,and recovered the dynamic process of folk contract practice, providing important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the contract culture in Shandong and North China.Pu songling's descr iption of the contract phenomenon in North China reflects his obvious contract consciousness and the way to maintain the grassroots society,that is,the official has the law and the people follow the private contract;Take faith as the foun?螄dation,and keep faith over righteousness;Good and evil,karma.

Key words: Pu Songling;LiaoZhai ZhiYi;Contract

(责任编辑:朱  峰)

猜你喜欢

蒲松龄聊斋志异契约
一纸契约保权益
《聊斋志异》:不一样的魑魅魍魉
蒲松龄:努力换来逆袭
新疆发现契约文书与中古西域的契约实践
蒲松龄
论《聊斋志异》的悲剧意蕴
解放医生与契约精神
蒲松龄
《聊斋志异》与前四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