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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冷静期的理解和评价

2021-01-22王一凡

时代人物 2020年33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离婚率人身

王一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公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这一次颁布的民法典中的众多新增条款中又以“离婚冷静期”热度最高,引起了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的激烈探讨。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考虑期或离婚等待期。是指当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夫妻中任何一方改变主意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要顺利离婚双方还需要在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如果未在三十日内申请,则应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1]。关于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还是同时适用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学界多有争议,前者获得了更多的支持。但争议最热烈处恰恰不在学术界,而在老百姓间的舆论领域中。争论的焦点也并非离婚冷静期应该适用于登记离婚还是同时适用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而是该不该设置离婚冷静期,设置后产生的负面效果更多还是正面影响更显著。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目的是为了降低离婚率,减少冲动离婚,情绪离婚的数量。在保障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规定为婚姻制度设置门槛与限制。在增加离婚成本的同时倒逼人们慎重理性结婚,强化婚姻的严肃性。对于在近些年经济高速发展大环境下,国内婚姻文化遭受国外自由文化的猛烈冲击下造成的浮躁草率的结,离婚的社会环境起到拨乱反正的作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从民法的历史发展来看,长期存在着“重财轻人”的倾向[2]。就我国各种民法规范综合来看无论是条文数量还是规范内涵,都不足以体现人身关系在民法中的独立地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对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提出新的诉求和期待。这也是我国当前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民法领域的表现之一。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于人身关系的调整作出多项规定也是顺应了社会发展和时代需求。婚姻关系作为民法所调整的身份关系的典型对象在缔结,维持,奔溃,终结的各个步骤都表现出了高度公平性和公正性。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对婚姻制度以尽可能多的尊重。在婚姻的成立上,在《民法总则》的统摄下《婚姻家庭编》作出相应合理规定[3]。在婚姻维持方面虽然《婚姻家庭编》对夫妻之间人身,财产关系各方面作出大量规定,但在亲子关系,家庭责任方面的成果仍然很小,存在较大规范空间,需要完善。应当建立起立体的规范体系,刚性与柔性并存的法律规则去合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离婚自由是人人平等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对人权的最大尊重。是对妇女追求解放,男女平等精神的集中概括。对于引发热议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当按照此思路和原理进行理解和表达,我们既要肯定这一制度的必要价值,也要尊重学术界和民众的意见按“损害最小化”原则进行调整和限制。以求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发挥最大效能[4],在尊重立法者目的的基础上,更好的回应学界和民众的困惑和诉求。以协调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关系,表现出离婚自由应有的合理价值。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前世今生和具体制度设置

离婚冷静期制度虽然引起极大争议和讨论,但其来源并非空穴来风。离婚率走高在世界上为各个国家所头疼,较具代表性的有美国,古巴,匈牙利,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5]。离婚率的增高带来的连锁反应使得国家不得不从法律层面进行调控。而离婚率走高带来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生育率的降低,不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导致夫妻之间生育孩子的欲望越来越低,也容易引起年轻人的恐婚心理,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降低离婚率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增加离婚成本。美国,韩国,法国等国家为了降低离婚率都设置了一定的离婚冷静期,从一个月到一年不等[6]。其中美国加州设置了六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韩国民法规定了类似与离婚冷静期的“熟虑期”规定有子女的夫妻的离婚熟虑期为三个月,无子女的夫妻的离婚熟虑期是一个月。法国民法规定新婚夫妻结婚之后六个月内不得协议离婚,六个月后如果想要协议离婚同样规定了三个月的考虑期[7]。从中管中窥豹,其实在民法典上增加离婚冷静期并非专家学者一时脑热而是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各国法律并加以改良的结果[8]。且在冷静期的设置上国内已经比各个国家要短不少,且相对宽松。也能侧面看出这一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严谨而艰难的。同样,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国内也是有先例可循的,如:1994年曾实施过一段时间的“离婚审查期”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经过“一个月离婚审查期”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9]。但此制度经过学界多方探讨后,出于对人权,效率多方考量,对女性追求自由呼声的回应和离婚自由的尊重等各方原因,于2003年的《离婚登记条例》取消了“离婚审查期”制度。由此开始,一对合法夫妻走完整个离婚流程只需要十几分钟,甚至不到一顿饭的时间,婚姻的神圣性,严肃性大幅降低。这一规定提高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办事效率,但国内离婚率也开始明显增高。民盟中央委员,《中国妇女》杂志主编尚韶华认为,简化离婚程序是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因素。到2010年两会期间尚韶华针对此离婚制度问题联合百合网等婚恋机构提出了名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议案[10]。 明确提出了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后,应当有三到六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以便夫妻双方冷静对待,理性考量。减少冲动离婚,情绪离婚的数量。并希望借此降低离婚率。这一次在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也许可以看作是对1994年设置的“离婚审查期”的一种重提和回归[11]。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我国仍然是世界上登记离婚最便捷快速的国家之一。

在《民法典》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其实以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体现,2018年7月广东省高院就发布了《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导》并在法律规范中率先提出形成离婚冷静期规定,还将其细化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性感修复冷静期并对其启动,适用期间,限制条件,约束机制做了相应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行意见》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设置三个月以内的离婚冷静期[12]。并于2019年底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问题。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并非凭空出现,一蹴而就,而是结合国外国内各方因素,根据国内国情和历史实践。一步步酝酿,铺垫,最终完成。

离婚冷静期的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对协议离婚自由程序的管理和限制。同诉讼离婚不同,协议离婚往往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夫妻双方可以平心气和地谈论婚姻的终结,自然会尽可能避免因为人身财产方面的纠纷打破和平局面[13]。双方更容易就离婚后的人身财产后果,达成协议。由于协议离婚以自由自愿为基础,所以避免了国家强制力,司法强制里的介入。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即可申请离婚,并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发给离婚证,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也是对民法中自由平等原则的最大尊重[14]。但是这种自由必须是法律内的自由,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实体内容和法律程序的自由。如我国大陆地区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1049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前往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15]。日本民法典第763条也对离婚程序作出类似规定。如果说以上对于离婚地点的限制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则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对离婚时间的限制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俄罗斯家庭联邦法典》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考察期,即自夫妻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后,户籍登记机关应当自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发给离婚证明[16]。《法国民法典》则设置了了更长的离婚申请期限,即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后,法官应当指出夫妻双方再考虑三个月后重新提出,即为离婚设置了三个月的离婚考虑期。如果离婚双方在三个月离婚考虑期后六个月都未再次提出离婚申请的,那么离婚申请失效。我国民法典此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在内容上属于离婚申请可撤回模式,即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后可在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之所以在仍然倡导离婚自由的今天,各个国家地区仍然在离婚程序和实践上多加限制,主要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减少,限制协议离婚所造成的伤害和影响。

离婚冷静期可以看作是在离婚率告诉上升的今天,国家机器就宏观层面,司法层面进行的宏观调控。虽然婚姻关系是很私密的关系,但当离婚率上升到一定程度。将可能影响一个国家的人口层级,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时,那么婚姻关系这种私密关系。也不得不由国家出面进行宏观把控。

就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而言,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情绪离婚,降低逐年上升的离婚率。该制度无疑是从司法层面为挽救婚姻作出的最后一线努力。因为婚姻本身就是强烈感情的产物。有着极其亲密的人身关系,极易受到感性因素的影响。但同时归根结底,婚姻都是很私密的关系,无论感情是否还在,离婚意愿是否强烈都是夫妻之间的私密,应该由夫妻双面基于自由意愿,对自己的的决定负责。而不应该一刀切,让还没有达成“感情破裂”程度但又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意愿和需求时,夫妻双方能够自由决定终结自己的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顾名思义,为迅捷又冲动的协议离婚自由设置了一定障碍和条件[17]。意在使夫妻双方冷静思考,认真面对。明白彼此的感情生活状况是否已经到了过不下去,非离不可的地步。是否考虑情况离婚后所要面对的一切人身财产方面的后果,特别是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还应该考虑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得失,即在夫妻之外的社会立体环境,与第三人人身交往关系中。要求夫妻离婚可能造成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债权人利益受损等问题。要求夫妻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能够有一定时间冷静思考和处理夫妻关系之外的社会影响,并尽可能降低离婚对社会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相信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初衷并非阻碍非离不可的夫妻关系的终结。离婚冷静期并不会影响婚姻的最终走向。三十天的时间不会给离婚自由造成无法想象的障碍,但却可以给夫妻双方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和应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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