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头盔买房省30万 你知道售楼处有人脸识别吗?
2021-01-21
临近年底,一段山东济南男子带着头盔买房的视频引发热议。其实,在网上搜索一下就会发现,除了用头盔,还有不少看房者用口罩、墨镜等遮挡面部。
消费者绞尽脑汁,防的不是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而是售楼处无处不在的人脸识别系统。
楼市严重内卷的时候
他们靠拍我的脸来分账
秦蔡(资深媒体人)
头盔一带,最高能省下来30万?我很惊奇这竟然能成为热点。
大概在三个月以前,去看房的人都会戴口罩,甚至加上墨镜。虽然律师一再宣称无感抓拍是违法的,但从个人来说,很难判断自己的脸有没有被拍到。
一非富豪二非明星,按说是否被拍到脸关系不大,我们更需要保护的其实是钱袋子。
每一个行业都存在零售与渠道销售的甄别问题,不过一套房子总价太高,付给渠道的费用也就更多。
有自称内部人士的网友爆料说,开发商给中介的佣金最高能够达到10%。也就是说,我买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子,其中20万元都与这套房子本身无关,而是到了那个费尽口舌劝我买房的中介手里。而中介为了增加我下单的几率,会将他的佣金让利一部分给我。
说到这里,我甚至差点忘记了,这钱本来就是我给他的。我买一套房,他们靠扫描我的脸来分账。
人脸识别系统是为了厘清客户的来源,我并不反感其中的商业逻辑,我只是简单地对我的钱包感到肉痛。
楼市内卷挤出的泡沫,最后挣扎着不肯破灭。
开发商不肯真正让利于客户,因为获客需要渠道;客户不肯相信这是唯一的底价,始终要多方打探。而如果没有人脸识别系统,客户到底是自然到访还是中介邀约到访?将在分账的时候无休止地争论下去。
10%的渠道费用,是最后的内卷。像一件冬天的湿棉袄,穿着冷,脱了也冷。
但绝不会一直这样下去——至少现在,一个口罩、一副墨镜,足以破局。
尽快立法规范人脸识别
武春(人大工作者)
开发商未经看房者同意,在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看房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且未向看房者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因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当然,开发商如果仅仅为了获得合理的利润,防止中介作弊和“飞单”,通过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来识别客户是自然到访还是中介介绍,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且能保证看房者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利用,这种方式也是可以理解的。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开发商收集的相关信息被泄露,可能就会给客户带来难以预料的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有少量条款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中。
这些零星的规定大部分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该义务的后果;相对来说,这些条款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归责”,导致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即使侵权行为人最终遭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信息主体的财产及非财产损失却得不到任何实质性补偿。此外,对个人信息主体在信息收集、保存、利用中的知情权、同意权、请求更正错误信息和删除不必要信息乃至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几乎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远远不够。
人脸识别技术给人们带来了生活的便利,但同时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埋下了更多隱患,是一把双刃剑。
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人脸识别。
敏感信息采集应征得消费者同意
宋炎(法律工作者)
人脸识别技术具有独特性、方便性和易采集性等特征。截至目前,我国尚无法律禁止使用人脸作为身份验证,人脸识别技术因便捷有效而被大量地应用于公共和商业服务中。
但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第1款也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采集消费者身份信息,尤其是生物、人脸信息需要尊重消费者个人的选择权;对于敏感信息的采集,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
对于消费者不同意被采集人脸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尊重。强迫消费者接受,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未经许可擅自采集到的自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