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易考拉名誉权案看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2021-01-21张旭泉
王 鑫,张旭泉
当下新闻信息纷繁复杂真假难辨,公民法律意识普遍觉醒,新闻报道侵权时有发生,“告记者”成为热门话题,在诸多新闻侵权事件中以名誉侵权最为显著,因新闻失实造成的名誉侵权案件更是屡见不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将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作为判定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重要依据。明确“严重失实”有利于规避名誉侵权,平衡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界限,维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
本文试图通过被《海淀法院发布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8)》评价为“为判断新闻报道是否存在过错及严重失实提供了具体衡量标准”的网易考拉诉《中国经营报》名誉侵权案剖析何为“严重失实”,司法实践如何认定“严重失实”。
1 网易考拉名誉权案对“严重失实”的认定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如果新闻报道确有失实,应当区分主体基本失实还是细节失实,如果失实的内容涉及主体内容或基本内容的失实,或细节内容构成了报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细节内容的失实足以影响到受众对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恶评判的,则该新闻报道内容的失实构成严重失实。”①
判决对“严重失实”的认定标准进行说明:在判断新闻报道是否存在严重失实时,不能机械地从报道文字内容的篇幅来判断对谁更有利,也不能仅就个别词汇进行孤立理解,而应结合报道的题目与内容一致性、报道行文结构、上下文的含义及语境、集中表达的中心思想等方面进行整体判断,并据此回应《中国经营报》平衡报道和双方意见篇幅相近的抗辩陈述,为“哪些细节失实会构成严重失实”提供判断标准。
另外,法院判决从题目与开篇构成的事实性陈述所集中体现的中心思想、新闻由头与报道主题的关联程度、提炼性导语与配图文字导语表达的基本判断、采访语录使用的合理性几个方面对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严重失实进行阐述,最终认为“中经社将尚未证实的单一用户投诉事实通过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报道为耸人听闻的网易考拉再次售假的新闻事件,构成了对基本事实主要内容的严重背离,违背了新闻真实的原则”。
2 对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评析
名誉权是民法赋予自然人和法人的基本权利,认定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主要基于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是对新闻机构行为违法的进一步说明。
要求法院对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做量化界定也许很难,法官在区分严重的、基本的失实和轻微的、局部的失实上有一定自由裁量权[1],不同法院会做不同判决,甚至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该案综合以往判决,对“严重失实”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为审理类似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案提供经验借鉴和审判指引。
2.1 细节失实的“质变”
《解答》第八条“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可知认定“基本真实”即在认可“微罪不举”规则,其并非完全真实和全部真实,而是在新闻工作者审慎注意的前提下允许存在轻微的、细枝末节的失实,由于新闻活动过程环节多、时间仓促、专业性强,不可绝对准确地把握事实和意见,也不可能完全避免过失[2],所以法律规定的“基本真实”是在赋予媒体容错权,客观保护媒体的监督权。
“微罪不举”虽认可存在轻微失实、用词不当、某些细节失实不构成侵权,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细节失实均不会造成严重失实,如该案判决提到的“细节内容的失实足以影响到受众对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恶评判的,则该新闻报道内容的失实构成严重失实”就在强调细节失实构成严重失实的情况,同时也证明学界提出的“严重失实”是质的概念这一观点是法院认定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一个逻辑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新闻报道细节失实是否会构成严重失实从文本结构和新闻事件情节两方面展开,法院分析涉案文章细节失实构成严重失实时认为:1)涉案文章题目中的“自营危机”与开篇独立成段的“假货无疑是海淘最大的痛点”及下一段落首句“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相呼应,构成完整的陈述性报道,解释自营危机即售假,向读者传达出完整的事实判断:网易考拉平台售假并达到构成“危机”的严重程度;2)插图及其所配文字“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无事实依据;3)分标题“渠道水深、假货难防”与该节提炼性导语“进货的坑多水深”集中传递网易考拉售假的中心思想;4)以“使用过程出现问题”为由称新闻当事人为“考拉假货当事人”,但未提及问题是什么、有无可靠依据。
由此可见,法院对细节失实是否构成严重失实的认定从题目、开篇、行文主线、分标题、插图、提示导语以及新闻当事人等方面出发,基于由这些方面一致勾勒的新闻报道所传递的中心思想进行分析,虽以细节的分析论述写就判决,但是以细节构成总体失实为前提进行的进一步分析,是对总体失实的分解。
综上,本文认为新闻报道的细节失实是与整体所表达的思想存在失实相互佐证,即若新闻报道思想上存在失实则细节会因为印证失实的思想而偏离真实,同时若出现众多的细节失实且足以改变受众对新闻中心思想的把握,则也会导致严重失实的产生;另外,篇幅、字数、词汇或语句都不会成为判断严重失实的单一标准,由这些细节构筑的新闻事实是否会造成受众是非善恶评判的质变才是法院对“严重失实”的判断标准,因此在把握细节内容失实是否造成严重失实时,尤其要明确由文章题目、分标题、导语、插图以及措辞等细节整体传递的中心思想是否会使受众产生认识偏差。
2.2 消息来源与内在逻辑
“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是从新闻真实和举证责任两个角度界定严重失实,本文分析的案件也以此为依据进行审理。
本案解释了“网站评论”能否作为“可合理相信的事实消息来源”,二审时中经社提供知乎、贴吧和论坛上用户对网易考拉售假的讨论、投诉记录截图以证明“又陷入售假漩涡”不是虚构,法院认为该证据仅可说明撰写材料具有事实依据,各类媒体存在投诉,但投诉行为不等同于售假行为,未经核实且没有确凿证据支持的论点,不能作为新闻所依据的事实基础②。由此可见,法院审理时首先认可经过核实的社交媒体评论可以作为撰写的事实依据,其次确认事实依据与论点间的逻辑关系。
因此可推论,经过核实、确认可信且与文章论点有直接关联的匿名消息源、自媒体和社交网络的用户评价或讨论可以作为撰写的事实依据用于新闻报道,如果消息源真实性有待考量或与论点不能相互印证就很有可能使新闻报道出现严重失实。
2.3 撰写失范、总结性评述与严重失实
采访作为新闻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真实性会直接影响新闻报道真实与否,本案判决对采访进行较长篇论述,认为文中章节导语“即便完全是自营,也不一定没有假货”前后拼接采访语录,忽略表述前提,是记者对被访者原意的曲解;记者确定货品来自保税区且根据保税区基本不会有假货的事实可以认为该事件可能不涉及售假却未在报道中提及;提炼性导语“即便完全是自营,也不一定没有假货”与后文受访者言论相呼应的写作方式,以及上述导语并非受访者所言几个方面均可认定涉案文章构成严重失实。
本文认为明知货品来自保税区却未在文中提及应被认定为记者在文章撰写中存在主观过失和操作不当,不能等同于严重失实;涉案文章是以新闻消息为基础的报道评论性文章,导语表述是记者根据受访者言论进行的总结性评述,只能认定评论允当与否,根据采访记录中被访者语焉不详的表述内容,记者得出失当的结论无法苛责,仅可认为其评析不当而非严重失实。采访内容中记者将自己的评论作为受访者的言论进行撰写,存在杜撰和违背事实依据的情况才可作为严重失实的认定依据。
由此可知学界探讨的“用新闻媒体的主观过错要件代替了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标准”的观点确有发生,法院在认定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时,会以记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依据,这是司法判决中的瑕疵而非认定严重失实的标准,若“主观过错”被认为是“严重失实”,那么名誉权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过错”一项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司法判决中对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论证也就失去了意义。此外,记者主观过错是否会造成严重失实也有待考量,虽在本案中记者主观过错和操作不当确引起新闻失实,但并不是所有的主观过错、采访失范都会导致严重失实,若长期将主观过错作为判定严重失实的标准,会模糊新闻媒体监督的边界,阻碍舆论监督的顺利开展。
本文认为该案中记者对被访者“似是而非”表述的总结或理解不应该成为判定严重失实的依据,虽然《解答》第九条“新闻单位……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在认定新闻媒体评论侵犯名誉权时提出了“内容基本属实”的要求,但这一要求应该是针对评论的事实基础基本真实,而非评论观点或语言本身真实,评论在于根据事实进行个人意见的表达,而不在于对客观事实的转述,评论观点因人而异,只有“允当”与“失当”之分,而无真假可言,用评述性语言认定新闻真实与否显然不合理,在名誉权案件的审理中,分清事实和意见的区别,对意见表达予以更多的保护,比起研究构成名誉权的言辞和事实陈述失实的界限,要求微小失实给予宽容来,更具有意义[3]。尤其在涉及评论性文章或批评报道的名誉侵权案件中,认定严重失实时区分事实与评论尤为重要,不仅有利于保证评述意见的丰富和多元,保护媒体自由表达的权利,也会在探索名誉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界限中寻求平衡点。
综上,结合法院判决,在名誉侵权案件中,严重失实的认定不是按照单一的标准进行,而是综合多重标准进行判定,但可以认为法院在认定“严重失实”时会认定新闻事实基础,即事件真实性、采访真实性、采访内容撰写与被访者表述的一致性等;考察经过核实的可信的信息源及其与文章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考量标题、导语、单一字词、插图等新闻细节综合反映的整体思想;结合主观过错、采访失范、评析不当等进行认定。
3 规避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建议
理清严重失实认定原则对划定新闻监督和新闻自由的边界意义重大,网易考拉名誉侵权案判决虽有瑕疵,但也基本明确了细节失实、消息来源失实、采访撰写失实与严重失实等多种关系,以此为衡量标准进行新闻采写,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规避名誉侵权。
由此,新闻记者在规避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对新闻事实进行核实,确保消息来源、采访过程高度真实,保证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考察可靠消息源与文章内在逻辑的一致性,防止逻辑与事实不符、论据无法印证论点。
2)注重措辞谨慎,客观公正对待新闻标题、配图、导语及对当事人的描述定语,明确细节对整体思想表述的把控,防止因细节失实造成整体严重失实。
3)以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话语权而非言论占有同样篇幅为基础平衡报道,以陈述展示双方争议焦点,将有明显争议尚不能评析是非的事件的判断权交由受众。
4)采访时尊重受访者的意见和表述,撰写成文时直接引用受访者陈述,防止转述或者评析对原意的曲解。
5)跟踪报道以保证新闻报道的阶段性真实,但若确实存在失实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道歉,并留存证据做到自我保护。
注释
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5515号.
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5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