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是董监高们的“护身符”吗?
2021-01-20谢玮
谢玮
日前,A股首例集体诉讼——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结果出炉。根据判决,康美药业要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59亿元。除了由康美药业以公司主体承担赔款,其实控人、时任董监高也被追责。
5名时任兼职独董被判分别承担5%~10%的连带赔偿责任,赔款额合计高达3.69亿元。
这给市场带来极大震撼,随即,上市公司掀起董监高成员“辞职潮”。超百家上市公司公告部分董监高成员辞职,其中不乏光明乳业、万润股份、木林森等知名企业。
作为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首次实践,“康美案”一审结果曝光后,“董责险”(注: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再度走到“聚光灯”下。
11月12日以来,就有包括华能水电(600025.SH)、昆药集团(600422.SH)、昊志机电(300503.SZ)、富信科技(688662.SH)在内的多家上市公司均披露拟购买董责险的公告。《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多家险企了解到,在康美药业一审判决落地后,董责险迎来了一波咨询高峰。仅平安产险一家,就在5个工作日收到超过50家上市公司的采购咨询。
董责险是什么?能成为上市公司独董的“护身符”吗?有了董责险“兜底”,董监高是否就可以“坐当花瓶”,投资者的利益应当如何保障?
“在康美药业的审判结果出现后,董责险确实迎来了一波咨询高峰,需求来源主要来自上市公司的高管群体,其中以独董、董秘、证代的需求尤为突出。”有险企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问题角度看,投保人比较关注“董责险具体保障的内容”“像康美药业这种财务造假的主观故意行为,是否可以通过保险承保”“如果投保了董责险,哪些人群可以得到保险的保障”“董责险是否需要记名投保”“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是否有赔付优先级,每个高管赔付比例如何确定”等。因董责险采购需要一定的周期、近日来咨询的客户仍在沟通中,不过大部分已明确了购买意向。
所谓董责险,全称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它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履行管理职务或雇员职责时,存在因不当履职行为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进行承保。
董责险不是一个新险种,引入中国市场已有20年,但在国内的覆盖率与国外相比仍然不高。
公开资料显示,2002年诞生A股第一张中文保单。2002年1月,平安与美国丘博保险公司联合推出我国首个董责险,并将其送给万科董事王石。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大力发展包括董事责任险在内的责任保险。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除全面引入注册制外,还新增了投资者保护章节,更加重视个人追责,大幅度增加违法成本,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越来越多上市公司把董责险当成了“标配”。
2020 年4月,瑞幸咖啡造假案的发生,让董责险“火出了圈”,完成了一波市场普及。这一次康美药业造假案,给市场带来极大震撼,让董责险再迎小高峰。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7日,今年已经有170家A股公司发布了购买董责险的相关公告。不过,购买董责险不是必须要单独公告,且此前已购买的公司不会每年进行披露,因此,实际购买董责险的企业数量更高。
平安产险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两年依托于新《证券法》落地及瑞幸咖啡案的出现,董责险在A股上市公司中的覆盖度呈现明显且快速的上涨趋势。咨询数量也持续维持高位。自2020年至2021年10月间,新增投保上市公司300余家,整体投保率提升超过50%。截至2021年10月底,市场已有约650家A股上市公司投保,投保率约为15%。
“董监高责任保险对独立董事有一定的保护作用。”12月1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刘姝威在朋友圈发文,对董责险表示肯定。
董责险素有“将军的头盔” 之称,其一大好处就是让董监高免去后顾之忧,一些过失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赔偿责任,可由保险公司来理赔,這样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来担任董监高。
不可否认的是,独立董事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参与程度较低。身为独董,虽然不参与造假,但“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且已签字,应承担责任”,也会被法院酌情判令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主流企业独董年薪从3.5万元到24万元不等,与其所需面对的风险严重不匹配。
如在康美药业案中,可以看到独立董事均以“无法发现虚假陈述、已勤勉尽责、不知情、无动机、监管处罚与投资者损失无因果关系”等作为抗辩理由,但是法院最终以“虽未参与造假,但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且已签字,应承担责任”来判决。
因此,虽然在一定情况下,董责险能够转嫁公司“董监高”们的赔偿风险,但对于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董责险则不予赔偿。
有业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指出,针对董监高的具体保障适用,市场标准的董责险保险条款当中均会有一个核心条款,叫作“可分性条款”,主要用于判断故意违法行为的适用性。标准的董责险条款不适用于知情及故意参与造假等人员。保险法第四条同时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银保监会在2020年12月发布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也注明了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
“而针对不知情或未参与造假的,董责险应把其作为单独个体,与参与造假者区分对待,持续为不知情或未参与造假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该业内人士表示,董责险保险条款当中的可分性条款应同样以监管处罚决定书、法院民事或刑事判决书或被保险人自认等作为判定标准。
“董责险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中几乎是标配。”对外经贸大学教授王国军此前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介绍,“因为董监高责任险可以鼓勵董监高大胆创新,不要因为可能存在民事赔偿责任而畏手畏脚,不敢做那些对公司好,但董监高个人可能承担经济风险的事情。不过,如果董监高在执业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董监高恶意欺诈造成的,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保险不鼓励恶意欺诈,不鼓励犯罪。”
不过,并不是所有投保董责险的上市公司,都愿意公开投保信息。
11 月22日,深市创业板上市公司开山控股集团(开山股份,300257.SZ)发表声明,对此前(11月18日)辞职的独董史某某进行谴责。声明中称,“康美药业”事件一审判决公布后,(史某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报告后,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
甚至不投“董责险”,也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勋章”。
12月1日,针对投资者“公司有没有一直为独董们投保董责险”的提问,科大讯飞(002230.SZ)就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独董风波”对公司董事会成员无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稳定,未投保董责险。
在董责险“火出圈”后,其价格也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通常情况下,每单董责险都需“量身定制”,保险公司在核保和厘定董责险费率时务必考虑全面,例如上市地点、司法管辖、所在产业情况、市值、赔偿限额、企业过去几年的财务报表、内控机制、董监高资历等。
记者从业内获得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采购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有超过50%的最高保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下。在新《证券法》施行后,2020年全新采购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有70%已经将其保障额度提升至5000万至1亿元人民币。
“过去一年中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的费率水平较过往年度已出现明显上涨,部分项目更是有翻倍涨费的迹象。事实上,单纯从2020年全市场保费近1亿元保费,但有570家上市公司左右已投保这两个数据看,可明显看出过往的保险费率严重偏低。”平安产险相关负责人称,所以,上市公司可预期在未来董责险的保险费将会有明显的涨幅,直到保费达到一个更加合理的水平。
该负责人预计,其间将出现部分保险公司收紧核保政策、费率上调,甚至退出或进一步缩小承保能力等情况。
另有业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因康美药业案的赔偿金额巨大,目前的保障额度仍存在严重不足。未来A股上市公司投保的保障额度将持续上涨,针对已采购保险的上市公司,应适当地考虑加保;针对考虑首次投保的,则应在其可承担的对价中,选择与风险更加匹配的赔偿限额,以更好地应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实际面临的风险敞口。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1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