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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视阈下我国高校立德树人的反思及创新思路

2021-01-16杨亚凡

红河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立德主体育人

杨亚凡

(红河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蒙自 661199)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科学提出了坚持和完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为高校的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也为德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出明确要求。站在新的历史时期,教育现代化势不可挡,借助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和分析视角,梳理并反思高校立德树人存在的问题,挖掘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于促进高校构建符合新时代特征的立德树人治理体系及多元主体参与,助力高校在多元互动共治的基础上实现权力配置和行为方式的变革,构建现代化的德育治理体系,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有效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 对我国高校立德树人传统做法和措施的反思

一直以来,高校立德树人任务的追求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教育事业发展进步的必然之举和根本导向。在国家、社会、学校投入巨大但立德树人成效不足的现实困境面前,急需对德育体系中与现代化要求不适应的治理过程开展梳理、反思,将立德树人目标在教育治理的实践深化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一)德育治理规划的战略性思维不足

高校作为德育工作的管理主体和治理主体,将立德树人贯穿于人才培养工作对于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支撑意义重大。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高校在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时将德育置入重要位置,但实际中,常常出现德育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行政工作、科研工作、社会服务工作成为独立序列,而不是将德育融入到其他序列的规划、实施中,最终形成了德育于其他工作的脱节和分离,高校德育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在固化的顶层设计层面就缺失了;在外部层面,也可以通过成立相关机构来协调高校德育工作的相对分离状态,最终实现“跨部门”的合作。这种“第三方”组织管理形式也需要从高校内部治理来实现规划设计,将利益相关者(可以是学校设立的学生服务、职业规划等机构,也可以是社会专业机构)引入到德育管理中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核心目标,根据各个机构职能和工作特点,通过制度创设、工作规划、条件保障等规划部署构建立德树人的管理结构和组织模式,形成新的立德树人工作格局。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引导学校治理体系的转型,学校管理的视角应该投向以学生德育为中心的治理体系,更好的服务学生德育工作,从将立德树人的战略思想、目标、实施、组织的安排、制度的创设、体制机制的保障、人员的配备、过程的管理以及结果的评价纳入顶层设计。但是实际中这个部分是非常薄弱的,德育专职管理者以外其他利益主体的不能有效参与学校的规划、决策等上层设计,不可避免地抑制了德育管理组织的活力以及立德树人工作效能的发挥,包含学校、教师、学生乃至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德育治理体系依旧没有形成,尚未实现由传统的科层制管理体制向网格组织治理结构的转变。

(二)德育主体之间的关系失衡

德育治理的主体包括学校、政府和家庭。现实中,高校被默认为大学生接受道德教育的唯一环境和权威场所,致使学校单方面、单向度的德育工作收效甚微。实质上家庭和政府在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中同样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厘清德育主体体系中的构成部分的各自职能,均衡好学校、家庭和政府三者在德育活动中所占的比重,而我国高校德育现实却恰恰没有形成学校、家长和政府三者合一的全面网络。长期以来,政府既是各项政策的制定者,同时也兼具办学者和评估者。近些年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中政府职能一直没有得到突破,政府角色一直固化于“统治者”走向“治理”;而另一德育主体家庭在本科教育阶段对德育的介入程度是明显弱于小学和中学的德育,在高校学生的个人品德教育、专业教育、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教育、职业规划、就业、心理咨询体系里并没有充分体现家庭教育的教育主体作用;社会主体方面,计划经济时期只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联系甚少的遗留问题依然存在。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沟通和合作的渠道尚不够畅通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办学主体逐渐多元化、投资渠道逐渐多样化,各出资主体之间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应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现实中,具体执行性职能和行业服务职能并没有实现在社会行业性或专业性中介组织或机构来承担,尤其在高校立德树人育人格局中实现统一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等职能。

(三)行政治理与德育治理的分离

“治理”的原意是“控制、领导和操纵”,随着“治理”概念从政治领域跨越到教育领域,很好地契合了教育长期性、周期性的特点,德育治理是一种新理念,暗藏着权力配置和行为方式在内的学校治理模式的一种深刻变革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实现现代管理理念,在高校管理决策事务中充分显示主体多元化、过程民主化、效益共享的优势。但在我国高校发展实践中,在传统的管理理念影响下之下,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及行政人员往往处于一种长期形成的权威中心,将学校一切事务视为被管理和控制的对象,而包括二级院系、各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只能被动地接受对于来自权威中心的管理,长期以来缺乏足够的权利和途径参与学校治理。在这种传统管理模式中,往往出现学校治理与德育相分离的现象,在治理过程中,高校治理更侧重于在政治引领、专业人才培养、课程打造、管理创新、社会服务、高校文化、综合改革的制度创设、机制创新、办学模式、育人方式的领域,整个治理过程更凸显行政管理职能,强调其浓厚的政治功能。而德育在学校系统中似乎被“另起炉灶”,立德树人的目标没有完全融入到学校行政决策、事务中,德育目标更多是被看作是学校治理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将“德育治理”看作是统领学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与终极目的。这种以管理者为中心、上行下效的行政控制关系,在具体德育实践中工作中 往往表现为德育育人主体线性化,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德育智育被固化隔离,校党委、总支及学生党支部、团委、思想政治课教师、辅导员等组织或人员承担德育主要工作,专业课教师主要承担智育工作,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树立起在立德树人大局中的服务意识,没有发挥学校系统效能,通过引导和服务将立德树人真正发挥到极致,打造立德树人“全员育人”格局依然任重而道远。

(四)德育治理中教师—学生定位的失准

教师和学生都是德育治理的内部主体,厘清、协调和运用好这种双主体关系对于高校立德树人时效性的提升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传统的学校管理模式中,道德教育的教育主体中心倚重与德育工作有关的教师,学生在道德教育中更多是被看作接受教育的客体。尽管随着多年以来德育改革发展,学生作为德育主体被提出,但是在现实中尤其是高校,教师和学生不是相互平等的,基于这种认知和定位,师生双方不能在德育事业相互合作中共同发展。总体看来,学生成为德育主体,就是要通过教师主体以及学校系列机制的促进、通过创建相关制度来促进、引导学生发挥主体作用,让学生能够实现道德教育的自我认知、自我规划、自我监督评价,促使学生能把书本上的道德知识、道德规范逐渐转化成自身的情感,最后在情感驱动下产生行动,这样德育的时效性才能得到成分的显现。而在学生主体能动性激发和驱动过程中,教师、学生之间的应该厘清主体关系和主体责任,突出教师、学生之间的治理关系更能促进德育治理的协调性、过程性、互动性特点。当高校决策组织、管理团队能够把教师和学生视为学校德育事业的取之不竭的财富,在机制、制度、规章的框架下,并充分发挥教师与学生的优势,德育治理的重要一个步骤才会有投入产出的正效应,然而这一点在高校的教育实践中却是非常薄弱的一个环节。

二 治理视域下我国高校立德树人机制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多元德育工作主体的协同

“政府、学校行政、学术系统、学生、社会作为高校的五个主要利益相关者”[1]。高校立德树人的治理强调让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并实现权利分享,而这里所指的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不仅仅是以学校和学生为两极终端,而是从在德育的内、外部治理结构的构成要素主体的之间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力。当然,会根据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程度不同来确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职责和定位,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各个主体实现平等、参与、协商、对话,构建“民主协商、合作共治”的新型教育关系。

在外部结构治理中,要跳出传统结构政府强势于学校、学校强势于社会的失衡结构。学校要不断强化依法办学的意识,积极探索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章程,在明晰学校、社会、家庭的权与责的基础上要凸显学校的法定自主权。政府应当将传统的行政控制向宏观管理转变,通过体制的改变该向学校、社会主体的激活、向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建立起协作关系转变;通过制度的创设鼓励社区、家长主体深入的参与,要建立制度促使家校长委员会机构作用,将传统家长会、家校联系手册等传统交流手段转变为网络平台,家长德育培训、开设家长论坛,家长参与学生职业规划、校园亲子德育等。在德育教育主体内部结构中,要重新理顺行政强势于学术、学校强势于学生的失衡。急需彻底转变学校内部的官僚主义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和调动各个主体的民主治理权利。构建实质意义上的“全员育人共同体”,所有专业课教师、科研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与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都应该纳入德育主体的体系中避免出现具体工作的“过度细分”,导致育人主体的线性化。

(二)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治理关系新形态

在这一治理关系新形态中,转变我国教育“管、办、评”三位一体的传统管理格局实现政府、学校、社会实行“管、办、评”分离。对政府、学校、社会及中介之间的角色、功能进行准确定位,体现出全方位的互动格局,发挥合作、协商、构建伙伴主体关系的协作对立德树人事业的共同发力和管理。确立在立德树人大格局中首先需要政府职能实现切实转变,在治理过程中体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地位、职能,调整好政府与其之间的相互关系;改变传统格局中学校的外部关系只存在于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必须通过政府的介入的旧格局,政府充当教育举办者、行政管理者角色在成的“教评不分”“政校不分”如意让立德树人主体关系发生混乱;学校应该接受社会多元投资,甚至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办学,因为投资聚到高校自然会打通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直接联系的渠道,甚至让社会行业性组织或机构具体实施高校立德树人执行性职能和教育规划职能;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运作体系:政府部门对学校依法管理,体现宏观、分类的管理特点,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成为独立的办学主体,加强立德树人育人事业的顶层设计,协调组织好内部育人主体和校外育人主体,同时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对其立德树人育人成效的监督,拓宽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家庭、社区等方面对学校立德树人育人效果的评价。

(三)实现合作协商的制度保障

当不同的利益主体参与到德育事业中并通过对话、协商来实现共同育人目标的过程中,会牵涉到包括政府、高校管理者、教师、高校职工、家庭、社区、各种行业组织机构等,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会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但也会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就会存在利益失衡、道德力量无效等矛盾。因此,为立德树人事业能够正常运转,合作协商制度的创设是应有之义。合作协商制度中,必须遵循育人主体之间公平性、开放性、程序性原则的前提现,着重解决好几个要点:其一是分权机制。从政策实施、决策程序,分权产生的后续问题都要有法可依,但在分权重也要有主导者,依据制度和程序民主决策,既要避免集权,也要避免权力过度分散而小号立德树人时效性的局面,为学校及社会各方面构建合作型德育关系做出最优化的权力安排;其二是要主体建立制衡与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的树立、实施、管理效果、是否滥用等创建制度,避免学校、家庭、社会主体的权力遭到损害,同时也要形成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保障和推动学校、家庭、社会等育人主体运用手中的权力为立德树人服务,而不是从中谋取私利。其三是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必须建立高效的问责机制,明确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标准、问责方式等问题,提高立德育人主体的服务意识和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并要确保各方育人权力主体对权力资源的运用和分配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并采用问责制度来保证权力的运行。

德育治理可以说是教育治理一个重要部分,新时代紧扣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从治理中的分权、民主、合作、协商、法治等思想中实现合作伙伴型的德育模式,转变高校传统德育管理赖以存在的价值理念和传统做法,培育立德树人的治理主体及其公共精神,对教育因素、渠道、环境和力量重新整合,协同推动立德树人的理念、模式、路径的创新,当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在德育实践中不断推进研究的继续和深入,现行的教育关系各主体也将会在治理理论的指引下走向以平等、参与、协商、对话的方式构建“民主协商、合作共治”的新型教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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