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盲目放生的生态危害与管理建议
2021-01-16张兴吉史海涛
林 柳,张兴吉,林 敏,史海涛*
(1.热带岛屿生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南省热带动植物生态学重点实验室,海南师范大学 生命科学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2.海南省南海区域文化研究基地,海南师范大学 南海区域文化研究中心,海南 海口 571158)
放生的本意是护生,且讲究的是随缘放生[1]。然而近年来民间不断出现的盲目放生乱象变放生为杀生,变随缘放生为有组织、定时定点的商业放生,不仅产生了许多经济、社会负面效应,也严重威胁当地的生态环境[2-3]。对于民间放生行为,我国长期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和执法监管,这也是一直以来盲目放生泛滥成灾的原因之一[4-5]。本文首先阐述了民间盲目放生所产生的多种生态危害,如造成大量动物的非正常死亡,导致严重的外来物种入侵,易传播病原体,损害当地生态系统和居民利益等,其次针对民间放生乱象,建议加强对放生的规范引导与科普宣传,倡导新形势的护生,并加强针对放生行为的法制建设、监督与管理,使放生行为约束具有明确的和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使非法放生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1 放生乱象及其生态危害
1.1 盲目放生造成大量动物的非正常伤亡
以保护为目的的动物放归,通常是指在人为控制下将动物放归自然的过程,整个过程需包含科学论证、风险评估、野化训练、放生后监测等多个环节[6],因此动物放生是一件流程复杂、对科学性和技术性要求都很高的过程。然而,目前绝大多数的民间放生都只是将动物放到野外的单一行为[5],很少考虑动物种类、习性、健康状态、放生环境、放生后存活状况等诸多因素,因此常常导致大量放生动物的非正常死亡。
民间许多放生的动物实为人工繁殖饲养的家畜、家禽或鱼类,缺乏野外生存能力,放生后往往因饥饿而死亡,或因缺乏躲避天敌的能力被其他动物所捕食[3]。此外,大量的放生动物是放生者从异地购买后运输至放生地放生,很多动物会在运输途中因拥挤、脱水等原因死亡,或因身体虚弱在放生后很快死亡。如2021年6月,一个放生团在吉林市丰满松花湖放生大量鲶鱼,但许多鱼在运输过程中便因为缺氧死亡,而放生者仍然将死鱼放进湖里[7]。还有一些放生活动,因放生者缺乏动物分类和生态常识,选择错误的生境或时间放生动物,直接造成动物死亡。如有人将陆龟放入大海,也有人在冬季放生蛇类等变温动物等[8]。
盲目放生也直接威胁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及其生存。在许多放生者眼里,似乎万物皆可放生,因此野生动物也是许多放生者争先购买的放生对象,甚至包括许多珍稀濒危和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随着放生活动的流行,对野生动物的需求也日益增长,随即产生了大型的黑色产业链条,每年有大量野生动物被非法捕猎和贸易[5]。以海龟为例,仅海南一个放生组织在3年内便至少非法购买放生了83只海龟,众多的放生加上迅速增长的水族馆展示需求,使中国周边海域的海龟种群数量急剧下降[9]。
1.2 盲目放生导致严重的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是造成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第二大因素,仅次于土地利用变化,在世界各地不仅引起了严重的生态灾难,也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10-11]。中国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12],而放生是外来物种入侵野外的重要途径,其中水生外来动物以红耳龟(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美国牛蛙(Litho⁃bates catesbeianus)等较为典型[13-14]。
以红耳龟为例,它是世界最危险的100个外来入侵物种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以来迅速蔓延扩散,目前在全国34 个省市自治区都有野外分布记录,已成为中国分布范围最广的外来入侵爬行动物[15]。放生是红耳龟进入野外最主要的途径[13]。红耳龟具有很强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可以在各种各样的水域生存,并且在多地已成功实现野外繁殖,甚至包括半咸水区域[16]。在这些环境中生活着本土龟鳖类25种,占我国龟鳖类的76%,它们耐受逆境的能力、繁殖和竞争能力都明显弱于红耳龟,因此红耳龟的入侵已严重威胁我国本土龟类的生存[17]。
1.3 盲目放生易传播病原体
放生动物常常携带病毒、病菌和寄生虫等多种病原体,因此放生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极有可能对放生地的野生动物和人员产生严重的健康威胁。
以两栖动物为例,壶菌(Batrachochytrium dendrobatidis)的快速传播及广泛爆发是全球两栖动物种群衰退的重大威胁[18-19]。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各地广泛放生或养殖逃逸的美国牛蛙身上普遍检测到壶菌,因此牛蛙是壶菌的主要携带者和传播者[20],它们的广泛入侵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两栖动物构成了极大的生存威胁[21]。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N1可由禽类传给人类,许多地区已发现放生的鸟类身上携带有禽流感病毒,并可能向野生鸟类传播[22],而在放生过程中,与鸟类密切接触的放生者感染病毒的风险是很高的[23]。因此,盲目无序的放生不仅会导致放生动物因无法适应野外环境而大量死亡,而且有可能将病毒、病菌传播到野外,威胁野生动物生存,甚至对人类健康造成极大风险。
1.4 盲目放生损害放生地的生态系统和居民利益
多地频繁大规模的盲目放生不仅导致大量放生动物非正常死亡和外来物种入侵,也给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以青藏高原为例,由于特殊的环境条件,其生态不稳定性和敏感性高,抗干扰能力和恢复能力差[24]。藏族的放生习俗和文化曾被认为对青藏高原上的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5],但近年来放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显著。如大量的盲目放生导致多种外来鱼类在青藏高原的天然水体中成功定居,破坏了当地鱼类区系的独特性和单纯性,使其鱼类区系面临着被分化和同化的危险,很有可能会对当地水质、高原本地鱼群落乃至整个敏感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性影响[26-27]。
盲目放生不仅是一种违背放生本意的异化行为,而且可能会对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如2020年9月,两条在南京长江边出没的鳄鱼给当地居民带来不小的惊吓,而这两条鳄鱼应是人为放生的,类似事件在安徽、福建、广东、江苏、浙江等多地均有报道[28]。
2 放生的管理对策建议
2.1 加强对民间放生的规范引导与科普宣传,倡导新形式的护生
当前的许多民间放生活动具有很强的功利性,违背了随缘救护生命的初心。放生被许多人认为是快速获取功德或消灾免祸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也被认为具有心理治疗的作用,吸引了越来越多都市年轻人的盲目参与[29-30],促使民间放生组织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然而,在缺乏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管的情形下,放生乱象势必越来越多,危害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针对放生危害及法律责任的公众宣传和普及,加强对民间放生的规范与引导,是避免盲目放生行为对生态和社会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有效措施。
研究表明,放生组织者如果具备科学的生态学常识,可以大大减少美国牛蛙等外来入侵物种的放生[31]。针对放生活动,管理部门及学者应发挥宣传引导方面的重要作用,倡导生态保护和合理护生,引导民众深刻认识盲目放生导致的生态社会危害,积极学习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杜绝非法的放生组织和放生活动;同时,社会各界应尽快更新放生理念,摒弃部分急功近利、影响恶劣的放生形式,积极倡导开展新形式的护生,如宣传生态自然保护,打击非法野生动物捕猎和贸易,支持野生动物就地保护和栖息地恢复等,从而实现护生的初心。以台湾法鼓山为例,他们与专业动物园合作开展动物救助和放生,在此过程中不涉及动物的买卖交易和放生黑色产业链,这样的放生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放生[1]。
2.2 加强针对放生行为的法制管理
科学放生需要很多动物学和生态学知识,而且需要科学论证、风险评估、野化训练、放生后监测等一系列复杂的流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民间自发组织放生的个人或团体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应禁止民间自发的放生行为,将动物放生交给专业机构去执行。
盲目放生可能影响他人及公共安全和生产生活,因此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4-5]。但对于放生行为,我国一直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这也是一直以来民间的盲目放生泛滥成灾的原因之一。农业部2009年颁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但各地在执行中普遍存在监管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对于民间大规模的无序放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野保法》)尽管新增了有关放生的条款,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新《野保法》中个人不但可以放生,而且针对非法放生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放生应遵守的具体管理流程和技术标准也没有提及[5],很难应用于实际操作,反而很可能也会助长民间非法无序的放生活动。因此,针对放生活动,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制体系,在放生的主体、行政许可、论证评估、科学技术标准、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细化,使放生行为约束具有明确的和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真正起到遏制盲目放生、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2.3 加强放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在中国,野生动物被人为分割为陆生和水生动物,分别由林业和渔业两个部门主管,而在放生中,一次活动所放生动物往往有多种,可能同时包含水生和陆生动物,因此一次放生行为可能需要两个主管部门监管,如果涉及动物买卖,还需要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这种多部门分头管理的现象不仅导致行政效率较低,降低放生者主动申报的积极性,而且容易出现部门间缺乏协调、互相推诿、谁也不管的结果,最终使许多放生行为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因此,应该整合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权,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管理野生动物,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32]。只有上游的管理机制理顺了,下游的执法、管理才可能真正管好。在放生动物的贸易管理方面,在既有监管体制一时难以转变的情况下,应建立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执法部门等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重点打击非法放生黑色产业链条,确保管理执法效率[4]。
致谢:感谢美国道尔顿州立学院的Daniel Gaillard博士帮助修改英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