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2021-01-15□文/项雪
□文/项 雪
(浙江农林大学 浙江·杭州)
[提要]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是金融行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创新。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其披露情况深深影响着绿色金融的发展进程。因此,本文通过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分析,阐述其是推动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绿色生产消费活动的有效手段,同时是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关键要素。并且结合当前我国政策措施和试点情况,提出我国金融行业应当形成环境信息披露长效机制,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水平,增强环境风险分析管理能力,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激励约束保障机制等相关建议,助力优化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推动绿色金融健康发展。
引言
绿色金融是资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生动力,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领域的重要方面,也是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的关键基础。金融机构作为绿色金融的第一中介,其绿色实践程度直接影响着绿色金融的发展,由此其对于环境风险的评估以及环境信息的披露,日益受到重视。基于此,本文通过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分析,在当前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的发展现状和实践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价值分析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则是为发展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那么,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有着怎样的意义呢?
(一)推动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绿色金融是绿色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金融保障。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优化资金配置、降低运营风险,帮助投资者降低信息不对称、优化投资决策,同时也是监管部门进行风险管理、审慎管理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作为绿色金融的主要实施主体,环境信息披露正是其承担起支持绿色产业、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责任的体现,也为其实现低碳转型提供了有效路径。在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下,金融机构通过梳理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环境风险分析、环境效益测算、产品创新等多维度的环境信息并进行披露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使金融机构审视自身绿色金融发展以及环境绩效情况,探索建立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抵御环境风险的能力,同时实现自身的全面绿色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利益相关者了解金融机构在生态保护、资源利用以及相关经营理念、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提高绿色金融发展透明度的方式推动我国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绿色生产消费活动的有效手段。我国当前仅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需要强制披露环境信息,而面对国内所存在的伪造绿色商标、骗取绿色资金等现象,尚且难以防范。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亟须提上日程,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是经济的核心,发挥着资金中介的作用,其所披露的环境信息包括着其自身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因素对其机遇和风险的影响。并且其对于环境的绩效和影响大多集中在资产管理部分,投融资客户所出现的环境风险会引发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甚至导致信用风险、连带责任风险等,因此在投融资决策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根据客户所提供的环境信息来评估客户的环境风险与管理能力,并将其纳入客户授信,这既可以促进客户不断改善环境表现,又可以使资金和服务更多地投向绿色企业,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总而言之,作为资金与信息联系的枢纽,金融机构在其环境信息披露中所显现出的环保态度与政策安排,能通过金融活动快速且有效地传递到其他行业,促使贷款企业重视绿色金融,从而起到规范绿色生产消费活动的作用。
(三)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关键要素。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机构自身识别与防范环境风险的第一步。与金融风险不同,环境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在短期内可能不会显现,但环境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其影响程度将更加深远,甚至具有不可逆性。正因如此,环境风险通常被企业所忽略,而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识别环境风险,进而通过对环境风险的量化分析,加强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辨别能力和预警能力,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投资决策的质量水平,进而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同时,有助于金融机构减少对污染型和高碳项目的投资,而将资金更多地投入到绿色低碳的产业,进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使金融与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并且通过环境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流程,从而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总的来说,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同时通过金融机构中介作用的发挥,可以推动企业改善环境表现,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
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一)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政策措施。我国近年来日益重视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上市交易平台等出台系列文件规范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 年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 年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2019 年的新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以及原银监会2007 年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见》,银行业协会2009 年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证监会2018 年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人民银行2018 年的《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等。2019 年12 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环境等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信息披露以及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2020年9 月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发布《2019 中国保险业社会责任报告》,展现了保险业包括环境等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和绩效。2021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作为我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地方立法,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主体、依据、平台、时间和形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加速了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进程。
(二)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试点情况。除相关文件对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作出规定外,我国也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2017 年12 月中英两国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中,我国已有15 家机构包括观察员参与并形成了一定的可推广经验。在2020 年期间,《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作为我国制定的首批绿色金融标准之一,遵循“把握重点、大胆突破、能披尽披、不披露即解释”的原则,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试用,部分试验区已经实现了辖内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全披露。其中,浙江湖州在全国率先发布区域性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披露了区域内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以及19 家市内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江西法人城商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率先实现省区内法人城商行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在2021 年年初,粤港澳大湾区启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以8 市的13 家法人银行机构作为首批试点机构。据2021 年4 月1 日国新办发布会介绍,当前我国已推动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六省(区)九地,包括浙江、江西、广东、贵州、甘肃、新疆等省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金融实践发展。
三、完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推动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绿色生产消费活动的有效手段,同时是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关键要素。基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形成环境信息披露长效机制。尽管当前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还处于试点阶段,但是我国建设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已具备良好的基础。一方面我国绿色金融制度日趋完备,从2015 年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到2016 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构建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框架,再到2021 年2 月20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这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另一方面国内环境信息披露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当前正推进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这为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提供了数据基础。因此,建议探索建立基于我国实际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同时构建配套制度加以保障实施。通过鼓励具有相关信息披露经验的机构高质量披露环境信息以形成示范效应,而后逐步增加强制披露的比例,从而形成环境信息披露长效机制,不断增强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的意识,并且提高披露的能力。
(二)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水平。当前我国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环境信息披露有着较大差异。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不同类型上市银行的环境信息披露程度存在一定差距,大型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环境信息披露程度大大高于城商行与农商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有待提高,并且披露更多的定量信息有助于增强信息的可比性,便于金融机构管理自身环境相关目标。《指南》中有着对碳排放、环境绩效等定量信息披露的明确要求,同时参照国际标准例如TCFD,也建议金融机构所披露的环境信息能够具体、可衡量、可比较。而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中对于定量信息的披露仍然较少。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标准体系,在《指南》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披露标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只有在充分准确的标准基础上,才能够规范高质量地进行信息披露,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供明确的指引。同时,建议金融机构多关注定量指标,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中提升定量信息的披露比例,使所披露的环境信息能够通过比较得出趋势。
(三)增强环境风险分析管理能力。金融机构对环境的影响重点表现在其投融资对环境的影响,例如投向绿色经济领域对环境有所助益,投向节能降耗的企业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而投向环境表现欠佳的企业将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在对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表明,当前金融机构在环境议题管理方面的表现最佳,而后是绿色运营与绿色金融实践,而在气候变化风险管理方面的表现最弱。因此,一方面建议开展环境风险对金融机构财务影响的量化分析,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环境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方法、工具,对其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进而预测和评估环境相关风险对机构运营所带来的影响,从而增强机构环境风险分析管理能力,优化环境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建议开展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对环境影响的量化分析,在获取数据和开发设计测算工具方面进行扩展研究,支持节能减排、资源高效利用的环境友好型企业或者项目,推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四)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激励约束保障机制。随着绿色金融的大力发展,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持续性涌现,那么实践中如何在改革创新与风险管理之间取得平衡,这是一个难点。环境信息披露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对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有着促进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程度尚且偏低,还无法满足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为更好发挥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积极性,建议采取财政、金融、产业等激励措施,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导与支持,为披露工作提供充足的驱动力。例如,《深圳条例》规定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部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建议加强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与管理,明确相关披露工作的法律责任,并且可以结合机构信用评价的应用。例如,《深圳条例》明确了对于违反环境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主体依法予以处罚外,相关部门可以将违法信息提供给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依照规定进行信用联合惩戒,以此规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