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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查控在虚开发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2021-01-15唐淑臣朱政宇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流向发票

唐淑臣,朱政宇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2.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上海 20008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正常的税收管理规定,为自身或其他人虚开、令其他人为自身虚开、介绍其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数额较大的一系列行为[1]。传统的侦查方式主要是通过协查办案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助案件主办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深挖犯罪等[2]。但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演进与变化,不法分子往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选择伪造身份信息注册一个企业,或为图便捷直接购买不再生产经营的空壳企业,在单线联络、远程操控的前提下掌控整个虚开发票全过程。借助于增设多环节多阶段的层层洗票,伪造资金流,人为增设环节以延长犯罪链,躲避公安部门的侦查与打击。传统侦查手段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亟需将资金查控相关手段引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侦查中。

一、资金查控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侦查中的必要性

资金查控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资金进行调查和控制的活动。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查证涉案资金为切入点,获得有关嫌疑人的交易信息,以涉案资金整个流动痕迹为切入点,重点掌握资金运动轨迹、停留痕迹,追踪资金最终去向,辨明资金来源于何处,全盘掌握违法犯罪行为全部利润,精准分析犯罪团伙内部成员结构,寻找嫌疑主体踪迹等调查活动;二是根据侦查进程,控制涉案资金的流动,冻结嫌疑账号,追缴涉案资金,挽回经济损失等控制工作[3]。资金查控这一侦查方式为精准、主动、及时、有效打击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全新的突破口,为短时间内侦破案件找到方向。办理虚开发票类犯罪运用资金查控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深挖犯罪事实

获取案件线索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查工作的起点,信息化侦查、情报导侦在案件侦查上已经被广泛应用。各地公安机关采用资金查控对虚开高危人员进行动态管控,采用资金查控对重点行业的监控,与税务机关协作,监控重点行业的纳税、发票使用情况,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对行业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可见,资金查控是公安机关主动获得虚开案件线索必不可少的措施,通过资金查控可以及时发现此类犯罪,提高侦查的效率。

(二)准确收集犯罪证据

此类犯罪涉及的证据广泛且多属于间接证据,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既要包括发票流向的证据,也要包括资金流向的证据,还要包括货物流向的证据等,证据的种类复杂多样。在侦查工作中,必须重点查询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的关键账户,应当高度重视查控资金流平台在此类案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只有不断加大资金流查控力度,积极开展警银协作,建立、健全资金查控平台工作机制,方能实现精准查找、获取、固定犯罪证据。

(三)开展追赃追逃工作

追赃环节的重点在于依靠资金查控的力量明确涉案资金去向,进而扣押、冻结资金。公安机关开展资金查控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及时、准确地追缴涉案资金,一方面能够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还能避免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扩大。在追逃工作中,通过资金查控可判断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和区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位布控。

二、资金查控在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线索中的应用

获取案件线索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查工作的起点,没有案件线索,侦查工作就不能开展。运用资金查控通过各种途径广泛获得案件线索,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具有重要意义。

(一)侦查部门间协作获取犯罪线索

针对虚开犯罪跨地域、多并案的特点,为提高资金查控效率,加强线索收集,需要侦查部门加强合作,提高协作意识,及时交换高价值情报。一是确保经侦部门内部协作,此类案件多为系列案件。犯罪分子往往是连续作案,经常跨区域进行系列作案,通过一个案件的侦破可以发现其它系列案件的线索。对于虚开犯罪资金的调查,往往需要到各地收集线索,了解案件相关人,走访当地银行调取涉案资金账户,这个时候就需要协作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办案部门。二是做到经侦部门与其他侦查部门协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多具有牵连性,此类案件可能和其它类案件交织在一起。例如此类犯罪可能伴随着行贿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通过其他案件的侦破,也会发现此类案件的线索。同时此类案件多是有组织犯罪,组织中的成员往往也从事其他犯罪,通过一个案件的侦破和涉案当事人的供述,往往可以发现其他案件线索。三是需要经侦部门与技术部门协作,经侦对于资金的侦查往往会涉及到大量的账户信息和资金流水,这就需要技术部门的帮助,利用技术手段将大量数据进行整合归类,使数据更加容易分析以获得案件的相关线索。

(二)警银协作获取线索

1.建立可疑交易预警机制。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行业机构位于资金交易的最前端,掌握着所有经其流动、运转的资金及关联信息,能够实时监控异常、可疑的交易行为。对于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密集流转、同一账户短时间内资金流转频繁等大额、可疑交易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的原因不明的资金划转、虚拟账户资金整进整出等异常交易行为及时报告有助于公安机关明确侦查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活动,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控制犯罪进程,铲除犯罪苗头,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4]。

2.对嫌疑人资金进行监控。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协作详细调查有关嫌疑人、关联人员及单位资金,掌握具体资产状况、交易明细、资金用途与去向、资金入账时间及金额等,重点关注资金非正常动向、流转渠道,深挖可疑人员与可疑资金,进一步扩大战果,以求掌握更多的犯罪线索,从而实现精准出击、有效预防与惩戒犯罪的目的[5]。对大量虚开类犯罪进行分析可知,为发票开具方、接受方介绍虚开或直接实施虚开的中介在整个资金交易链中处于关键节点,这些中介早已成为此类犯罪的关键桥梁,他们往往借助于地域与亲缘关系创立犯罪网格,深挖中介身份信息与账户流水应当成为侦破此类案件的重要方式与手段,且“中间人”往往拥有多个身份和银行账户,易于查缉,因此应重点关注“中间人”的账户。

3.对高危企业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虚开犯罪有越来越隐蔽化发展的趋势,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中间人虚构资金流向,掩盖开票企业与售票企业之间的虚开发票交易。通过金融系统对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控,对重点企业资金进行筛选比对,发现异常资金流向,公安机关可以获得案件线索。对交易频繁账户、资金往来异地账户以及资金闭合回流账户等账户给予密切关注。

(三)警税协作获取线索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具备专业知识和先进的税控系统,可以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如发现异常情况可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近年来,某些特殊行业成为此类犯罪的重灾区,例如加油站、商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市场、商贸企业、交通运输站等,这些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比较普遍。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进行税收监管,可以有效地、主动地发现企业的异常开票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在税务机关设有联络室等机构,可以及时搜集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信息,进而对特定行业的开票情况、发票的流向等进行有效的主动监控,及时获得案件线索。此外应核查税务登记信息。侦查人员能够在详细查阅涉案人员税务登记的基础上,判断发票开受双方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进而发现获得线索。除此之外,还能够通过查证税务登记自开业至注销的时间长短发现危险性高、可疑性强的企业与账户,如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在短时间内持续突击开具发票的企业与账户,对其展开精准监控。

三、资金查控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调查取证中的应用

(一)梳理资金流信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几乎都是围绕资金展开的,可以说整个犯罪网络的构建和拓展离不开资金。犯罪分子的整个犯罪行为与资金流动密不可分。所以侦查人员应当抓好资金流向这一主动脉,厘清犯罪关系网,明确作案过程,查找出全部涉案人员,明确其在整个犯罪团伙中的身份角色及负责的具体工作,梳理清楚涉案资金流信息。

1.顺查犯罪资金。通过核查有关企业与有关人员的账户流水和资金动向,一方面能够明确涉案人员的身份角色及负担的具体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够在短时间内找出上线与下线,厘清虚开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分工及社会关系,进而挖掘出整个违法犯罪网;确定涉案人员住址,针对其日常活动轨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所有涉案人员抓获到位。具体操作过程首先要筛选分析存在较高危险性的开票企业信息,其次确定存在较高危险性的职业中介身份信息,对异常账户进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展开有效分析研判,最终追踪账户。

2.逆查犯罪资金。常用手段是定企业查票流以及定账户查资金。定企业查票流重要的着眼点是外围调查,应当将目光放在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上,从开始两方着手找出资金流,明确具体结算手段、涉案资金整体流向。首先深挖上线开票企业具体状况,弄清整个虚开违法犯罪网络的中间节点;其次确定下线受票企业具体状况,为随后的打击惩戒违法犯罪网奠定基础;最后通盘考量,研判涉案企业税务发票等数据信息,在此前提下找出虚开违法犯罪网络中各企业关系,明确打击与惩戒的侧重点。而定账户查资金则是强调核查对公账户与私人账户,获取涉案企业与人员的资金流水明细以及有关存取票证,在账目查询的基础上分析账户开设的资金存入与转出规模、资金来源与流向,弄清购销交易中资金以何种方式结算,开票企业在收到资金后是否借助于中间环节将资金转回受票企业。

(二)紧扣“三流”要素查清犯罪事实

此类案件的侦破应当重点围绕以下三个关键要素查询有关犯罪事实:一是货物流向;二是发票流向,三是资金流向。货物流向是查清犯罪事实的首要因素。首先要调查交易凭证,注意调查核实区分交易凭证的真假。如果提供不出交易凭证,则很可能是“无货虚开”。其次要调查开票企业的生产销售货物情况。将这些情况与其所开发票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果所开发票记载的货物数量远超过企业生产能力,多为虚假交易;如果销售的货物企业根本不生产,又提供不出进货证明,则多为虚假交易;如果所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超出市场价格,则多为虚假交易。第三,调查出入库凭证,查实出入库凭证的真实性。如果没有所查货物的出入库凭证,又提供不出相关证明的,多为无货虚开。第四,调查货物的运输记录。可到物流公司调查核实,查清货物的数量、种类、托运人、承运人、托运时间、送达时间等,以便和其它信息进行核对。第五,调查受票企业的收货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会采取虚假凭证编造虚假货物交易,或者将售给其他企业的货物“偷梁换柱”给受票企业,公安机关需要到受票企业去查实货物接收情况、接受单据、货物出入库凭证等,必要时可实地查验货物。

发票流向首先要紧盯住资金流向,查证犯罪事实。犯罪分子往往会制造一些虚假的资金流向,营造出一种正常甚至毫无破绽的货物与款项相符的假象。公安机关可以充分参考原材料购买情况,核验运输单据、出库单据、入库单据等,辨明购销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票据与货物不一致的情形。通过分析账目明细及税款抵扣状况,弄清楚税款抵扣与出口退税的具体时间与数额、税务部门追缴与处罚状况,在此基础上确定票据货物资金是否存在不相符的情况。其次,核查虚假资金流。有些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增加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难度,也常常采用虚假资金流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详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会计账册、核查现金付款凭证、货物入库凭证的真假。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到仓库查入库登记等进行核实。

调查发票时要重点注意以下内容:一是确定发票的来源。发票的来源可以从税务机关查到,包括发票的领购时间、种类等。查明发票的来源可以确定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的情况,以及涉案发票是否为真票等情况。二是查明发票的流向。既要查明涉案企业发票的整体流向,也要查明每张发票的流向。涉案发票的整体流向包括流向的地域、数量、金额等。具体每张发票的流向包括开票人、受票人、发票是否已经进行抵扣等。

(三)收集固定证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证据的特点是多、杂、广,需要收集多种证据组合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来证实票载信息与实际经营不符,进而认定企业虚开发票。

1.搜查并扣押有关书证、物证。在侦破此类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搜查工作是取证固证的关键和重点。搜查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人员的办公室、住所以及其他证据可能存在的地方,应当将焦点放在查扣虚开的发票、印章、用于记录发票开具明细的记录簿、有关会议记录、财会账册、相关凭证等[6]。同时注意清查盘点企业的存货,扣押相关货物,以便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

2.清查有关账册、凭证。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唯有在购销交易真实存在的前提下方能开具专用发票,而购销交易真实存在与否要通过查阅账目进行核实。侦查人员应当邀请具有专业税务、财会知识与经验的专业人士详细检查企业账目,其中必须高度关注重点核实的是同发票有关的货物入库出库情况、资金收入与支出凭证等。

3.获取资金流证据。虚开发票案件中账户交易频繁、资金闭合回流、资金异地往来等都是虚开发票案件中的可疑迹象,其中资金回流证据作为虚开发票犯罪的重要特征,侦查取证人员应重视对资金流的监控和提取。就企业而言,其资金往来与结算一定要经由银行机构,经由银行就必定会留下记录痕迹,所以查询开受两方银行账户十分必要,尤其是查询银行对账单以便掌握资金流动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取证固证。

4.进行司法鉴定。侦破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需要的诸多证据均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表现出极强的专业性,通常需要进行鉴定。一是由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对涉案的财会专业性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二是由税务机关对搜查中扣押的专用发票真伪进行鉴定;三是由银行对用于掩盖犯罪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进行鉴定;四是由物价部门对有关货物进行价格鉴定。这些鉴定都需取得书面的鉴定结论。

5.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公安机关需要注意对电子证据中发票流数据、资金回流数据、电子物流数据的当场取证固证,可以借助于录音录像、复印打印等途径对电子证据的形式进行调整,使其转变成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

四、资金查控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追赃挽损中的应用

借助于资金查控这一侦查方式追查资金流向是追缴涉案资金挽回经济损失的前提。资金流动一般都离不开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经侦人员应当集合这些机构与平台之力对涉案资金进行追缴,这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而且能够控制犯罪发展进程。

(一)追缴银行涉案资金

1.通过嫌疑银行账户开户行或分行、总行进行冻结止付。公安机关针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银行账户,侦查员可持《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到对应的开户行进行冻结止付。需要异地办理冻结止付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持工作证件、请求给予协作的函、冻结文书等材料前往其他地区。若可疑账户为数不少,则侦查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集中冻结,终止账户资金转出。若可疑账户的开设地位于同一省内,则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上报省一级公安部门,在其批准后派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关文书前往涉案银行或有关分行办理;若可疑账户的开设地位于多个省,则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上报省一级公安部门负责人,在其批准后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涉案银行总部或其分行办理[7]。

2.通过网上银行冻结止付。通过调查掌握有关人员的网银账号,登陆相关银行网站,进入网银登陆板块,输入涉案账号或涉案人员身份证号,然后重复输入五次错误密码,就能实现嫌疑人在该行的网银账户的冻结与止付,持续时间是二十四小时。若确有必要继续冻结的,则可选择于冻结结束之前第二天零时继续进行前述操作,该方式的弊端在于只能约束嫌疑人使用网银进行转账。

3.通过银行声讯电话系统进行冻结止付。在获取了嫌疑人的银行账号之后,能拨打归属银行的客服电话,通过自助语音提示连续输入五次错误密码,就能达成冻结该账号的目的,持续时间是二十四小时。若确有必要继续冻结的,则可选择于冻结结束之前第二天零时继续进行前述操作,该方式的弊端在于只能约束嫌疑人使用银行客服声讯电话系统进行转账[8]。

(二)追缴第三方支付机构涉案资金

1.控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内暂存的作为交易担保的交易资金流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案情紧急,可以先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登录页面,输入嫌疑账号,然后再输入三次错误密码进行账户冻结,时限为三个小时。如需继续冻结的,可在三小时后重复操作,然后及时联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冻结作为交易担保的交易资金[9]。

2.控制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账面资金流动。通过调查发现嫌疑账户内存在一定数额的账面资金,如果案情紧急,亦可以按照以上步骤进行账号登陆的冻结锁定,然后及时联系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账面资金的冻结止付。目前,大多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推出了自己的理财产品(如余额宝),能够实现账户的账面资金和理财产品资金的随时转入转出。因此,在冻结账面金额的同时,应调查理财产品内的资金情况,根据案件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冻结理财产品内的涉案资金。

3.控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有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动。公安机关在获取银行账号之后,如果案情紧急,可登陆归属行网址,进入网银界面输入该账号,输入一次错误密码后,如果显示账户不存在,则表明该账户没有开通网银。如果显示密码错误,则表明该账户开通了网银,然后参照银行资金查控中网银账户的冻结方法进行冻结支付;也可拨打账户归属行的声讯电话,参照银行资金查控中声讯电话的冻结方法进行冻结支付。然后再由公安机关参照银行账户的冻结止付程序,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对与第三方支付账户有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五、结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手段不断演变,所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分析此类犯罪猖獗的原因,既有犯罪分子个人贪图利益的因素,也有税收管理体制方面的因素。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提高此类案件的侦破水平尤为重要。公安机关在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和有效方法应继承和推广,针对新的犯罪手段不断探索新的方法,提升案件的侦破水平。开展资金查控工作能够改变以往的被动侦查模式,实现案件侦查向着集约化、主动化的方向发展,不仅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理清犯罪组织架构、掌握资金流动轨迹,还能够根据资金关联信息发现犯罪嫌疑人行踪、摸清涉案资金去向、开展追逃追赃等工作,是侦破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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