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短视频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1-01-14李响沈阳工业大学商贸学院
李响 沈阳工业大学商贸学院
随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短视频行业已走入我们的生活并深受大家的喜爱,它的兴起已经逐渐成为移动互联网新时代背景下的流行趋势。然而,流量的迅速增长虽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效益,但是人们对版权问题保护意识的薄弱使得侵权问题频频发生。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被抄袭,复制,篡改并广泛传播等,这些现象已经对我国网络版权的保护甚至是国际形象都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种种不经引起我们对短视频行业知识产权版权保护问题的反思。那么短视频作品作者是否享有知识产权?这些短视频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又应当如何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本文将对此类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相关规定,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为此类新兴网络作品的保护与规制提供理论支持。
一、短视频作品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一)短视频的定义
短视频(短片视频)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时间一般在5 分钟以下,并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融合了图片、语音、音乐、文字等内容,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视频。[1]它又不同于微电影的要求,具有制作简单、时间精短、参与性强等特点。
(二)短视频作品的表现形式
(1)录屏解说类:此作类品形式多搭配解说,多见于游戏、电子品使用等节目。
(2)人物出镜类:多见于生活类、美食类、知识类、历史类等。节目真实感强。
(3)采访类:多见于娱乐、知识类、文艺类的节目,互动性较强。
(4)剪辑类:见于电影,动画,电视剧的再创作等。
二、短视频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作品
关于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首先我们就要清楚明确的知道著作权版权的含义:著作权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法律赋予所有着组织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销售、演出、展示或改编的权利。
所以基于著作权的定义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由不同主体进行的基于图片、语音、音乐、文字等内容创作而成的短视频,是思想的外在表现的载体,所以可能会构成影视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2]。
(二)短视频作品是否应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之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所以短视频创作的作品应该受到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三、不同类型短视频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
(一)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笔者认为大多数的人物出镜类、采访类的短视频应归属于视听作品,其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其首先一点最根本的保证就是短视频为作者的原创作品,这就要求:①创作者本身是脚本(文字作品)的第一创作者;②短视频是使得作者的内在思想得以用有形的载体体现出来的一种方式媒介;③短视频作品是基于创作者本身进行的创作的场景,素材拍摄活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之规定可以认定:自短视频创作作品完成之日起,无论作者是否发表都享有了著作权。
(二)著作权归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笔者认为大多数录屏解说类,剪辑类的短视频可能构成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属于作者或者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在快节奏的生活模式下,通过利用碎片化时间来观看高能片段,精彩剧情等短视频的方式以此来达到追剧的效果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产生了大量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剪辑作品。此类作品是将他人创作好的作品片段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编排剪辑,并在此基础上配以介绍、解说或评析。
但我们需要关注的事情是此类视频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编排与解说评析是否展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是否体现了独创的智力成果);如是则构成汇编作品,著作权则归属于作者本人;反之,则归属于其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其他权利归属
短视频作品传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邻接权主体,具体包括有短视频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或广播组织者。他们对于短视频表演、制品或广播节目享有邻接权权属与权利,而且其享有邻接权是可以基于法定许可自动取得的。
某些视听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虽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会享有其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来获得报酬。
四、短视频创作中哪些行为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力
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信息飞速传播,短视频的浏览亦是如此。无论是在各大平台上的用户又或是专业的机构,可能出于博人眼球的目的,或是出于流量带来利益的目的等,未经其原创作者的许可私自上传或使用他人创作的短视频,这样一来是否侵犯著作人权利就需要有清晰的辨别。
(一)直接使用他人的创作的短视频可能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直接使用他人的短视频作品有以下三种情况:①短视频创作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又或者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非营利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在法定许可范围之内,不会造成侵权问题;②短视频创作者不但并非出于盈利目的;③且使用的程度又在合理范围之内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内,则不构成侵权;④不属于法定许与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内,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其作品并通过平台等发布到网络上,这就相当于“通过信息网络公开传播”的情形,则就可能会侵犯其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再创作”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除了上述直接使用他人的作品之外,在录屏解说类与剪辑类作品中可能会出现对其影视剧、动画片、游戏直播等进行再创作,例如抖音平台,快手平台中出现的“××带你看电影”“三分钟看剧”等,其未经其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任意进行剪切、加工、整合形成新的短视频,这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背景音乐[3]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表演权等
对于大多数录屏解说类、剪辑类作品,短视频创作者在上传作品时常常会加入一些比较合适的音乐以此进一步来达到烘托渲染气氛的目的。客观的来看随短视频作品的不断增多确实带火了一些小众、未被观众熟知的“宝藏歌曲”,但是这些的背景音乐在使用发布过程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不能因此就被忽略掉,如果不属于上述1 中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之情形,笔者认为则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表演权等。
(四)侵犯他人邻接权问题
对于前面所述的其他权利归属问题而言,在生活中一些用户还可能会将某种大型节目的彩排演出等拍摄或录制的视频、歌曲未经其著作权人同意在网上进行发布传播,这种情形就可能会侵犯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邻接权。
五、几点建议
(一)对短视频的创作者法律规制
从目前互联网发展来看,众多的短视频平台扎堆出现,竞争越发激烈,因此短视频的制作门槛越来越低,出现了许多类似于“一键导入”等简单模板现象。亟待解决的就是短视频创作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意识淡薄的问题,自觉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禁止未经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对其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作品进行修改、创作,也不得未经其许可对其作品进行直接复制传播等行为。国家也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机构等对短视频侵权现象的管控与监测,杜绝短视频侵权现象频发,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段视频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二)对短视频发布平台规制及“避风港原则”[4]
为什么短视频侵权现象频发?追根到底,我认为还是短视频平台的监管力度不足,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短视频制作门槛低,内容内容良莠不齐,对此加大平台监管力度是必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监管相对到位平台来说,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自收到权利人通知起及时的履行删除通知义务的,要适用“避风港原则”给予基本的保护。
(三)加强行政部门的管理及第三方监测
对于一些低俗、侵权等不良内容的短视频来说,中宣部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部门也要加大对短视频领域的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顿平台及自媒体,短视频创作者未经他人许可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大对其行政处罚力度,从源头掐断侵权现象。另外短视频传播面对的是大众,“互联网+”[5]就是“互联网+群众路线”,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大众对其侵权视频进行举报也是必不可少的。
六、结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壮大,短视频行业作为新兴的产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虽一定程度带来了经济效益的增长,但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致使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频发,例如:百度公司与抖音黑脸v“我想对你说”知识产权纠纷案、快手公司与华多公司“这智商没谁了”知识产权纠纷案、北京音末公司与自由自在公司、春雨听雷公司音乐版权纠纷案等层出不穷。所以面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路漫漫其修远兮,且任重而道远,但我相信,在坚持党和国家政府的领导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最后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打开一个全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