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状况
2021-01-14贾子轩
□文/贾子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提要]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已从传统企业向新兴行业辐射。本文分析目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互联网企业中覆盖率较低,主要源于互联网企业在劳动市场中过于看重个人能力导致劳动者维权意识和集体意识淡薄、缺少企业工会以及缺乏政府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宣传,并基于此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互联网企业中推行提出建议。
一、文献综述
(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现状。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已从传统行业向新兴行业辐射。行业集体协商的范围从前期的建材、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逐步扩大到电子信息、生物产业、医疗、金融等新兴行业。但目前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不均衡,发展快的地区已形成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良好环境,劳资双方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等问题,但还有很多地区的工资分配仍仅由企业方决定。
有学者认为,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没有完全发挥本质作用,原本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集体合同并没有从根本上增强劳动者的力量。目前,我国劳动力长期处于弱势、维权意识薄弱且在劳资博弈时参与率低,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由“劳、资、政”三方运行,任何一方在主观或客观上出现问题均可能影响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践以及对提升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实际效果。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劳动关系的形成、终止及工资不再由政府统一确定,而是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决定,因此在工资决定的过程中劳资双方会产生一系列冲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使劳动者和企业从各自立场出发,在分别维护权益的同时带来良性互动的双赢效果。工资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在资强劳弱格局下维护自身利益的必然要求,集体协商能够有效通过集体力量表现劳动者个人维权意识,由民主推选的职工代表同企业方进行博弈与合规谈判,向企业方施加压力,以增强劳动者的力量,从而校正劳资关系中力量对比的不平衡性。
国内很多学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工资效应有所研究。胡乐明等提出随着制度的推进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对工资增长有正向影响,且受教育水平高者效应越明显。胡放之基于湖北全省省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数据,发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增长职工工资并且缩小企业内部存在的工资差异。姚先国、焦晓钰等的研究表明,对企业基层员工来讲,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工资具有显著的负效应。陈晓菲等学者发现,集体合同的签订对工资增长有不显著的负面效应,而对工资外的福利与津贴等有显著的正效应。程序的规范设计和严格运行直接关系协商的质量。学者们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效应的结论莫衷一是,可能由于在协商过程中不合理程序导致的机制运行不规范。
(三)影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的因素。由《劳动法》可知,劳资双方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以最终签订涵盖工资相关内容的集体劳动合同为目标,以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方按照科学合规流程,依法进行平等协商,以确定企业内部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分配制度和形式等。在完整协商过程中,上级工会可派驻代表进行监督和帮助,若协商未果出现争议可最终由有关部门仲裁。因此,整个工资集体协商流程涉及劳动者、企业、政府三方。
类似的,在企业未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甚至是未设立工会时,劳动者也可自发民主选出代表,或在上级工会的帮助下与企业协商设立工会,以将个人与企业的博弈转化为集体与企业的博弈,增强劳动者方在工资确定中的力量。因此,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从无到有的过程中仍然是劳动者、企业、政府三方共同作用,各司其职。
故,劳动者、企业与政府三方均为影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的原因。从劳动者方看,劳动者的个人维权意识和集体意识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源头之力,石晓天提出高素质劳动者具备较强的集体意识。沈琴琴认为在企业内实施和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提升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同时维权意识的提升又为合理建设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丰富的信息来源和必要的监督保障。胡乐明等提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过程以及最终的结果,而维权意识又进一步体现为其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程度。若劳动者没有足够的维权意识,就缺乏博弈的自驱力;若劳动者集体意识不强烈,而是单枪匹马与企业方抗衡,始终不会意识到集体的力量大于个人的力量。能广泛代表劳动者利益的非企业工会莫属。企业工会是一种内部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作为劳动者自己的组织和劳动者利益的维护者,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其重要职责。
从企业方看,企业最高管理层的民主管理意识和集体协商积极性在推动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起决定性作用。虽然由工会产生的职工代表原则上代表着广泛职工的权益,但在推选代表的过程中,若企业领导层没有足够的民主管理意识,极易通过一些手段致使推选出的职工代表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甚至以集体协商并不适合现代企业为借口,造成企业“一言堂”的局面,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质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也就不能保护身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若企业方具有足够的民主管理意识和集体协商积极性,从劳资双赢的角度长远考虑,以有效工资集体协商为手段,在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充分提高企业整体经营效益,就能形成劳资双方在博弈中的良性互动,营造劳资双方互利共赢的健康氛围。
从政府方看,在立法层面并未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给到足够重视。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单纯追求GDP等数字指标的增长,片面争取效率最大化,对企业方触犯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置若罔闻,对劳动者方的合理要求闭目塞听,放纵和助长企业的违法行为,也阻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和实施。
二、“劳、企、政”三方分析
当前互联网企业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行仍在路上,并且在劳、企、政三方均存在阻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互联网企业中推行的因素。第一,劳动者集体意识十分淡薄,加之市场经济中更看重个人能力,劳动者专注于单枪匹马提升个人竞争力以在劳动力市场中提升议价能力,并且对其他劳动者高度警惕,从而导致个人不能凝聚为集体的恶性循环,劳动者群体在劳资博弈中始终不能发挥出集体的力量。第二,互联网企业由于其灵活的扁平化架构、较大的岗位差异性以及常态化的组织架构调整,主动设立工会的少之又少,小微互联网企业尤为突出,企业一方并不能从长远的角度看待劳资双方的关系,一味以企业自身效益为最终目标,对劳动者进行限制和压制。第三,政府目前宣传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较小,这源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非强制的、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制度,只是企业可以选择的一种制度。
三、结论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践是在我国劳资关系矛盾日益尖锐、收入差距日益扩大背景下进行的。但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劳动力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不善于进行自我维权,集体意识愈加薄弱,较其他企业来说互联网企业对劳动者的压力更大。随着互联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产生和发展,都想随着时代的浪潮快速做强做大,导致对劳动者的剥削越来越严重,“996”工作制、无加班费等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现象此起彼伏,这确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互联网企业中的现实意义,它可以逐渐打破劳资双方的非健康管理行为,能逐渐在劳资博弈中明晰正确的导向,给劳资双方带来双赢的结果,在保护劳动者工资增长权益的同时找到最适合企业发展的规律,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良性的劳资互动。
在现有制度环境下,成立“职工代言人”的工会和职工集体行动使在企业内部推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必需前提。工会应通过建立完善多样化劳资沟通交流平台和机制,加强与职工的密切联系,了解整合职工群体的利益诉求,这是增强工会代表性和凝聚力、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科学有效推行的基本要求。政府和上级工会应当积极派驻相关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对设立工会或组织职工集体行动进行科学合理的指导,发挥强制性制度变迁“自上而下”机制的作用。企业也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劳资关系,不能将目光只停留在阶段性的企业经营效益和经济利润,不能忽略劳资关系紧张可能引发的如突然罢工、劳动争议仲裁等危害企业名誉的事件,应秉承互利共赢的理念与劳动者在合作中把控相对和谐的节奏,构建共同成长的劳资关系。另外,目前互联网公司经常以多样化的福利待遇吸引劳动者,在劳资双方的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不仅限于如工资增长率等硬性工资指标,可以结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弹性福利待遇进行制度设定,如合理增加加班费或优化工作环境等,在提升劳动者工作体验的同时也可以拓展企业在人力资源成本管理上的灵活度。同时,企业更应提高民主管理意识,在企业内形成民主的健康氛围。
对于劳动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和集体意识。胡乐明等提出提高劳动者受教育程度和工作中的职位级别对增强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知程度有正向影响。劳动者应提高自身受教育水平,包括积极参与企业内部培训、自主了解学习相关法律制度等,不要担心流露出自己的维权意识,积极主动地通过集体协商运用集体的力量合理维护权益。对于集体协商制度应改变传统眼光,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意识,摆正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勇于掷地有声地向企业方表明个人或阶级立场,敢于打破现有固定状态尝试新的制度变化。
政府应加大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宣传力度和政策支持,更应早日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单独立法并且提升至上位法,增强法律对互联网企业等的约束力。对于积极响应号召、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合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的企业,政府应给予类似减免税费等鼓励。同时,政府应当不仅只追求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的发展,还要更多考虑到社会和谐的层面,不应对剑拔弩张的劳资关系保持维稳的态度,而应该敢于抓劳资博弈中企业方的缺陷,从而弥补劳动者一方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达到合理保护劳动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