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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与技术伦理探析

2021-01-14王惠茹

数字通信世界 2021年6期
关键词:人机伦理人工智能

王惠茹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合肥 230069)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工智能在算法、理论和应用等方面都获得巨大成功,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热潮,谷歌、微软、IBM、百度等高科技公司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研发人工智能技术,并在文本、语音、图像、视频等多媒体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2]

但随之而来的,伟大的科技发明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这一风险通常具有共生性、时代性、全球性的特点。人工智能革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诸多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陷。[3]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的伦理问题,如威胁人类安全、算法歧视、过度依赖等。这些问题让我们在享受科技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机关系的构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什么样的人机关系才是合理的、健康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如何去构建这样的人机关系,这都是人类应该去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1 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回溯

技术是对人类生产力的解放,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技术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困惑、差异与矛盾。现代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容小觑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则在于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人机关系。如何去构造一个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这要求我们对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进行回溯。

1956年,在达特茅斯(Dartmouth)学会上,人们第一次提出了“人工智能”的概念,自此以后,围绕这一概念学者们发展了众多的理论和原理,人工智能的概念也随之扩展,逐渐成为一门内容丰富、应用广泛的交叉型学科。但回溯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不难看出,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社会发展甚至人类本身的关系密不可分,其基础不仅仅基于基本自然科学理论,更和人类智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人工智能作为经典理论领域的学科,也遵循着符号主义的基本思想,其理论代数证明主要基于希尔伯特定理。0但实际上,从计算角度而言,机器定理证明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符号公式和极度的复杂度,这就导致人类无法理解其内在的几何意义,从而无法对问题进行直观感受,指数级别的复杂度也使得机器证明存在着本质上的难度。因此仅仅从数学、物理、算法理论上对人工智能进行研究注定无法使得这一技术得到长足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受神经网络技术限制的影响,这一技术迅速衰落。但随后,脑神经科学的几大突破性进展使人们彻底改变了思路,人们受到大脑学习算法的启发,最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深度学习思路,从而引领起深度学习的浪潮,推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

2012年底,深度神经网络研究公司成立,随后被谷歌收购。2015年,谷歌公布开源机器学习平台,IBM、百度、微软等其他工业巨头也纷纷投入资源发展人工智能。2016年,IBM率先推动全球人工智能的第一次商业化转型。至此,人工智能开始在现代科技浪潮中扮演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的核心角色。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已大范围应用至家庭、教育、娱乐、金融、医疗、军事等各个领域,覆盖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虽然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说,人工智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人类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探索,[4]还有很大的空间进行发展,但其在当前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已然不可小觑,这就促使人类加快科学探索的脚步和技术发展的进程,早日实现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全面掌控。

2 人工智能的法律和技术伦理问题分析

智能革命的出现,对当下的伦理标准、法律规则、社会秩序及公共管理体制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它不仅与已有法律秩序形成冲突,凸显现存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陷,甚至会颠覆我们业已构成的法律认知。[5]

2016年,阿尔法围棋(AlphaGo)大胜职业围棋高手李世石,这让人类震惊的同时也不禁开始思考,非生物智能应当在人类社会中拥有怎样的地位,是否应当赋予机器人以虚拟的“法律主体资格”,这是最首要也是最基本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和伦理问题,也是人机关系将要何去何从的根本。基于这个问题,衍生出了许多法律和伦理问题,如人工智能生成的相关文学、艺术、科技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和专利?人工智能系统对人类造成的侵害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如何保证人类隐私和安全能够在人工智能参与的现代社会中得到保障?人工智能是否应被看作“工人群体”而享有应当的劳动保障?

除此之外,当前社会已经暴露出的许多伦理问题同样应当受到关注,最主要的是威胁人类安全、算法歧视和过度依赖三类问题。[6]自动驾驶、学前教育等行业均出现过人工智能伤人案例,严重威胁人类安全。深度学习过程中,人工智能极容易出现种族、阶层、性别等的歧视,且由于对人工智能理论的不完全掌控,导致人工智能算法“黑箱”,人类暂时无法对此进行干预。基于人工智能的服务型机器人在当前社会中已得到了广泛使用,但同时也衍生出了过度依赖、心理障碍、情感认知障碍等问题。这些问题无疑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3 人机关系的探讨

回溯人工智能技术本质不难看出,人工智能和人类智慧的关系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说,人工智能是对人类智慧的模仿。但分析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又不难看出,人工智能与人类智慧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区别,人工智能仅仅具有人类相似的大脑算法,但不具备人类的情感,更无法真正做到理解人类情感。这也就启示我们,人类终究不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在人工智能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追求一种健康和谐的人机关系,规避相关风险,让技术更好的推动社会健康发展。

人工智能不具备基本的人类情感,因此不应赋予机器人以“法律主体资格”,但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者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敏感度,对可能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好预判和防范。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开发者应严格进行控制,对于无法保障人类隐私和安全的人工智能技术应完全避免,以防止出现无法控制的局面。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对人工智能给予相应的尊重,不应滥用技术,也不应轻视技术。对于赋予人工智能的相关科技产品,应有相关的生产、销毁流程规范,对超过使用年限或有技术问题无法使用的相关产品应给予其相应的尊重和人文关怀,妥善处理。

4 结束语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尤其在现代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其为人类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更为巨大的风险。人工智能作为当今三大技术之一,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人工智能其技术本质可以回溯至人类智慧本身,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也由此衍生出许多法律和伦理问题,因此本文以人工智能为现代技术的代表,回溯技术本质,分析技术伦理,并对人机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展望。

但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目前人们对人工智能所基于的理论基础也仍存在相关漏洞,人工智能算法“黑箱”问题仍然十分关键,这就严重制约着我们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完美把控,也限制着我们目前注定无法构建出绝对完美的人机关系,这就意味着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如何去构建一个合理、健康、和谐的绝对完美人机关系,或许是未来需要探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无论如何,以人类和技术互相尊重作为基础,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人类和人工智能才能在这场博弈中取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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