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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患者隐私来不得半点含糊迟疑

2021-01-13梁嘉琳

小康 2021年1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新冠肺炎

梁嘉琳

成都确诊了3个新冠肺炎案例,本属于冬春季节散发性的局部疫情,并不需要过度紧张。然而,成都一名少女的病例竟因个人生活隐私被违法泄露而遭受网络暴力:一是断章取义,将患者当时主要停留场所之中的酒吧理解为“作风不好”;二是错误归因,责怪患者在祖母患有新冠肺炎的情况下依然去酒吧是“不孝”(事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澄清,患者去酒吧当天对祖母确诊新冠肺炎并不知情);三是诽谤侮辱,将患者污称为“毒王”“转场女王”。

事发后,四川省委书记、省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彭清华表示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做好群众心理疏导,坚决制止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氛围”。当地公安机关对泄露患者隐私的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已经将事件定性:患者实际上配合了疫情防控,既没有明知感染新冠肺炎而在多地刻意散布病毒,也没有逃避或抗拒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一句话,错不在患者,错在患者隐私信息的泄露者,以及针对这些信息的网络攻击者。

随着公共机构、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不同主体越来越多地参与采集、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与一般公民相比,患者往往在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处于更脆弱状态,一些传染性疾病(如新冠肺炎、艾滋病)和心理疾病(如重度精神病)甚至被贴上荒唐的道德标签。对患者隐私的侵权行为,以及无论是出于主观恶意还是出于道德冲动对患者进行的言论攻击,不仅加大了患者自身的病耻感而影响疾病康复,而且增大了患者痊愈后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可谓落井下石、害人不浅。因此,遏制侵权行为、保护患者权益有着更高的紧迫性。

笔者建议如下:一是依法严肃查处严重侵权行為。要及时有力地识别并处置患者隐私信息的“关键传播者”。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完成本年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制定、审议工作,针对患者隐私信息的首个泄露者、情节严重(如用词恶毒、被转发次数过多)的接续扩散者,依法适用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民事赔偿(含精神损失赔偿)、刑事处罚(如网络暴力直接致受害人自杀可适用于杀人罪),从而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二是填补制度漏洞,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尽管大部分网民并非“网络恶狼”,但仍可能在生活中不自觉地泄露或传播患者隐私,例如街坊邻居在业主微信群传播新冠肺炎患者的家庭信息。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掌握患者隐私信息的个人或机构扩大为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临时抽调的医务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等。建议加强对上述人员的法律与业务培训,并通过技术手段(如面向屏幕拍照时显示个人水印的防盗摄技术)、管理手段(如坚持“最小可用”原则,针对不同人员设置不同的隐私数据查阅与调取权限),全方位形成患者隐私的保护网。

三是借助网络平台,加强心理疏导。一般认为,在一起患者隐私侵权行为中,只有受害者才需要接受心理援助。实则不然。一些持有巨大的愤懑情绪、长期习惯于激烈发言的“职业键盘侠”也需要接受心理援助。建议将“互联网+心理服务”融入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在各大网络社交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权威、科学、高效的心理服务入口,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成熟技术,提供患者自我简易诊断、亚健康人群自我解压、轻症患者远程心理咨询、重症患者转诊至医疗机构等服务,对网络心理“亚健康”人群开展精准识别与危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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