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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惠金融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2021-01-13◆王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1年6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普惠金融风险

◆王 伟

一、我国普惠金融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风险意识薄弱

目前一些普惠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风险认识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将普惠金融看成是考核的一项硬指标,为了完成任务而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罔顾风险;另一方面错误的认为发展普惠金融业务就是发展普惠金融信贷业务。正是由于对普惠金融认识不到位,进而对普惠金融风险认识不到位,违反了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使得普惠金融发展目标与风险管理目标相背离,从而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获取难度大

由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普惠金融业务信用风险较一般金融业务要高得多,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而且由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普惠金融机构获取信息难度大、成本高。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大大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方面对部分弱势群体的信息没有有效采集,另一方面信用信息也没有实现有效融合,导致普惠金融机构无法从信用体系获得充足、有效的信息。这种情况一方面会导致普惠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由于信息成本过高而积极性不足,甚至直接忽略了信用调查;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成本高导致融资成本的上升,使得普惠金融业务不符合“普惠”的性质。这两种情况都严重制约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以及普惠金融的风险管理。

(三)普惠金融风险控制体系不匹配,风险管理存在漏洞

构建风险控制体系是分散和防范风险的有效方式,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构建了风险控制体系。但是普惠金融机构却没有建立与普惠金融业务相匹配的风险控制体系,还停留在使用传统的风险控制体系。传统的金融业务与普惠金融业务存在多方面的差异,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特殊,决定着普惠金融风险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导致传统的风险控制体系不能对普惠金融业务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有效的评估、合理的决策,这使得普惠金融的风险管理存在许多漏洞,导致普惠金融风险的积聚。

(四)普惠金融产品设计不合理,风险管理手段不足

为了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业务,许多普惠金融机构进行了一系列金融创新,推出了许多的普惠金融产品,但是在产品设计中却存在种种问题。有些普惠金融产品相对长尾群体而言融资成本比较高,还款压力大,导致违约风险概率大。有些普惠金融产品融资成本低,却投入高,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仅如此,许多普惠金融产品没有相应的风险管理手段。尤其是担保方式方面,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本身就缺乏相应的抵押物,很多普惠金融产品对担保方式的要求仍然停留在房子、汽车、设备等这些传统的担保方式上,没有在担保方式上面进行有效创新,导致普惠金融产品可推广性不强。

二、促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普惠金融风险意识,完善普惠金融风险清单

普惠金融的发展不仅仅体现在信贷融资方面,还体现在金融服务方面。发展普惠金融还可以通过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有效的金融服务来推动,不能一直聚焦在信贷融资上。普惠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方面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对于融资型服务对象,普惠金融要遵循金融市场规律,将可持续发展放在首位。风险管理是普惠金融信贷业务的核心,开展普惠金融信贷业务时也要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决策。政府和普惠金融机构要对普惠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进行仔细研究,结合普惠金融的风险特征进行准确识别,建立并完善普惠金融风险的清单,从上到下进行宣传,对普惠金融监管部门、普惠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对象通过讲座、宣讲、知识竞答、实际案例等方式传播、普及普惠金融的风险知识,使其充分认识到普惠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以便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降低信息获取难度

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对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至关重要,对普惠金融机构降低信息成本进而降低融资成本同样至关重要。一方面,政府应该借助大数据技术,对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数据进行有效采集,形成数据库以备普惠金融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打通各部门、行业的信息壁垒,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核心,整合诸如公安、税务、工商、司法、铁路等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结合普惠金融机构的自身数据库,对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各种信息进行有效融合,构建统一、完善、全覆盖、多角度的信用体系。通过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降低普惠金融机构信息获取的难度,对普惠金融的风险管理和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三)推动普惠金融法制建设,加强普惠金融监管

普惠金融的法制建设可以为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秩序,减少普惠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还可以保护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权益。鉴于目前普惠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的现状,我国应全面推动普惠金融的法制建设,从法律层面界定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价格、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管理、诉讼程序、监管等相关内容,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法律支撑。普惠金融法制的不断完善,可以让监管部门在对普惠金融进行监管时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对普惠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业务与普惠金融产品形成有效监管。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普惠金融机构及其开展的普惠金融业务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对普惠金融产品是否符合普惠金融的定位、是否遵循监管要求等进行监管。另外,监管部门要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在提升小微和“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的同时,建立普惠金融业务的评价体系,对普惠金融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风险管理、产品创新进行有效评估,引导普惠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化解潜在的风险。

(四)健全普惠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完善普惠风险控制指标设计

结合普惠金融风险的特征,普惠金融机构要重新构建普惠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对风险控制的指标、模型、流程进行重新设计。依托大数据技术,对普惠金融融资型服务对象的信用状况、交易状况、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指标进行简化设计,构建一个与普惠金融风险特征相适宜的风险控制模型和预警模型。同时全面优化普惠金融信贷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金融科技技术实现贷前、贷中、贷后动态监测,在实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指标优化、模型重建、流程再造,建立健全普惠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在提高满意度的同时加强风险管理,进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五)完善普惠金融产品设计,创新普惠金融担保方式

普惠金融业务的开展、金融服务的提供都要依托普惠金融产品来实现。对于普惠金融产品,普惠金融机构要在满足普惠金融服务对象金融需求的同时兼顾风险管理。对于融资型的普惠金融产品要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等方面合理设计。担保方式对于普惠金融机构而言是一种防范普惠金融风险损失的有效手段。普惠金融机构应根据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担保方式创新,不能仅仅局限于不动产抵押担保,要积极尝试互助联保、保险基金担保、再保险担保等担保方式。同时政府应大力扶持普惠型保险业务、担保业务的发展,建立一种由政府、普惠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共同协作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实现普惠金融担保方式的多样化,从而在推动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兼顾风险管理,分散普惠金融产品风险。

三、结语

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已经由以国际外循环为主体的发展格局进入到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发展的新格局。在内循环经济时代,“促消费、扩投资”是主题。普惠金融的发展对促进消费和扩大投资方面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战略意义,我们要大力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而随着普惠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的风险管理重要性日益凸显,这对普惠金融的良性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只有结合普惠金融的风险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管理,才能更好的发挥普惠金融的作用,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达到“促消费、扩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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