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监管中的电子巡航应用问题与对策
2021-01-12梁泓
梁 泓
一、引言
电子巡航是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远程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推进实施海事电子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海通航〔2015〕205号)中的相关定义,电子巡航是指综合利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等海事信息化资源,以及海事业务数据系统,并可兼容北斗/GPS系统、射频识别(RFID)等技术的巡航管理方式。通过电子巡航综合利用海事监管资源,弥补了VTS在此方面的不足,极大地提高了通航管理的效率和能力,同时在应对海上特殊环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也表现出了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在海事监管的应用实践中,电子巡航应有的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仍然存在较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完善,以真正达到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转型升级的初衷。
二、电子巡航的主要作用
1.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是电子巡航系统最重要的功能,其不仅集成了雷达、AIS、CCTV、VHF等基础单元,同时还接入了海事业务相关的数据系统,因而除了可以采集船舶的动态、静态信息并进行即时通信之外,还可以获取船舶在相关海事业务系统中的登记、申报、备案、作业、港口国监督检查(PSC)、船旗国监督检查(FSC)、现场监督检查等数据信息。这与国际航标协会(IALA)在2006年提出的“e-航海”(e-Navigation)理念基本一致,即通过电子的方式,在船上和岸上收集、综合和显示信息,以增强船舶泊位到泊位的航行能力,以及相应的海上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能力[1]。执法人员整合相关数据信息,综合判断船舶航行安全因素,有针对性地向船舶发出建议和指令,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实现科学、高效的安全监管以及应急事件处置。
2.交通组织
各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辖区内通常存在航道、桥梁、水上水下工程作业区、锚地、警戒区、客货码头、危险品码头、渔业捕捞作业区、引航作业点、禁航区等区域,不同区域的船舶种类数量、交通流、气象水文、监管重点等要素不尽相同,因而越是复杂的通航环境,越是难以开展科学高效的交通组织。基于电子巡航系统所进行的交通组织,从宏观的视角对通航秩序进行整体组织协调、交通管制、应急指挥,统筹航道、锚地、泊位等资源分配。同时电子巡航系统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分别设置的监管参数和规则,也为执法人员快速作出反应和发出指令提供了客观依据,从而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分配资源,以保障船舶安全,增强航行能力,提高通航效率。
3.执法取证
水上环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海事现场执法和证据采集存在一定的客观困难。电子巡航系统在各监管区域中分别设置监管规则,在船舶违反相应规则时发出提醒信息,执法人员可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通过雷达、AIS、CCTV等采集船舶航行数据、运动轨迹、现场视频图片等证据材料,并通过VHF呼叫或直接通过发送系统短信的方式提醒船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后续调查处理。目前在电子巡航系统中可以自动识别的监管规则主要包括驶入和驶出封闭区域,航道区域内反方向航行,封闭区域内锚泊,封闭区域内追越、掉头和超速等。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使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和证据采集的质量和效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而将违法行为的识别标准在电子巡航系统中固定,也在极大程度上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确保了海事执法的公平公正。
4.数据统计分析
电子巡航系统在应用过程中采集和产生了大量数据信息,通过对船舶的航行、作业、载货、报告、违法行为查处等数据的统计分析,从宏观上了解辖区通航的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掌握船舶的习惯航路、航法等水上交通实况,为规划设计船舶定线制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也能更加合理地划分监管区域,配置现场执法资源,进行高效、有针对性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三、电子巡航存在的主要问题
1.船舶识别方式受限
从VTS到电子巡航,远程识别船舶身份的方式并未改变,仍然需要通过AIS设备识别船舶静态信息,通过雷达收集船舶动态信息,因此电子巡航系统依然存在船舶身份识别受限的问题。未开启AIS设备,或者未在AIS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的船舶将有可能逃避海事监管,必须依赖现场执法力量或者CCTV辅助识别船舶身份,而对于现场执法力量不足或者CCTV未实现全面覆盖的水域,尚无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AIS信号作为远程识别船舶身份的重要途径,在电子巡航的应用实践中却时常出现信号丢失、不稳定、质量差、延迟时间长的现象,不能实时反映真实的水上交通情况。尤其是在回放船舶运动轨迹时,相邻两个AIS信号点间隔时间甚至超过10 min,船舶运动轨迹严重失真。在对某些违法行为取证时,要求回放的轨迹必须连续顺畅,才能充分认定违法事实,而轨迹的失真导致此类违法行为难以通过该系统有效进行查处。
2.数据系统尚未完全整合
前文提到,电子巡航系统主要通过AIS识别船舶身份,其原理是先采集船舶MMSI码(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fy,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再匹配本地数据库,从而确认船舶身份信息。但是由于该数据库尚未实现联网更新,只能以定期进行本地数据库更新的形式进行,这就导致了MMSI码与本地数据库匹配存在一定误差。数据信息更新滞后,船舶身份不能准确识别,对违法船舶难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给海事管理机构的远程执法带来了较为不利的影响。
从电子巡航的定义可以看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希望在此平台上实现海事业务数据系统的整合,然而实现这个目标并非易事。海事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其数据量极为庞大,并且业务系统种类较多,同一业务的办理有时需要使用多个系统操作完成。在上海海事局电子巡航系统的应用实践中,仍有业务数据系统还未接入,因此部分数据信息的查询仍需要在该系统之外单独进行。同时在直属海事局与地方海事局之间、直属海事局与直属海事局之间,业务数据系统存在壁垒,难以实现共通共享,实现海事业务数据系统的完全整合仍然存在较大困难。
3.违法行为识别率低
对违法行为实现实时提醒并自动记录是电子巡航系统在VTS基础上取得的重大突破,笔者认为,这也是研究开发电子巡航系统最为重要的意义之一。但是由于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航行规则和航道环境过于复杂,到目前为止,对于航行规则的设置和违法行为的识别尚未达到理想状态,识别率较低,且存在一定误差。以水上交通违法行为中比较常见的“反航道航行”为例,在船舶流量较大、非直线航道的水域,电子巡航系统难以按照设定的区域和规则识别并记录所有的违法行为,即使是被记录的违法行为,也存在一部分识别错误的现象,需要执法人员逐个核对确认。对常见违法行为的识别率低、准确率低,使海事管理机构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升尚未实现质的改变。
4.运行维护能力不足
电子巡航系统的运行维护由专门人员负责,以开发该系统的外包公司为主,海事管理机构科技信息部门为辅。在系统应用的实践中可以发现,该系统性能不稳定,信号易丢失,小故障多发,运行维护能力不足,主要原因为:一是各直属海事系统对该系统的开发应用均处于起步状态,缺乏成熟的经验供遵循参考;二是外包公司负责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能力良莠不齐,且存在一定流动性,没有稳定的技术人员队伍;三是海事管理机构内部科技信息人才短缺,不足以承担电子巡航系统的运行维护,主要依赖外包公司。其他直属海事局在该系统的开发运行过程中也遇到过类似的相关问题,如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维护维修能力相对不足[2]。出现的问题和故障得不到及时解决,虽然不会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但会对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优化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规则
从VTS到电子巡航,电子设备不断发展,电子数据信息也被大量采集和广泛应用,并在水上安全监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电子设备的开发、应用和管理,以及电子数据信息的采集、存储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海事执法人员通过电子设备采集的用于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其证明效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应当在法律法规中将其法律地位、证据资格、证明能力等要素予以明确。以完善的法律规则,为海事监管技术装备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应用和推广,实现海事监管的自动化和电子化,为“海洋强国”“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保障。
2.加强AIS设备管理
鉴于AIS信息在海事监管中的重要地位,应当从两个方面加强对AIS设备的管理:一是与现场执法力量密切配合,严厉查处未开启AIS设备和未在AIS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加重处罚,使其故意隐藏真实身份从事的违法活动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相适应;二是与相关执法机构、生产厂商等加强合作,严格管理AIS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各个环节,将船舶静态数据信息以不可修改的形式写入,杜绝被恶意修改的可能。
3.整合数据资源,简化业务流程
电子巡航工作的开展,应当能够在一个平台上实现海事信息化资源和业务数据系统的综合利用:一方面,海事管理机构各业务系统的船舶、船员、公司相关的数据资源,能够在电子巡航系统中直接获取;另一方面,电子巡航系统采集的信息,如船舶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直接提供给相关部门用于案件调查处理,省去中间步骤,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4.优化逻辑规则设置,准确识别违法行为
电子巡航系统的发展,应当促进海事监管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尽可能减少对执法人员的依赖,否则就失去了意义。分区设置监管规则并自动识别违法行为是自动化和智能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因而对船舶航行信息识别的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加强逻辑规则优化方面的研究,科学设置监管规则,准确识别驶入禁航区域、反航道、违法锚泊等常见的通航类违法行为,逐步实现海事监管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5.完善功能设置,规范数据管理
电子巡航系统功能的设置应当从海事监管的实际需要出发,以稳定、准确、高效为标准。对冗余无用的功能模块适当删减,减轻系统负荷;增加和完善必备的功能模块,使水上安全监管工作能够正常进行。另外,电子巡航系统在日常运行中会产生大量数据,应当建立专门制度,规范数据采集、证据审查、信息录入、处理归档等各个环节[3],增强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规范电子数据管理。
6.提高操作和运维能力
电子巡航系统较为庞大和复杂,运行时间相对较短,系统操作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的能力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可以参照VTS相关培训考核机制,在其基础上形成系统、实用的电子巡航系统操作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的培训考核机制,切实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对电子巡航系统的操作应用和运行维护水平。
五、结语
电子巡航是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实现远程、科学、高效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各直属海事局对相关技术设备的开发应用已初具规模,并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电子巡航”概念作为一种集成化程度较高的海事巡航管理方式被提出,属于海事技术装备发展的前沿领域,从现有水平来看,尚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重视目前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方法,加大人才和资金投入,解决技术难题,优化技术装备,从而提高海事远程执法能力,提升执法权威,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模式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