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院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2021-01-11韩殿云何萍赵莹雪
韩殿云 何萍 赵莹雪
摘 要从某区检察院办理的17起涉农家院刑事案件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存在农家院经营相对封闭偏僻且交通不便、落实身份登记制度不到位、安保设施和人员配备不健全、经营者自身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建议农家院经营者以及有关管理主体遵循事先防范、规范运作、过程管控、事后处理闭环循环式原则,从提升农家院经营者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乡镇部门审查监督管理职责、加大行政机关执法力度和司法机关处罚力度、开展普法活动以加强法治宣传力度等四个方面防范农家院经营中法律风险的发生,助推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关键词农家院;法律风险防范;防范原则;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21)04-0099-05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老家寒舍”民宿(即高端农家院)时指出:“依托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和绿色生态资源发展乡村旅游,搞活了农村经济,是振兴乡村的好做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农家院旅游逐渐成为一种新兴乡村旅游业态,农家院经营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地村镇居民的热情追捧和青睐,不仅有助于推动旅游业快速、高质量发展,而且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目前,很多城市的郊区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理位置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并各具特色,依托各地实际情况均形成了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农家景、享农家乐”为主要经营方式的规模型农家院旅游产业,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打造旅游集散地的一项重要新兴战略性产业。但应当看到的是,农家院的兴起在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对农家院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研究。笔者以某区检察院办理农家院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为例,分析其中暴露出的法律风险问题,明晰农家院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应遵循的原则,提出防范對策建议,期望能对农家院经营者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中暴露出的农家院法律风险问题
研究分析某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17起在农家院内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发现农家院的经营管理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是农家院具有相对封闭性、偏僻性、交通不便的特点,易于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农家院主要依托农村生态景观、乡村文化、乡土风情、农家庭院等资源条件,通常以农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其地理位置往往远离城市中心,一般处于乡村深处甚至依山傍水而建,地点相对偏僻,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此外,农家院通常提供住宿服务,客房独立于农家院经营者自身居住的房屋,具有空间相对封闭、客人不叫不到和不得随意进入打扰等特点。17起案件中,在农家院室内发生的案件共12件,占案件总数的70.6%,案件类型呈多元化趋势,涉及盗窃罪、强奸罪、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等众多罪名。如李某盗窃案,该案发生在春节前夕,农家院多数处于停业休整状态,管理最为薄弱,李某趁农家院无人之机,翻入院墙,钻窗入室,盗窃五粮液白酒一箱、瓷瓶一个及普洱茶一盒。因该地处于僻静之处,便于李某进行秘密窃取、运输盗窃物品,更便于李某逃匿,因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多困难。又如张某某强奸案中,张某某在某农家院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孙某某实施强奸,该农家院位于某村庄内,属山区,距离最近的城区将近15公里,且无直达公共交通,案发地点较为偏僻。案件的发生无疑会给农家院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尤其是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民警向相关证人询问情况以及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均需要农家院予以配合,势必会影响客人在农家院的就餐和住宿,影响农家院的实质经营。
二是落实身份登记制度不到位,对外来人员未尽认真审查义务,存在明显管理漏洞。农家院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身份登记制度不完善,个别经营者甚至为了留住客人不主动登记住宿者信息,没有认识到农家院住宿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给住宿在农家院的人员带来巨大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隐患。17起案件中,因农家院管理环节薄弱而发生的案件共14件,占案件总数的82.3%。如彭某盗窃案中,彭某三次在客房没人时,伸手通过窗户或钻窗翻入客房内部进行盗窃,以盗窃手提包内现金为主,涉案金额共计2600余元。该案中,彭某作为来访者多次出入农家院,农家院经营者并未进行登记,管理上存在松懈。同时,该农家院监控设施存在不完备的情况,被害人程某某称,其盗窃地点没有监控录像,而该情况非常不利于对来访人员的监管,并给彭某盗窃案的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如果农家院经营者按照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在一定程度上行为人也会因为自身信息的登记而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所忌惮,也能为侦查机关第一时间找到行为人提供最直接的线索。又如匡某某强奸案,匡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至其不敢反抗,后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匡某某曾住过该农家院,与农家院经营者较为熟悉,因此在匡某某和被害人入住时,均未登记身份信息。据被害人陈述,在其告知农家院经营者自己已经报警后,农家院经营者才对其进行了入住登记。农家院事后的补登,说明其已经意识到入住客人身份信息登记的必要性,以避免侦查人员询问时,因其未登记身份信息而被行政处罚。事实已经表明,其登记上的漏洞以及管理上的薄弱,助长了行为人在侥幸心理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是农家院欠缺责任意识,安保设施、人员配备不健全,增加了人身及财产安全风险,节假日旅游旺季时表现尤为明显。农家院具有淡旺季界限分明、交替频繁及食宿一体的特点,节假日通常成为农家院犯罪的高发时段。在节假日期间,农家院客流量猛增,且在休闲旅游期间常常伴随着饮酒娱乐,警惕意识和自控意识往往下降,极易发生口角或其他异常情况。此外,农家院经营者为了减少农家院经营成本,一般不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是简易报警装置,未能有意識地增强安保力量,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农家院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并对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任某某寻衅滋事案中,任某某在国庆长假期间,于某农家院内跟被害人某某军发生口角,后任某某纠集赵某某、王某某将某某军打成轻伤。案发时,农家院经营者正与二人一同吃饭,对二人因饮酒争执导致的推搡行为并未有效制止,反而在事发后声称“不知道谁报的警,警察就来了”,未起到经营管理者应有的作用。该案体现出农家院经营者安全意识欠缺以及农家院安保措施较为薄弱,如果在发生口角争执时,农家院经营者及时制止,或是在二人有推搡行为时有安保人员进行干预,也许能够避免此次危害结果的发生。又如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中,金某某于某农家院外,酒后和被害人韩某某比试跆拳道,后金某某过失将韩某某头部打伤,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此案,农家院经营者称“不知什么原因躺在了我们农家院门口的水泥地上,我当时看到他嘴角有血迹”。经营者对发生在农家院的异常情况没有及时处理,责任意识薄弱,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四是农家院市场准入限制较少,缺乏相关教育培训,导致经营者自身素质良莠不齐。目前,诸多村镇都把农家院当作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创收的重要途径,并对该种经营方式大力推进和鼓励,突出了农家院的自主经营,但在依法引导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例如,对农家院经营者的资金状况、人员素质等方面考核较少,且没有必要的上岗培训,农家院经营模式较为粗放等。在这种背景下,各地农家院的资本状况、经营条件等高低不同,农家院整体规范程度差异明显,服务管理人员素质水平也良莠不齐。如李某某、贺某等寻衅滋事案中,农家院经营者李某某纠集贺某等人,在农家院内将与其发生纠纷的客人腾某某打伤。该案主要由客人对饭店服务不满意和服务员多结算餐费等原因引起,冲突的发生应归结于农家院经营服务方面的问题,且李某某作为农家院经营者,缺乏一定的行业自律,并没有以服务者的心态去面对,而是纠集贺某等人武力威慑腾某某等人,终酿悲剧。
二、农家院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应遵循的原则
上述四方面问题的出现,势必给农家院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降低农家院的经营价值。所以,农家院经营者以及有关管理主体应遵循如下闭环循环式原则做好农家院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一是事先防范原则。事先有效防范能够避免农家院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法律风险,保证农家院的健康运转。该原则要求风险防范始于农家院成立之初,贯穿于农家院经营全过程,是安全经营的防护网、保护罩。例如通过合规经营进行事先防范,防止因经营资质、卫生许可等问题将农家院经营陷入行政违规风险之中;又如通过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法律“防火墙”,对未知的法律风险进行规制,挡在农家院经营发展之外,防患于未然。
二是规范运作原则。农家院在经营过程中应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工作流程之中,运用规章制度规范农家院工作人员在防范法律风险中的责任,避免工作随意性引发法律风险。该原则须基于市场,符合市场运行规律,同时须基于农家院经营者自身,固化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意识、规范经营流程、优化落实和执行,构建规范运营框架。此系农家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三是过程管控原则。过程管控要落实到农家院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农家院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风险得到全方位、全流程有效控制。对于存在较高法律风险的领域或环节,如对农家院内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风险防范,对合同管理、债务债权管理等应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实现风险的消化和吸收,有效避免经营管理漏洞。
四是事后处理原则。该原则属于被动性原则,只有在法律风险出现后才可能出现,相对于其他原则,具有较高的成本。当发生法律风险时,农家院会陷入经济或信誉损害中,此时,应及时妥善处理,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处置,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最大限度避免或者挽回已经受到的损失。同时从中汲取教训,将风险情况纳入事先防范的具体内容之中,形成循环式的法律风险防范,避免该风险的再次发生。
三、农家院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在遵循四大原则基础之上,可以从提升农家院经营者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乡镇部门的审查监督管理职责、加大行政机关执法力度和司法机关的处罚力度、加强法治宣传等四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一)提升农家院经营者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是农家院的经营手续要规范。农家院作为依托农村经济环境发展的第三产业,在开办农家院时,应当确保证件齐全,除了最基本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还需取得公安(消防)、卫生、环食药旅等部门颁发的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证,以及人员的健康证等,而且在取得相关证件时,不仅是程序合法,更应注重实质上的真实、有效。例如在卫生许可上,切不可弄虚作假,不能因一时合格取得证件而降低农家院经营过程的的卫生状况水平,从而带来卫生安全隐患。同时,还需满足安全要求,例如农家院内房屋建筑要坚固且安全、客房门锁及内报警设施等安全装置要完好且能正常使用、电力系统要正常、各类休闲设施等要符合安全标准等。此外,对于农家院的经营位置,尽量选择交通便利、人员往来较多之处,降低因地理位置偏僻带来的安全隐患。还需注意的是,不可将营业执照进行出租、出借,如果租借一方在利用租借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时出现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出借者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农家院的管理制度要规范。在对住宿人员的管理上,要严格落实身份验证登记制度,确保住宿人员到达农家院的时间、住宿人员姓名和身份情况、住宿人员的数量等信息准确无误;对于来访人员也要进行严格登记,并征得相关住宿人员同意,这既是对住宿人员安全的一种保证,也是对访客的监督。在农家院的设施管理上,要严格落实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制度,对于室外空间,要确保农家院内道路通畅,无杂乱物品或危险物品堆放,明示消防和报警设施,设置防火、防滑等提示牌,履行好安全保证义务;对于室内空间,要保持室内外床面、台面、地面卫生整洁,定期进行场所内无死角消毒,排查卫生安全隐患;同时,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应加大力度,确保住宿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条件的农家院,应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装置,增加一份安全保证。在农家院的食品管理上,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从食品源头抓起,注重卫生安全。对于主推“野生”“野味”特色的,要严格遵循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按照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要求,杜绝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在农家院的事故处置管理上,要形成事故处置预案,当产生纠纷时及时介入调解,当出现危险情况时,及时展开救助和救护,并在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方损害,避免事态扩大;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和危险情况,也要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三是农家院的工作人员管理要规范。在上岗前,要严格落实农家院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通过课程讲授、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等方式,解读农家院发展情况,就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礼仪规范等开展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知农家院的管理制度,全面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真正具备安全意识以及做好服务工作的能力。培训后,亦可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始从事农家院的相关工作,严把农家院经营服务“入门”关。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农家院培训不成规模、欠缺培训资金和条件、地区贫困等情况,可由政府出资开展农家院工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旅游高质量发展以及农家院服务质量和水平的综合提升。在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对农家院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情绪的管控,在发现其不适合从事服务工作时,要及时作出人员调整,避免工作人员因服务时的态度问题、言语问题,与就餐、住宿人员发生冲突;要注重工作人员个人的着装,有条件的可定制工服,确保干净整洁,从外在形象上提升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服务结束后,即就餐、住宿人员离开农家院时,依据就餐、住宿人员填写的《农家院(就餐)住宿满意度情况调查表》,将就餐、住宿人员对餐饮、住宿服务的评价、以及服务期间是否发生投诉或事故等作为对农家院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依据,通过薪资待遇倒逼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强化乡镇部门的审查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严格进行申办审批。乡镇部门要站在区域经济发展大局上统筹农家院协调发展,形成统一管理、各自经营的模式,与相关单位加强配合,严格把控农家院的资质审查。进一步明确开办农家院的硬性准入条件,例如资本状况、经营条件、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经营工作人员数量及其素质高低等,把好农家院的“入口关”;亦可对上述准入条件分等次进行审查,并在资质审查时对农家院评星定级,以级别限制农家院服务的最高价位,通过最直接的方式为拟就餐及住宿人员提供选择依据,促进农家院经营者以最高标准开展农家院经营活动。此外,还需形成动态审查机制,一旦发现农家院缺乏经营资质,及时予以有效监管。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乡镇部门要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建立农家院管理协调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等形式加强对农家院的管控,确保农家院管理专人、专项、专业,真正发挥出属地管辖、交通便利等优势,做好对农家院的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经常性地开展检查、抽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农家院经营活动的调研工作,及时审视区域农家院发展现状、服务旅游经济发展状况,以问题为导向查找农家院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点,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方案,并及时向上级单位、组织报告,争取上级支持,不断提升农家院经营活动的综合治理水平。当下,垃圾分类正在逐步推进,在开发农家院旅游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需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要指导农家院经营者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在有效监督管理下,共同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开展年度农家院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明确品牌创建、接待人数、规范管理、基础设施、院落风貌、垃圾处理等内容的考核标准,将安全事故,例如发生刑事案件等情况,作为一票否决项,对于评定等级较高的农家院,给予专项奖励及政策扶持,如税收减免、各项补贴等。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区域精品农家院评选活动,加大区域农家院旅游业态的推广,以农家院品牌效应拉动区域旅游经济,提高品牌竞争力和质量效益,不断激励农家院开展高水平、高质量服务。目前,精品农家院正在向民宿升级,以高端服务满足更多消费需求,该考核评选结果也可作为民宿考核的加分项。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在遇到公共突发事件时,例如在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下,对符合防疫安全进行开业经营的农家院,可以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其生产经营。
(三)加大行政机关执法力度和司法机关的处罚力度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管检查,重点查处农家院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住宿登记、明码标价、食品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例如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投诉率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开展专项化、规模化的行政指导工作,普及相关法律,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引导农家院规范经营。尤其要形成农家院经营事故或其内部发生刑事案件后的倒查机制,以严格监督清除经营风险。对于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通过“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利用刑事手段,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合力,对涉嫌违法的农家院经营者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其中,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延伸检察职能作用,推进检察风险防控,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農家院经营或是管理漏洞,要及时对农家院或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四)开展普法活动,强化法治宣传力度
要按照国家普法目标部署及区域具体情况,强化农家院经营者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意识,尤其要加强其对涉及农家院经营、就餐及住宿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其在农家院经营中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对于农家院就餐、住宿人员,要通过法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自媒体平台信息推送等方式,突出典型案件的重点宣传,有针对性地加强农家院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通过以案示警,增强住宿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农家院犯罪的发生;对于行政司法机关,要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进农家院”普法活动,通过送法上门,提供一对一的公益性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解答法律疑惑,化解矛盾纠纷,以“订单式”普法增强普法精准性,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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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河南考察时强调 坚定信心埋头苦干奋勇争先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EB/OL].(2019-09-18)
[2021-08-03].http://cpc.people.com.cn/big5/n1/2019/0918/c64094-31360888.html.
[2]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M].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0:28.
[3]叶亚杰.试析企业刑事涉案风险的预防和控制[J].天中学刊,2015,30(4):49-55.
[4]潘家永.农家乐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J].农村新技术,2018(11):62-63.
[5]李照君.农村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的职责定位:以加强民俗旅游中农家院管理为视角[C].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科学发展专题研讨会,2012:16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