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出轨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
2021-01-10席梦瑶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婚姻出轨对自身、对家人以至对社会的危害,同时试图从人类本性的放纵、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出轨提供便利、出轨者自身意志不坚定和家庭不幸福以及道德和法律的局限性五个方面分析婚姻出轨现象的成因,通过对比国内外婚姻出轨的处理并借鉴其立法经验,提出应从家庭内部、社会及完善司法制度三个方面对婚姻出轨现象加以防控。
关键词:婚姻;出轨;法社会学;思考
一、婚姻出轨的认定及危害
(一)婚姻出轨的认定
出轨,它的传统说法是“通奸”,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反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1]。文学作品中常用“红杏出墙”含蓄的指代妻子的外遇。社会婚姻学家将这种现象统称为婚外爱情,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恋爱关系,包括精神上的暧昧,身体上的性行为和与第三者同居行为。出轨现象在现代社会频发, 随着时间的流逝,现代人的婚姻似乎越来越薄弱。笔者认为出轨,是已婚有配偶者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非正当的感情和精神上、身体上的不忠行为,其本质就是一个偷情、偷性的过程。
(二)婚姻出轨的危害
1.对夫妻双方的危害
出轨方会否认之前爱情的存在,全盘否定,贬低、指责、伤害受害方。由于受害方的家庭角色、社会角色使得其对出轨方的行为委曲求全只求家庭团圆使得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表面上却装得从容淡定、云淡风轻的模样背地里却身心俱疲,一旦出轨方的行为暴露家人却先指责起被出轨方的各种使其不是名誉受损。大多数出轨的婚姻会以离婚收场,即便是为了家人和孩子伪装婚姻的美好而没有离婚也会让双方以同床异梦的结局收尾。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而由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率急剧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2.对社会的危害
婚姻出轨行为轻渎了婚礼仪式的神圣,挑战了一夫一妻制度的社会伦理性和我国婚姻制度的法律权威性,脱离了我国正常的道德准则、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其内含的价值取向推翻了中国传统的性道德观,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践踏了伦理道德、败坏了社会风气,还造成社会道德沦丧,不但粉碎了家庭的和谐、婚姻的幸福,使美满的家庭关系不再圆满,进而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婚姻出轨的成因分析
(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出轨提供便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充足的经济条件为出轨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的发展加速了婚外性行为的泛滥[2]。快节奏的生活使得部分人感到空虚,常常选择去酒吧、夜店放纵得到精神或是肉体的满足,同时也催生了色情服务。交通和通讯工具的发展扩大了出轨对象的范围,催生了“约炮”现象,相隔千里一通高铁、飞机两三个小时就解决了距离问题,通过虚拟网络两个素未谋面的人,迅速结合发生性行为。大众传媒的发展,使得影视音像作品良莠不齐,大量不符合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视作品描述古今中外名人的婚外恋现象或者以第三者插足他人恋情成功获得“幸福”,它们披着真爱的外衣,行苟且之事,传播消极的婚姻观和爱情观。
(二)道德的局限性
出轨现象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道德自身的软弱性和局限性。道德约束的是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社会伦理现象然而由于道德并非统一的,每个人认同的道德存在差异,导致评价标准的不确定性,道德仅仅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发挥作用,以至于婚姻出轨现象的泛滥。受到外来文化和性解放意识的发展,现代人们对于婚姻道德的认同感越来越低,社会风气导致出轨的猎奇心理,使得人们缺乏自律、缺乏独立判断能力和自我思考能力引发跟风出轨行为。
(三)法律规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婚外恋现象不仅道德难以约束,法律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是社会调控技术的一种而不是唯一一种。法律对严重危害社会的婚外情现象采取措施,其調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法律自身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决定了法律没有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的保守性。因此《婚姻法》增加了忠实义务的条款,却没有更多相应的其他法律措施,所以法律发挥的作用还需要受制于当下的社会环境、人力、物力和文化条件的支撑。
三、对婚姻出轨处理的国内现状与国外启示
(一)对婚姻出轨处理的国内现状
1.社会伦理角度分析出轨的现状
不忠行为指对配偶的不忠,与外人保持婚外恋或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而随着西方性解放文化的传入,现代人的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同时,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出轨方式多样化,所谓的“网络出轨”或“远程不忠”已经发生,即一个伴侣的不忠通过网络完成,尤其是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而不管这种出轨是否进一步发展到离线[3]。在公司、甚至是在自己家中当着配偶的面都可以不露痕迹地完成“出轨”的行为:与其他人发送暧昧信息,或者可以发条朋友圈仅暧昧对象可见。出轨分为不同的情形然而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出轨”的含义越来越模糊[4]。找个网友在网上发展暧昧关系对现实生活没有一点影响,使得出轨的界线越发朦胧,缺少一个标准答案。出轨对象被称为“第三者”,理论上这个“第三者”有恶意也可能是善意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轨”对不同的人定义也各不相同。
2.法律角度对出轨及责任的认定
与社会学上对出轨的定义不同,在法律上性关系是出轨的重要判定标准,此性关系是指已婚者与非配偶发生自愿性的性行为。
我国法律对出轨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制度下很多专家学者对出轨、婚外情和第三者的解释都有不同的看法,造成了在实际处理问题中的尴尬。有些人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奸罪,且完全是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通奸行为无罪且合法,有争议那也只是道德层面的;又有观点认为通奸虽不是犯罪行为但在某些特定案件中,是犯罪行为。我国法律目前对婚姻出轨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正在完善解决对策,去逐渐解决婚姻出轨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离婚案件增多、青少年犯罪率提升、家庭关系恶化。
(二)国外及台湾地区对婚姻出轨方的处理
1.德国关于婚姻出轨的规定及处理
德国作为欧洲最发达的性产业国家,德国人的性观念也相当开放,婚外情现象比较普遍。大陆法系国家之一的德国一般将通奸行为归为干扰婚姻关系,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司法判决表明违反忠实义务不具有被惩罚性,国家强制力无法规制此类行为,忠实义务虽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但违反其规定也不会引起罚金和损害损害赔偿,只是在出于当事人道德的谴责和良心而自愿履行的离婚损害赔偿中会涉及些许[5]。例如第三者侵入被出轨方的婚姻空间内容的领域,如家庭住宅被出轨方从可以提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这些司法实践也印证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未必都有可诉性,被出轨方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2.法国关于婚姻出轨的规定及处理
《法国民法典》同样规定了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相互帮助与救助。法国法律认为,与已婚者发生一切形式的性关系即为通奸。传统意义上认为,通奸行为侵犯了被出轨方的权利致其情感遭受损失,被出轨方有权请求出轨方和第三者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轨方违反忠实义务除了需要承担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还有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然而从近些年的判决,只有被出轨方由于第三者的通奸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才需要承担责任。忠实义务被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义务,仅能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因而第三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6]。
3.日本关于婚姻出轨的规定及处理
日本人独特的婚恋观认为一夫一妻的责任和忠诚是反人道的,是束缚,而结婚仅仅只是为了繁衍后代,他们被教育喜欢就去爱,释放情欲。矛盾的是日本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守贞义务,婚内出轨被看作是“不贞行为”,“不贞行为”男女之间发生了具体性行为,不以發生性行为为目的而进行的男友密会等行为不属于“不贞行为”,从侧面看日本对于出轨的定义同样很宽容。另外, 婚姻中的一种不忠行为是法定损害这一事实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受害人和第三方提供经济补偿金。这取决于被出轨者遭受的精神损害,出轨的时间长短,婚姻的时间长短,第三方是否怀孕以及婚姻是否持续。一方面维护了被出轨方的利益了,另一方面对第三者的处罚起到了警世作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就总体而言,离婚后还是男方补偿女方的情况占据多数,然而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赔偿金选择不离婚,这也是日本出轨率高,但是离婚率低的原因之一[7]。
4.中国台湾关于婚姻出轨的规定及处理
对于出轨行为,我国台湾地区保留着通奸罪的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出轨行为即构成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部分:出轨方与第三者分别构成通奸罪和相奸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责任部分:出于配偶权被侵犯,被出轨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请求赔偿财产及精神上的损害,即可以仅请求出轨方承担责任也可以仅请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出轨方与第三者共负侵权责任[8]。随着时代变更社会发展,台湾地区对通奸入刑似乎和世界的发展潮流相违背,然而相比较中国内地的立法通奸罪的存在让夫妻忠实义务不再仅仅只是倡导性规范具备了强制力,不但巩固了一夫一妻制度,更好的保护了配偶的合法权利,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启示
域外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与法国既有区别又有相似的地方性观念相当开放,对第三者是很包容的态度,第三者不需要为损害被出轨者的权利承担责任。虽然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不再重惩,不支持将侵犯配偶权当作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据,只有在第三者使被出轨方遭受实质性损害时:侵犯身体健康,实施犯罪行为,影响其日常生活才成立侵权责任,法律仍然对其行为进行调整。
相比较德国和法国这样的欧洲国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参考性更高。日本判决出轨方与第三人承担的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的数额相当高,而台湾地区将通奸入刑,民法中确定了配偶权以及通奸相关损害赔偿制度。
笔者认为,抛开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因素的差异,在对待婚姻出轨问题上,我国法律还有很多上升空间,大陆法系国家将通奸行为视为破坏夫妻关系,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配偶权并将通奸行为视为侵犯配偶权,可以参考借鉴其他国家法律规定。首先,建立健全配偶权制度,完善配偶合法权益极其保障措施[9];其次,对出轨行为在法律上进行定性,将出轨行为归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再次,明确规定第三者侵害配偶合法权益和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方式[10],并对无过错方确立救济补偿制度。当然只有法律方面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社会生活的方法面面做好预防出轨的对策。
参考文献
[1]万馥蕾.“出轨”作为审美经验的可能性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
[2]何芸.当代社会生活中“婚姻出轨现象”的法哲学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09).
[3]Knownyouself《社交网络会让我们更容易出轨么》
[4]李海丽.当今婚外情的原因与解决方法[D].厦门大学,2011.
[5]庄加园. 德国法上干扰婚姻关系与抚养费追偿[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 16(3):69-80.
[6]叶名怡.法国法上通奸第三者的侵权责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03):81-92.
[7]周肖.中日离婚损害赔偿的比较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8.
[8]林贵文.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上的通奸罪考察[J].刑法论丛,2012,29(01):498-526.
[9]史浩明. 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J]. 学术论坛, 2001(02):33-36.
[10]詹森林.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台湾法之经验及比较法之观察[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 16(3):125-137.
作者简介
席梦瑶(1996-),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