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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法律风险问题探析

2021-01-10刘梦雅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8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一带一路

摘要:我国在2013年明确提出共同建设“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其中“一带一路”战略中能源合作是一项重点建设内容,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相关法律依据出发,对合作中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具体有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能源民族主义抬头增大、能源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涉外法律人才欠缺等方面,然后就这些法律风险问题提出了部分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法律风险

一、前言

现阶段,我国与周边地区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天然气、石油等的能源合作正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尤其是在能源合作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然而,随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日渐紧密,合作过程中法律风险日渐突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与能源合作发展需求不相匹配等问题,使得能源合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于当前能源合作具体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充分重视与这些国家的能源合作关系,对“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寻求积极的解决方案,建立健全我国同沿线国家能源合作的法律法规,对于投资风险的预防和解决,以及我国海外能源合作的有序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法律依据

(一)多边国际条约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成立了上海合作组织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能源合作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在该组织的引领下,各成员国签署了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的签订带来了重要的参考价值,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的进行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除此之外,这些沿线国家所参与的区域性或多边国际条约,也为合作双方的能源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政府间协议

在中亚国家同中国能源合作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这就是政府间协议。近年来,随着中亚国家与中国之间经济贸易合作的快速发展,在能源方面双方签订了多个合作协议,例如《关于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这就是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订的一项双边协议。这些协议的签订为我国与中亚国家间政治和经济交流,特别是能源方面合作交流的有序推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企业间协议

企业间协议对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直接规定,是中国同中亚国家间能源合作能够有效落实、经济建设有序性的直接体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间协议与法律上的合同意义大致相同,不具备条约性质是企业间协议与政府间双边协议的最大不同之处,同时,在企业经营行为发生争议时,该协议与政府间协议的解决方式也不同。就企业间协议而言,往往由能源国法律对所规定的能源开采、勘探、利用等行为进行调整。此外,有些协议还对能源合作双方的具体义务与权力进行了详细划分。

(四)能源国国内法律法规

国际社会在能源合作中,对于能源投资活动大多数都会采取直接投资的形式,由能源国政府对外来投资活动进行调整,为了促进自身的经济发展,吸引更多外来投资,有效地提升综合国力,会陆续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同时颁布一系列法规约束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法律法规就成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部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双方选择使用一些国际惯例,也能够为能源合作的调整提供一定的法律指引。

三、“一带一路”能源合作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使海外投资存在一定风险

作为全球重要的油气供应基地,虽然中亚、中东等地区具有十分丰富的资源,但同时这些地区也存在十分复杂的民族和宗教问题,部分地区自身政治矛盾突出,再加上受西方国家的干预,社会状态十分不稳定。例如中缅油气管道的合作项目,就表现出浓厚的地缘政治特点,缅甸国内形势多变,使得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难以顺利进行,多年后才得以完工并投入使用;再如中亚国家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民族势力常常制造各种恐怖和暴力活动,对当地的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这些地区社会动荡,国家局势不稳定,使得投资环境被破坏,给能源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带来很大风险。

(二)能源民族主義抬头增大使能源合作障碍增多

本国利益最大化、国有化是能源民族主义的一个突出表现。随着近些年外国企业能源合作、投资的日渐增多,很多能源国都开始采取各种限制措施,颁布法律、政策等来使国家资源流失风险降低。例如尼日利亚、委内瑞拉等国,陆续采取了限制利润分配、对外国投资者进行高税收等能源国有化制约措施。 政府行为是一些国家对我国国有企业向能源国进行投资的定义,再加上西方国家的“中国威胁论”,一些能源国担心资源被买断、担心能源价值被低估及担心国家安全等,造成能源合作的障碍增多,经济与政治风险日渐上升。

(三)能源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利于能源合作顺利推进

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能源合作时,往往都会面临各种的法律风险,但是部分国家法律与国际接轨不够紧密,同时,一些国家还存在司法腐败突出、司法不独立等问题,这些不利于能源合作顺利推进。对于南亚、东南亚等国家来说,不但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起来也比较随意,国家法治化程度不高;对于中亚五国来说,法律法规的颁布受主观因素影响过大;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家由于国内政治历史的特殊性,一些法律法规不会对外公开,这就使能源国际合作无法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准确的预测,合作越来越困难。

(四)涉外法律人才较缺乏限制了能源合作快速发展

在能源国际合作方面,我国国际化法律高端人才欠缺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同世界著名石油公司相较而言,在进行国际合作的过程中,我国能源企业的经验较为缺乏,缺少对并整合和优化并购资产、国际资产的实践经验,提升缺少高效运作的操作经验。此外,对于国际化法律高端人才储备不足,对跨境能源合作比较精通的人才少之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国际合作的有序进行,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市场的开拓起到了限制作用。

四、探析针对上述法律风险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健全能源合作风险预警机制

一方面,对国家来说,要使能源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不断提升,就要积极建立健全能源合作风险预警机制;另一方面,对能源企业来说,要对风险管控机制进行建立和完善,借助购买保险、风险规避等措施来对风险进行分散。此外,为了减小价格波动的影响,在能源合作过程中,建议采用联合持股的方式进行合作。 在进行国际能源合作之前,相关能源企业要对合作方的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有个清晰地了解,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这就要求中国企业能够客观评估能源国的投资环境,对风险进行及时的识别和规避,积极做好风险应急和防控预案,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针对性的、具有国家特色的合作方案,同时,加强同合作企业和政府间的交流,维护企业形象,为合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二)降低我国能源的对外依存度

我国基础能源对外依存度较高,加上“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能源企业的增多,我国能源进口渠道拓宽,这就导致我国能源安全受到地缘政治和国际能源供应状态等的影响不断增加。因此,我国要加快降低能源对外依存度的步伐,适时转变能源结构,重视石油储备,不断完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加大国内能源勘探力度,保障自身的供给能力。随着碳中和发展目标的确定,我国正在积极寻求低碳转型的办法,转变能源结构,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能源,建立石油储备体系,对降低能源对外依存度、减少受能源国的影响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构建健全的能源合作法律法规

首先,要以多边协议为基礎,根据其中能源合作所涉及的合作机构原则问题解决等法律问题,构建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不同国家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确定;其次,结合实际情况,对能源合作专门的法律实施机构进行设立,立足于保障稳定的能源供给来对合作目标进行设定,为稳定的地区能源市场提供保障,同时增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新型能源技术; 最后,重视与能源国政策间的沟通交流,搭建平等的能源对话机制,在能源合作上达成共识,为双方能源合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推动力。

(四)组建国际法方向的人才队伍

为了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能源合作方面能够顺利进行,就要加快高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步伐。一方面,对国家来说,要积极引领和参与制定能源技术国际标准,就国家能源局而言,可以增强对能源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领导和组织,给予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同时,构建国内外联合人才培养办法,注重培养人才的跨文化交流和外语能力,对于熟悉国际法律、能源技术、金融等的复合型人才进行重点培养,使国内人才培养与国际合作需求相匹配;另一方面,就大型能源企业而言,要定期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注重对能源合作方面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 同时,组建专门的法律部门,降低法律风险,为提高能源合作发展水平提供专业人才支持。

五、结语

保障能源的有效供应,为其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撑是当前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也是解决现阶段和将来能源不足问题的一个主要措施。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必须增强对能源合作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的重视,对应进行全面分析并积极采取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不断提升能源组织的地区性和代表性,维护正常的能源外交关系,与沿线国家在能源国际合作上加强共识度,从而使国际间能源合作的法律风险不断降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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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梦雅(出生年份1997),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江西进贤。职务/职称 无,学历 硕士 研究方向 法学 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单位省市江西南昌市,邮编3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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