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草原征占用情况分析及解决办法
2021-01-10吴小军
吴小军
(同心县草原工作站,宁夏 同心 751300)
同心县是宁夏中部干旱带重要的草原生态屏障,全县天然草原面积达27.35 万hm2,占土地总面积的58.64%。草原遭到破坏后,不仅影响全县的生态环境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直接威胁到全区的生态安全。
自2003 年以来,同心县先后依托国家禁牧封育、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退牧还草工程、退耕还草项目、已垦草原治理试点项目、草原生态修复项目、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等一系列重大政策项目,通过禁牧、草原围栏、草原补播改良等措施,不断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草原生态环境已由严重恶化向整体遏制、局部好转发展。草原征占用工作是草原保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草原征占用工作,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同心县草原,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1 同心县草原征占用情况
近年来,随着同心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大批风电、光电企业进驻同心县,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此类项目均没有依据《草原法》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2015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同心县草原执法人员随即开展了草原征收、征用、临时使用情况的摸底调查。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转发了《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做好草原征占用摸底调查的通知》,同心县草原主管部门克服种种困难,督促光伏电厂、风电场、采石场和养殖合作社等占用草原的企业办理征占用手续。通过大量努力,已有三家大型企业在同心县草原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已办理征占用手续,其他多家企业也在积极申请办理。审核审批了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11 家。虽然全县的草原征占用工作已持续开展,但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委实不少。
2 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扶持新型能源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开发大量占用草原,为了提高地方经济,在没有取得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建设,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之间相互矛盾。(2)相关部门在办理企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没有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作为前置条件。(3)相关部门批复的风电、光电、开采矿产等项目批复占用面积与实际占用面积不相符。(4)草原属性不明确。明确草原属性、界定草原范围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的基础工作。同心县没有统一的草原数据库,一直沿用的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中,部分草原显示为未利用地,这给草原征占用工作制造了一定的困难,草原执法人员只能通过现场查验的方式界定土地属性。(5)为了提高同心县生态环境质量,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相关部门响应政府号召,大力发展植树造林,种植柠条、枸杞、文冠果等,大量占用草原,形成了“林中有草、草中有林”的局面。
3 解决办法
3.1 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走访光伏发电、风电、采砂、采石等企业及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对本县非法占用草原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取得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对草原征占用工作的支持和重视程度,提高风电、光电、采石、采砂等占用草原的企业对草原征占用工作的认识和法律意识,提高草原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逐步规范草原征占用工作的办理程序[1]。
3.2 建立草原征占用预审制度,规范草原征占用程序
一是相关部门在审批企业建设用地手续时,应当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作为前置条件,涉及使用草原的,项目未开工前应当组织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草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审批,且企业应严格参照审批面积规化建设,不能多占或超出范围;违反《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二是用地企业开工前要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占用草原的申请,待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查看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审核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审核审批同意书,违反规定的,则不予发放[2]。
3.3 加快“三调”步伐,建立实施更新机制
一是加快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步伐,采用最新的数据库,明确草原与林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土地类型的界限。二是建立实时更新机制。征占用草原后,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核实位置、四至界限、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及时核销征占用的草原,实时更新数据库[3]。
3.4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提高草原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草原监理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开展草原监督管理、草原执法培训工作,实行草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全面提升草原执法人员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