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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6年西北五省区育龄妇女生育水平和新时期生育意愿研究

2021-01-09杨雪燕高琛卓朱书园

人口学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育龄妇女省区总和

杨雪燕,井 文,高琛卓,朱书园,王 粤

(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49)

西北地区曾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是举世闻名的丝绸之路的起点。其幅员辽阔,总面积约为320万平方公里,占我国陆地面积近1/3;但受自然条件等限制,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总人口仅为1亿人左右,约占我国总人口的7.3%。[1]该地区各民族混杂居住,主要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个省区。西部地区的发展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国家先后提出“西部大开发”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大发展战略,为西北五省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西北地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西北地区劳动力数量稳定增长所形成的人口红利。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北地区人口规模经历了“快速增长(1949-1963)→高速增长(1964-1974)→维持平稳(1975-1991)→低速增长(1992-2015)”四个阶段的转变。[2]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劳动力数量稳定增长,所形成的人口红利成为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伴随着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全面转型,西北地区人口年龄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0-14岁少年人口比重不断下降,从1994年的29.9%下降至2015年的17.81%,老年人口比重持续增长,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的比重于2015年达到了8.94%。15-64岁劳动人口数在近些年来呈现出上升趋势,但在2010年劳动人口比重在达到高点74.8%后开始出现下降趋势。[2]随着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的相继出台,西北地区的生育水平将呈现怎样的发展特征?不同民族、不同年龄段的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又将呈现怎样的状况?本文将基于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通过总和生育率、孩次结构等多项指标系统地对比分析西北地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的生育率水平和生育意愿,分析生育政策的调整对于不同民族育龄妇女生育水平和生育意愿的效应,为全面认识西北地区的生育现状和未来人口发展趋势提供参考。

一、文献综述

1.以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的相关研究

为了评估生育政策调整的效应,国家卫健委牵头于2017年开展了全国性的生育状况抽样调查,为评估最近10年的生育水平变动提供了基础性的数据资料。基于此数据,学者们对我国近期的生育状况进行了分析,既包括全国总体生育状况分析,也包括部分区域性的生育状况分析。例如,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揭示2006-2016年全国总和生育率在1.65上下波动,其中受生肖效应影响,2012年(龙年)生育水平较高,2015年(羊年)生育水平较低。受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2014年和2016年生育水平都比政策实施的前一个年份有所提高,分别为1.67和1.77。[3]河北大学研究团队的分析发现北方七省区市(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内蒙古)的生育率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但是并非已经处于超低生育水平,过去10年生育水平在1.5~1.9之间波动,单独或者全面二孩政策后生育水平有一定的提升,2016年达到1.90。[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团队的分析表明2010-2015年西南四省市(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的总和生育率总体变动幅度小,相对稳定,在1.5上下浮动。自2016年起总和生育率明显升高,也达到1.90。[5]华东师范大学研究团队的分析揭示华东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总和生育率在2012-2015年处于1.5~1.7之间,于2016年骤增到1.98,高于全国平均的1.77,也略高于华北、西南等地区的水平。[6]总体而言,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生育水平差异逐渐缩小,全面二孩政策的时期效应明显,但群众的生育意愿普遍偏低,生育政策调整的队列效应较小,[7]全面二孩政策的效果受限。[3]同时,初婚初育年龄推迟也成为普遍趋势,初婚初育推迟导致一孩总和生育率明显偏低,而一孩生育的推迟导致了二孩乃至更高孩次的生育推迟,从而降低所有孩次的总和生育率,[5]对总和生育率有着显著的抑制作用。

上述研究通过多项指标对全国总体生育状况及部分区域性生育状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展示了育龄妇女生育模式的变迁,评估了生育政策在不同区域的政策效应,为研究西北地区育龄妇女的生育状况、分析生育政策调整对西北地区育龄妇女生育率水平和生育意愿的效应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2.少数民族人口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意愿相关研究

目前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生育水平的研究较少,主要是通过对近年来少数民族生育水平的分析探讨调整生育政策的必要性。我国少数民族一直实行的是宽松的人口政策(广西壮族除外),但是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生育障碍和主动放弃生育机会等其他抑制生育因素的影响,大多数民族的实际生育率都低于政策生育率。[8]有学者认为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生育转变已经完成。[9]少数民族的生育水平在宽松的人口政策下并没有超过更替水平,有些民族甚至出现了极低的生育率,应尽快停止从严控制人口的政策。[8]南开大学研究团队基于2017年全国生育抽样调查数据对少数民族省区生育水平做了系统分析,研究发现少数民族人口的生活方式、生育理念、生育行为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自愿性的少生和优生逐渐成为主流。少数民族省区十多年间的总和生育率虽有波动,但始终徘徊在更替水平上下。[10]

3.西北五省区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意愿相关研究

目前有关西北五省区生育水平的研究相对不足且较为分散,相比之下,关注新疆地区的研究略多,多关注新疆地区生育水平的变化及婚育观念的改变等,而有关青海等其他省份的研究比较缺乏。西北五省区中少数民族聚居,各省区人口发展所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陕西、甘肃人口老龄化逐渐加剧,[11]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陕西省总和生育率为1.05,低于全国总和生育率(1.18),甘肃总和生育率已经低于1.3,与全国总和生育率接近,[12]陕甘两省均已处于低生育水平状态。青海、新疆这些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汉族人口结构严重老化,少数民族人口结构相对年轻,[13-14]由于少数民族本身享有宽松的生育政策且维吾尔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文化中禁止堕胎等观念也对生育水平产生了直接影响。[15]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快速增长,尤其是南疆、青海玉树、果洛等州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较高。[11]宁夏和青海两省区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总和生育率均为1.37,新疆达到1.53。[1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西北各个省区的婚育模式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总体上,初婚年龄和初育年龄明显推迟,晚婚晚育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群众自觉的选择。[16-18]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如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依然存在早婚、早育、多育、密育的生育模式。[15]在生育意愿上,陕西、甘肃、宁夏城市地区育龄妇女的二孩生育意愿不强,[19-21]但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居民二孩生育意愿强烈。[22]在农村地区,传统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正在逐渐淡化。如陕西农村地区,假设没有生育政策限制,大多数人也会选择最多生育2个孩子。[17]而部分少数民族如新疆地区回族的婚育观念也仍处在转型初期,尤其是农村的育龄群众的观念还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23]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通常聚焦于西北地区的个别省份或少数民族整体样本的探索,这对于分析西北地区人口(特别是少数民族)的生育水平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专门针对西北地区进行研究(尤其是专门对比西北地区汉族与少数民族生育水平的研究)较为罕见。本文利用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中西北五省区的数据对西北地区整体水平和生育意愿进行评估,同时开展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对比研究,这对于认识目前西北地区的生育现状及预判西北地区人口今后的发展趋势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二、数据来源和方法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该抽样调查对象为截至2017年7月1日零时15-60岁的女性,采用分层、三阶段与概率比例抽样(PPS)方法,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有效样本249 946个。主要包括生育行为、生育意愿、避孕节育方法和生育养育服务四方面内容。本次抽样调查内容丰富详细,抽样方法科学严谨,针对个人的调查结果具有较高的准确性,而由样本结构所引起的偏差,在全国层面也已经通过事后加权基本得到解决。[3]

本文选取“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中的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原始调查数据,有效样本26 983个。在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调查中询问了被调研育龄妇女数次怀孕的怀孕结束年月和怀孕结果,本文据此计算出2006-2016年间每一年的活产男婴和活产女婴数并且根据妇女的怀孕次数和怀孕结果进行了孩次区分,计算出历年孩次总和生育率。

三、西北五省区不同民族育龄妇女样本信息

1.西北五省区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

表1展示了西北五省区不同民族育龄妇女有关年龄、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本次调研中各年龄段的育龄妇女分布相对均衡,婚姻状况以已婚育龄妇女为主,户籍性质以农业为主。

表2展示了西北五省区不同年龄组育龄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可以看出汉族和少数民族低龄组育龄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较高龄组育龄妇女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少数民族低龄组育龄妇女,如15-19岁及20-24岁年龄组的育龄妇女,其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比例较高龄组育龄妇女明显降低,高中及以上的比例较高龄组大幅提高。

2.西北五省区育龄妇女的婚育安排

表1 西北五省区不同民族育龄妇女基本信息(%)

从表3可以看出西北五省区汉族育龄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和初育年龄从2006年开始不断增长,至2016年二者均推后2.5岁左右,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平均生育间隔在2014年之后略有下降,这可能是生育政策调整后汉族育龄妇女“抢生”所致。[4]

西北五省区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在2006-2016年间推后了2.85岁,增幅与汉族育龄妇女相仿,平均初育年龄推后了1岁左右,小于汉族育龄妇女的增长幅度。平均婚育间隔略有上升,平均生育间隔变化不大且与两次生育政策调整无明显时间节点关联,2014年及2016年平均生育间隔反而出现了两次上升。

表2 西北五省区不同年龄组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民族对比(%)

表3 2006-2016年西北五省区不同民族育龄妇女初婚年龄、初育年龄、婚育间隔、二孩生育年龄、生育间隔(岁、年)

3.西北五省区育龄妇女的孩次构成

表4展示了西北五省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的孩次构成情况。在单独二孩政策未出台之前汉族孩次构成较为稳定,一孩占比55%以上,远超过二孩、三孩及以上占比。在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出台之后一孩占比逐渐下降,2015年二孩占比与一孩占比基本持平,在2016年超过了一孩。汉族孩次构成的变化展示出生育政策调整对于汉族育龄妇女生育行为的刺激作用。

少数民族孩次构成的变化则与两次生育政策的调整无明显节点关联。值得注意的是2006-2016年间,一孩占比呈现一路下滑趋势,下滑幅度超过40%,而二孩及多孩占比不断提升,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占比超过了一孩。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孩次构成中一孩占比的不断下降以及二孩及三孩以上占比的提高初步表明了西北五省区少数民族中低龄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在减弱,西北五省区少数民族的高总和生育率多为较高龄育龄妇女所贡献。

表4 2006-2016年西北五省区不同民族育龄妇女的孩次构成情况(%)

四、西北五省区育龄妇女2006-2016年生育水平状况

1.西北五省区2006-2016年总和生育率及民族对比

总和生育率反映了育龄妇女的时期生育水平。从表5可以看出总体上,2006-2014年西北五省区的总和生育率波动较为平缓,基本均在1.6以上,大体趋势为缓慢上升,2012年达到峰值2.04。之后在2015年出现断崖式下降,总和生育率降为1.60,于2016年再次回升至1.90的高位。2012年为龙年,2015年为羊年,初步分析可能与人们的生肖偏好有关。在分孩次总和生育率上,一孩总和生育率在2006-2016年的十余年间总体呈现下滑趋势,2016年一孩总和生育率比2006年下降了20.9%。二孩总和生育率总体上在近十年期间缓慢增加,2015年二孩生育率首次超过一孩生育率。二孩生育率在2016年骤增到0.91,比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翌年2014年及2015年分别增加15.2%和24.7%,全面二孩政策对西北五省区生育率的刺激作用较为明显。

从分省情况看,陕西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余年间的生育率波动趋势较为类似,不同的是,陕西省一孩总和生育率在2006-2016年间总体呈现不断下降趋势,而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一孩总和生育率波动幅度不大,三个省区的二孩总和生育率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特别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2016年,二孩总和生育率均有大幅提升,陕西省和甘肃省二孩总和生育率提升到0.9以上,宁夏回族自治区二孩总和生育率超过1,表明生育政策调整后二孩出生堆积的存在。

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和生育率受生育政策调整的影响则不明显,青海省的一孩总和生育率在2006-2016年间波动不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孩总和生育率在2012年之后不断下降。两个省区的二孩总和生育率在十余年间一直处于较高水平,生育政策调整之后,其二孩总和生育率并未与政策调整之前的年份有太大变化。这可能是因为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本身享有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同时,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孩及以上的总和生育率较高,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三孩及以上的总和生育率在某些年份与一孩和二孩总和生育率相近,甚至超过了一孩和二孩总和生育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孩和二孩总和生育率在2006-2016年间均逐步增长,2014年和2016年其总和生育率较前一年均出现大幅增长,增幅分别为14.69%和21.25%,生育政策的刺激作用明显。

从不同民族情况来看,汉族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的波动受生育政策的影响较为明显。2014年其总和生育率为1.57,比2013年提高了9.8%,2016年上升为1.78,比2014年和2015年分别提高了13.4%和39.1%。由于少数民族宽松的生育政策,其总和生育率远高于汉族,总体波动趋势也与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无明显关联。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2014年,其总和生育率比2013年下降了3.4%,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2016年,也分别比2014年及2015年下降了26.6%及12.1%。可见单独二孩或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对于少数民族的总和生育率基本不存在影响。

表5 2006-2016年西北五省区总和生育率及分孩次总和生育率

从不同孩次的总和生育率可以看出汉族育龄妇女二孩总和生育率的波动与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的时间节点的关联较为明显(见表6)。2006-2016年间汉族一孩总和生育率的总体波动不大,略有下降,二孩总和生育率总体缓慢上升。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2014年,二孩总和生育率上升到0.69,比2013年提高了19.0%。在全面二孩政策实行的2016年骤增到0.92,比2014年及2015年分别提高33.3%和48.4%。三孩及以上的总和生育率变化不大,在0.10以内波动。

表6 2006-2016年西北五省区分孩次总和生育率的民族对比

少数民族育龄妇女二孩总和生育率的波动与单独二孩或全面二孩政策的时间节点无明显关联。少数民族育龄妇女二孩总和生育率明显高于汉族育龄妇女,11年间总体呈现缓慢增加的趋势,2012年超过了一孩总和生育率,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2014年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2016年,其二孩总和生育率反而略有下降。并且2006-2016年少数民族妇女的三孩总和生育率也逐步上升,由2006年的0.33上升为2016年的0.63。但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民族妇女一孩总和生育率在2012年之后开始明显下降,2015年出现断崖式下跌,一孩总和生育率也并未在2016年有所回升,2016年的一孩总和生育率比2006年下降33.7%。少数民族妇女一孩总和生育率的持续下降,特别是2015年的骤降,一方面可能是受传统文化中生肖属性的生育效应的影响,2015年为羊年,羊年少生具有普遍性;[10]另一方面,随着年代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低龄组育龄妇女进入生育队列,高龄组育龄妇女不断退出,而少数民族低龄组育龄妇女的初婚、初育年龄推迟以及本文推测的少数民族低龄组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不断降低可能造成了少数民族一孩总和生育率的持续走低。

2.西北五省区育龄妇女的年龄别生育率

在2006-2016年的11年间,按照等距原则选取了3个年份,对比西北五省区汉族育龄妇女2006年、2011年及2016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分布。相比于2006年,西北五省区汉族育龄妇女在2011年和2016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分布曲线不断右移。生育峰值年龄由2006年的22岁逐渐提高到2016年的28岁。生育推迟使得低龄组的累计生育率下降,而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使得2016年较高年龄组进行了补偿生育。这也与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中全国总数据的分析一致。[3]

图1 2006-2016年西北五省区总和生育率的民族对比

图2 2006、2011和2016年西北五省区汉族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

西北五省区少数民族育龄妇女2006年、2011年及2016年的年龄别生育率曲线在30岁之前较为相似,多有重叠,但在30岁之后,2011年和2016年的生育率曲线高于2006年。同时,2016年的生育率曲线总体上低于2011年,表明2016年西北五省区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生育率相比2011年有所降低,也再一次印证了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对于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的生育率不存在影响。

图3 2006、2011和2016年西北五省区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

3.西北五省区育龄妇女的曾生子女数

从整体情况看,西北五省区30-49岁育龄妇女的平均曾生子女数基本表现为随着年龄的增大而上升,30岁妇女平均曾生子女数最少,为1.52个,49岁妇女平均曾生子女数最多,为2.1个。从分民族对比情况看,同一年龄的少数民族妇女均比汉族妇女的平均曾生子女数多,30-49岁的少数民族妇女平均曾生子女数都超过2个,而30-49岁的汉族妇女平均曾生子女个数都未超过2个,可见少数民族比汉族更可能具有生育多孩的传统,可推测少数民族妇女生育多孩的意愿更加强烈。

五、西北五省区育龄妇女新时期生育意愿

西北五省区汉族育龄妇女平均打算生育子女个数为1.74个,少数民族的育龄妇女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为2.44个,均呈现高年龄组到低年龄组不断递减趋势,其中,在少数民族育龄妇女中表现尤为明显。少数民族45-49岁年龄组妇女打算生育子女数最多,为2.81个,而15-19岁低年龄组妇女打算生育的子女数仅为1.78,与汉族育龄妇女的平均打算生育子女个数相近。结合前文少数民族育龄妇女一孩占比的不断下降以及二孩及三孩以上占比的提高,本文推测西北五省区少数民族高龄组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较为强烈,而低龄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明显减弱。

西北五省区不同民族育龄妇女不打算再生育的原因基本一致,近六成的汉族育龄妇女以及近五成的少数民族育龄妇女表示“经济负担重”是其不打算生育的首要原因,同时,“没人带孩子”“养育孩子太费心”也是影响其生育意愿的重要原因(见表8)。

少数民族中低龄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减弱可能与少数民族低龄组育龄妇女教育程度的提高有关。从前文表2可知,汉族和少数民族低龄组育龄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较高龄组育龄妇女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少数民族低龄组育龄妇女。教育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可能会推迟初婚年龄及初育年龄,造成一孩总和生育率的降低,另一方面,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育龄妇女的经济参与程度提高,有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些可能带来其生育观念的转变,进而影响生育行为。图4呈现了西北五省区不同民族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与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之间的相关关系,其中,将受教育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未上过学、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和研究生7类。从图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均与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呈现出一定的负向线性关系,即受教育程度越高,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越低。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与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之间的负向相关性更高,线性趋势更加陡峭。

表7 西北五省区分年龄分民族育龄妇女打算生育子女数分布(%、人)

表8 西北五省区不同民族育龄妇女不打算再生育的原因(%)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运用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西北五省区数据,通过对比西北各省区及不同民族的总和生育率、年龄别生育率、曾生子女数及生育意愿等指标,系统分析了西北地区的生育现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生育政策的调整对西北五省区汉族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产生了明显的短期激励效应,但对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生育水平并不存在影响。

图4 西北五省区不同民族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与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相关关系

汉族育龄妇女的生育率变化趋势与生育政策调整的时间节点有明显关联,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2014年及全面二孩政策实行的2016年,其总和生育率均比上一年份有显著提高。表明生育政策调整后汉族育龄妇女集中“抢生”,二孩出生堆积明显。但生育政策对于汉族育龄妇女的长期生育水平能否产生显著的拉动作用还有待观察。而生育政策的调整对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基本不存在影响,在生育政策调整的2014年及2016年,其二孩总和生育率反而略有下降。这可能是由于少数民族因其人口总量、区域分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特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少数民族一直实行有别于汉族的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10]例如在2016年、2017年少数民族省区先后修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原州区等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青海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其次,西北五省区汉族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和意愿主要受到生育政策调整和教育程度提高的双重影响,其中,生育政策调整是短期正向效应,教育程度提高是长期的负向效应。

2006-2016年汉族育龄妇女的一孩总和生育率波动不大,略有下降,而二孩总和生育率在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出台之后迅速提高,2015年二孩总和生育率反超一孩总和生育率,2016年二孩总和生育率远高于一孩。生育政策的调整激发了汉族育龄妇女,特别是较高年龄组汉族妇女的二孩生育意愿,生育间隔缩短,二孩总和生育率提高。而教育程度的提高使得汉族妇女的初婚年龄和初育年龄推迟,一孩总和生育率十余年间缓慢下降。同时,汉族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从高龄组到低龄组呈现下降趋势,低龄组打算生育子女数仅为1.56个,低于全国样本中低龄组的平均水平。[3]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往往会带来职业的进阶及生育观念的转变,从长远看,这种影响通常是深远又具有决定性的。

第三,西北五省区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和意愿主要受到教育程度提高的负向影响,其低龄组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明显减弱。

少数民族育龄妇女一孩总和生育率在2012年之后不断下降,在2006-2016年间下滑幅度超过40%。同时,少数民族的育龄妇女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从高年龄组到低年龄组不断递减,15-19岁低年龄组妇女打算生育的子女数仅为1.78,远低于少数民族妇女平均打算生育的子女数(2.44),与汉族育龄妇女的平均打算生育子女个数相近。少数民族育龄妇女通常具有生育多孩的倾向,而西北五省区中少数民族低龄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减弱和生育水平的下降可能是由于其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带来了生育观念的转变,受教育程度提高对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生育带来的负向作用比汉族育龄妇女更加明显。

西北五省区十余年间总体呈现出的较高的总和生育率多是由于少数民族具有较高水平的总和生育率,而随着西北五省区少数民族低龄组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不断下降,西北五省区的生育水平很可能会表现出“后劲不足”,从而呈现长期缓慢的下降趋势。探究西北五省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源于生育政策调整产生的正向刺激及教育程度提高所产生的负向影响。这就要求在政策设计和制定中要考虑如何进一步发挥生育政策的长期效应,及如何帮助教育水平越来越高的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

第一,优化生育政策,发挥生育政策调整的长期效应,探索放开生育限制的可能性。

一是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生育政策的调整对汉族育龄妇女产生了显著的短期政策效应,为防止政策调整初期的出生堆积效应之后生育水平出现大幅度回落,还需不断优化生育政策,进一步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西北五省区最近一年生育的女性中,59.8%的人免费领取过叶酸,51.8%的人接受过免费孕前优生检查服务,优生优育服务覆盖率较高,但还需继续引导群众优生优育观念并提供便利的生育服务。同时,应尊重群众的生育意愿,满足群众的生育服务需求,对有避孕节育需求的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对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在生育登记服务方面,也应全面推行网上办公,简化办理手续。并且对出生人口需实行实时监测,着重关注生育率过高或过低的地区和群体,根据各民族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促进西北五省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是可探索放开生育限制的可能性,让生育权重新回归家庭。从“单独二孩政策”到“全面二孩政策”主要针对的是汉族育龄妇女一孩总和生育率的不足,少数民族由于享受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两次生育政策的调整未对其产生明显的政策效应也在情理之中。而通过本次调研数据可知,汉族和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尤其是低龄组的生育意愿均在减弱,低龄组打算生育子女数均在2个以下,即使放开生育限制也不会出现出生人口大幅度激增。由此,或可探索在部分地区放开生育限制,让生育权重新回归家庭,使部分有意愿生育多孩的家庭自主决定生育孩子的数量,让群众充分享受生育权利和生育福利。

第二,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减轻女性抚幼负担,促进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平衡。

首先,探索支持性的经济补贴政策,减轻家庭在育儿方面的经济负担。纵观西北五省区育龄妇女不打算再生育的原因,经济因素是首因,可探索实行如差异化的个税抵扣及提供生育津贴、教育津贴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等政策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此外,本次调研显示西北五省区育龄妇女的非农就业比例很低,仅有29.5%的汉族育龄妇女和15.7%的少数民族育龄妇女从事非农就业,绝大多数西北地区育龄妇女在家务农或料理家务。可通过国家精准扶贫政策,提高西北地区妇女就业率,引导西北地区妇女实现除农业种植之外的多元化收入,从而增加家庭整体收入。

其次,探索灵活的夫妻产假制度缓解女性抚幼负担。科学合理的产假制度有助于减轻女性抚幼负担。目前产假制度在西北五省区妇女中的落实情况普遍较好,西北五省区最近一年生育的女职工实际产假时间平均为149天,其中,汉族女职工平均实际产假时间为150天,少数民族为144天,均高于国家法定的98天的最低产假标准。对于近年来延长产假的呼声需谨慎对待,过长的产假可能会加剧女性在职场中的歧视和排斥。可探索在保障女性休假制度的同时规范劳动力市场,保障女性劳动权益,同时,应着力完善父亲生育休假制度,推动夫妻共同承担抚幼责任。在相关制度的保障下,夫妻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共同分配产假时间,确保一定时间的父亲育儿休假,使女性的产假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缓解女性抚幼负担。

最后,完善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平衡。随着西北五省区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将步入职场,缓解女性的家庭与工作间矛盾的有效措施便是完善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在托育服务方面,北欧国家的研究证实了儿童保育对生育率的正向作用,保育服务的覆盖面较广时,对生育率的提升有较大影响。[24]目前西北五省区不满三周岁的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为6.5%,入园率为15.3%,入托入园率较低。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南京等发达地区已经在托育服务方面开展了系列探索,西北地区相对滞后,建议鼓励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营利性托育机构,以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同时,将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延伸至0-3岁。在具体实施阶段,可通过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在各市县(区)建设公办托育机构,以点带面,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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