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分析
2021-01-08林毅
林 毅
漳州市晟发房地产有限公司(363601)
0 引言
建筑工程招投标可以为广大投标单位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也为业主选择承包商提供了合理的平台。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能够使工程承发包形式更加科学合理,还可以为工程项目的质量与水平提供可靠保障。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整个过程的可靠性与规范性,应当对当前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正视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的缺陷,从而制订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使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能够不断优化完善。
1 业主单位招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人为干预现象严重,滥用职权
在业主单位招标过程中,部分人员为了谋求私人利益,在投标和招标工程中会设置不同障碍,不能够对众多企业保持同等对待[1]。如今这种现象已经减少,但是仍然存在承包企业采用暗地指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都是私下暗示,由于这种情况采用的手段较为隐蔽,不能及时的进行察觉,难以有效管控。在招标的过程中,部分人员会为不同的企业提供不一样的信息,对信息进行控制进而达到限制投标的情况。在招标过程中会利用一些借口,令信息对外发布的情况受到限制,并且缩小了公告发布范围、缩短信息发布时间,造成投标对象不能够对招标信息进行合理的获取,导致客观层面的失衡。这样的人为干预现象会对建筑招标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利于建筑项目的顺利实施,还可能会影响建筑项目最终的质量与效果。
1.2 进行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招标单位或者招投标管理部门在结束资格预审之后,会阻止相关部门对符合资格的投标团队进行考查。按照招标的程序和标准,从送标书到开标的过程中,应根据最后的得分结果选定招标单位。这样的过程虽然符合相关规定,却经常会存在“明招暗定”的情况。虽然招标单位会对各个投标单位进行考查,但是对其的打分标准却没有保证公平。在实际考查之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并且根据意向单位的优势和特点制订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这样的招标过程流于形式,不能够使投标单位得到客观工作的审评。
1.3 评标定标过程存在缺陷
评标与定标作为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内容,可以有效展现出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但是在当前阶段,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评标与定标工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工作操作流程不够规范,还存在一定的议标情况,严重降低了评标与定标工作的合理性。不能保证评标客观与公平,导致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合理性、透明度难以保障[2]。评标定标过程中的问题主要包括:①部分评标专家存在为不正当利益行为而干预评标结果,包括操作评标或不公平评标等行为,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不公平,引发投标单位对评标结果投诉;②部分评标专家为获取的高额劳务费,存在恶意废标或倾向性评标等问题,给工程实施阶段正常履约埋下风险;③部分专家库中专家接受投标单位利益输送,或参与了由评标专家组成的非法操控评标结果组织,对招投标环境造成恶劣影响;④部分评标专家存在盲目评标等问题,故意为难投标单位,恶意压低投标单位评分,导致评标结果公平性、公正性难以保证。根据评标定标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是评标专家权责不对等、约束机制缺乏和缺乏评标治理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作为临时组织,根据招投标法律,其权责仅为评标过程中专家违规行为监督,主要依靠专家自律和过程监督,未充分考虑评标专家不规范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导致评标专家权责不对等,助长了评标专家借招投标活动谋取私利的不良思想。招投标结果形成中标结果,则难以推翻和变更,进而形成评标专家“只负责过程、不负责结果”的招投标局面,影响了招投标评标质量,给业主工程项目开发和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2 优化业主单位招标过程的对策
2.1 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与监督机构
为了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进行合理的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逐渐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逐渐优化管理体系的结构。通过这样的方式,使政府能够发挥出自身的管理作用。审视监督机构的综合能力,对于那些监督作用比较小的部门进行删减和清除,对于那些能够起到出色监督作用的部门给予重用,进而提升对市场经济的监督和管控水平。审视当前管理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针对实际情况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制订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转。
在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进行管理时,为了保证管理效果得到提升,应当加强管理的力度,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构建完善的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并且对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系统的监督。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审视招投标评审方法是否合理,保证招投标活动能够公平竞争,使挑选出的建设施工单位能够迎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在提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同时,也为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可靠保证。例如在“晟发名都”住宅22#、23#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电梯设施的稳定与安全与住宅楼居民的生命安全有密切的关系。招标的时候不仅需要评估投标单位技术实力、资金要求,还应当审视投标单位的售后服务等,所以此次招标的评标办法采用了综合评估法,对电梯设备的采购与安装进行公开招标。监督机构需要对负责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及招标流程进行严格的监督,保证整个活动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2.2 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人员的行为
在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之后,应当对管理体系中的相关人员的行为给予约束。因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每个工作环节都需要工作人员进行推进和实施,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将会对工作的最终效果带来直接影响[3]。在招投标的过程当中需要保证公开性、透明性,避免出现个人违规干预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如在“晟发名都”住宅34-36#楼、39-40#楼工程施工监理公开招标过程中,由于本工程收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果断采取了流标的方式。并且遵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确定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此次工程的第三次招标过程中,因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8800元,保证了招投标的公正公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挽回了招投标中消耗人力物力的损失,直至经历了第四次招标后才完成招标工作。为不同的投标单位提供平等的竞标机会,保证招投标信息的公开发布,使企业能够获取精准的招标信息。通过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3 减少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地方保护
招标单位选定的投标单位主要有当地企业、外地企业以及中央企业,一些地方为了保护本地企业,会在招投标过程中向外地企业设置多种障碍,约束和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到招投标活动当中。这样的方式虽然能够保障当地企业的经济利益,却不利于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最终质量,也会影响到当地建筑行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行有序竞争,在竞争的过程中要认识到自身的优缺点,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保证建筑项目的质量与水平,保护业主们的根本利益。在降低地方保护意识的同时,也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公平竞争。
2.4 实施合理的建筑工程招标机制
在制定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的时候,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保证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设置的合理性与系统性。为了使建筑市场运行秩序保持稳定,应尽量采用简单可行的应对措施,使整体机制呈现出简单化和透明化。招标活动主体应按照招投标机制的相关要求进行。如果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过于复杂,主体单位很容易误解此次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做出错误的判断。这样不仅不利于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还会降低招投标机制应有的作用。因此实施合理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将会为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稳定推进提供保障[2]。
2.5 招投标评标机制优化与完善
针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建议从完善评标专家制度、完善评标专家责任约束淘汰机制、优化评标专家权重机制和质量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①完善评标专家制度方面,业主在招投标活动中引入评标专家委员会机制,由政府监管部门建立建筑行业招投标评标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和评标专家鉴定库,专家不得同时兼任评标专家和鉴定专家,由政府监管部门、业主单位、投标单位、鉴定专家共同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反馈;②完善评标专家责任约束淘汰机制方面,可建立评标专家责任终身责任追究机制,针对评标结果显失公平的评标结果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在厘清评标专家责任的基础上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同时,为强化评标专家责任意识,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淘汰退出机制,通过构建完善的评标专家年度考核机制,结合招投标活动评标结果投诉和监督情况,形成以评标质量为导向的评标专家淘汰退出机制,切实增强评标专家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③优化评标专家权重机制方面,为发挥优秀专家评价结果导向作用,防范部分专家不正确履行职责现象,业主单位应打破评标专家平均赋权的现象,提高优秀专家评价结果权重系数,发挥优秀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果中的作用。评标结果形成后,应经评标结果一致性检验,尽可能降低评标结果中评标专家主观意识的影响,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③优化质量救济机制方面,应结合投标单位反馈情况发起评标质量救济机制,如评标专家存在严重分歧、业主或投标单位反馈投标机构显失公平的等问题,可在政府部门监管介入的情况下,组织评标结果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评标结果鉴定报告,形成最终结论,以此确定招投标中重新评标或流标。
3 结语
招投标工作是建筑行业的重要活动之一,能够对建筑工程市场的发展带来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给予充足的重视,不断完善管理体系的建设,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解决当前招投标存在的缺陷,确保招投标活动能够保持公开、公正、透明,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