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策略分析
2021-01-08魏莉
魏 莉
(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湖北 武汉 430077)
0 引言
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9年中办发〔2019〕45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0年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同时要求建立和完善保障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和管理体制,强化对重点、高风险领域的监督力度,加强内部审计权威性。
内部审计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保证内部审计结果公正和审计权威性的核心;权威性是促进内部审计制度有效实施,发挥监督作用,实现增值目标的关键[1]。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内部审计得不到重视、预警效果不明显、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等。本文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影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方面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方面的制约因素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企业内设机构,大多是企业内部干预和促进建成的,在独立性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导致内部审计人员得出审计结论时容易受到其他因素干扰。内审人员不独立会直接影响内审结论的公允性,进而对审计监督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建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1.1 内部审计相关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未针对内部审计的责任、权力等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均属于部门规章。在缺乏法律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形成了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内部审计业务中重视程度不足的现状。另外,因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存在差异,各单位制定了不同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其中对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权力、责任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与约束,内部审计工作在法制性及规范性方面仍有较高的提升空间。
1.2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
内部审计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与新时期、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仍在改革中,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在职能上和组织上缺乏地位保障。部分中小企业未单独设立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兼任审计部门职责,或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由同一个领导管理,内部控制执行与监督混为一体,内部审计形同虚设。审计部门时常与其他职能部门处于平级地位,“同级审”作用发挥不充分,或审计队伍直接由上级机构委派,审计工作的开展极易受内部权力分布的制约。内部审计组织机构隶属关系不清直接影响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2]。
1.3 内部审计工作力量不足
有的企业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不够重视,部分管理层认为内部审计对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直接贡献,甚至增加了运营成本,削弱了管理层自主经营的权利,打破了企业内部“生态平衡”。有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和被审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知不够、配合程度不高、沟通不顺畅,认为内部审计是非必要的工作,对企业不形成既得利益,反而增加了本职之外的工作,且作为被审计的一方,从心理上抵触内部审计。同时,审计队伍整体素质也有待提高。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队伍一般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构成,有的专职人员长期脱离业务一线,难免出现业务领域知识和技能储备不足的情况,专业单一短板凸显;兼职人员虽然精通业务,但缺乏相关的审计知识和技巧,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质量。例如,有些企业存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临时抽调基层审计人员和专业人员,审计独立性差。另外,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考核激励机制,基层人员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审计项目不积极,工作质量达不到预期效果,审计工作的经验和方法无法得到积累和传承,制约着审计权威性的提升[3]。
2 提升内部审计独立性与权威性的策略分析
提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与权威性,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可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使内部审计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提升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地位。其次,在企业内部管理层面,优化内部审计体制机制,创新审计理念与方法,拓展审计职能范围,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审计成果运用。
2.1 推行“上审下”一体化审计机制
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精简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层级,有利于形成清晰合理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同时还提出,企业总部一方面应强化对内部审计的统一管控,另一方面要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审计标准,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机制。
国有企业可通过建立“上审下”一体化审计机制,打破原有审计机关层级的界限,强化企业总部对内部审计资源的集中调配和审计质量的统一管控,规范审计人员的行为,确保审计结果可控、在控。“上审下”模式有利于上级单位及时掌握、考核下级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监督被审单位及时整改,扩大审计成果的应用范围,推进下级单位进一步重视和强化合规经营管理工作,不断规范经营决策行为。人员力量薄弱的国有企业可通过设立审计中心或区域审计中心,将审计资源集约向上,由总部审计部门对派出机构直接实施垂直管理,形成标准、统一的常规审计模式,并对各中心执行的各项审计任务,在质量控制、审计整改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有助于保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及权威性。
从权利运行角度看,打造“上审下”一体化审计机制及区域审计中心,能使审计不受“权利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的羁绊,能确保其更加客观公正地揭示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2.2 加强高素质创新型审计人才的培养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能定位直接影响着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国有企业应当重视审计人才培养,多渠道壮大内部审计队伍。同时,审计人员应具备创新审计方法与理念的意识,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将审计监督从传统的防御风险为主转变为积极控制为主,以专业、良好的形象增加审计权威性。
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创新审计理念与审计方法,善于运用大数据审计思维拓展审计思路,强化最新科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通过审计成果的科学性来提高其权威性。例如,某企业从2019年6月开始开展数字化审计平台部署工作,2020年已完成2期搭建工作并已上线运行。区域审计中心通过大数据信息系统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因地域、资源、时间等因素造成的监督缺位。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为因素对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影响。另一方面,要重新定位内部审计的职能,在拓宽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的同时不断丰富其内涵和外延。内部审计工作不仅是监督的过程,也是评价与建议的过程。内审人员不仅仅要做企业的“检察官”,还要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做到后置审计向前置,发挥审计预警、咨询、服务功能,以内部审计的视角从“价值增值”角度发现并解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进一步树立审计权威[4]。
2.3 建立成果运用及转化的长效机制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内部审计要提升独立性和权威性,内审人员应当强化质量意识,通过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体系,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管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不再重复反映报告中已纠正的问题,同时对内部审计质量及结果运用做进一步要求。因此,审计工作成果的运用和转化也成为未来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是国有企业应建立上下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引领作用,依托“大后台”统筹组织资源,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统一审计工作标准、要求,引导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同时,牢固树立反对和预防失职渎职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审计质效,树立审计权威。二是审计机构要监督被审单位加大整改力度,以被审单位“一把手”负责制为抓手,建立健全审计问题整改绩效考核制度,对整改工作进行统筹部署,提高审计整改的严肃性、规范性。例如,某企业近年来建立了审计整改销号制度,在整改工作台账中逐个记录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并将其一一对应,实行“对账销号”的动态管理,在清晰直观反映整改情况的同时,审计机构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国有企业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及转化,善于利用审计模型扩大审计覆盖面、巩固审计成果、提升审计价值。企业可以建立审计工作共享平台,将每次审计项目中创建的审计模型及时上传到平台,实现成果共享。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好审计模型的更新工作,在审计成果不断“运用”的过程中,体现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3 结语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仍有很多需要改进及完善的地方。本文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机制、创新审计方法与理念,以及提高内部审计质量3个方面,对提高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出了建议。内部审计人员要以客观、公正、严谨的态度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以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目标不断努力,维护企业相关制度,促进企业健全内部控制,协助企业提升经营绩效。